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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混合销售行为的征税规定.doc

上传人:eukav 文档编号:4637707 上传时间:2019-01-05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2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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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混合销售行为的征税规定:1、混合销售行为概念: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又涉及增值税的货物,为混合销售。其确立的行为标准有两点:一是其销售行为仅是一项行为;二是该行为必须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其“货物”是指增值税税法中规定的有形动产,包括动力、热力和气体等:其“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营业税税法规定外的应税劳务。如:某计算机公司向 A 单位销售计算机并负责安装调试,根据合同规定货款和安装调试劳务费由 A 单位一并支付,这项业务中又有销售货物又有非应税劳务,属混合销售,只收增值税,不收营业税。(而营业税的界定是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及销售不动产为纳税义务人)重点点拨:A、营业税

2、中的应税劳务是指建筑、安装、包括交通运输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等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B、增值税中的非应税劳务是指增值税的纳税人在销售行为中、既销售货物,过程之中又涉及到营业税中的应税劳务,销售是主体,附带过程中的应税劳务只是一种配合完成销售的过程。C、因此,我们得出一个重要的结论,那就是:销售继续引伸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应税劳务为非应税劳务,非应税劳务和销售的结合混合销售。2、混合销售行为的划分原则:(1)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质的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所谓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

3、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所谓“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 ,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营业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营业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 50%。这是划分混合销售的重2要概念(2)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征增值税。(3)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必须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3、关于混合销售行为的几项特殊规定:(1)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与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2)生产、销售

4、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人经营者,其销售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的同时负责安装的,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对其取得的应税收入照章征收增值税。(3)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则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征营业税不收增值税,(如电信单位自己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等只征营业税,不征增值税(四)对兼营行为的征税规定1、纳税人兼营货物或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A、货物B、应税劳务C、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D、分别计算应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2、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其货物、应税劳务、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3、纳税人兼营的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五、混合销售与兼营的区别:A、混合销售行为是指同一销售行为涉及增值税和非增值税的征税范围,B、兼营行为是指同一纳税人的经营活动涉及增值税和非增值税征税范围,C、在纳税原则上,混合销售是按“经营业主”划分,只征一种税,D、兼营是按兼营行为分别核算,分别征税,E、同时规定对兼营行为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税。F、纳税人兼营减税免税项目的,应单独核算减税免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不得减税、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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