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质量认证奖惩办法,2010年5月25日,1 总则 1.1.为了加强过程的监督和控制,确保公司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确保公司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的贯彻执行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质量管理体系(GJB9001B、 GB/19001)认证和产品强制性(“3C”)认证;适用于公司质量管理体系所覆盖的质量管理活动。,2.奖励 2.1 公司对以下认证实施奖励: a) 军品质量管理体系(GJB9001)认证; b) 民品质量管理体系(GB/T19001)认证; c) 产品强制性(“3C”)认证。,2.2 奖励形式 公司质量认证奖励分为奖励工资和一次性奖金奖励。 2.2.1公司军品/民品质
2、量管理体系通过认证获证后或年度监督审核合格,对公司员工进行工资奖励。奖励工资按下列规定:,a) 奖励工资实行浮动工资形式; b) 奖励工资(12个月)时间,从认证当月起到下一个质量认证年度监督审核月止。 c) 从认证当月起到下一个质量认证年度监督审核月止,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奖励工资转为正式工资:, 在享受奖励工资期间未受到处罚的员工,其奖励工资转为正式工资; 在享受奖励工资期间受到处罚,未取消奖励工资的员工,其奖励工资按浮动工资金额50%转为正式工资。 奖励工资转为正式工资后,其新的奖励工资按本办法第2.2.1条的规定。,2.2.2 产品强制性(“3C”)认证获证后或年度监督审核合格对公司员工
3、进行一次性奖励。,2.3 奖励等级 2.3.1质量认证奖设置1、2、3三个等级,奖励金额比:1.5:1.2:1.0。 2.3.2 部门人员的奖励金额按部门负责人的奖励金额的5020%计算。,2.3.3质量认证奖的等级根据部门、员工在质量认证和认证证书保持工作中,所担负的质量职能活动的重要程度、责任大小、工作的复杂程度及在质量管理体系运行中质量职能履行效果等进行评定。,2.4 奖励条件 2.4.1在公司质量管理体系活动中认真履行质量职能,严格按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规定进行操作,未发生质量责任事故; 注:本办法第3.1条a)、b)所发生的质量责任事故不包含在内。,2.4.2按时完成各项工作,对出现的
4、质量问题或潜在的质量问题及时采取纠正措施或预防措施,并取得成效; 2.4.3 在质量认证或年度监督审核未发生本办法2.4.4条所规定的情况。,2.4.4 在认证中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责任部门/人员不予奖励: a) 外部审核发现严重不符合项; b) 同一问题再次发生: c) 外部审核发现3个以上(包含3个)一般不符合项。,e) 全年累计未完成质量指标。 f) 实施质量奖励时,在本公司一年内的工作时间低于230个工作日。,2.5奖励程序 2.5.1符合本办法2.4条规定的奖励条件的公司员工均可申请质量认证奖励。 2.5.2质量认证奖励按下列程序进行:,a)部门负责人奖励程序:个人提出申请填写质量认证
5、奖励申请表;送交公司企质办审核,签署审核意见;送交公司管理者代表审定,提出建议奖励等级;总经理审批,交财务部执行奖励。,b)部门人员:个人提出申请填写质量认证奖励申请表,填写质量认证奖励申请表;送交部门负责人审核,签署审核意见;送交公司管理者代表审定,提出建议奖励等级;总经理审批,交财务部执行奖励。,c)生产人员由生产制造部统一填写质量认证奖励申请表,并签署意见;送交质检部审核,签署审核意见;送交公司管理者代表审定,提出建议奖励等级;总经理审批,交财务部执行奖励。,3 处罚 3.1 在执行奖励期间如发生质量责任事故的人员按下列规定处罚: a) 发生一次质量责任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元以上,
6、1000元以下(含1000元),取消当月奖励工资;,b) 累计发生两次本条a)款所规定的质量责任事故或严重责任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2000元以上,(不含2000元),从发生之月起取消奖励工资;,c) 从取消奖励工资月起,如再发生质量责任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含1000元),当月按月奖励工资金额进行处罚,并不得享受下一年度的质量认证奖励;,d) 没有享受奖励工资的 人员发生一次责质量任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含1000元),当月按同岗位的月奖励工资金额进行处罚;,e) 没有享受奖励工资的人员发生本办法发生本办法3.1条b)款所规定质量责任事故,从发
7、生之月起,按同岗位的月奖励工资金额的10%下浮工资,下浮时间6个月,并不得享受下一年度的质量认证奖励。,f) 在质量管理体系活动中,未按要求完成公司所布置的工作的部门,部门负责人当月下浮奖励工资金额的20% ,部门人员当月下浮奖励工资金额的10% 。,g) 发生质量责任事故不上报或瞒报,部门负责人当月按月奖励工资金额进行处罚;质量事故责任人从发生之月起取消奖励工资;没有享受奖励工资的质量事故责任人,从发生之月起,按同岗位的月奖励工资金额的10%下浮工资,下浮时间6个月,并不得享受下一年度的质量认证奖励。,h) 质量事故责任人受到惩罚时符合本办法的多项处罚规定时,按最高处罚规定进行处罚。,3.2
8、 连责处罚 3.2.1在质量处罚时,按部门为单位实施连责处罚。 3.2.2 出现本办法第3.1条b)款的部门,部门负责人当月下浮奖励工资金额的10% 。,3.2.3出现本办法第3.1条c)、e)款的部门,部门负责人当月下浮奖励工资金额的20% ,部门人员当月下浮奖励工资金额的10% 。,3.2.4 发生质量责任事故不上报或瞒报,质量事故责任部门负责人取消当月奖励工资,质量事故责任部门人员当月按月奖励工资金额的50% 处罚。,3.3 处罚程序 3.3.1发生质量事故部门的负责人按本办法的处罚规定填写质量事故报告单,提出处理意见,送交公司企质办审核。 质量事故报告单中的质量事故描述在送交公司企质办审核前应经过质量事故责任人的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