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门 房 出 入 检 查 制 度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的安全,使人员、车辆及物品出入的管理有章可循,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人员、车辆、物品出入厂门时,由门房负责管理。第三条 本单位员工在上班时间凭部门经理签字的出门条外出、无出门条者保安有权阻止其外出。外出时不能携带包裹等物品(出门条上有部门经理认可的物品并经核实无误的例外) 。第四条 本单位员工入厂时需持有公司的 IC 卡牌并接受门房的核查。否则,不得入厂。第五条 本单位人员离职时,门房需见到行政部签过名的“员工离职物品移交确认表” 。经检查,离职人员没有随身携带厂内公物,门房在“员工离职物品移交确认表”上签名后方可放行。第六条 外单位人员及车辆入厂
2、时,门房问清来客拜访的部门后通知该拜访部门,经核实无误后,来客在门房处按要求填写姓名、单位、车牌号、身份证号(或驾驶证、军官证等其它合法有效身份证明亦可)等项目后,指明该部门的办公地址,放行入厂.第七条 外单位人员及车辆不携带任何物品出厂的,在门房处登记后放行。第八条 外单位的人员或车辆携带行李、物件、加工零件、样品或其它物品出厂的,须有业务部门经理在“产品出厂放行证”上注明具体物品的名称和数量并签名,门房经核实无误后方可放行;第九条 对携带物品存在疑问时,应及时询问相关人员,在确认无误后放行。第十条 离厂人员与车辆出厂时拒绝检查者严禁出厂。第十一条 政府执法人员、政府工作人员需进入公司办理公务或公司贵宾进入公司时,门房及时通知综合部获得确认后可不按上述规定办理。第十二条 检查时应注意事项A、主要检查有无公司产品,工作器具及其它公司财物。B、检查时态度要谦和有礼,避免人格伤害,以免引起被检查人的误会与反感,必要时婉言说明并请其谅解。第十三条 保安人员违反上述规定,视不同情节,除按绩效考核管理制度规定扣除相应考核分外并给予一次 50 元经济处罚;若违反两次者,除按绩效考核管理制度规定扣除相应考核分外并给予 100 元经济处罚;违反 3 次,辞退。若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还需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