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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车安全例检制度.doc

上传人:wspkg9802 文档编号:4604212 上传时间:2019-01-03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29.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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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班车安全例检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以下简称安全例检)工作,规范客运站安全例检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 号)、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2年第 2 号)、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交通行业标准JT/T200-2004)等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营运客车实行安全例行检查制度。本规范所称安全例行检查是指在受检车辆进行了正常维护并检验合格的前提下,由客运站车辆安全例检人员(以下简称例检人员)在不拆卸零部件的条件下,借助简单的工具量具,采用人工检视的方法,对影响营运客车行车安全

2、的可视部件技术状况所实施的例行检查。第三条 客运经营者和营运客车驾驶人(以下简称驾驶人)应严格执行有关法规、规章和标准,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综合性能检测与维护,保持车辆技术状况完好。第四条 客运站应高度重视安全例检工作。客运站应与进入该站的营运客车所属客运经营者签订营运客车进站协议,明确双方关于安全例检的责任和权利,并严格履行协议。第五条 客运班线单程营运里程小于 800 公里的客运班车和往返营运时间不超过 24 小时的营运班车,实行每日检查一次;客运班线单程营运里程在 800 公里(含)以上的客运班车和往返营运时间在24 小时(含)以上的营运班车,实行每个单程检查一次。未经安全例检或

3、安全例检不合格的营运客车,客运站不得排班发车,驾驶人不得用其运送旅客。第六条 客运站应设立安全例检机构,负责安全例检的组织实施。例检机构应建立健全岗位职责、工作程序和监督机制等,保障安全例检工作正常有效运行。第七条 客运站应按日检车辆数配备例检人员。客运站例检人员配置可以参照附件 1 执行。第八条 客运站应当制订安全例检工作人员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和考核目标,做好培训记录与总结。第九条 例检人员应具备必要的汽车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掌握客车构造和常用检验方法,熟悉客运管理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参加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岗前专项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持、有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员(安全例检)从

4、业资格证。例检人员工作中,应遵守行为规范,佩戴标识,用语文明,认真作业,秉公办事,不徇私情。第十条 客运站应及时向客运经营者通报安全例检信息。第十一条 客运站应当制订包含安全例检内容的应急预案。第十二条 客运站应当建立安全例检抱怨处理制度,接受驾驶人和社会的监督。客运站对接到的举报和投诉应当及时予以调查和处理。第十三条 客运站应设置例检场所,其中应包括辅助用房。同时应设置明显的车辆通行指示标志,正确引导营运客车顺畅进入车辆安全例检场所(以下简称例检场所)。应在例检场所醒目位置公布安全例检流程图示,安全例检项目、检查方法、技术要求及其他注意事项。第十四条 例检场所面积应满足车辆安全例检的作业要求

5、,例检场所地面应坚实、平整,并具备防风、防淋、防晒及良好的采光、照明和通风等条件。例检场所应配置对讲设备。例检场所应设有供检查客车使用的地沟或举升装置。新建或改建的客车检查地沟或举升装置配置数量可以参照附件1 执行。地沟的长度应当不小于承检车辆最大长度的 1.1 倍,宽度不小于 0.65m,深度不小于 1. 3m,并配备安全电压的照明设施。第十五条 例检场所应配备保证安全例检工作安全的停车模及安全例检工作所需的检验工具和量具。检验工具和量具主要有:检验锤、便携式照明器具、轮胎气压表、轮胎花纹深度尺,以及套筒扳手、扭力扳手、钢卷尺、钢板尺等 o第十六条 检验量具须经法定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

6、并取得计量检定合格证,且在有效期内使用。第十七条 安全例检机构应对设施设备加强管理,保持设施设备技术状况良好。第十八条 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工作流程可以参照附件 2 执行。例检人员应按照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技术规范(试行)(附件 3)的要求进行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或录入安全例检信息管理系统。第十九条 例检人员对经检验合格的车辆签发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作为营运客车报班发车的依据。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自签发时起,24 小时内报班有效。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超过时限的营运客车,须重新进行安全例检,合格后,方可报班。营运客车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式样见附件 4。实行安全例检信息化管理的,可另行规定。第二十条 安全例检不合格的营运客车,需要修理的,由例检人员开具安全例检不合格项目告知单,交当班驾驶人将车辆送到具有相应资质的维修企业进行维修。维修合格后,维修企业检验员开具维修合格凭证,加盖维修企业印章。当班驾驶入凭维修企业出具的合格凭证到安全例检机构办理复检。第二十一条 安全例检机构应建立健全安全例检台账并妥善保存,保存期不少于 6 个月。第二十二条 客运站应逐步建立安全例检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安全例检效率和质量。安全例检信息化管理系统应能够实现营运客车经车辆身份识别进入例检场所完成安全例检的功能。第二十三条 客运站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客运站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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