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金門縣金門城古地城隍廟獎學金設置實施辦法法第一條 金門城(以下簡稱本鄉)為鼓勵本鄉子弟求學深造,藉以培養地方人才,特訂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鄉設置獎學錤經費來源由各家長、熱心人士所捐獻,統一繳交管理委員會設立之帳戶,存款所得之利息,每學年辦理學金之管理與發放。前項經費若有不敷時由古地城隍廟管理委員會基金撥款支付。第三條 學金由古地城隍廟主任委員邀請常務監察人及本鄉學者,負責獎學金之審議事項,並由主任委員主持之。第四條 本辦法所規定之學金申請對象,以本鄉子弟為限(居住在台或其他地區者均可申請),不含在職暨帶薪進修者。第五條 本辦法所規定之獎學銀名額及條件範圍、獎勵金額如下:一、 小學部十五名,依低
2、年級、中年級、高年級各分配五名,其智育平均成績在八十五分、德育平均成績在七十五分以上者均可申請;每名發予三佰元之獎學金。二、 國中部計十五名,其智育平均成績在八十分、德育平均成績在七十五分蝌上者,均可申請;每名發予五佰元之獎學金。三、 高中部十名、高職部五名,其智育平均成績在八十分、德育平均成績在七十五分以上者,均可申請;每名發予一仟元之獎學金。四、 大專院校(含技術學院)申請資格平均智育成績、德育平均成績各在七十五分以上者(國外大學,當學年至少應修滿二十個學分,所修科目必需有半數者),均可申請;其名額及獎學金如下:(一) 專科學校三名,每名發予一仟伍佰元之獎學金。(二) 公私立大學各五名,每
3、名發予二仟元之獎學金。(三) 碩士班:每名發予五仟元之一次獎勵金。(需經入學註冊者)。(四) 博士班:每名發予一萬元之一次獎勵金。(需經入學註冊者)。(五) 獲國內外士學位者,採相關證明文件得申請一次獎勵金一萬伍仟元。第六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本獎學金:一、 有一科成績不及格者。二、 曾受記過處分者。第七條 申請獎學金應具備下列證件:一、 成績證明書(百分制)二、 學生證影印本或在學證明書。三、 戶口名簿影本或身分證影印相關證件。第八條 獎學金帶請日期為每年十月一日起至十月三十一日止。(逾期視同棄權論)第九條 獎學金之申請分由每年四境值年長老負責收集並交由管理委員會總幹事,於規定期間內交由審核委員會審核發放之。第十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應經古地城隍廟管理委員會通過修正之。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