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工困难补助实施办法为充分体现医院对职工的关怀和爱护,根据自治区总工会有关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通知的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此规定。(一)补助对象凡生活确有困难的本院正式职工(会员)、退休工人都可享受困难补助。(二)补助方法困难职工补助,根据不同情况可分为定期补助和临时补助两种。(三)补助标准1.定期补助:目前暂按总工会有关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低于下列标准的差额部分给予补助。本院职工最低生活费每月定为 300 元。2.临时补助:(1)职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可根据抚养家庭人口多少给予一次性困难补助。无供养的补助 300 元。抚养一人的补助 400 元。抚养二人的补助 500 元。抚养三
2、人的补助 600 元。参加人寿保险的不补助。(2)职工家里发生火灾或自然灾害,可根据不同情况一次性补助 500 元1000 元。但有保险公司赔偿的不补助。特殊情况另行处理。(3)职工因病住院开刀治疗,可补助营养费 100 元。(4)职工患严重疾病确实在家休息,六个月以上而造成生活困难的,可补助 300 元1000 元。(5)职工家属(指无工作的)患重病住院治疗,自己负担药费较多,家庭生活水平又属偏低范围,可适当给予补助。 (6)享受定期补助或生活水平属偏低的职工子女上学,学费额较大的,可适当考虑补助。(四)补助手续和批准权限1.对医院困难职工要做到“四清” :即家庭人口清, 经济来源清,生活水
3、平清,职工抚养人口清,根据他们的实际情况,及时向院工会提出申请补助报告。2.院工会要全面掌握职工困难情况,接到分工会的申请报告后,要深入基层调查核实,并定期组织讨论研究,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半年研究讨论一次。3.职工困难补助经院工会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由困难职工填写困难补助申请表,经院工会领导签字后领取困难补助费。(五)凡违反下列条件之一者不予补助1.凡违反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殡葬改革规定者。2.违反计划生育造成生活困难。3.受法律、治安处分者。4.工作不认真,完不成工作任务者。5.违反“院 纪院规” 罚 款处分而造成生活困 难者。6.因购买房屋而造成生活困难者。7.非因公遇特殊事故去世者,已由有关单位给予经济赔偿的,本院不予补助。以上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