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选1、法律事实的分类:按照法律事实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可以把法律事实分为行为和事件。行为是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终止的当事人的意志活动,而事件是指的是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如自然现象,社会现象等。2、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1)投资者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资产。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产业人员。3、个人独资企业的义务:(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义务。 (2) 、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的义务(3) 、依法用工的义务。 (4) 、参加社会保险的义务。 (5) 、服从国家监督管理的义务。4、个人
2、独资企业的清算:是终结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关系,消灭个人独资企业经营实体资格的程序,财产清偿顺序,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所欠税款、其他债务。5、合伙企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如果合伙协议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6、一人有限公司股东应当一次性缴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不允许分期缴付出资。7、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应由董事会过半选举产生。8、公司章程在创立大会上通过。9、代位权的内涵:是指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务权利。10、股
3、份有限公司财务报告应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前 20 日被置于公司,已备股东查阅。11、质押与抵押合同的生效:以建筑物抵押的,应该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至抵押日生效。质押合同至移交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12、效率待定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被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的合同。多选1、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内涵:变更法律关系是指发生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内容的变更。法律关系特定主体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消灭,如合同因履行而终止。2、法律关系的客体:指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3、普通合伙企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内容:改名称,改范围,地点、场所,处分财产,转让权利,以
4、合伙企业为他人担保,聘任特任管理。4、无效合同种类: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合同,损害感觉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以合法形似掩饰非法目的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5、当事人对合同内容不明确的,依照(质量- 国家、行业、通常标准、合同目的;价、酬 -市场价格;地点-接受货币一方履行、其他履行义务一方履行;期限- 双方可以随时履行;方式-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履行;费用- 履行费用一方负担)规定履行。其他1、法律责任:指由于违法行为或表述与违法的特定的法律事实出现而使责任主体应对国家社会或他人承担的法律后果。2、经济法概念:是调整国家在对市场主体及其活
5、动进行组织、监督和管理,以及在对整个市场活动进行宏观调控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3、简述讲物分为特定物与种类物的法律意义:合同法律关系如果以特定物作为课题,当特定物灭失时该合同可以不实际履行,如果以种类物作为客体,当种类物灭失时,该合同任可以履行。4、物权: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5、共有的特征: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的权利主体,共有的客体只能是同一财产,从共有的法律关系看,共有一方面对非共有人巨具有绝对性、排他性和充分性的特征,另一方面,共有由于有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就必然产生共有人之间内部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6、共有的两
6、种形式: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是共有人对其所共有的动产或不动产按照预先确定的份额享有所以权。7、无因管理构成要件:(1) 、管理人有为他人管理或服务的的事实。 (2) 、管理人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即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即无法律规定的义务也未受他人委托。 (3) 、管理人是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而为他人管理实务,即有为他人谋利益的目的。8、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特征:投资主体的单一性,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二为一,企业资格与业主人格的重合性,业主对企业承担责任的无限性。9、合伙企业的法律特征:(1) 、以合伙协议为合伙企业成立的法律基础。 (2) 、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
7、、各合伙人之间厉害相关,休戚与共。10、合伙企业的设定程序:(1) 、签订合伙协议, (2) 、依法履行出资义务。 (3) 、进行设立登记。11、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出资:合伙人出质其财产份额时,必须经过其他合伙人一直同意。未经同意的,其行为无效,如果由此给善意第三方造成损失的,该出质人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2、合伙企业的变更解散和清算:变更:主要包括如伙、退伙及合伙企业类型的转变。解散:1、合伙期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4、合伙协议约定的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清算:合伙企业解散时,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承担。13、有限责任公司:
8、也称有限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的股东出资组成的,各股东以在公司的投资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14、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22、公司创立人的法律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的股款,复返还股并加算银行同期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损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15、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股东人数符合法定人数,出资额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
9、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16、要约与承诺合同成立。17、被撤销该合同内涵生效时间。18、双务合同的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不安抗辩,后履行抗辩的行使。19、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的情行:债务以按约定履行;合同解除;债务相互抵消;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20、保证: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21、权利质押:为质押的一种,是以所有权以外课让与的财产权作为质权的标的,以担保债权实现的一种形似。22、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
10、限;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质押担保的范围;质押财产缴付时间。23、简述留置权的成立条件:留置的财产必须是债权人以合法方式占有债务人的动产;留置的财产必须与债权人的债权有牵连关系;必须是债务以届清偿期 ;留置的财产必须是动产。24、仲裁:是指争议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者争议发生以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第三方做出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 25、合伙人当然退伙的情形?当然退伙也称法定退伙,情形有: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依法宣告死亡;合伙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
11、该资格;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6、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有哪些: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27、有限合伙人的那些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职权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12、28、无效合同的种类 概念: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不发生履行效力的合同。a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b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c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d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9、合同约定了定金和违约金条款的选择30、股份有限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上记载的下列事项:公司章程由创立大会通过。31、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监事会的具体内容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 3 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和的职工代表应当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
13、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国有独资公司股东权的行使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 国有独资的监事会的成员不得少于 5 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 1/3,具体比例有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监事会的主要职权:检查公司财务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3
14、2、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 20 天以前置备于公司,供股东查阅。33、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召集、职权、会议记录:考核点: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是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是董事长的职权;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做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34、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除外:(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15、。35、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36、效力待定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