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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3.1隋朝法律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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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节 隋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一) 开皇律 开皇元年(公元 581 年) ,隋文帝下令制定开皇律 ,同年十月颁行,开皇三年(公元 583 年)再行修订。这就是历史上有名的开皇律 ,其基本内容和篇章体例,较以往的封建法典有较大的改革。 (二) 大业律 隋炀帝继位后,认为开皇律刑罚过重,于大业三年(公元 607 年)修成大业律 。大业律与开皇律相比较,体例由 12 篇增至 18 篇,内容上删除“十恶”条款,减轻某些犯罪的处刑。但隋炀帝并不认真实施大业律 ,只是作为一种装扮而已。甚至下令“民盗一钱以上皆弃市” ,完全抛弃文帝时期的法律规定,实行严刑峻法。隋炀帝恣意横行、自毁法制的结果,终于激

2、化了社会矛盾,加速了隋王朝的灭亡。 二、 开皇律的主要成就 (一)体例 1十二篇体例。 开皇律总结以往的立法成果,以北齐律为基础,调整了篇目内容,确定了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等 12 篇体例。 2五百条律文。 开皇律制定了 500 条律文,体现了“刑网简要,疏而不失”的特点。(二)内容 1封建制五刑正式形成。 开皇律删除了魏、晋、南北朝的残酷刑罚,把刑罚定型为笞、杖、徒、流、死五刑。其中笞刑从笞十至笞五十,杖刑从杖六十至杖一百,各分五等;徒刑从一年至三年五等,各以半年相差;流刑从一千里至二千里三等,各以五百里相差;死刑为绞、斩两种。封建五刑制度自

3、此正式确立,并一直为后世历代王朝所沿用。 2区分公罪与私罪。 开皇律规定,犯私罪者,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二年;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一年。犯公罪者,每官当徒多一年;当流者各加一等。 3改“重罪十条” 为“ 十恶”罪。 开皇律在北齐“重罪十条”基础上正式形成了“十恶”制度。 “十恶”是:一曰谋反,二曰谋大逆,三曰谋叛,四曰恶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义,十曰内乱。 4完善“八议”、 “官当”制度。主要表现在使封建贵族官僚享有“ 例减”、 “听赎”和“官当”等特权。 “例减”是指“ 八议”者和七品以上官吏犯罪后,可例减一等;“ 听赎”是指九品以上官吏犯罪,可以铜赎罪;“官当” 是指以官品抵徒刑。其结果是使封建特权系统化和法定化,以维护贵族官僚的封建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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