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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doc

上传人:HR专家 文档编号:4613068 上传时间:2019-01-04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4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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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一条编辑为了切实搞好女职工劳动保护,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编辑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独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业户的女职工(包括固定工、合同制工、临时工、计划外用工)。第三条编辑女职工在怀孕、产假、哺乳期间,所在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保证其获得基本工资的权利。第四条编辑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装卸、搬运等重体力劳动及高空、低温、冷水、野外作业。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婚前检查,应算作

2、劳动时间。第五条编辑女职工在怀孕和产假期间,所在单位应遵守以下规定:(一)对从事繁重体力劳动、有毒有害作业或从事其他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畸胎的特殊工种作业的女职工,应暂时调换工种或酌情减轻工作量。(二)有五名以上怀孕女职工的单位,有条件的应设立孕妇休息室。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每天享受工间休息一小时,算作劳动时间,并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加班加点;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其工作场所应设工间休息座位。(三)准予定期做产前检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应算作劳动时间。(四)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指定的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所在单位应全部负担。

3、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五)产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第六条编辑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八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如剖腹产、度会阴破裂者),可增加产假三十天。属于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按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增加产假。第七条编辑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四十二天产假。第八条编辑女职工假期满后,若有实际困难,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的,可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哺乳假期间,所在单位应按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工资。第九条编辑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应允许有一至两周的适应

4、时间,使其逐渐恢复原劳动定额。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条编辑有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哺乳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和加班加点。第十一条编辑女职工因更年期综合症不能适应原工作时,所在单位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减轻其劳动量或暂时安排其他适宜的工作。第十二条编辑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应积极筹集资金,逐步建立和完善女职工卫生保健以及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企业、事业单位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工作用房时,要严格按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要求,设计、装备女工保护设施。第十三条编辑女职工劳动保护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女工职劳动保护规定和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办法有关规定处理。第十四条编辑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法规的,应按照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处理,不适用本办法。第十五条编辑各级劳动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各级卫生部门和工会、妇联组织有权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第十六条编辑本办法自 1989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1987 年 7 月 20 日省 卫生厅、劳动局、总工会、妇联颁发的粤卫1987第 414 号广东省贯彻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的补充意见同时停止执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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