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专利合作条约(PCT)及有关规定.ppt

上传人:jinchen 文档编号:4607322 上传时间:2019-01-04 格式:PPT 页数:69 大小:48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专利合作条约(PCT)及有关规定.ppt_第1页
第1页 / 共69页
专利合作条约(PCT)及有关规定.ppt_第2页
第2页 / 共69页
专利合作条约(PCT)及有关规定.ppt_第3页
第3页 / 共69页
专利合作条约(PCT)及有关规定.ppt_第4页
第4页 / 共69页
专利合作条约(PCT)及有关规定.ppt_第5页
第5页 / 共6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PCT概述及国际申请的程序,无锡 2010.08,第一节 专利合作条约 第二节 PCT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特殊要求,内容提纲,第一节 专利合作条约,一、条约的基本知识 二、国际申请 三、国际检索 四、国际公布 五、国际初步审查,一、条约的基本知识,PCT条约概述 条约所称的专利范围 条约规定申请人的范围 条约规定的国际申请制度的基本特点,1. 什么是专利合作条约(PCT) 专利合作条约 (PCT)是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管理的在 下的一个方便专利申请人在国际上申请专利的国际性条约。 PCT = 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PCT条约概述,2、专利合作条约的产生,(1

2、) 历史回顾17-18世纪产生专利制度,发明在本国得到保护1883年巴黎公约产生,提供了向国外申请的途径(2) 问题的提出就同一发明向多国申请专利寻求解决以下问题的方案:-减少申请人的重复工作-减少各国专利局的重复工作(3) 签约1970年6月于华盛顿签订专利合作条约(简称PCT)(4) 生效PCT于1978年1月生效,6月开始实施。最初成员国:18个当年受理按照PCT提出的国际申请:459件,3、专利合作条约内容简介,(1)PCT宗旨及主要目标 PCT的主要目标:建立国际申请的体系PCT宗旨是:成员国组成联盟,对保护发明的申请的提出、检索和审查进行合作。(注意:授予专利的任务仍保留在被指定的

3、各国家局),(2)条约主要内容及其法律文件专利合作条约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专利合作条约行政规程PCT受理局指南PCT国际检索初步审查指南PCT申请人指南PCT公报(Special Issues) 各成员国国家法中关于PCT的规定。 www.wipo.int/pct/en/index.html,在提交国家申请后12个月内提交一份PCT国际申请,指定要获得保护的国家,并要求巴黎公约规定的优先权: 一种形式要求 国际检索 国际公布 国际初步审查(可选) 在30个月进入国家阶段,提交译文并缴纳国家费,(3)PCT申请体系,28国际初步 审查报告,(4) PCT申请程序中的职能机构 受理局(RO):受理

4、国际申请的国家局或政府间组织 国际检索单位(ISA):负责对国际申请进行国际检索的国家局或政府间组织。AT、AU、CN、EP、ES、JP、KR、RU、SE、USCA、FI 、 NPI (IN、BR) 国际初步审查单位(IPEA):负责对国际申请进行国际审查的国家局或政府间组织。 国际局(IB):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国际局 指定局(DO): 申请人在国际申请中指明要求该国对其发明给予保护的缔约国的国家局或政府间组 织。, 在提交国家申请后12个月内提交多个外国申请, 并要求巴黎公约规定的优先权: 多种形式要求 多次检索 多次公布 多次审查并处理申请 在12个月时提交译文并缴纳国家费,传统

5、的巴黎公约体系,(月),(5)利用PCT申请途径的好处 简化提出申请的手续 推迟决策时间 准确投入资金 完善申请文件 减轻成员国国家局的负担,4、中国加入和利用PCT的情况, 1993年10月1日递交加入书,1994年1月1日正式生效, 国知局已成为受理局、国际检索单位、国际初步审查单位。 1997年7月1日起PCT适用于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目前PCT暂不适用于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 发明专利 发明人证书 实用证书 实用新型 增补专利或增补证书 增补发明人或增补实用证书 国家专利:是指由国家机关授予的专利 地区专利:是指有权在一个以上国家发生有效的专利的国家机关或政府机关所授予的专利,条约所称的

6、专利范围,条约规定申请人的范围, 至少有一人是PCT成员国的国民或居民 对不同的指定国可以有不同的申请人 发明人必须是对美国的申请人,* 使用一种语言、向一个专利局(受理局)提交一份申请(国际申请);该申请自国际申请日起在所指定的国家中具有正规国家申请的效力。* 由一个局(受理局)完成形式审查;* 由一个局(国际检索单位)进行检索;* 由国际局完成国际公布;* 如果申请人要求,由一个局(国际初步审查单位)进行国际初步审查(关于专利性的初步审查) 。* 审查和授权:分别由指定国的国家局完成。,条约规定的国际申请制度的基本特点,二、国际申请, 申请的提出 国际申请的受理局 国际申请的语言 指定国

7、国际申请的申请文件 国际申请的费用 国际申请的撤回 优先权 优先权的要求 优先权的文件 国际申请日 确定国际申请日的条件 国际申请日的效力 申请中缺陷的指正,申请的提出,(1) 向何处提交国际申请:主管受理局 本国的国家局(或所属地区局) 签署双边协议的国家局 国际局(2) 申请语言:受理局接受、主管国际检索单位接受、国际公布允许的语言。我国接受中文和英文(3) 指定国:,(4)国际申请的申请文件 请求书:PCT/RO/101表;PCT-SAFE格式 说明书 (细则第5条) 分六个部分,建议加小标题;“序列表”作为单独一部分*技术领域 *背景技术 *发明内容 *附图概述 *实施方式 *工业实用

8、性- 必要时应包括被保藏的生物材料的说明 权利要求书 (细则第6条) 摘要 (细则第8条) 附图 序列表文件的形式要求由细则第11条规定,国家的指定及保护类型的确定 国际申请提出时自动指定全部PCT成员国(2004年) 除指定PCT成员国还包括PCT成员国中的地区组织* AP 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专利(ARIPO专利)* EA 欧亚专利* EP 欧洲专利* OA 非洲知识产权组织专利(OAPI专利) 保护类型的确定进入国家阶段时指明保护类型,可以选择的保护类型以该国的国家法的规定为准 (不包括外观设计),请求书(PCT/RO/101表)中的几项声明1、声明的作用:提前在国际阶段以统一的格式满足

9、某些国家的要求 (非强制性的)2、声明可以包含的内容: 发明人身份 申请人有权申请和被授予专利 申请人有权要求优先权 发明人资格(仅适用于美国) 不影响新颖性的公开或缺乏新颖性的例外 *3、声明的效力:进入国家阶段后国家局不得要求与声明有关的文件和证据。除以下例外:(不包括*)- 国家局有足够的理由怀疑声明的真实性;- 或某些国家保留对声明的承认,(5)国际申请的费用a. 提出申请时应缴纳的主要费用:传送费、检索费、国际申请费 费用标准、货币种类 传送费 CNY500, 检索费 CNY2100, 国际申请费 CHF1330 (附加费CHF15/页),30页 国际局关于减缴国际费的两项规定 交费

10、时间、地点b. 要求国际初步审查时应缴纳的费用:审查费、手续费初步审查费 CNY 1500手续费 CHF200 c. 进入国家阶段的费用,减费规定: PCT-SAFE 减CHF 100 (PCT-EASY) 减CHF 100(请求书纸件,说明书为电子件) 减CHF 200(非字符编码格式) 减CHF 300 (字符编码格式) 所有申请人均为自然人 减90% (国籍和居所都是人均年收入3000美元以下的国家),文件及费用的提交方式 文件的提交方式及地点 面交 (受理处PCT组) 邮寄 (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PCT组) 传真 (受理处PCT组)_ PCT-SAFE(电子申请) 费用的提交方

11、式及地点国专公司,(6)国际申请的撤回,1)允许撤回的内容a. 撤回国际申请b. 撤回指定c. 撤回优先权要求d. 撤回国际初步审查要求或撤回选定 2) 有关撤回手续中的几个问题(细则第90条之二)a. 提出撤回通告的时间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之前,之后需在国家阶段向各指定国办理。b. 提出撤回通告的地点国际局、受理局、国际初步审查单位,随程序进展而定。,c. 撤回通告的签字由全体申请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的情况下,可由代理人代表d. 撤回通告的效力 撤回自PCT国际单位收到撤回通告之日起生效; 为阻止公开撤回申请,或为推迟公开撤回优先权要求,撤回通告必须在国际公布的技术准备完成之前到达国际局; 对

12、于因申请人请求按条约第23条(2)或第40条(2)提前启动国家阶段的指定国或选定国,上述撤回没有效力。,优先权,1、优先权的要求 (细则4.10) 遵守巴黎公约有关优先权的原则 可以要求优先权的在先申请:- 在巴黎公约成员国中提出的申请,可以是地区申请或国际申请;- 在WTO成员中提出的申请 2、优先权文件 (细则17.1) 提交优先权文件的期限:自优先权日起16个月内,只要在国际公布之前到达国际局均可以被承认 由申请人提交或由受理局制作,保存在国际局。,国际申请日,(1)确定国际申请日的条件a.受理局收到国际申请之日为国际申请日,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条约第11条): 申请人具有提出国际申请的

13、资格; 使用规定语言; 提出国际申请的意图; 写明申请人姓名; 一份说明书; 一份权利要求书。,b. 对不能确定国际申请日的申请的处理: 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以收到改正文件之日为国际申请日(细则20.3 ); 将未使用规定语言的申请转送国际局(细则19.4)。C. 发出国际申请号与国际申请日通知书: PCT/RO/105国际申请号结构:PCT/CN2007/001234PCT-SAFE电子申请号结构PCT/CN2008/070001日期的标注:01.10月2007(01.10.2007)01.Oct. 2007(01.10.2007),国际申请日的效力,由受理局确定的国际申请日在所指定

14、的国家中具有正规国家申请的效力,a. PCT/RO/101表、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b. 改正形式缺陷导致申请日的推迟检查提及的文件或附图是否提交、对缺少的文件附图的处理(细则20.3) 通知申请人作出选择;申请人可以在首次提交文件之日起两个月内补交,或按审查员要求的期限补交,以补交附图日为国际申请日。c. 2007年4月1日 遗漏部分补充的规定- 申请日2个月内援引加入(细则20.5、20.6) - 国家的保留(细则20.8)d.不影响申请日的改正(条约第14条(1) 受理局依职权改正 通知申请人改正(细则第26条),申请中缺陷的改正,e. 优先权要求的缺陷 通知改正优先权声明中不符合细则

15、4.10要求的缺陷(细则第26条之二.2) 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仍未满足细则4.10要求的处理* 不符合巴黎公约优先权原则的,优先权要求被视为未提出*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优先权要求被视为未提出(下列情况除外)- 声明与文件内容不一致- 未提供在先申请号 2007年4月1日关于优先权的恢复的规定- 国际申请是在优先权日14个月内提出- 提交恢复优先权申请- 缴纳恢复优先权申请费- 国家的保留(细则49.1(g),49.2(h) 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优先权文件的处理指定国必须给予申请人补交的机会,f. 费用 对未及时交费的申请,通知申请人在滞纳期内补交(细则第16条之二) 对未在滞纳期内补交费的申

16、请宣布视为撤回g. 传送登记本及检索本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传送- 登记本(申请原件)- 国际局- 检索本(电子件)-国际检索单位- 受理本(复印件) - 受理局存档,三、国际检索,国际检索单位国际检索的目的 国际检索单位应满足的条件 主管的国际检索单位 国际检索单位的程序 国际检索报告国际检索的期限 国际检索的领域 最低限度文献 国际检索报告的格式 国际检索单位的书面意见 权利要求书的修改 允许提出修改的期限 修改的提交 修改的要求,国际检索单位,(1) 国际检索的目的:努力发现相关的现有技术,在原始申请文件基础上提供关于专利性的初步意见 (2)国际检索单位应满足的条件: 有100个以

17、上的审查员 审查员应具有两年以上的实质审查经验 审查员应具备良好的英文水平 该国际单位必须设置质量管理体系和内部复核机构以满足国际检索和国际初审的一般原则。(3)主管国际检索单位的确定 由受理局确定主管国际检索单位,并通知国际局 国际局受理的国际申请按照申请人的国籍或居所确定相应的主管国际检索单位 受理局确定多个国际检索单位的情况下,申请人可以作出选择,(4) 国际检索前允许的改正和更正 关于明显错误的更正(细则第91条)PCT/ISA/216表、PCT/ISA/217表 删除违反公共秩序和道德的内容(细则第9条)PCT/ISA/218表 修改发明名称(细则第37条) 修改摘要(细则第38条)

18、,(5) 不作国际检索的情况 国际申请涉及规定的不要求进行检索的主题(细则第39条) 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或附图不符合要求,以至于不能进行有意义的检索(条约第17(2)(a)(ii)) 没有提供计算机可读形式的序列表,以至于不能进行有意义的检索(细则第 13 条之三.1(c) 权利要求书的撰写不符合要求(细则第6.4条)全部内容不能作出检索,发出通知书 PCT/ISA/203,(6) 缺乏发明单一性的申请的处理a.发明单一性标准(细则第13条、行政规程附件B)b.不符合发明单一性要求的申请处理程序(条约第17条(3) ) 通知在一个月内缴纳检索附加费(PCT/ISA/206表) 对拒绝交费的处理

19、 异议程序提出异议同时应缴纳异议费,并成立三人异议小组。异议成立,退回检索附加费及异议费。,国际检索报告及书面意见完成期限及传送 完成期限:收到检索本起三个月或自优先权日起九个月,以后到期的期限为准(注意:计算期限时“优先权日”的定义)例: 优先权日 申请日 收到检索本 完成报告的时间2005.1.1 2006.1.1 2006.2.1 2006.5.1 (3个月)2006.1.1 2006.1.1 2006.10.1(9个月) 国际检索报告及书面意见的传送- 分别传送给申请人和国际局 国际检索报告及书面意见的利用- 国际检索报告经国际公布后由国际局传送给指定局-书面意见作为“专利性国际初步报

20、告(PCT第1章)”由国际局传送给指定局(不要求国际初步审查情况下,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国际检索报告,国际检索的要求a. 与国际检索有关的现有技术 国际申请日前公布的与有关的世界任何地方的书面公开 国际申请日前发生的与发明有关的口头公开、使用、展示等事实,并且记载在随后的书面公开中 其公布日在被检索的国际申请的申请日之后,申请日(优先权日)在国际申请日之前的现有技术的申请b. PCT规定的最低限度文献应当包括:(细则34条) 公布的国际申请、地区申请, 自1920年颁发的法、德、苏(俄)、瑞士、英、日、韩国(2007年4月1日)、美的专利及公布的申请, 其它公布的非专利文献,C. 国际报告

21、检索的格式 相关文件的填写规定- 标明引用文件应包括的内容(行政规程503条)- 引用文件的标记(行政规程507条)- 与引用文件相关的权利要求的标明(行政规程508条) 国际检索报告可能包含的内容(参见样页)PCT/ISA/220、PCT/ISA/210表, 报告的语言及份数中文:一式三份、英文:一式二份英文:一式三份,d. 国际检索单位制定的书面意见(2004年)PCT/ISA/237表 目的:对请求保护的发明看来是否有新颖性、创造性、工业实用性提出初步的、无约束力的意见;确认国际申请是否存在形式和内容方面的缺陷。 书面意见的内容- 对优先权的核查结果- 是否存在不作出关于专利性意见的情况

22、- 是否有缺乏发明单一性的情况,处理结果的说明- 对本发明是否具有专利性的初步意见及其解释、引证- 对抵触申请以及某些相关的非书面公开的引用- 国际申请的缺陷,权利要求书的修改 (条约第19条),(1) 允许修改的期限自优先权日起16个月或自寄出国际检索报告之日起2个月,以后到期的期限为准。 例: 优先权日 申请日 寄出报告 修改的期限2004.1.1 2005.1.1 2005.5.1 2005.7.1 (2005.1.1) 2005.1.1 2005.10.1 2006.5.1(2) 向何处提出: 直接交国际局,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条约第19条),(3) 修改文件的形式要求和内容要求(细则第

23、46条)信件、修改替换页、*修改声明(4)修改的必要性,四、国际公布,(1) 完成国际公布的时间 自优先权日起18个月;17个半月时完成出版的技术准备。(2) 公布语种中、英、法、德、日、俄、西班牙、阿拉伯语(2006.4.1)十种语言 韩语、葡萄牙语(2009.1.1)(3) 公布形式和内容 小册子:扉页、说明书、权利要求书、修改的权利要 求书、附图、序列表、检索报告、其它规定公布的内容。 公布种类的表示:A1、A2、A3。 PCT公报:小册子扉页的部分内容(双语),(4) 不进行国际公布和提前公布a.不予公布的情况:* 公布的技术准备完成之前撤回或被视为撤回* 美国的保留(条约第64条(3

24、)b.提前公布:* 向国际局提出请求;* 有时要缴纳特别公布费(行政规程第113条(a)c.国际检索报告中的书面意见不予公布(5) 公布文件的传送国际局向指定局传送的小册子视为指定局收到的国际申请。 (6)国际公布的法律效力 各国关于临时保护的规定,五、国际初步审查(可选择的程序),(1) 提交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及交费 提交国际初步审查的目的:得到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对修改文本的有关专利性的初步意见 提交要求书的合适时间 :优先权日起19个月内 提交要求书的最迟时间 :优先权日起22个月或收到检索报告和书面意见3个月,以后到期限为准。到期之后提交要求书被视为未提出。 要求书的填写:申请人、代理人、

25、修改声明、选定。 提交要求书的地点:主管国际初步审查单位。 交费:费用标准、交费期限、交费地点。手续费CHF200审查费CNY 1500,(2)国际初步审查的目的和标准a.目的: 与国际检索单位作出的书面意见的目的是一致的, 即在修改文本的的基础上,对所要求保护的发明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工业实用性提出无约束力意见。b.审查标准: 有关日期的确定(细则64.1)、对优先权的核查 现有技术的定义(细则64)非书面公开不作为现有技术(细则64.2)抵触申请不认为是现有技术(细则64.3) 关于工业实用性的“工业”一词应如同巴黎公约中作最广义的理解(条约第33条(4),(3)不作国际初步审查的情况

26、 国际申请涉及规定的不要求进行审查的主题(细则第67条) 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或附图不符合要求,以至于不能形成有意义的审查意见(条约第34(4)(a) 没有提供计算机可读形式的序列表,以至于不能形成有意义的审查意见 权利要求书撰写不符合要求(细则第6.4条) 对于没有作出国际检索报告的发明的权利要求不要求进行 初步审查,(4) 国际初步审查程序 申请人可以对申请文件提出修改(条约第34条) 启动审查(细则第69.1)* 已经收到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费用、国际检索单位的检索报告及书面意见* 考虑申请人关于修改的声明 书面意见:* 国际检索单位的书面意见视为首次书面意见* PCT/IPEA/408表

27、,答复期限一般是2个月* 申请人可以要求与审查员会晤 缺乏发明单一性的处理(细则第68条)通知缴纳审查附加费或限制权利要求PCT/IPEA/405,(5) 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a. 完成期限:自优先权日起28个月或启动审查后6个月b. 报告的内容:PCT/IPEA/416、PCT/IPEA/409表, 报告的基础 关于新颖性、创造性或工业使用性的推断 其他内容c.报告的附件:被审查员考虑的修改文件应作为报告的附件 (6) 报告的传送和利用:送申请人、国际局指定局,变更,(1) 请求国际局记录变更的事项申请人、发明人、代理人的人、姓名(名称)、地址等。(2) 提出变更请求的时间 请求必须在优先权日

28、起30个月之前到达国际局。随后的变更应在国家阶段向各指定局提出。(3) 提交地点国际局,或由受理局转交.(4) 变更请求及某些附件 提交写明变更事项的信件,一般无需证明文件。 变更申请人(人)的请求由新申请人提出,需附支持变更的书面证据,如转让合同等。 增加新申请人,需附委托书,第二节 PCT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特殊要求,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期限 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 生物材料样品的保藏 涉及遗传资源的国际申请 优先权 国家公布 分案 中国国家阶段对国际阶段不予受理和视为撤回 的复查 译文有误时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1、进入国家阶段的期限,(1) 条约的规定 (条约第22、39条) 不迟于自

29、优先权日起30个月届满之日 缔约国本国法可以另行规定更迟的期限(2) 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第103条) 不迟于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届满之日 进入国家阶段期限的宽限 撤回的,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条不适用于进入国家阶段的期限。耽误期限的,不适用细则第6条第2款。(3) 各缔约国的有关规定,2、进入国家阶段的手续,(1) 条约的规定(条约第22、39条) 缴纳国家费用 提交国际申请译文 关于国际申请副本的规定 (2) 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a.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应当完成的手续(第104条) 提交进入声明(PCT/CN/501表); 缴纳申请费、公布印刷费、必要时的宽限费; 提交译文及附图

30、。 b. 提交文件的方式,提交日及缴费日的确定,文件的形式要求(CN细则第104条),进入声明及译文的形式审查a. PCT/CN/501表的审查 保护类型的确定; 申请人的确定,申请人的资格、译名、地址; 发明人的确定,发明人的译名; 审查基础的指明 其它内容b. 译文的形式审查,国家申请号结构,国家申请号结构: 发明 实用新型1994年 9419. 9429.1995年 9519 9529.1996年 9619 9629.96181997年 9719 9729.9718.1998年起 988 989998 999.,国际申请的效力,(CN细则第102条) 按照专利合作条约已确定国际申请日并指

31、定中国的国际申请,视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的专利申请,除中国对专利合作条约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作出保留的外,该国际申请日视为专利法第二十八条所称的申请日。国际申请效力的审查(CN细则第103条及105条) 在中国的效力终止撤回耽误期限不符合104条规定,其他要求 中国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在国内完成的发明提出PCT国际申请的,可以先向中国知识产权局提出中国专利申请;也可以直接提出国际申请。 保密审查 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107条) 提交国际阶段修改文件的译文(106条) 请求提前处理的特殊手续(第111条),生物材料样品的保藏(CN细则第108条)1、生物材料样品的保藏说明必须在国际阶段按照条

32、约的要求作出保藏单位的名称和地址、保藏日期、保藏编号2、国际阶段作出的保藏说明应在进入声明中的指明3、对生物材料样品保藏说明的审查国际阶段未作出保藏说明,进入时声明的将视为未保藏对生物材料样品保藏说明中遗漏事项的处理对生物材料样品保藏说明与保藏证明不一致的处理生物材料样品保藏说明是以PCT/RO/134表形式或以其他单独纸页形式提出的,进入国家阶段时应译成中文 4、提交保藏证明及存活证明(进入日起四个月),涉及遗传资源的国际申请 (CN细则第109条)国际申请涉及的发明创造的完成依赖于遗传资源的,申请人应当在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书面声明中予以说明,并填写规定的表格,写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

33、源和原始来源。,优先权(CN细则第110条) 申请人在国际阶段已要求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该优先权要求继续有效的,除中国对专利合作条约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作出保留的外,视为已经依照专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要求了优先权。 申请人应当自进入日起2个月内缴纳优先权要求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要求该优先权。 申请人在国际阶段已依照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提交过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不需要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申请人在国际阶段未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交;申请人期满未补交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优先权要求的改正

34、 申请人认为国际阶段的优先权声明中有错误的,可以在进国家或进入之日起2个月内提出改进请求。 书面形式;在国际阶段未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在改进请求时提出需补交。 国际阶段丧失优先权要求的恢复 在进国家时提恢复请求,缴纳恢复费,必要时提交在先申请副本,国家公布(CN细则第114条)适用于指定中国发明专利的国际申请。a. 何时公布初审合格后及时公布。 b. 公布的形式与内容 国际公布是使用外文的:公布说明书、专利公报 国际公布是使用中文的:专利公报。c. 国家公布的效力使用外文提出的国际申请自国家公布之日起在中国享有临时保护的权利。 专利法21条和22条所称公布d. 公布的语言:中文,分案(CN

35、细则第115条) 国际申请包含两项以上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申请人可以自进入日起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提出分案申请 。 在规定的期限内已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国际阶段未缴纳附加检索费或附加审查费 进入国家阶段后缴纳单一性恢复费,复查程序(CN细则第116条)国际申请在国际阶段被拒绝给予国际申请日或者宣布视为撤回的,申请人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国际单位作出的决定是否正确进行复查条件:2个月内,国际申请文件副本转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译文错误(1) 译文错误时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CN细则第117条) 译文的范围大于原文的,应缩小保护范围 译文的范围小于原文的

36、,不再补充,接受授权文本 (2) 国际申请译文中错误的改正(CN细则第113条)a. 允许改正的时间 国家公布的准备工作完成之前; 进入实审程序后三个月内; 按照审查员的通知改正。b. 改正的手续提出改正请求、交费、提交改正页。,在国家阶段对国际申请的修改(CN细则第112条)允许提出修改的时间 要求实用新型的申请: 进入日起二个月; 要求发明专利的申请: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 。,李文红 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电话: 021-61220366 e-mail: ,预祝大家成功!,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实用文档 > 规章制度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