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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除四害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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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除四害管理规定(1994 年 7 月 7 日广州市人民政府穗府199459 号公布,根据 2005 年 1 月 13 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1 号关于修改广州市村镇船舶修造业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 2015 年 7 月 1 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126 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摩托车报废管理规定等 5 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病媒虫害的防治,提高环境卫生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四害是指蚊、蝇、鼠和蟑螂(以下统称四害)。 第三条

2、 凡在本市行政街和城镇范围内的单位、住户和个人均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除四害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一切单位、住户和个人都负有义务。各单位均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除四害责任人,加强管理,确保四害密度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都有检举和控告责任。 第五条 广州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下称市爱卫会)负责本市除四害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其办公室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卫生防疫部门、卫生检疫部门按权限分工,负责技术指导和密度监测。 第六条 电视、广播、报刊、宣传、文化、卫生、教育等部门必须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采取各种方法、形式,做好除四害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章 防治责任与标准

3、第七条 除四害以治本为主,标本兼治。各单位和住户应按以下规定做好防治工作: (一)下水道、沟渠、低洼地、水池及各种积水容器均应经常清理,保持畅通和净洁。(二)粪池、粪缸应严密封盖。 (三)垃圾、腐烂有机物应有容器装载并加盖;栽种花木不施未经发酵的有机肥。 (四)室内外无鼠洞、鼠窝。 (五)地下管线沟或暗渠应封密。 (六)新建和改建房屋、马路、街巷的沙井口,应设置活动闸板或水封曲管。 第八条 单位辖内控制四害的标准: (一)蚊:每百间厅、房有成蚊的不超过 5 间,每间成蚊不超过 3 只。 (二)蝇:饮食业、食品业、食品加工行业,医院、诊所的病房、诊室,机场、车站、码头的候机、船、车室,以及机关、

4、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厨房、餐厅、会议室、办公室、教室内无苍蝇,其他行业的工作间、车间等有蝇房间必须低于 3,有蝇房间的成蝇不超过 2 只。 (三)鼠:食品、饮食业室内无鼠迹,其他单位室内鼠密度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粉迹法 5、夹日法 1)。 (四)蟑螂:食品、饮食业的餐厅、厨房、熟食间、熟食店、食品车间(仓库)内无蟑螂,其他单位有蟑螂的厅、房数不超过 5;每间有蟑螂不超过 5 只。 第九条 单位、住户可自行购置除四害的药物器械对四害进行治理,也可雇请所在街道除四害管理站或除害杀虫专业服务机构承包治理,但应签订合同,明确责任。 第十条 居民住户应按照街道、城镇的统一安排和要求,做好除四害工作。

5、 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一条 市、区、县级市爱卫会办公室(下称爱卫办)负责本辖区除四害工作的检查监督,街、镇爱卫会负责本辖区内除四害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街道、镇以及单位、住户除四害及除害杀虫专业服务机构所使用的杀虫药物,须经省、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生产,并经省、市级卫生防疫部门检验鉴定认可,方可使用。不得使用卫生行政部门禁用的除害杀虫药械。 第十三条 街道除四害管理站及除害杀虫专业服务机构,每月应将承包单位或地区四害密度测定列表,分别上报所在街、镇、区爱卫办和卫生防疫站。 卫生防疫站每月应按全国统一规定,对辖区内街道、镇以及单位、住户的四害密度进行抽查监测,逐级上报,并由市防疫部门综合上

6、报全国四害密度监测中心。 第十四条 街道、镇除四害管理站或除害杀虫专业服务机构只承包本街道、镇范围内的单位、住户的除害杀虫消毒任务,超出本街道、镇范围的,须报广州市鼠害与卫生虫害防治协会备案。 第十五条全市性统一的除四害行动,由所在区、县级市爱卫办组织实施。所需的药物由市爱卫办会同市卫生防疫部门确定,药物由市爱国卫生服务中心统筹,分派街道、镇供应。 公共环境(指外环境)药物费由区、县级市和街道、镇共同负担。单位和住户的药物费用自行负责,并由所在街道办事处统一收取。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另行规定。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第十六条 凡在除四害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和举报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有功人员,由

7、市、区、县级市政府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街道、镇爱卫会给予处罚,但罚款累计超过 2000元的须经区、县级市爱卫办批准,累计超过 5000 元的须经市爱卫办批准: (一)单位、住户的粪池、粪缸、水池、沟渠、容器积水、建筑工地积水而孳生蚊虫的,责令限期清理,并按水体面积计算罚款,单位每平方米(不足一平方米者按一平方米计)罚款 100 元,住户罚款 10 元。 (二)单位、住户堆积垃圾、腐烂有机物,已孳生蝇蛆虫的,责令限期清理,并对单位处以 500 元、住户 50 元罚款。 (三)单位室内的四害中的一害超过规定标准的,责令限期除害,并按房间数计算,每间罚款 100 元。

8、(四)管线沟、暗渠没有封密而成为四害孳生地的,责令限期清理,并按长度计算,每米处以 100 元罚款。 (五)新建及改建房屋、道路、街巷的沙井没有按规定设置活动闸板、水封曲管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建设单位按每个处以 500 元罚款。 上述(一)至(五)项的行为,逾期仍不改正的,加倍处罚。 第十八条 使用违禁除害杀虫药物的,由卫生防疫部门依法处理。造成重大伤害事故,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凡雇请街道、镇除四害管理站或除害杀虫专业机构承包除四害的单位或住户,如在承包期内违反本规定被罚款,属于承包责任的,所罚款项由承包者负责。 第二十条 凡刁难、阻挠、殴打依法执行公务的工作

9、人员的,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单位或个人对爱卫办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按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规定,申请复议和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执罚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贪脏枉法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除四害达标范围由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自行划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爱卫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市 1987 年 3 月 23 日颁发的广州市除“四害”消毒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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