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十堰城区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计算细则(试行)为进一步明确我市城区建设项目设计和审批阶段有关容积率计算规则,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及有关技术标准,参照外地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城区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实际,制定十堰城区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计算细则(试行)。一、本规则适用于我市城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住宅(包括公寓)项目以及住宅项目附属的相关商业建筑(包括各类配套服务业建筑)项目容积率的规划管理。一般情况下,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计算建筑面积并按其计入容积率,特殊情况按下列计算规则计算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容积率是指在一
2、定范围内,建筑面积总和与用地面积的比值。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总和为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内各栋建筑物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之和。二、住宅建筑(包括公寓、别墅等)标准层层高不宜大于 3.3米,当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 3.3 米,不大于 5.1 米(2.9 米+2.2 米)时,不 论层内是否有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 1.5 倍计算建筑面积;当住宅建筑层高大于 5.1 米时,其建筑面积在 2 倍基础上按层高每增加 2.2 米即增加一层(不含阳台部分)计算。 (跃层式住宅、低层式住宅等当起居室(厅)层高在户内通高时以及住宅坡屋顶不计入超高范围)三、办公建筑(含写字楼)标准层层高不宜大于 4.9 米,当建筑标
3、准层层高大于 4.9(2.7 米+2.2 米)米,不大于 5.5 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 1.5 倍计算建筑面积;大于 5.5 米(3.3 米+2.2 米)时,其建筑面积 在 2 倍基础上按层高每增加 2.2 米即增加一层计算。办公门厅、大型会议室、大堂、中厅、内廊、采光厅等层高不受一般层高度控制,此类功能面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四、当商业建筑(包括酒店、临街商铺等各类配套服务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宜大于 5.4 米。大于 5.4 米不大于 6.1 米(3.9 米+2.2 米),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 积的 1.5 倍计算建筑面积;当商业
4、建筑层高大于 6.1 米其建筑计算面积值在 2倍基础上按层高每增加 2.2 米即增加一层计算。商住楼中商业裙房(5.4+2.2)顶部含结构转换层,结构转换 部分不计入层高。商业门厅、大堂、中厅、内廊、采光厅等层高不受一般层高度控制,此类功能面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单 一空间达到 2000以上大型商业用房,建筑高度可根据功能要求适当提高)五、结构转换层层高小于 2.2 米的计算 1/2 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层高在 2.2 米-3.3 米之间的计算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超出 3.3 米的参照本细则第二条实施。建筑底层设架空层以柱、剪力墙落地,视觉通透、空间敞开,做为公共
5、休闲、交通、绿化等公共开敞空间使用的,计算建筑面积但不计入容积率。若设计用于停车功能,多层建筑层高小于2.2 米的计算 1/2 建筑面 积不计入容积率, 层高在 2.2 米及以上的计算全面积并计算容积率;高层建筑层高小于 4.2 米的计算1/2 建筑面积不计入容 积率,层高在 4.2 米及以上的计算全面积并计算容积率。竖直循环式机械停车库按 3.6 米层高计算建筑面积后,计算 1/2 建筑面 积并计算容积率。地面以上建筑内避难层的结构转换空间、避难空间计算建筑面积但不计入容积率。六、建筑物的阳台、入户花园、挑廊,按照其水平投影面积的 1/2 计算建筑面积 并计算容积率。错层式阳台地面距顶盖的高
6、度不大于 6.6 米的,参照上述普通阳台规定执行;大于 6.6 米的按照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飘窗凸出外墙结构边线小于或者等于 0.9 米且高度(含上下结构厚度)小于 2.2 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超出上述规定的,按照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七、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 者为地下室;房间 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 1/3,且不超过 1/2 者为半地下室。多个 标高场地宜采用分台地设计标高。如建筑室外平面标高不一致时,以周边最近的等级最高城市道路(含规划)标高为准增加不超过 0.4 米作为室外地坪。仅作为人防、设备
7、用房(应标注具体用途)、仓库和车库用途的地下室、半地下室计算地下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地下室在满足小区停车泊位和面积的情况下,若设计为商业、娱乐、办公、管理等其它功能的计算建筑面积,按 0.2 系数折算后面积计入容积率。地下室、半地下室顶板高于室外地平面部分按地上建筑规定进行退距管理。八、工业建筑、体育馆、博物馆和展览馆类建筑暂不按本规则计算容积率,其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执行。九、设计单位应在总平面图上分别注明总建筑面积和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十、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突破本解释或出现难以界定的情况时,由十堰市规划局组织专家论证其方案的合理性,专家论证意见作为方案审查的参考依据。 十一、本计算规则自下发之日起试行,由十堰市规划局负责解释,各 县(市)可参照执行。十堰市规划局二 一一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