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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第十八章.ppt

上传人:kpmy5893 文档编号:4530938 上传时间:2019-01-02 格式:PPT 页数:9 大小:52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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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八章 刑罚的执行,刑罚论,第一编 刑法总论,刑罚与其严厉不如缓和,【内容提要】 本章主要论述了刑罚执行的概念、特征及原则,减刑制度,假释制度。 【本章关键术语】 刑罚执行 减刑 假释,第一节 刑罚执行概述,第一编 刑法总论 刑罚论之刑罚执行,一、刑罚执行的概念,概念: 刑罚执行,是指法律规定的刑罚执行机关依法将生效的刑事裁判对犯罪分子所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并解决由此产生的法律问题所进行的各种刑事司法活动。,特征: 其一,执行主体是法律规定的刑罚执行机关。 其二,执行依据是人民法院生效的刑事裁判。 其三,刑罚执行是将刑罚付诸执行的一种刑事司法活动。,目录,二、刑罚执行的原则,第一编 刑法总论

2、 刑罚论之刑罚执行,合法性原则,人道主义原则,教育性原则,目录,个别化原则,第二节 减刑制度,第一编 刑法总论 刑罚论之刑罚执行,一、减刑的概念,概念:对管制犯、拘役犯、有期徒刑犯、无期徒刑犯,如果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法定条件,适当减轻原判刑罚的制度。,(一)对象条件减刑只能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二、减刑的适用条件,(二)实质条件: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目录,三、减刑的程序和减刑后的刑期计算,第一编 刑法总论 刑罚论之刑罚执行,(一)减刑的程序根据刑法第79条的规定,对罪犯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

3、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二)减刑后刑期的计算对于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后的刑期从原判决刑罚执行之日起计算;原判刑期已经执行的部分,应当计算在减刑后的刑期之内。,目录,第三节 假释制度,第一编 刑法总论 刑罚论之刑罚执行,一、假释概述,假释是指对有期徒刑犯、无期徒刑犯,在执行一定刑罚后,因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制度。,二、假释适用的条件,(一)对象条件:只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

4、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释。 (二)执行刑期条件:假释只适用于已经执行了一部分刑罚的罪犯 (三)实质条件:假释只适用于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目录,三、假释的程序、考验和撤销,第一编 刑法总论 刑罚论之刑罚执行,(一)假释的程序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二)对假释犯的考验有期徒刑假释的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目录,四、适用假释的法律后果,第一编 刑法总论 刑罚论之刑罚执行,1.假释考验期满,符合条件的,原判刑罚执行完毕。 2.在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撤销假释,数罪并罚 3.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漏罪的,撤销假释,数罪并罚。 4. 假释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尚不构成新的犯罪,撤销假释,执行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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