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瓯海区丽岙街道农房集聚置换实施细则(试行)(2012 年 5 月 30 日凌晨修改)为着力改善人居环境,大力推进城市化和城乡一体化进程,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 590 号令)、 中共温州市委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乡统筹综合改革的若干意见(温委 20111 号)、 温州市区城市建 设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农房集聚建设补偿实施办法(温政发2012 19 号)等文件精神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本街道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一章 置换对象和房源第一条 置换对象为瓯海区丽岙街道范围内拥有合法产权房屋或合法房屋宅基地的住户。第二条 无房户不列入农房集聚置换的范畴,可参照政府有关保
2、障性住房政策执行。本街道可视情况在农房集聚建设中设置一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用于解决无房户的住房问题。第三条 对产权有争议的、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未按规定处罚完毕等情况的置换对象,一律暂缓参与置换。 (待议)第四条 置换的房源为瓯海区丽岙街道范围内丽北社区一期(下川)、白门社区一期(下章)、丽中社区一期(下呈)以及区政府提供给我街道用于农房置换的其它房源。置换的房源为公寓式住宅。第五条 被置换的宅基地(房屋),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复垦区的,必须进行宅基地复垦;属建设用地的,应征收为国有,按规划进行改造建设。- 1 -第二章 置换方式第六条 本期置换以产权置换为主,符合规划连片利用或复垦条件
3、的置换对象可申请选择货币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其合法建筑或未经登记的建筑经认定为合法建筑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签订协议书当年进行评估后补偿。第七条 置换对象系建设范围内农业户口的,在“并列第一”规定时间内,签约、腾空并经验收合格的本村在册常住农业户口,且属原始取得的宅基地(房屋),可以在以下三种方式中选定一种置换方式。第一种方式:按合法房屋建筑面积(包括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经查证认定为合法的)11 等面积确定置换建筑面积。第二种方式:按其房屋的合法宅基地建筑基底面积不大于三倍标准,确定置换的建筑面积(简称“一翻三” )。第三种方式:按在册常住农业户口人均建筑面积 3050确定置换的建
4、筑面积(简称“人均保底面 积” )。第八条 置换对象系建设范围内非农业户口的,可以在以下二种方式中选定一种置换方式。第一种方式:按合法房屋建筑面积(包括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经查证认定为合法的)11 等面积确定置换建筑面积。第二种方式:按人均建筑面积 20 确定置换的建筑面积(另有房屋应合并计算)。在“并列第一” 规 定时间内签约、腾空并经验收合格的,且在房源许可情况下,可增购至人均建筑面积 30。 第九条 改造范围内的“混合户” (指家庭成员中既有农业户口又有非农业户口), “一翻三” 和“人均保底面积”均按比例计算应置换的建筑面积。- 2 -第十条 非丽岙户籍的外来户,以宅基地置换公寓式住宅的
5、,按合法建筑面积(包括未经登记的建筑经认定为合法的)1:1 比例置换公寓式住宅。第十一条 村集体所有用房、宗教场所、宗族祠堂等特殊用房按“ 一事一议” 的方式 进行相应的处理。第三章 面积认定与补偿第十二条 置换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一)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二)其他合法有效证件中载明的建筑面积或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经查证认定为合法的,以实地测量的建筑面积为准。第十三条 置换对象在同一行政村范围内已有房屋被其他建设项目部分征收并安置的,剩余房屋面积如要选择第七条第三种方式置换,与原已安置的建筑面积合并计算。第十四条 属于置换对象的农户,在本街道范围内有两处(含)
6、以上住房(宅基地),未全部置换的,如要选择“一翻三” 或“人均保底面积”置 换,剩余房屋建筑面 积与置 换房面积合并计算。第十五条 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给予适当残值补偿。对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城乡规划法等法律处理,一律不予补偿。第十六条 农房改造集聚建设合法房屋的残值根据房屋结构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补偿标准为钢混结构 800 元/平方米、砖混结构 600 元/平方米、 砖木结构 400 元/平方米。- 3 -简易棚、茅房等其他附属设施和道坦均不计算置换面积,但给予一定经济补偿,标准如下:道坦为水泥地面的按 155 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偿;泥土地面的按 100 元/
7、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偿;简易棚、茅房等其它附属设施统一按占地面积 200 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偿。农房改造集聚建设合法房屋的室内装饰补偿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后予以补偿。第十七条 实施单 位应当向置换对象 支付搬迁费。搬迁费根据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包括未经登记的建筑经认定为合法的)按户支付。期房安置的,搬迁费按两次计算。具体标准:100 平方米以下的 600 元,100(含)至 200 平方米以下的 700 元,200(含)平方米以上的 800 元。第十八条 置换对 象选择产权置换的, 过渡期间周转用房由置换对象自行解决 。临 时 安 置 期 从 置 换 对 象 接 到 拆 除 通
8、知 书 并 腾空 旧 房 之 日 起 至 新 房 交 付 之 日 止 。新 房 交 付 后 按 原 标 准 发 放 4 个 月的 装 修 期 临 时 安 置 费 。选 择 货 币 补 偿 的 给 予 4 个 月 的 临 时 安 置 费 。临时安置费住宅按 8 元/(平方米 月)执 行。第十九条 农房集聚建 设项目建设周期不超 过 36 个月,实施单位在协议书约定的建设周期以内(期房安置的)未能提供安置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原标准的 2 倍支付临时安置费,直至交付新房之日止。第二十条 工业用房按以下标准予以补偿置换:(一)工业用房土地使用权按每亩合法用地调换 300办公用房,并互不计算差价。-
9、4 -(二)被置换房屋及装修由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并按等额回购办公用房,其价格按签订工业用房置换补偿协议书当年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 70%结算。(三)实施单位应从其旧房搬迁之日起到办公用房交付使用之日止支付临时安置费,办公用房交付后, 实施单位再按原标准支付 4 个月的临时安置费。合法(视同合法)工业用房的临时安置费按 8 元/(平方米 月)执行。(四)被置换合法工业用房中可移动的设备的搬迁费、拆装费以及搬迁不可移动设备而造成设备报废或无法恢复使用的,经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后由实施单位给予置换对象一次性补偿。对置换工业厂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置换前的效
10、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五)被置换人在 2012 年 6 月 18 日前签订协议并腾空搬迁的,由实施单位按旧房及装修补偿金额 2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款按等额回购办公用房, 其价格按签订工业用房置换补偿协议书当年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 70%结算。第二十一条 营业用房和其他非住宅用房面积认定与补偿方案另行制定。第四章 置换价格第二十二条 合法建筑面积 1:1 等同面积置换部分,其置换新房价格按 2850 元/ 计价。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经查证认定为合法的,按 3000 元/计- 5 -价。第二十三条 选择合法宅基地基底面积不大于三倍置换方式的,空翻部分建筑面积按 5000 元/计价。第
11、二十六条 选择人均 50置换方式的,空翻部分建筑面积按 6500 元/计价。第二十四条 非农业家庭户口选择人均 30建筑面积置换方式的,其空翻部分建筑面积,按 6500 元/计价。第二十五条 因置换房源套型设计原因,置换房源套型面积超出应置换建筑面积 10(含)以内的,按 5000 元/计价(每户只享受一个套型差),超出部分在 10 平方米以外的,按 7500 元/计价。第二十六条 朝向与层次差价按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 置换 对 象 可 申 请 选 择 跨 功 能 区 房 源 置 换 ,置 换 房源 由 区 政 府 统 筹 安 排 。置 换 价 格 与 结 算 按 区 政 府 相 关 规
12、定 执 行 。第二十八条 置换对象要求分套置换的,在房源许可情况下,经实施单位审核同意,分套后住宅建筑面积不得小于 60(含),每户只能享受一个套型差。第二十九条 置换对象自愿退出农村宅基地而取得国有土地划拨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在保证人均 30建筑面积以上自住房的基础上,可将土地性质属于国有划拨的多余房源经补交土地出让金后上市交易。第三十条 选择 1:1 等面积置换方式的,在确保人均 30建筑面积的基础上,可由实施单位按签订协议书时点旧房市场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货币回购款、定金、银行按揭款可直接转为申请- 6 -预订置换房款。置换对象选择“一翻三” 或“人均保底面积”方式置换的,不予
13、货币回购。第三十一条 地下车库的安置。在签订房屋置换协议书同时认购停车位并预缴定金的,以每户一个车位按签订协议书当年市场评估价的 80%结算。第五章 户人口数与户口的认定第三十二条 家庭户、户人口数认定时间节点均为报名截止日。第三十三条 置换人口认定程序: (一)房屋置换人选择“人均保底面积” 方式置 换的,需向属地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经济合作社提供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经济合作社形成初审意见后,由实施单位向属地公安派出所核实情况。认定结果由实施单位在其范围内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 7 天。 (三)公示期间,置换对象及其他相关人员对
14、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满之前以书面方式向区人口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复核,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核结论由区人口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其范围内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 7 天。 (四)复核结论公示期间仍有异议的,由区人口认定领导小组作出最终认定。 第三十四条 置换人口认定类别:(一)在册属地常住户口,有下列情形的,认定为应计算置换建筑面积的人口数: - 7 -1.户籍关系外迁或被注销的义务兵和符合国家规定的初级士官(已提干的除外)、在读学生、援外工作人员、留学生、现正在劳动教养、拘役和服刑的人员。 2.大、中专学校毕业生自主择业,其户口未予回迁的人员。3.已婚但尚未生育子女的,可增加 1 个人
15、口数。4.婚娶而户籍未迁入的,在户口迁入后可计入该户人口;出嫁而户籍未迁出的,由嫁入地街道(镇)出具其不享受农房改造集聚建设的证明后可计入该户人口,但不可单独立户。5.在本实施细则生效之前,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而超生的子女,已全额缴纳或补缴社会抚养费,且已登记在册为属地常住户口的。6.离婚家庭,拥有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可按共同生活的在册人口计算。7.多子女户共同赡养的老人,按照赡养人员共同协商达成的协议书确定。(二)在册属地常住农业户口的,有下列情形的,可认定为应计算置换建筑面积的人口数:1.因服役“农转非” ,退役 时自主就业或回 乡的;未予转迁户口的退役士兵、复员士官,但系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16、2.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独生子女计为 2 个人口数(已婚的除外)。3.因土地被征收而“农转非” 的户籍,未安置落 实到单位工作,仍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应计入置换建筑面积人数的其他情况人员。- 8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可计入置换建筑面积的人口: 1.在认定可计算置换建筑面积人口截止日之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而超生的子女。 2.家庭成员中现仍为农业户口,但现在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在编工作人员且已享受过政府住房优惠政策的人员(住房优惠政策包括: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单位联建房、单位自管住房、房管直管公房、廉租房或住房货币化补贴等)。第三十六条 关于华
17、侨户计算置换建筑面积人口的规定:(1)原为属地常住户口,且在属地村尚有住房,现已定居国外的华侨户,根据浙江省华侨权益保障暂行规定(浙政发2006 75号)第十四条的规定,应享受当地村民同等待遇。以定居国外之前置换对象直系亲属农业户口在册人数为依据,可计算为置换建筑面积的人口。(2)尚未加入外国籍但国内户口已经被注销,且在辖区内有宅基地(房屋)的华侨华人,视同为本村村民,可计算为置换建筑面积的人口。(3)已婚已育的新生代华侨按一家四口计算人口。(4)已婚未育和未婚的按实际计算人口。第三十七条 其他情况的人员,由相关村委会向丽岙街道办事处提出,由丽岙街道办事处上报区人口认定小组进行确定。第六章 优
18、先与奖励政策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优先安排进入农房集聚点,但无选房优先权。1.已取得合法建房手续但尚未建房的农户,沿河沿路农户,- 9 -农房改造集聚点被征地户;2.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D 级危房户、受地质灾害隐患威胁住户、住房困难户、无房户;3.连片申请置换对象;4.整村(含自然村)申请置换对象。第三十九条 房屋置换人在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并提前搬迁的,按下列规定给予奖励,奖励金按被置换旧房的合法建筑面积在置换新房办理结算手续时一次性兑现。(一)在“并列第一 ”规 定的时间内,签约 、旧房腾空并经验收合格后住宅给予奖励 200 元/平方米。 (二)在“并列第一 ”
19、规 定的时间内,签约 、旧房腾空并经验收合格后置换对象,以户为单位自愿缴纳预订缴款额,按缴款额的多少给予奖励,一次性缴纳置换协议预算总房款 80%的,奖励600 元/;缴纳 70%的,奖励 500 元/ ;缴纳 60%的,奖励 400 元/;缴纳 50%的,奖 励 300 元/。(三)农房改造集聚建设行政村、自然村整村搬迁置换或符合规划可利用连片改造的,并在“并列第一 ”规定的时间内置换签约率、旧房腾空率及拆除率均达到 100% ,给予以下两种奖励。1.行政村整体搬迁置换的,每户可增购建筑面积 50 平方米,增购价格为安置当年市场评估价的 80%;自然村或符合规划可利用连片整体置换的,每户可增
20、购建筑面积 30 平方米,增购价格为安置当年市场评估价的 80%。2.行政村整体搬迁置换的,每平方米奖励 400 元;自然村或符合规划可利用连片整体置换,每平方米奖励 200 元。- 10 -(四)自然村或连片在 2012 年 6 月 8 日前经实施单位丈量评估的另给予每平方米 100 元奖励;在 2012 年 6 月 18 日前签约、旧房腾空并予以拆除的,再给予每平方米 200 元奖励。第四十条置换对象选择货币补偿的,可按旧房市场评估价的10%给予奖 励。第四十一条 支持置换对象向银行申请办理住房按揭贷款、小额联保贷款。第七章 置换程序第四十二条 产权置换房屋实行“早搬迁先认购” 原则。置换
21、对象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和搬迁的为“并列第一” ,领取顺序号,按抽签产生认购顺序号进行认购;置换对象未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和搬迁的,按其实际的搬迁先后顺序领取顺序号,在“并列第一 ”认购后进 行认购。 第四十三条 农房集聚置换依照本村、本街道、 全区的顺序予以置换。鼓励跨街道(镇)异地集聚置换。置换程序:(一)自愿申请。凡符合置换条件的对象,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委会书面承诺自愿退出现有农村宅基地(房屋),并书面申请自愿置换。申请置换对象需交纳定金 5 万元。(二)审核认定。经宅基地(房屋)所在村委会核实,报街道办事处认定;宅基地(房屋)置换先后次序的确定,由实施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三)公
22、示公告。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置换对象一律实行公示制度。公示内容包括农户人口、置换面积、置换地点、旧房处理情况等。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实施单位按有关办法确定置换户,并进行公告。坚持“三公开、一 监督” ,即公开置 换政策、公开置换对象、- 11 -公开置换房源、接受群众监督。(四)签定协议。由实施单位与置换户签订置换协议,协议内容包括置换地点、建筑面积、付款方式、交付时间及旧房拆除期限等。置换户要在约定期限内自行拆除原住房及附属建筑物,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相关置换手续。(五)注销权证。向置换户交房之前,由实施单位统一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注销置换户原住房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六)选房交房。选房
23、按“并列第一” 、预缴 房款的比例结合缴款时间先后,确定顺序号。置换户凭置换协议书、旧房拆除验收合格证和认购定位单等结清房款,办理交房入住手续。农房改造集聚建设采取综合评分法。第八章 监督与管理第四十四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弄虚作假获得农房置换或经济补偿的,经查实,严肃处理、解除协议、收回安置房或补偿款,由有关部门注销置换房所有权证,违反法律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四十五条 农房集聚建设列入丽岙街道办事处的年度工作重要目标责任制。丽岙街道办事处负责研究制定考核细则,建立督查机制,进行农房集聚建设工作的专项督查。第四十六条 相关单位、各行政村(经合社、联村管委会)、社区要协助
24、实施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对农房集聚置换工作完成较好的行政村(经合社、联村管委会)、社区,丽岙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的精神与物质奖励。第九章 相关权益- 12 -第四十七条 通过集聚置换房屋的村民,除不再享有申请、使用农村宅基地权利外,实行“三分三改 ”后,原村民待遇不变、土地承包权不变(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立项的宅基地复垦的耕地和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情形除外)、股份分红权不变,并继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权利。第十章 纠纷的解决与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 农房置换全过程中的各类纠纷与争议由街道协同村两委、经济合作社、联村管委会、社区居委会等干部调解解决。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九条
25、 房屋置换补偿安置协议书签订之后,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一章 附 则第五十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瓯海区丽岙街道范围内丽北社区一期(下川)、白门社区一期(下章)、丽中社区一期(下呈)的农房集聚的置换与安置,由瓯海区丽岙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瓯海区丽岙街道办事处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决定。第五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13 -瓯海区丽岙街道“农房集聚”置换补偿及奖励标准项 目 补偿标准钢混结构 800 元/平方米砖混结构 600 元/平方米合法房屋残值砖木结构 400 元/平方米房屋装饰补偿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
26、确定附属物、构筑物(简易棚、茅房等) 按占地面积 200 元/平方米水泥地 150 元/道 坦泥 地 100 元/200(含)平方以上 800 元/户100(含)至 200 平方 700 元/户搬迁费100 平方以下 600 元/户临时安置费 36 个月内 8 元/月。逾期按 2 倍支付临时安置费其它补偿单相电表 210 元、三相电表 700元;有线电视 300 元;固定电话108 元。“并列第一” 每平方米奖励 200 元预缴 房款 80%以上的 每平方米奖励 600 元整村搬迁置换 每平方米奖励 400 元自然村或连片整体置换 每平方米奖励 200 元- 14 -无产权工业用房处理办法被置换人在 2012 年 6 月 18 日前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腾空的,可享受以下补助与奖励政策:一、有下列条件之一的无产权工业用房可认定为视同合法用地或合法房屋处理:1.凡建造于 1986 年 12 月 31 日前的房屋及用地。2.已经国土、规划部门批准并具有批准文件。3.已经原镇级以上政府(包括镇政府委托村委会收取)收取地价款及规费的。二、建造于 1987 年 1 月 1 日至 1994 年 9 月 30 日的无产权房屋及用地,被置换人在实施单位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协议、腾空房屋的,可按合法房屋及用地标准的 80%调换办公用房(包括临时安置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