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拉萨市人民政府令第 39 号拉萨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已经 2012 年 5 月 18 日市政府第 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 2012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市长:多吉次珠2012 年 5 月 31 日2拉萨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旅馆业治安管理,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国务院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旅馆治安管理工作适用本 办法。 本办法所称旅馆包括各种宾馆、家庭旅 馆及提供住宿服务的饭店、招待所、客货栈、洗浴场所和其他经营场所。 第三条 公安机关是本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
2、部 门。 旅游、卫生、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依法按照各自 职责做好旅馆业治安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旅馆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 开办旅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对经营场所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或者使用 权; (二)旅馆与其所在建筑物中的非旅馆 部分之间有隔离设施; (三)客房区为独立区域,与旅馆内的 娱乐、商业等附属服务设施分隔; (四)符合公安机关要求的出入口、通道、 电梯及其他公共区域有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 (五)有符合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要求的设备设施; (六)有旅客财物、行李保管室或者保 险箱(柜)以及其他治安防范设施; (七)法律、法
3、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本市对旅馆业实行特种行业许 可制度。 申请开办旅馆的,申请人应当向开办 旅馆所在地的县(区)公安机关申办特种行业许可证。 申请人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不得擅自从事旅 馆经营;取得3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应当在许可范围内从事旅馆经营。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开办旅馆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要 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 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使用 证明; (四)旅馆客房数量、床位数量,旅馆方位 图及其内部平面图; (五)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
4、 合格证明; (六)旅馆治安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 急预案; (七)旅馆治安保卫负责人、治安保卫 人员、登记验证人员的基本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申请人申办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向辖区公安机关派出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公安机关派出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将审查报告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所在县(区)公安机关;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足的材料。 县(区)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查报告和申 请材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并对旅馆的开办条件进行实地勘验。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5、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县(区)公安机关在 20 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 许可决定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延长期限的理由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旅馆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等许可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自决定变更许可事项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到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因翻修、改造、扩建、合并等原因改变 原有开办条件的,应当到原作4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重新进行实地勘验。 第十条 旅馆迁移地址的,应当向新址所在地公安机关重新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
6、第十一条 旅馆停业、歇业的,应当在停业、歇业的 3 个工作日前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申请人办理许可手续时,应当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交有关材料。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由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予以撤销,并在 3 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 转让特种行业许可证。第十三条 旅馆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下列 职责: (一)落实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 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二)落实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 演练;组织工作人员接受治安防范知识和技能培训; (三)建立旅客验证登记制度,按照规 定设专人查验旅客身份证件,
7、并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四)建立会客登记制度; (五)及时制止违反旅馆治安管理制度的行 为; (六)保证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在旅 馆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图像信息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0 日; (七)对旅客遗留的财物妥善保管;无法 归还原主的,送交公安机关; (八)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配合公安机关执行公务;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 第十四条 具备涉外接待资格的旅馆,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入住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人员的信息情况。 不具备涉外接待资格的旅馆,不得接待外籍人 员及港、澳、台人员住宿。 5第十五条 旅馆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强迫
8、他人接受住宿服务;不得为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条件;不得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包庇、纵容或者隐瞒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六条 旅馆及其工作人员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一)住宿旅客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 (二)有违法犯罪嫌疑人和被公安机关通 缉的人员住宿的; (三)住宿旅客携带反动宣传物品、淫 秽物品、毒品等违禁物品的; (四)旅客使用已过期的身份证件或者有 伪造、涂改身份证件等情形的。 第十七条 旅客住宿时应当按照规定持合法有效证件办理住宿登记手续,遵守旅馆的治安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县(区)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
9、列 职责: (一)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并落实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 (二)对旅馆进行治安检查;对检查中发现问题 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三)建立旅馆治安管理档案; (四)建立旅馆业治安不良信息记录制度; (五)查处刑事、治安案件,对突发治安灾害事故和事件采取 紧急处置措施; (六)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七)依法履行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公安执法人员到旅馆执行公务时,应当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严格依法办事,维护旅馆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合法权益。 公安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旅馆工作人 员和旅客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 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擅自从事旅馆经营的,超出特种行业许可证许可范围
10、从事旅馆经营的,旅馆工作人员发现犯罪嫌疑人员、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后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县(区)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6第二十一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 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行业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县(区)公安机关处 1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 第二十二条 旅馆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区)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旅馆处 5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责任人员处 500 元以上 1
11、000 元以下罚款: (一)不落实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 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进行整改的; (二)不落实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不定期 组织演练的; (三)不落实旅客验证登记制度,未按照 规定设专人查验旅客身份证件,并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 (四)不组织工作人员接受治安防范知 识和技能培训的; (五)不建立值班巡视制度,客房区无人 值班巡查,服务台、监控室不设专人全天值班的; (六)不能保证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 在旅馆营业期间正常运行,或者图像信息资料的保存期限少于 30 日的; (七)未按照要求建立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 统的; (八)对违反旅馆治安管理制度的行为 不及时制止的。 第二十三条 旅馆不按照规定落实会客登记制度的,旅馆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品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由县(区)公安机关处 2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12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