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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办法(意见稿).doc

上传人:gnk289057 文档编号:4541749 上传时间:2019-01-02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21.8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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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广州市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办法为加强本市废弃食用油脂管理,保障食品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减少废弃食用油脂污染,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废弃食用油脂管理,保障食品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减少废弃食用油脂污染,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从事餐饮服务、食品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废弃食用油脂产生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包括多次煎炸食品后废弃油脂、含油脂废水以及经油水分离

2、器或者隔油池分离处理后产生的油脂等。含油潲水、集贸市场产生的废弃动物脂肪等餐厨垃圾的管理另行规定。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废弃食用油脂的产生、回收、处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将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工作列入食品安全和城市管理目标考核,保障废弃食用油脂管理所需经费。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以废弃食用油脂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经营以废弃食用油脂为原料生产加工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消费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餐饮服务过程中使用以废弃食用油脂为原料生产加工的食品的违法行

3、为。经贸部门要指导相关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企业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城管、农业、教育等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废弃食用油脂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废弃食用油脂禁止直接排入城市下水道、公共厕所、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自然水域。第六条 废弃食用油脂实行转移联单制度,联单由环保部门统一印制,免费发放。联单应当载明单位名称、废弃食用油脂种类和数量,随废弃食用油脂同行。废弃食用油脂产生、回收和处置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内容,并加盖公章或单位指定验单人员私章。验单人员应当核对联单载明事项,确保单货相符。废弃食用油脂产生者填写联单中产生者名称、废弃食用油脂种类和数量等栏目,经交付回收单位核对签字后

4、,将联单第一联自留存档,其余各联交付回收单位随废弃食用油脂转移运行。废弃食用油脂回收单位填写联单中回收单位名称等栏目,将废弃食用油脂运抵处置地点并经处理单位核对签字后,将联单第二联自留存档,其余各联随废弃食用油脂交付处置单位。废弃食用油脂处置单位填写联单中处置单位名称等栏目,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回收单位交付的废弃食用油脂进行核实后,将联单第三联自留存档,并将联单第四联每 3 个月报送所在区、县级市环保部门。第七条 废弃食用油脂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每 3 个月一次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如实申报、登记废弃食用油脂的种类、数量和去向;(二)废弃食用油脂应当单独收集、存放在专用容器中,并标明

5、“废弃食用油脂收集专用“字样,禁止与一次性餐饮具、酒水饮料容器、塑料台布等其他固体生活垃圾相混合;(三)建立废弃食用油脂专用台帐,真实、完整记录废弃食用油脂产生日期、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四)建立、健全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制度,不得将废弃食用油脂交由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回收、处置;(五)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第八条 废弃食用油脂回收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与回收范围和数量相适应的技术人员、设施、存储场地和运输工具;(二)具有掌握防治废弃食用油脂污染环境知识的人员和设备;(三)具有防止废弃食用油脂流向非法渠道的规章制度和监控措施;(四)建立废弃食用油脂回收人员持证

6、上岗制度;(五)持有排污许可证;(六)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废弃食用油脂回收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定期为废弃食用油脂产生者回收废弃食用油脂;(二)将废弃食用油脂单独收集、存放在环保部门统一规定的专用容器中;(三)建立回收台帐,真实、完整记录回收的废弃食用油脂来源、数量、去向等情况;(四)为从事回收活动的人员提供统一标志;(五)不得将废弃食用油脂交由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处置;(六)每年 1 月 30 日 前向所在地区、县级市环保部门备案,并每 3 个月一次向所在地环保部门如实申报、登记回收废弃食用油脂的来源、种类、数量和去向;(七)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7、。第十条 废弃食用油脂回收单位回收的废弃食用油脂必须交由依法取得严控废物处置许可证的单位处理。第十一条 废弃食用油脂处置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处置台帐,真实、完整记录废弃食用油脂来源、数量、处置方法、产品数量和流向等情况;(二)每 3 个月一次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如实申报、登记处理废弃食用油脂的来源、种类、数量和去向;(三)不得接收、处置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回收单位和个人运送的废弃食用油脂;(四)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第十二条 废弃食用油脂回收单位将回收的废弃食用油脂交由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单位处置的,回收单位必须在每年 1 月 30 日前凭处置单位的营业执照和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向

8、所在地区、县级市环保部门申报,并按照第六条、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交验、申报有关单据、台账和数据。本市环保部门应协同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处置单位所在地环保部门对本市回收单位申报的情况进行核实。第十三条 禁止以废弃食用油脂或其制品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禁止销售以废弃食用油脂或其制品为原料生产、加工的食品。禁止在餐饮服务环节以废弃食用油脂或其制品为原料制作、加工食品。第十四条 环保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抽查、现场核定等方式加强对废弃食用油脂回收、处置活动的监督和检查,并建立相应的监督管理记录。食品药品监管、质监、工商、农业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废弃食用油脂产生、回收、处置有关工作的监督检查

9、。工商、城管、质监等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流通环节、流动食品摊贩、食品生产环节的监管,依法查处生产、经营以废弃食用油脂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第十五条 市环保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下列信息:(一)废弃食用油脂回收的数量和处置情况;(二)废弃食用油脂产生单位、回收单位、处置单位的违法行为处理情况;(三)已备案、许可的废弃食用油脂回收、处置单位的名称、地址;(四)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第十六条 市环保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全市废弃食用油脂回收、处置应急预案,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废弃食用油脂正常回收和处理。第十七条 环保

10、等各职能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众对废弃食用油脂产生、回收、处置等活动的投诉和举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查证属实的,应当给予举报奖励。第十八条 废弃食用油脂产生、回收和处置单位违反以下规定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一)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记录、报送废弃食用油脂台帐或者如实填写、报送废弃食用油脂转移联单的;(二)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相关规章制度的;(三)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制作统一回收标志的;(四)废弃食用油脂产生、回收单位不按照本办法规定设置、使用符合标准的废弃食用油脂收集容器的。第十九条 废弃食用油脂产生、回收单位将废弃食用油脂交给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单位或者个人回收

11、、处置的,由环保部门依据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置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19 条第三款处罚。第二十条 废弃食用油脂产生、回收和处置单位将废弃食用油脂直接排入河道、湖泊、水库、沟渠的,由环保部门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处罚。第二十一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加工的食品中掺杂废弃食用油脂的,或者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以废弃食用油脂为原料加工的油脂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处罚。第二十二条 未经许可从事废弃食用油脂经营性处置活动的,由环保部门依据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置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处罚。第二十三条 食品生产单位的以下违法行为,由质监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给予处罚:(一)使用废弃食用油脂加工食用油脂的;(二)使用以废弃食用油脂为原料加工的油脂生产、加工食品的。第二十四条 食品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销售以废弃食用油脂为原料生产加工的食品的,由工商管理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处罚。第二十五条 废弃食用油脂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不依法履行行政监督管理职责或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其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11 年 9 月 07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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