1、安顺市引进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制度,根据贵州省引进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中共安顺市委关于进一步实施科教兴安战略大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 、 中共安顺市委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大人才培养引进加快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等有关单位共同组织实施,用人单位具体落实。第二章 补贴对象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引进高层次人才,指从市外、省外、国(境)外引进到我市机关、企事业单
2、位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具体为以下四个层次:第一层次: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的前 2 位完成人。第二层次:长江学者;国家“千人计划” 、 “万人计划”入选者、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第三层次:具有学历学位的博士,正高职称人才。第四层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副高职称人才。第三章 保障方式第四条 未享受市内有关住房优惠政策或未获得市内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的引进高层次人才,均可享受本办法所规定的住房保障。住房保障采取住房补贴和实物配租两
3、种方式,住房补贴包括租房补贴和购房补贴(只能享受其中一种) ;实物配租是指向引进高层次人才提供优惠租金的房源。用人单位要及时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和缴存手续,有条件的还可发放住房增量补贴。第五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享受的住房面积,各地各单位可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本办法第三条所列第一层次人才 200 平方米,第二层次人才 120 平方米,第三层次人才不低于 80 平方米,第四层次人才不低于 50 平方米。租房补贴标准。按各层次引进高层次人才住房面积标准乘以其工作所在地公共租赁住房月租金(由住房保障部门和物价部门核算) 。实物配租。向符合条件的引进高层次人才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其工作
4、所在地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由房屋配租部门收取,用于配租房屋的管理、维护与设备更新。享受实物配租的人才,同时享受本办法明确的租房补贴。第六条 购房补贴。工作关系转入我市,并与用人单位签订 5 年以上工作合同的引进高层次人才,在我市购买住房的,按以下标准享受购房补贴:本办法第三条所列第一层次人才,补贴 100 万元;第二层次人才,补贴 60 万元;第三层次人才,补贴 15 万元;第四层次人才补贴 5 万元。第四章 保障资金与房屋来源第七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资金的筹集,按下列方式进行:1、市级机关引进(含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的由市财政全额承担;2、市属事业单位引进的按市财政出 60%
5、、用人单位出 40%的比例执行;3、中央在安单位、各县(区) 、企业按各自开支渠道筹集。4、涉及市财政承担的经费,在市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第八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实物配租的房源主要包括:1、市、县(区)建设的人才公寓;2、政府出资收购、长期租赁或统一建设的住房;3、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类产业园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等出资收购或统一建设的住房;4、腾退的公有住房;5、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以及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优先安排引进高层次人才;6、社会捐赠的住房;7、其他方式筹集的住房。第九条 对自筹资金建设人才公寓的,可享受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各项优惠政策。鼓励企事业单位积极创
6、造条件,解决引进人才的住房问题。第五章 申请与核准第十条 申请。申请人通过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申请住房补贴、购房补贴和实物配租需提供以下相关材料:1、用人单位出具的住房申请报告;2、申请人填制的申请表;3、组织人事部门批复引进人才的文件;4、用人单位录用或聘用的劳动合同;5、未享受市内有关住房优惠政策或未获得市内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的证明。6、申请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身份证、户籍证明(复印件) 。第十一条 初审。用人单位对申请人的资格和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向住房保障部门提交材料。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提交多部门联席会议进行审核。第十二条 审核。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7、每年定期会同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有关单位,召开多部门联席会议,共同研究确定享受住房保障的高层次人才人选名单及住房保障方式。第十三条 签订合同。根据多部门联席会议确定的人员名单及住房保障方式,用人单位与申请人签订购房补贴或实物配租住房的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发放购房补贴或实物配租住房。第十四条 租房补贴按月计算,每年集中发放一次,由用人单位申报,经组织、财政部门审批,由财政部门和用人单位向引进人才发放租房补贴,发放期限不超过 5 年。购房补贴合同签订后,由当地财政部门和用人单位向申请人一次性发放 50%的购房补贴资金,剩余 50%在 5 年内按年度等额发放。第十五条 申
8、请人在本地区工作满 5 年,用购房补贴所购住房,获所购房屋的全产权(需缴纳土地出让金的由本人自行缴纳) ,可上市交易,同等条件下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工作未满 5 年的,申请人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因按揭购房贷款而进行的抵押登记除外)时,当地房屋登记管理机构应当暂缓登记。有特殊原因确需上市的,须经审查批准后由政府回购。第十六条 各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自缴存住房公积金当月起,即具备申请公积金购房贷款条件。可适当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贷款房源不受面积和房屋类别限制。第十七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领取住房补贴期间离开原用人单位的(退休的除外) ,原用人单位应当自其离职之日起 15 日
9、内书面通知当地住房保障、财政部门、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暂停发放其住房补贴。服务期未满调离出市、不假外出(含“三不要” 出走)的,由用人单位按合同收回住房补贴资金。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十八条 各级纪检、监察、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引进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住房货币补贴或实物住房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货币补贴资金或实物住房外,还应按照党纪政纪对责任人予以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十九条 各县(区)可结合实际,制定引进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的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