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8) 沪劳保综发(2008)24 号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经市政府同意,从 2008 年 4 月 1 日起,本市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 7.5 元调整为 8 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个人和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颁布日期:2008-3-24 执行日期:200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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