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全 国 林 业 检 疫 性 有 害 生 物 疫 区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林造发201317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和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的有关规定及国务院有关通知的要求,结合国际植物保护公约,我局制定了全国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疫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提出以下要求。一、严格按照办法的要求,认真做好全国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疫区管理工作。对 未能按照规定开展疫区管理的,我局将予以通报。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 及时反馈我局。二、切实加强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监测和普查工作,科学分析有害生物发生动态和趋
2、势,作出准确的预报和及时主动的预警。认真做好疫情信息报送工作, 对漏报、瞒报、虚 报疫情的,一 经发现,从严究责。三、着力抓好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产地检疫、调运检疫、复检和有害生物的除害处理工作。加快推进检疫追溯体系建设,严格执行检疫登记备案制度。采取封锁、控制、消 灭等措施,强化源 头管理,严防疫情从疫区传出。四、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和林业部门“双线”责任制,加强组织领导,加大疫区除治工作力度。建立健全相邻疫区间、疫区与非疫区间以及与交通、邮政、质检 等部门间的联防联治机制,畅通疫情信息,协同开展防控。科学制定除治方案,统筹兼顾,整体推进,采取有效的除治措施,及时拔除疫区。五、省级林业主管部门
3、要根据本辖区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危害的实际,通过风险评估提出并发布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加强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管理,制定有关管理办法,明确管理措施和防控责任,有效开展防控工作。国家林业局2013 年 1 月 29 日2全 国 林 业 检 疫 性 有 害 生 物 疫 区 管 理 办 法为全面加强全国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疫区管理工作,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传播扩散,保障我国的生态安全、经济贸易安全和森林食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和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的有关规定及国务院有关通知的要求,结合国际植物保护公约,制定本办法。一、疫情认定全国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由专业机构进
4、行认定,疫情统计和管理以林业小班为单位。认定疫情的专业机构包括国家林业局指定的林业有害生物鉴定机构、省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以及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指定的林业有害生物鉴定机构。各地在林业有害生物监测和检疫工作中,发现全国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的,应当立即取样并送至专业机构检验鉴定。经专业机构认定后,本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疫情普查,确定疫情发生范围和程度,为疫区划定提供基础数据。二、疫区划定全国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所有发生地均应当划定疫区。疫区一般以县为单位划定(国家特定的有害生物除外)。疫区每年划定一次。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的全国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危害情况,在每年第四季
5、度提出应划定的县级疫区。根据国务院有关通知要求,目前国家特定的有害生物为松材线虫病和美国白蛾,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第四季度提出应划定的县级疫区和乡镇级疫点。三、疫区发布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应划定疫区后,应当及时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在每年第一季度发布松材线虫病和美国白蛾的乡镇级疫点,以及其他全国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县级疫区,并报国家林业局备案。必要时 ,可划定和发布其他全国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乡镇级疫点;松材线虫病和美国白蛾的县级疫区应当上报国家林业局批准后,由国家林业局在每年第一季度发布。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全国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疫区管理办法的通知疫区划定发布后,各地要加强疫区的监测、检疫和除治工作,及时根除3疫情。经除治并由专业机构认定,达到以下条件的,可撤销疫区:(一)经普查,连续三年均没有发现全国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二)疫区内所有疫情发生小班已没有发生全国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寄主植物。应当撤销的疫区由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专业机构认定结果提出。疫区撤销程序与划定、发布程序相同。本办法自 2013 年 3 月 1 日起执行,有效期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