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天津市供热工程使用的产品和技术推广、限制、淘汰目录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维护用热户、供热单位和建设单位的利益,保障安全、稳定供热,促进新产品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快淘汰落后产品和技术,根据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产品和技术,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供热工程建设中使用的设备、材料和技术。第三条 市供热办负责本市供热工程使用的产品和技术推广、限制、淘汰目录的管理工作。区(县)供热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工程建设中使用的产品和技术事故信息的统计汇总和上报工作。市供热协会具体负责供热工程建设中使用的产品和技术推广、限制、淘汰目录的日常工作。第四条 供热单位和建
2、设单位应优先选用推广目录中的产品和技术。第五条 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的节能减排、环保产品和技术,应优先列入推广目录。国家产业政策明令限制和淘汰的产品和技术,应列入限制和淘汰目录。第六条 市供热办每年 12 月 31 日前发布下一年度天津市供热工程使用的推广产品和技术申报指南 ,次年 1 月 31 日前受理申报,5 月 31 日前发布本年度推广产品和技术目录。第七条 供热工程使用的推广产品和技术由生产企业按照有关程序进行申报。申报的推广产品和技术应满足相关产品标准和本市供热工程使用要求,具有技术先进、质量优良、性价比高等特点。第八条 市供热办收到申报材料后,对符合要求的生产企业出具受理通知书。第九条
3、 市供热办负责组织专家进行推广产品和技术的评审工作,并在受理后 30 日内完成。对于评审合格的,由市供热办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20 日,无异议的列入推广产品和技术目录并发布公告。第十条 推广产品和技术每两年复审一次。生产企业应按照有关要求提交复审材料。对逾期不提交复审材料或复审不合格的,不再将该生产企业的产品和技术列入推广目录。第十一条 经生产企业、建设单位和供热单位共同认定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后,确定所使用的产品和技术有质量问题的,由供热单位及时上报市、区(县)供热办,不再将该产品和技术列入推广目录。第十二条 市供热办每年 5 月 31 日前对上年度限制和淘汰的产品和技术目录进行公告。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迟报、拒报产品和技术的事故信息。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