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同学们好!欢迎一起学习 刑事诉讼法,我是主讲教师 刘计划 我的联系方式: 13366316172,,本课程的两点说明: 1成绩计算(1)平时成绩:一篇读书笔记(贝卡里亚著论犯罪与刑罚或迈克尔.D.贝勒斯著程序正义向个人的分配)、一篇课程论文(围绕如何避免刑事错案),5000字以内,共30分,期末考试之前一周交。(2)期末闭卷考试: 70 分。 2参考教材(1)刑事诉讼法,陈卫东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2)刑事诉讼法,程荣斌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一章 概述第一节 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第二节 为什么学习刑事诉讼法 第三节 不断进步的中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章
2、 概述第一节 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一、刑事诉讼的概念(一)诉讼的概念诉讼:俗称“打官司”。诉:“告也”,言语斥责,告诉、告发、控告;讼:“争也”,言之于公,争辩是非曲直。所谓诉讼,是由原告起诉后,由法庭、法官解决原告、被告双方争讼的活动。人类解决社会纠纷的手段多种多样,如和解、调解、仲裁以及诉讼。诉讼也就是司法途径,是现代法治社会解决纠纷最后一种手段,具有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司法就是裁决、裁判,定分止争,具有中立性、权威性、确定性、终局性、强制性等特点。 根据实体问题的不同和诉讼形式的差异,诉讼又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三种。,(二)刑事诉讼的概念1.刑事诉讼,在我国,指人民法院、
3、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2.特征(1)刑事诉讼的中心问题是解决被追诉人的刑事责任。(2)是国家的专门活动。 (3)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我国刑事诉讼法3条2款:“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 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第1条规定:“犯罪,非依本法或其它法律所定之诉讼程序,不得追诉、处罚。” (4)必须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3.诉讼阶段 刑事诉讼是一个过程,Procedure。我国刑事诉讼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含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死刑
4、复核程序)、执行程序。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程序。,济南市区发生轿车爆炸事故1死1伤(图),新华网济南2007年7月9日电(记者赵仁伟、王汝堂)9日17时30分左右,济南市市区建设路发生一起轿车爆炸事故,目前已确认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记者18时30分左右在现场看到,有两辆轿车的残骸堆在一起,其中发生爆炸的轿车已经成为一堆废铁,另一辆车烧得只剩下车架。济南市公安局负责人正在现场指挥事故处理工作。据了解,发生爆炸的车辆是一辆私家车,女性车主已确认死亡,另一辆车是出租车,司机受伤。据围观群众分析,有可能是轿车发生爆炸后撞上了出租车,另一种说法是两车相撞后发生爆炸。济南市公安局表示,事故具体原
5、因有待进一步调查。,济南人大主任段义和包养情妇并涉嫌爆炸杀人,中新社济南2007年7月16日电 (记者 胡洪林) 中共山东省委近日作出决定,对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和行政纪律的山东省济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书记段义和开除党籍和公职。据了解,段义和长期包养情妇,给其情妇大量钱物,为其情妇谋取利益,并有涉嫌爆炸杀人严重犯罪问题。今年7月9日17时34分,在济南市建设路中段,一辆私家车爆炸起火,驾车人被当场炸死。公安机关在破获了此案后初步查明,31岁的死者柳某是济南市某政府机关干部,与段义和长期保持密切关系。今天上午,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罢免段义和的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职
6、务。此前,段义和的济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职务相应撤销。目前,段义和涉嫌犯罪的问题已被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现年61岁的段义和,山东省齐河县人。2001年2月当选济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资料图片:济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段义和在北京出席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时在山东代表团会上发言。 图片来源:人民网,济南原人大主任段义和爆炸杀人被执行死刑 http:/ 2007年09月05日14:03,大众网9月5日讯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济南“79”爆炸案主犯段义和、陈志9月5日在山东济南被执行死刑。2007年8月6日,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淄博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段义和、陈志、陈常兵犯故意杀人
7、罪、段义和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并于同年8月9日作出一审刑事判决,认定段义和犯爆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认定陈志犯爆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认定陈常兵犯爆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扣押在案的段义和受贿所得的赃款、赃物和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予以追缴;陈常兵用于作案的车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一审宣判后,三被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23日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作出刑事裁定,驳回段义和、陈志的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
8、核准。驳回陈常兵的上诉,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复核认为,被告人段义和、陈志在城市交通要道、人员流动高峰期,采用爆炸方法杀害他人,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两辆轿车损毁,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爆炸罪。二被告人的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当判处死刑。被告人段义和利用职务之便及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索取和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69万余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巨大,应依法严惩。被告人段义和被扣押的财产中,有价值人民币133万余元的财物,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其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亦应依法惩
9、处,并与所犯爆炸罪、受贿罪数罪并罚。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核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以爆炸罪,判处段义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爆炸罪判处陈志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佘祥林冤案,1966年3月出生的佘祥林居住在京山县雁门口镇何场村九组。1994年1月20日,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失踪后,其亲属怀疑张在玉被佘祥林杀害。同年4月11日,雁门口镇吕冲村一水塘发现一具女尸,经张的亲属辨认死者与张在玉特征相符,公安机关
10、立案侦查。1994年10月,原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佘祥林死刑。1995年1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 此后,案件又经过了补充侦查、起诉、退回补充侦查等一系列曲折环节。直到1996年12月,由于行政区划变更(京山县由荆州市划归荆门市管辖),京山县政法委将此案报请荆门市政法委协调。1997年10月,荆门市政法委召开了由荆门市法院和检察院、京山县政法委和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协调会议。会议决定:此案由京山县检察院向京山县法院提起公诉;因为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的问题中至今有3个无法查清,对佘祥林判处有期徒刑。,1998年6月,京山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
11、佘有期徒刑15年,同年9月,荆门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3月28日,被“杀害”的妻子张在玉突然归来,当地一片哗然。为慎重起见,公安机关通过DNA鉴定,证实了她的身份。 据张在玉陈述,她与佘祥林经常发生争吵打闹,后来索性离家出走,乞讨流浪至山东枣庄与一男子结婚,生下一子。令她怎么也没有想到的是,佘祥林竟为此蹲了11年的冤狱。 3月30日,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紧急撤销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要求京山县法院重审此案。为避免佘继续服刑,先采取 变更强制措施的办法。 4月1日,39岁的佘祥林走出监狱。 4月13日,佘祥林“杀妻”案在京山县人民法院开庭重新审理,法庭当庭宣判佘祥林无罪释放。,湖北杀妻冤
12、案事主佘祥林获赔偿近46万元 佘祥林及其代理律师与当地政府部门签订协议: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支付佘祥林256994.47元赔偿金,当地政府支付佘祥林家庭生活困难补助金20万元。 昨日,京山县雁门口镇政府会议室,佘祥林签完协议后哽咽地说:“我终于盼到这一天了!” 记者在两份协议上看到:由赔偿义务机关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支付赔偿佘祥林限制人身自由金255894.47元(4009天63.83元/天);由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支付佘祥林家支付的无名女尸安葬费1100元。同时,当地雁门口镇政府决定,一次性给予佘祥林家庭生活困难补助20万元(含建房费)。 佘祥林对赔偿表示满意。但他同时告诉记者,自己还没有得到伤残
13、补偿。因自己入狱导致母亲含冤逝世也没有得到赔偿,遭受非法关押的哥哥佘锁林、开具“良心证明”导致被非法关押的聂麦清等人也没有得到任何赔偿。他将为这些亲人和受害者继续索赔。 谈到自己的将来,佘祥林称,先要治病从看守所出来后眼睛出现眼底神经性萎缩、双腿有严重风湿病。 目前,佘祥林并没把赔偿的事告诉女儿。他解释说女儿还小,不希望她为了这个事情操心,“读书最要紧”。,(三)刑事诉讼概念新解中国的诉讼理念与国际的差距。在美国,刑事案件一般表述为“United States v Ash ”、“New York v Belton”,在英国,刑事案件多被表述为“王国政府诉案”。在我国,刑事案件一般表述为“张某杀
14、人案”、“李某抢劫案”。有什么差异?,英美国家的表述方式无疑把被指控者视为与政府诉讼地位平等的一方当事人。我国的表述方式全然看不出诉讼的双方当事人,似乎只有嫌疑人、被告人这一“中心人物”。在传统诉讼观念下,被指控者被视为全民的公敌,专政机关联手对付的对象,只是查明案情的一个工具、一种手段而已,为了查清案件真相,必须配合办案机关而不能保持沉默,否则,就是不老实,就是顽抗、抵赖。其实,刑事诉讼之为诉讼,就应当是对抗式的:证明被指控者有罪的责任由控方承担;被指控者享有辩护权,享有意志不受强制的基本防御权,任何人都没有权力强迫其自认有罪。 “刑事诉讼是社会对犯罪的一种本质上具有司法裁判性质的反应,由秩
15、序受到犯罪扰乱的社会(检察机关)针对犯罪行为人提起,目的是要求法院对犯罪人宣告法律规定的刑罚。”,(四)刑事诉讼模式的类型1弹劾主义是指审判程序必须依据原告的起诉才能开始,追诉一方和被追诉一方处在平等的立场上进行攻击、防御活动,由中立、公平的第三者(法院)判断其主张是否正确。这种诉讼实行于奴隶制社会时期。主要特点包括:实行私诉,奉行“不告不理”原则,即“没有告诉人也就没有法官”;原告与被告法律地位平等,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承担同等的诉讼义务;法官处于消极仲裁者的地位,居中消极裁判,并不主动收集证据,诉讼主要是取决于当事人双方举证于辩论;法庭审理采言词辩论和审判公开原则;等等。,在弹劾式程序中,
16、实行私诉主义,追诉者和被追诉者都是私人(私人追诉主义、公众追诉主义)。 是否提起诉讼完全取决于受害人等私人,从而将追诉权完全委诸于被害人等私人。这也正是这种诉讼形式的最大缺陷。 因为在这种私诉的方式下,由于被害人等私人在诉讼能力方面欠缺力量,缺乏举证能力,还容易受个人感情的左右,甚至因惧怕而不敢起诉,从而导致犯罪行为不能被完全追究,社会秩序无法得到全面有效的维护。而社会必须形成秩序与公平,侵害者必须承担责任。 因此,弹劾式不符合社会发展的趋势,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纠问式所谓纠问主义,“是指由宣告刑罚的国家机构即法院自行侦查犯罪、行使刑罚权的方式。该种方式下,除侦查、审判外,不需有专门的追
17、诉机构”。 进入封建社会后,随着集权制国家的兴起,面对“大量刑事行为不受惩罚这一事实,促使国家权力恍然省悟到追究犯罪不应仅要受害人参与,国家本身也有责任参与”。国家开始主动追究犯罪,刑事诉讼日益成为统治阶级为维护统治秩序而自觉运用的统治工具。 为了强化对犯罪行为的追究,法官代替被害人承担起控诉职能,从而控审两种职能集中在法官一身,由其一体行使。于是,纠问式程序形成了。,纠问式主要特点包括: 1、对犯罪的追究不再取决于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的控告,而是由法院的专职调查官负责调查和追诉。 2、被告人为诉讼客体,不具有诉讼主体地位。 3、侦查和审判都秘密进行,实行间接的书面审理方式。 4、实行法定证据制度
18、。,混合式资产阶级革命之后建立的刑事诉讼模式为混合式。“法国大革命之后,拷问被禁止,并在吸收弹劾主义诉讼构造的基础上,采取了国家追诉主义方式,但其性质上,仍是属于职权主义的。在英美法系国家,弹劾主义、当事人进行主义的诉讼构造得到了发展。”1“现代的刑事程序吸取了纠问程序中国家、官方对犯罪追诉的原则(职权原则),同时保留了中世纪的无告诉即无法官原则(自诉原则),并将这两者与国家公诉原则相联结,产生了公诉人的职位:检察官。”2 1 日土本武司著:日本刑事诉讼法要义,董璠舆、宋英辉译,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7年版,第1011页。 2 参见德拉德布鲁赫著:法学导论,米健、朱林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
19、997年版,第122页。,主要特点: 1、在诉讼结构上,起诉职能与审判职能分开,控诉、辩护、审判三足鼎立,构建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实行不告不理。 2、实行审判独立,法官独立行使刑事司法权。 3、实行无罪推定原则,被告人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 4、实行公开审判,肯定言词原则和直接原则。 5、实行证据裁判原则和自由心证制度。,土本武司教授指出,现代刑事诉讼实行公诉主义,即将担当侦查、追诉的国家机关和进行审判的国家机关分别独立(国家追诉主义),根据前者的动议进行刑事诉讼的方式。该方式在侦查、追诉机关同属国家机关这一点上,类似于纠问主义;而在根据追诉者与被追诉者基于对等立场进行攻击、防御作出判断这一点上
20、,则类似于弹劾主义。1 拉德布鲁赫教授:“在刑事程序发展过程中,曾有两个因素起着作用:针对犯罪分子而增强的保护国家的要求,导致中世纪刑事程序向纠问主义程序转化;针对国家而增加的保护无辜人的要求,促使纠问主义程序大约从1848年开始向现代刑事程序的转变。” 1 日土本武司著:日本刑事诉讼法要义,董璠舆、宋英辉译,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7年版,第1011页。 德拉德布鲁赫著:法学导论,米健、朱林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121页。,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性质及渊源 (一)概念1.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调整的对象是法院在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
21、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活动。3.内容是指刑事诉讼的任务、基本原则与制度,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和相互关系,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以及进行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等。,(二)刑事诉讼法的性质1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公法、限权法。程序法七个人分粥的故事。美国、香港、大陆三地警方抓兔子的寓言。公法在近现代经过了两个变化,一是“从无限地授予权力到合理地限制权力”;二是“从结果到过程”。限权法,2刑事诉讼法是人权法。刑事诉讼法被称为小宪法、应用宪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大宪章。在许多国家,将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写进宪法。米兰达规则(Miranda
22、 RuLes) You have a right to remain silence;Anything you say may be used against you;You have the right to have an attorney present;You have the right to court-appointed counsel,if you are indigent.2004年宪法修改,“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需要刑事诉讼程序的保障。,(三)刑事诉讼法的渊源是指刑事诉讼法的表现形式,是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存在形式或载体。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法律渊源有: 1宪法。 我国
23、宪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2刑事诉讼法典。 指1979年7月1日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1996年3月17日八届人大四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这是我国主要的刑事诉讼法渊源。 3有关法律。 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中有关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其中,比较重要的有刑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国家赔偿法、监狱法、律师法等。,4有关法律解释。1998年1月19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
24、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629)、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118)、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420) 。 5有关行政法规、规定。 如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等。 6有关国际公约。我国目前加入的与刑事诉讼有关的国际公约有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和处罚公约、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以及我国政府已签署尚待批准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当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317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有关于刑事诉讼程序具体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第二节 为什么学习刑事诉讼法一、
25、刑事诉讼法的功能刑事诉讼的目的是惩罚犯罪,而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功能是保障人权。清末修律大臣沈家本在奏折中说道,“查诸律中,刑事诉讼律尤为切要。西人有言:刑律不善不足以害良民,刑事诉讼律不备,即良民亦罹其害。”美国联邦前最高法院大法官威廉道格拉斯说:“权利法案的大多数规定都是程序性条款,这一事实绝不是无意义的。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日本刑事诉讼法第1条:“本法以在刑事案件上,于维护公共福利和保障个人基本人权的同时,明确案件的事实真相,正当而迅速地适用刑罚法令为目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条“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
26、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此处,“保护人民”要改为“保障人权”。,二、程序正义的意义及要素 (一)程序正义的意义 1、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基本保障 2、程序公正能够防止司法人员司法不公 3、程序公正可以化解矛盾,减少、免除对实体不公的不满情绪 4、程序公正是法治社会的根基,(二)程序正义的要素 1参与 (1)在场。 (2)提出自己的观点和证据。 (3)反驳不利于自己的主张、观点、证据。 (4)所有的参与者,要对裁判的结论要有积极的影响。 表现方式有二:第一,如果能采纳要采纳观点、证据和主张。 第二,不采纳一方的证据、主张和观点,要回应。,2中立 任何人不能担任自己案件的法官,司法的
27、中立性。 四个要素: (1)法官与案件、案件的当事人没有任何利益牵连。 (2)审判者无偏见原则,不能对案件当事人产生偏见或者偏袒。 (3)审判者不能对案件产生先入为主的预断。 预断来自于对一个案件事先产生的认识,新闻媒体的报道、社会舆论的关注,或者自己已经处理过一个个案件。 (4)表面的或者外观的中立。,3对等 对等性是程序正义的一个最关键的标准。 它有三个要素。 (1)必须有对等的机会,才有公平的对抗。 (2)有对抗的能力。 天平倒向弱者,是在对等性上的最大的一个公平性。平等武装。 (3)要有平等的对抗效果。,4司法理性 四个要素: (1)必须有冷静的从容不迫的审判环境。 (2)司法判决的基
28、础应当来自于法庭之上,来自双方提出质证、辩论过的证据、观点、主张中。 (3)要有一个冷静的、从容的评议的机会。 (4)判决要说理。,5、及时性原则。及时性原则是两个极端的中间状态。第一个极端是极端地拖延,英国谚语迟来的正义是非正义。迟来的正义为什么是非正义? 原因有二:第一,一个判决过于迟延的产生,必然导致利害各方长期处于利益不确定待判定的状态,第二,使有关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受到第二次伤害。 第二个极端是极端地快。严打,从重从快。导致:第一,参与不充分。辩护权被剥夺,有关程序压缩,参与不充分;第二,司法官不中立,最快的审判是先有结论再开庭审理。结论一旦产生程序就走得快。因为它成为了形式,扯成了
29、外壳。,6终结性终结性的要求有二: 第一,任何一个司法审判,都要有个终结的结论,而不能不产生结论。 第二,任何程序的结论一旦产生不能轻易推倒重来,轻易发动再审是对程序终结性的否定,也是对程序公平的否定。,三、转变诉讼观念(一)改变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树立实体与程序并重思想。程序先于实体。程序正义无法满足大众对实质正义的渴盼进而让人怀疑司法是否真能保证正义的实现。中国相当多普通人所持的正义观与可供对照的西方现代法治标准存在较大差异。,2改变重打击轻保护的观念,树立打击与保护并重思想。惩罚犯罪必须依法进行,在保障当事人人格尊严、基本人权前提下进行。贝卡里亚:“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
30、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保护的公共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第三节 不断进步的我国刑事诉讼法一、刑事诉讼法的制定与初次修改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大次会议制定、通过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80年开始实施。10多年的社会发展变化,原来法律的粗疏等等。1996年3月17日,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重大的修改。修改的内容包括:(1)增加刑事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2)提前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3)审判方式的改革;(4)增加简易程序,等等。,二、刑事诉讼法的再次修改的背景近十几年,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民主法治的进程也比较快。在此过程中
31、,刑事诉讼法的发展,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2003年正式启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程序,由于种种原因,十届全国人大未能完成修改工作。时至今日,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准备工作并没有停止,而是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之中,仍处于研究、讨论、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有些问题还需要请示、汇报,如何修改,尚没有定论。遗憾的是,修正草案仍然对外保密。十一届全国人大任期内应能完成修订工作。,(一)是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提出了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三大文明,提出了小康社会的目标,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科学发展观。 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必然要求在上层建筑中体现出来。要求增强司法
32、的公信力,实现公平正义,满足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 这就要求在保持社会稳定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为此,诉讼制度要进行调整。 中央提出了司法体制、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对诉讼制度的改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十年来,司法实践进步了许多,为这次修改提供了很好的基础。 我们有条件、有可能,在经济、社会比较稳定的情况下,把诉讼制度进一步推进。,(二)我国签署加入了国际公约的必然要求。近年来,我国签署或加入了一系列国际公约。如反腐败公约,反恐公约,人权公约,特别是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两权公约)。 中国的法律与国际公约差距。与两权公约之间存在差距的主要有以下问题:不得被迫自证其罪的权利问题;司法
33、审查问题;未决羁押问题;无罪推定等。 在对待国际公约问题上,存在“国情论”与“国标论”的争论。 应该理性地处理这一问题,要关注国际化的趋势。 条约必须信守,我刑事诉讼法必须进行相应修改。国内法和国际公约大部分是吻合的,也有不符合之处。,(三)近几年发生的冤错案件,使得刑事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得以暴露,引起全社会的关注,也引起最高层的震惊。 办案既然是人的主观认识,就可能发生错误。一年中错案可能是极少数,但国家司法制度的公信力难以承受。 这十几年,总结了经验,也有教训。 应当从法律制度上最大限度地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现在人员大流动,基层的办案压力和负担加大,容易发生冤假错案。,错案1:1998年
34、4月,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民警杜培武因被怀疑杀害两名警察而受到昆明市公安局侦查人员的刑讯逼供,被迫编造了所谓的杀人事实。昆明市检察院办案人员对杜培武的申诉没有予以充分的重视,便将其批捕、起诉。1999年2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杜培武死刑。同年10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因抓获真凶,杜培武才被无罪释放。,错案22006年1月18日,湖南省高级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滕兴善故意杀人案做出再审判决,滕兴善被宣告无罪。这时滕兴善已经被枪决了17年。滕兴善被枪决是因为“杀人碎尸”,而当年警方认定被他杀害的“死者”,却仍然生存在世!在拘留所里,滕兴善始终不承认自己杀了人。但几
35、个月后,他终于“认罪”了。那天他一瘸一拐地回监,摸着自己伤痕累累的手脚,对同室的陈功良说:“他们这样整我,轮流审问,连打带骂,不让睡觉,谁能受得了呀?我顶不住了,只好承认自己杀了人。”说完仰天大哭。陈功良宽慰他:“你别着急,政府不会冤枉好人的。”滕兴善号啕不止:“你犯的是赌博,关几天就可以出去,而我这个罪是要掉脑壳的!我还有老婆孩子啊!”?乖乖“认罪”后,警方带着他去“指认现场”。滕只好把警察带到家里,他想顺便可以看看妻儿。看到妻子和孩子,滕兴善强作笑脸对他们说:“我没有杀人!政府不会冤枉我的。”警察给他照了相,随后要他交出杀人的凶器,滕兴善在弟弟家指认了一把斧头。 1989年1月28日,滕兴
36、善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四)1996年修改遗留了不少问题,需要进一步改革与完善。1996年修改总体而言取得了不少进步,如将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将审判方式由审问式改革为抗辩式等等。 也留下了不少问题,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的实现以及当事人权利的行使。包括两种情形: 一是受当时条件的限制,因不同部门互不相让,迫不得已作出一些折衷选择。这些问题在96年修改当时就预见到了,只是因为种种原因,不得不退而求其次。如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位。 二是当时没有意识到,因经验不足导致产生的问题。如律师阅卷权问题。,(五)我国司法体制存在不少问题,已成为诉讼程序改革的障碍,要对诉讼程序进行改革,就必须对
37、司法体制进行改革。侦查游离于控诉之外,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的工作脱节。 法官不能介入审前阶段,导致侦查与起诉权的行使缺乏法律控制。 被追诉方与侦控机关发生争议时缺少程序性裁判。,(六)刑事诉讼法条文过少,规定过于原则、抽象,既缺乏可操作性,也导致权力的滥用。我国刑事诉讼法有两大特点:一是法条绝对数量很少;二是远远少于刑法。 法国刑事诉讼法典803条,刑法典655条,多148条。 德国刑事诉讼法典477条,刑法典358条,多119条。 日本刑事诉讼法典506条,刑法典369条,多196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 499条,刑法典350条,多149条。 意大利刑事诉讼法746条 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47
38、3条, 我国刑事诉讼法只有225个条文,刑法有452条。 我国高法、高检、公安部三家的法律解释总计1190条(355+468+367),存在各自扩张权力、相互冲突等许多问题。,三、刑事诉讼法修改应当坚持的原则、指导思想 (一)坚持党性原则,落实中央司法改革的要求。要在宪法框架内进行,不能改变宪法体制。 落实宪法规定。1999年修宪,“依法治国”。2004年修宪,“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犯罪嫌疑人的许多权利都是宪法权利。 探索有利于我们和谐发展的民主法治之路。,(二)坚持党和国家的刑事政策,在程序上体现公平正义。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该严的严,该宽的当宽,有利于缓和矛盾的制度设计。 我们党执政不
39、是一年、两年,已经执政了几十年,还要长期执政,就要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的对立面,实现社会持续长期的发展。 要根据中央司法体制工作机制的要求,对不适应的方面进行改革。 程序体现正义,保证每个人诉讼权利的实现。,(三)坚持从国家实际情况出发,实事求是。实事求是,从现有条件出发,符合社会发展的方向和诉讼规律。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容易遭受批评,应当量力而行,尽力而为,最大限度地实现目标。 改革的速度要和发展的速度、承受的程度协调起来。要区分轻重缓急、循序渐进。 社会还在快速发展,认识也在深化。通过一次修改解决所有问题是不现实的。 迫切的、社会关注的、具备条件的,先改;困难的,可以观察研究。,(四)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结合原则学者提出的意见一般理想化。 法、检、公的意见易陷于部门主义:扩张自己的权力时都觉得不够,适当增加其他机关权力时总觉得过头。 要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结合原则。 程序设计需要科学合理。公正是第一位的。效率与公正相比是次级的价值。 权力需要制约。部门之间彼此制约,才能保障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