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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六讲:强制措施.ppt

上传人:myw993772 文档编号:4663491 上传时间:2019-01-06 格式:PPT 页数:17 大小:8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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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六讲 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课件,一、强制措施概述: (一)概念:刑事诉讼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由国家机关依法对故意妨碍诉讼进程或者可能逃避惩罚的人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内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手段。,(二)强制措施的特点: 1、法定性:由法律明确规定。 2、依法性:必须严格依法采取。 3、职权性:只能由国家机关依职权实施。 4、保障性:旨在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5、非惩罚性:强制措施本质上不是对主体的惩罚(个别措施例外)。 6、人身性:主要针对人身自由而采取。 7、对象的有限性(谦抑性):不能扩大使用,使用时必须就低不就高。,二、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 (

2、一)拘传: 1.拘传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强制措施。 2.决定和执行主体:谁决定,谁执行。,3.适用的情形: (1)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的 (2)有不经传唤而直接拘传必要的 4.拘传的地点:在对象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 5、时间:持续或连续拘传不得超过12小时 6、由决定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传票/证;示证,对象签字捺指印,标明到案和离案时间;2人以上执行,可使用戒具。,(二)取保候审 1.取保候审是公安、司法机关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以保证其在不逃避和妨碍诉讼进行并随传随到的

3、强制措施。 2.决定和执行:公安、司法机关都可以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3、取保的方式: (1)保证人保证(人保):保证人的四点条件 (2)保证金保证(财保) 注:两种方式不能同时使用。,附:刑诉法第五十四条 保证人的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4.适用的情形(自学):总体来说是涉嫌的犯罪不很严重且社会危险性较小的。 5.期限:一个机关的执行不超过12个月; 6.要求: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在传讯时及时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4)不得毁灭、

4、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7.保证人的保证义务及法律后果(自学),(三)监视居住 1.监视居住是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将其强行限制在固定的居所,不准擅自离开并监视和控制其活动的一种强制措施。 2.决定和执行: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均可以决定,但由公安机关统一执行。 3、适用的情形:通常作为取保候审的补充措施适用。,4.要求: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或指定的居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3)在传讯时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或者串供。 5、期限:一个机关决定的监视居住最长不超过6个月。,(四)(

5、刑事)拘留: 1.(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遇有法定的紧急情况,对于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犯罪嫌疑人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的强制措施。 2.决定和执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决定,公安机关统一执行; 3.适用的对象(自学); 4.期限:公安机关37日、检察院14日;,5、程序: (1)决定:通常情况下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公安机关负责人或检察院检察长批准或决定。紧急情况除外事后办理法律手续 (2)执行时示证,可使用戒具,异地执行应通知当地公安机关并要求配合; (3)通知义务及例外,24小时内通知家属或所在单位拘留原因和羁押处所。 (4)讯问:在拘留后24小时内讯

6、问。 (5)进一步的处理。,(五)逮捕 1、逮捕是检察院、法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并进行审查的一种强制措施。 2、决定和执行:由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者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统一执行。 3、适用的条件: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有逮捕必要。,4、期限:侦查羁押最长为7个月(对照相关条文) 5、逮捕的程序和具体时限 (1)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案件,已拘留的,3日提请批捕,特殊的延长1-4日,对三类案件可延长至30日。检察院应的7日内决定批捕与否(未拘留的15日内决定),不批捕的公安机关应立即放人或改变强制措施。 (2

7、)检察院自侦案件的审查决定,最长14日。 (3)逮捕的执行:示证,通知,讯问,逮捕有期限:第一百二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二十六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六)改变强制措施 1、解除强制措施 (1)依职权解除,原因有到期限和条件消失 (2)依要求解除。 2、撤销强制措施 (1)对不应当采取强制措施而采取的; (2)采取强制措施种类错误的。 3、变更强制措施:主要是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几种强制措施之间变更,拘留因其具有临时性和紧急性,只能变为其他而一般不由其他措施变来(拘传除外),拘传因其落着在传讯,所以也不存在由其他强制措施变来的问题。,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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