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所得税政策及筹划,主讲人:吴丽光事务所Tel:,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994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2号发布 根据2005年12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1600元) 根据2008年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2000元),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改变化内容,一、第十条修改为:“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2、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新增)” 二、第十八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说的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2000元。” 三、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20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数额的费用。” 四、第二十八条第四项修改为:“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五、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三款
3、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2800元。” 六、第四十条修改为:“税法第九条第二款所说的特定行业,是指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 七、删除第四十八条。,为什么要规定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专家认为,我国目前个人取得所得形式不断变化,一些内容很难在税法上一一列举,为了适应新形势的要求,特增加此条规定作为兜底性的条款。比如,用发放实物和有价证券来规避个税一直是某些单位惯用的手段。新实施条例再次明确了纳税人取得的实物所得和有价证券应该缴个税。单位发放的实物,如大到住房、电脑、汽车,小到月饼、饮料等,实际上,这些实物也
4、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也是需要按其价格缴纳个税的。另外,个人参加单位组织的免费旅游及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时,从其雇主处取得的折扣或补贴以及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等,也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个税。把“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纳入个人所得形式,我国在现行政策中就已经有了体现,如2007年2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l3号)规定:除根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有关规定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间的低价售房,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
5、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新实施条例明确将“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纳入个人所得形式,法律级次得到提升,这有利于税务机关对形式各样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防止实际税收征管上的漏洞,这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和前瞻性。,纳税义务人的判定,两个标准:住所:有住所或无住所居住满一年居住时间:在境内居住满一年(不含临时离境),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是指个人
6、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一)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二)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一项特许权的一次许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四)财产租赁所得,以一
7、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六)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自行申报情况,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免纳个人所得税项目,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
8、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个税政策中要注意的一些问题,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政策衔接
9、问题的理解,新实施条例与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保持一致性,明确了将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于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特别要注意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20号)对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政策衔接问题作出具体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是指从2008年3月1日(含)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每月2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里强调的是纳税人“实际取得”工资、薪金的时间,而不是纳税人取得的工资、薪金的归属期间,这与当前我国各单位每月工资、薪
10、金发放时间的多样性和灵活性有关,也符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的原则。2月份的工资、薪金延迟到3月份发放,可以适用每月2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哪些项目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范围和应从应税收入中扣除?,(1)独生子女补贴; (2)托儿补助费; (3)按国家规定发放的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零星误餐补助仅限个人因公去市区偏远处工作,确需在外就餐且经单位领导批准,按实际误餐次数和规定标准填报申领的误餐补助费); (4)冬季取暖补贴; (5)夏季防暑降温费。 (6)按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标准缴纳的社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
11、-03-07 发文字号: 财税20088号,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上述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房屋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1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规定精神,个人通过拍卖市场取得的房屋拍卖收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房屋原值应按照纳税人提供的合法、完整、准确的凭
12、证予以扣除;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统一按转让收入全额的3%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12万未按期申报有何后果,一方面,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如果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即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另一方面,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因此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负责人
13、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18号,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薪、绩效薪金和任期奖励构成,其中基薪和绩效薪金的60%在当年度发放,绩效薪金的40%和任期奖励于任期结束后发放,关于雇员取得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问题,参照国税函20071030号 雇员以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形式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因一次收入较多,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雇员以非上市股票期权形式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雇员
14、的实际购买日确定,其所得额为其从公司取得非上市股票的实际购买价低于购买日该股票价值的差额。由于非上市公司股票没有可参考的市场价格,为便于操作,除存在实际或约定的交易价格,或存在与该非上市股票具有可比性的相同或类似股票的实际交易价格情形外,购买日股票价值可按公司上一年度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会计报告中每股净资产数额来确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个人支付不竞争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7102号,不竞争款项是指资产购买方企业与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之间在资产购买交易中,通过签订保密和不竞争协议等方式,约定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在交易完成后一定期限内,承诺不从事有市场竞争的相关业
15、务,并负有相关技术资料的保密义务,资产购买方企业则在约定期限内,按一定方式向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所支付的款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一项有关规定,鉴于资产购买方企业向个人支付的不竞争款项,属于个人因偶然因素取得的一次性所得,为此,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取得的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项“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资产购买方企业在向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支付不竞争款项时代扣代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34号发文日期: 2007-02-27,一、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
16、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应金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偶然所得”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税务机关或其指定的有奖发票兑奖机构,是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02-08 发文字号: 财税200713号,一、根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间,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职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价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价格或市场价格而取得的差
17、价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情形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是指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对职工取得的上述应税所得,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未征税款不再追征,已征税款不予退还。,跨年度取得租赁收入怎样申报个
18、税?,问:对于跨年度取得财产租赁所得是否全部自行申报个人所得收入?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61200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纳税人一次取得跨年度财产租赁所得的,全部视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企业为员工支付的保险如何缴纳个税(三个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发放补充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615号)规定,对单位用工效挂钩结余工资等,以现
19、金形式发放给在职职工及离退休人员,作为补充养老金的,对在职职工取得的该笔所得,应全额计入发放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收入,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对离退休职工取得的该笔所得,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收入,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094号)规定,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 从上述三个文件可以看出,除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外,单
20、位为职工购买的其他保险费用,一律要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单位给员工配发制服是否需要扣缴个税?,根据税法规定,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无论表现为实物还是有价证券,都应该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并由发放实物的公司代扣代缴。 配发给公司普通员工的制服,员工只拥有制服的使用权,离职前必须归还;而配发给经理及以上级别员工的制服,员工离职后不需要归还。前一种情况,公司只是提供了制服给员工使用,因此不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而后一种情况属于一种实物奖励。按税法规定,该公司必须就发放的工作制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担任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无住所个人计算个人所得税适用公式的批复 国税函200794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738号本通知自5月1日起执行。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书画作品、古玩等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54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6866号 即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5号 即应按照
22、“其他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违约金的房地产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筹划篇,不同应税项目的筹划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9条,纳税人兼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征税范围中两项或两项以上所得的,按项分别计算纳税;纳税人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将可以分开的各项所得应尽量分开计算,以便各部分收入适用较低税率,从而达到总体税负降低的目的。,捐款献爱心如何筹划个税,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难的地区、贫困地区捐赠的,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捐赠额,可以冲抵其应纳税所得额。社会团体包括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
23、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青年自愿者协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中国之友研究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光华科技基金会、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中国癌症研究基金会、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假定王先生2008年1月份取得劳务报酬收入64000元,假设他不对外捐赠,其应纳税所得额=64000(1-20%)=51200元则王先生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64000(1-20%)40%-7000=13480元;如果王先生通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对外捐赠1201元,由于其捐赠支出允许税前全额扣除,其应纳
24、税所得额=64000(1-20%)-1201=49999元,则王先生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64000(1-20%)-120130%-2000=12999.7元,比筹划前节税480.3(13480-12999.7)元 。筹划方法:对单一所得可根据捐赠限额的多少,分次安排捐赠数额。,用哪笔收入来捐赠能节税,例:假设王某2006年1月取得各项收入22000元,其中工资、薪金所得8000元,特许权使用费所得10000元,稿酬所得4000元,他准备向希望工程捐赠4500元。 如果4500元全部用特许权使用费捐赠,则其纳税情况如下:特许权使用费应纳所得税税额(100001000020%)(130%)20%1
25、120(元);工资薪金应纳所得税额(80001600)20%375905(元);稿酬应纳所得税额(4000800)20%(130%)448(元),合计应纳税额1120+905+4482473(元)。同样,如果4500元全部用工资薪金捐赠,则只能享受1920元的税前扣除,合计应纳税额2569元;如果4500元全部用稿酬捐赠,则只能享受960元的税前扣除,合计应纳税额2818.6元。 如果进行筹划,根据各项应税所得的扣除限额分别从三项所得中拿出相应额数进行捐赠。根据税法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扣除限额(100001000020%)30%2400(元),特许权所得应纳税额(100001000020%2
26、400)20%1120(元);工资薪金所得扣除限额(80001600)30%1920(元),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800016001920)20%375521(元);稿酬所得扣除限额(4000800)30%960(元),稿酬所得应纳税额(4000800180)20%(130%)422.8(元)(扣除额180=450024001920),合计应纳税额1120+521+422.82063.8(元),分别比全部用特许权使用费捐赠、工资薪金捐赠、稿酬捐赠少纳税409.2元、505.2元、754.8元。 注意:捐赠的扣除时点在当期,不能递延。,个人捐赠可税前全额扣除项目说明,从2000年7月18日财政部
27、、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1号),到2004年10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向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72号)止,在2005年12月30日(前),有下列16项捐赠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应纳税所得额:,(一)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含新建)的捐赠;(二)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含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三)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四)通过中国境内非
28、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五)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六)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的捐赠;(七)向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的捐赠;(八)向中华慈善总会的捐赠;(九)向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的捐赠;(十)向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十一)通过宋庆龄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十二)通过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十三)通过中国扶贫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十四)通过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十五)通过中国福利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十六)通过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0年上海
29、世博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0号)规定,从2005年12月31日起,对个人捐赠、赞助给上海世博局的资金、物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8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7号)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对个人通过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
30、育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及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住房转让的个人所得税筹划,筹划第一招:利用时间差异,及时换购新住房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的规定,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再视其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关系,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
31、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筹划第二招:尽可能扣除合理费用 按国税发2005156号文件规定,个人转让住房缴纳个人所得税按“转让收入一房屋原值一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的20%征收。为此,在确认转让收入和房屋原值基础上要注意两方面的问题:一是纳税人在转让住房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金可扣除;二是从2006年8月1日起,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可扣除。,筹划时务必注意,有关合理费用的扣除是有严格限定条件的。一是住房装修费用扣除须经审核且限定比例。国税发2006108号文规定,纳税人所提供实际支
32、付装修费用发票必须是税务统一发票,并且发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与转让房屋产权人要一致,经税务机关审核,其转让的住房在转让前实际发生的装修费用,才可在以下规定比例内扣除:即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 10%.同时,纳税人原购房为装修房,即合同注明房价款中含有装修费(铺装了地板,装配了洁具、厨具等)的,不得再重复扣除装修费用。二是按揭利息扣除须提供有效证明。纳税人出售以按揭贷款方式购置的住房的,其向贷款银行实际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需要凭贷款银行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三是扣除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要属实。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实际支付
33、的手续费、公证费等,要凭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筹划第三招:适时选择核定征税特殊政策规定 国税发2006108号文件规定,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或者省级地方税务局授权的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例1:李先生近日以40万元的价格将一套100平方米的旧房出售,该套住房购进时间
34、为2003年,购进时原价为20万元,按规定应缴纳纳税保证金:(40-20)20%=4(万元)。李先生有三种购房方案:一是出售住房后1年内重新购房,所购房金额仍是40万元或超出,二是1年内重新购房,所购房金额假设为35万元,三是出售住房后1年内未重新购房。 方案一:根据税法规定,出售住房后1年内重新购房,所购房金额仍是40万元或超出,李先生就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所缴4万元的纳税保证金全额退还。 方案二:1年内重新购房,所购房金额为35万元。则李先生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额=35404=3.5(万元),缴纳个人所得税=4-3.5=0.5(万元)。 方案三:出售住房后1年内未重新购房,按规定所缴纳的4万
35、元纳税保证金,将全部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比较上述三种方案,不同的换购方式却产生了三种完全不同的节税效果,三者之间相差可达4万元之多。,要节税先分配股利,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如果在个人转让股权前,能够尽可能让企业多分配现金股利,那么,就能大幅度降低个人所得税总负担。 案例 2007年6月1日,大林公司将其持有的三叶公司60%的股权转让给兴发公司,取得收入600万元,该项股权的计税成本为350万元。股权转让时,三叶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为1000万元,其中,税后留存收益700万元。大林公司和三叶公司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均为3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股权投
36、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企业在一般的股权买卖(不包括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中,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大林公司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缴企业所得税为:(600-350)*33%=82.5万元,大林公司在转让该股权之前,可以要求三叶公司进行一次利润分配。相关文件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
37、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为了不影响三叶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三叶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可只做应付股利处理,暂不实际支付现金股利,大林公司作应收股利处理。 假设三叶公司在2007年3月分配股利500万元,那么,大林公司应记应收股利和投资收益300万元(500?0%),因为大林公司与三叶公司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均为33%,所以该投资收益不需要补税。当大林公司转让该股权投资时,三叶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变为500万元(1000-500),因此股权转让价可确定为300万元。另外,大林公司再将应收股利300万元转让给兴发公司。 筹划后,大林公司
38、总收益仍为600万元(300300),但其中300万元由转让收益转化为持有收益。 筹划后,大林公司对该项股权的转让所得为:300-350=-50万元,因此可节约企业所得税82.5万元。,案例2008年2月,李某将其持有的某公司股权转让给孙某,取得收入200万元,该股权的计税成本为100万元,假设转让股权不涉及其他税费。2008年3月,公司分配现金股利,孙某取得股利收入10万元。 1、李某应缴纳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为:(200100)*20%=20(万元) 2、孙某应缴纳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为:10*20%=2(万元) 筹划方案 股权的价值一般是由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和企业资产的潜在增值(或
39、减值),以及企业的未来盈利能力所决定。企业分配现金股利,会减少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从而减少股权的价值。李某可以将转让股权的时间推迟到公司分配现金股利之后(即现金股利归李某所有),然后将股权以19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孙某。按此方案实施后的个人所得税负担为: 1、李某应缴纳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为:10 * 20%=2(万元) 2、李某应缴纳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190100) * 20%=18(万元) 3、孙某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筹划后,在李某总收入不变的情况下,个人所得税总负担减少了2万元(20+2)(18+2).,工资均量发放的筹划,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采用的是九级超额
40、累进税率,随着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加,其适用的税率也随之攀升,因此某个时期的收入越多,其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税收比重就越大。如果某个纳税义务人的工资、薪金类收入极不平均,相对于工资、薪金收入非常平均的纳税义务人而言,其缴纳税收的比重就大得多。这个时候,对工资、薪金的筹划就可以采用平均分摊的方法。 一般来说,这种分摊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奖金的分摊筹划。 (2)工资的分摊筹划。有些单位的工资发放是根据其经营绩效进行的,因而在某些经营变化较大的企业里,职工的工资发放会不均匀。这时如果职工和单位进行一定的协调,将工资的发放相对平均化,则问题就可以解决了。 (3)利用其他政策的筹划。1)特殊行业的纳
41、税政策。为了照顾某些受季节或产量等方面因素影响的特定行业,如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财政部规定的其他行业,对于其职工工资收入波动幅度较大的情况,给予特殊的政策。对于这些特定行业的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征收。属于该行业的职工就可以利用这项政策使收入平均化,相应减少应缴税额。 2)实行年薪制的纳税政策。对于实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这种企业的职工不要忘了利用该项政策。,个税起征点提高 教你巧妙节税,1、避免进入高档税率区 比如:某企业高管张先生年薪36万元,企业采用以下三种方式发放
42、收入,每种发放方式的纳税额度都不一样。 第一种发放方式:按月平均发放,每月发三万元。张先生全年的应缴个税67500元,全年税后收入为292500元。 第二种发放方式:1至11月每月发1万元,剩余25万元12月发放。张先生1至11月的应缴个税13475元,12月应缴个税96225元,全年税后收入为250300元。 第三种发放方式:1至12月每月发1万元,剩余24万元作为年终奖发放。张先生1至12月应缴个税14700元,年终奖应缴个人所得税47625元,全年税后收入为297675元。 显而易见,第三种发放方式最节税,因为它成功避免了部分应税所得进入高档税率区,全部所得都是适用20%的税率。,2、分
43、解劳务报酬 比如:刘先生受托为某大学研究生作专题讲学,讲学酬金为6.5万元,食宿、往返交通费自理。 若该讲学在一个月内完成,刘先生6.5万元劳务报酬所得应缴1.38万元个人所得税,税后收入为5.12万元。 如果刘先生与校方达成如下协议:讲学时间安排在四个月里,每月往返交通费食宿费每次5000元由校方支付,然后从刘先生的劳务报酬里扣除。按此协议,刘先生实际获得劳务报酬为4.5万元,应缴个税7200元,则刘先生税后实际收入为5.78万元。经过纳税筹划以后,在校方没有增加支出的情况下,刘先生因节税增加收入6600元。 (此方法有风险),福利费的筹划一般的做法就是和单位商量,让其提供尽可能多的设备或服
44、务而相应地降低薪酬。这样就将费用转移给予单位,自己基本上不负担费用,使自己的名义薪酬所得降低,从而降低税负。可以考虑由单位负担的费用和服务有:交通费、住宿费、用餐费、医疗福利、其他一些特殊工种专用的办公设备等等。由此企业的实际支出没有变多,甚至还可能有所减少。因为:对企业来说,提供住宿比较方便,伙食、办公设备等问题一般也容易解决,因而这方面的开支对企业来说可以比个人自理省去不少,定额报销交通、医疗等费用而相应减少原薪酬,企业的负担也不会因此而加重多少。而且费用的分散使得企业列支更加方便,也使得企业乐意接受。,一次性年终奖的筹划,每年一季度都有很多企业发放年终奖,但却遭遇一个现象:在每一个税率进
45、级阶段,都会出现一段“奖金多、收入少”的现象,被业内称为“1元税差”。细心的财务人员可能会发现,每一个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进级阶段都会遇到“奖金越多的人,税后收入可能越少”的奇怪现象。 如某单位甲职工全年一次性奖金24000元,按个人所得税规定,应纳税2375元;如他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为24001元,应纳税则为3475.15元。这说明,甲职工税前奖金仅增加1元,但税后收入却减少了1099.15元。按这种计算方式,年终奖越高,这种税差越突出。如领130万元年终奖的人,可能要比领取120万元年终奖的人多纳10万元税。计税新政导致税差 国税发20059号规定个人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
46、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而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用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后的商数来确定。,在9号文中,存在9个无效纳税期间。这些无效纳税区间有两个特点:一是相对无效区间减去1元的年终奖金额而言,税前收入增加税后收入不升反降或保持不变。比如年终奖为6100元时,相应的个税为585元,税后收入为5515元,而年终奖为6000元时,相应的个税为300元,税后收入为5700元。税前收入增加100元,税后收入反而减少185元;二是每个区间的起点都是税率变化相应点,如四个常见的无效区间(60016305),(2400125294),(6000163437)和(240001254666)。
47、筹划人员在选择年终奖时,一方面要避开无效区间,另一方面尽量选无效区间的起点减去1后的余额作为年终奖最佳金额,如选6000元、24000元、60000元或240000元等。,股东借款的纳税风险及应对 针对一些个人投资者通过从所投资企业借款长期不还、套取现金不分配从而达到避税目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明确规定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执行该文件
48、时必须把握以下几点:一是上述“该纳税年度终了”是以每年的12月31日为限,纳税人即便是12月30日借款,在12月31日未归还,也应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是现行政策未规定退税,对纳税人征税后,即使逾期归还借款,所征税款也不予退还;三是此项政策主要规范个人投资者,企业营销、业务人员出差等借款问题不包括在内。,国税函20053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规定,企业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其实质为企业对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考虑到该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允许合理减除
49、部分所得;减除的具体数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 按照新的文件规定,如果某企业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甲、乙等股东个人名下,虽然税法还是认定其实质为企业对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不是就车价的全额缴税,而是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且减除数额要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确定。如果车辆大部分用于企业使用,则可以减除较大比例的数额;如果车辆较大部分用于个人使用,则允许减除的数额较小。假如主管税务部门确定可以减除的比例为50,则股东可以少缴个人所得税(拟分配税后利润 5020)。虽然税法同时规定上述企业为个人股东购买的车辆,不属于企业的资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折旧,但企业通过这种方式还是可以在会计账务处理上,抵消企业的未分配利润,达到同样的实际分配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