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8/12/31,1,第6章 补贴与反补贴法律制度,6.1 概述 6.1.1概念 补贴,是指一国政府或公共机构向本国生产商或出 口商提供的现金补贴或财政上的优惠,以提高本国 生产商或出口商的竞争力。 补贴作为公共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补贴 的积极作用,GATT和WTO从来都是肯定的;,2018/12/31,2,但另一方面,补贴措施如使用不当也会产生负面 影响:可能导致不公平竞争,扭曲贸易和影响资 源的合理配置,在国际贸易中可能会造成对进口 方或第三方相似产业的损害。,2018/12/31,3,6.1.2补贴的特征,-补贴的主体:政府或公共机构 -补贴的对象:国内生产商或出口商 -补贴
2、的方式:可以用现金直接支付给企业,也 可以通过免税、优惠贷款等途径给予企业补贴。 -补贴的目的:提高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补贴的结果:给国内企业带来好处从而达到阻 碍进口和鼓励出口的效果。,2018/12/31,4,6.1.3补贴的分类,-根据补贴的形式分类:直接补贴、间接补贴-根据补贴的对象分类:一般补贴、出口补贴-根据补贴是否导致反补贴措施分类: 禁止性补贴、可申诉补贴、许可使用的补贴,2018/12/31,5,6.1.4补贴与反补贴法律制度的产生与发展,(1)1947年GATT第6条、第16条、第23条(2)1979年 东京回合 反补贴守则(3)1994年 乌拉圭回合 补贴与反补
3、贴协议,2018/12/31,6,6.1.5反倾销与反补贴的异同,(1) 共同之处 -都属于针对不公平竞争行为采取的措施。 -立法宗旨都是为了保护国内相关产业免受损害。 -受理机构一致。 -具体措施都是征收一定数额的税款,以消除不公 平竞争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2018/12/31,7,(2)不同之处,-倾销与补贴的行为主体和行为方式不同 倾销行为的主体是出口商,方式是以低于正常价 值的价格出口; 补贴行为的主体是出口国政府,方式是给予企业 特殊的经济或者财政上的补助。,2018/12/31,8,-反倾销法与反补贴法的适用范围不同 对来自已国的产品的制裁方式只能选择其一,不 可能对同一国的产品
4、同时征收反倾销和反补贴税;反倾销法适用于来自所有国家的产品(包括市场 经济国家和非市场经济国家),反补贴只适用于 来自市场经济国家的补贴产品,不适用于非市场 经济国家的产品。,2018/12/31,9,6.2 补贴与反补贴协议,6.2.1补贴与反补贴协议产生的背景补贴作为公共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现实中 均为各国广泛采用。 但另一方面,补贴措施如使用不当也会产生负面 影响。这种影响主要体现在,可能导致不公平竞 争,扭曲贸易和影响资源的合理配置,在国际贸 易中可能会造成对进口方或第三方相似产业的损 害、或是对其他合法利益的损害。,2018/12/31,10,东京回合谈判于1979年达成了关于解
5、释与适用 GATT第6条、第16条和第23条的协议,也称 反补贴守则。 在乌拉圭回合长达八年的谈 判过程中,补贴一直是难点和焦点议题,最终达 成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2018/12/31,11,6.2.2补贴与反补贴协议对补贴的界定,SCM协议第1条规定了补贴的定义:在一成员方领土内由一个政府或任一公共机构提 供并授予某种利益的财政资助或其他任何形式的 收人或价格的支持措施。,2018/12/31,12,财政资助包括:,(1)政府直接提供资金(如赠款、贷款和资本注入)、 或潜在的资金或债务的直接转移(如政府为企业的 利益提供贷款担保); (2)应收政府收入的放弃或不予征收(如税费减免) (
6、3)政府提供一般基础设施之外的货物或服务,或 政府购买货物。 收入或价格支持是政府补贴的另一种形式。这种 支持可能是由法律限定某一种产品的最低价格, 也可能表现为一种维持物价的物资储备制度。,2018/12/31,13,6.2.3补贴的专向性,补贴专向性是指补贴只给予一部分企业或产业。 补贴与反补贴协议只约束具有专向性的补贴 补贴协议第2条明确了认定专向性补贴的一些 标准和条件:凡是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 或执行此项法律、法规的当局明确表示,补贴只 给予特定的企业或产业,则此种补贴即具有了法 律上的专向性。,2018/12/31,14,种类,(1) 企业专向性补贴:政府对一个或几个特定公司
7、进行补贴; (2) 产业专向性补贴:政府对某一个或几个特定产业进行补贴; (3) 地区专向性补贴:政府对其领土内的特定地区的某些企业进行补贴; (4) 禁止性补贴:与出口实绩或使用国产投入相联系的补贴。,2018/12/31,15,6.2.4补贴与反补贴协议对补贴的分类,补贴协议将专向性补贴区别为三类,即禁止 性补贴、可诉补贴和不可诉补贴。 (1)禁止性补贴 (俗称红色补贴) (2)可诉补贴 (俗称黄色补贴) (3)不可诉补贴 (俗称绿色补贴),2018/12/31,16,(1) 禁止性补贴(俗称红色补贴),补贴协议明确地将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 规定为禁止性补贴,任何成员不得实施或维持此 类
8、补贴。 农产品的出口补贴的削减由农业协议规 定。 -出口补贴 -进口替代补贴,2018/12/31,17,出口补贴,出口补贴指法律上或事实上以出口实绩为条件而 给予的补贴。 如果法律上明确规定以出口实绩作为给予补贴的 唯一条件或条件之一,则该补贴即属于出口补贴。如果法律上虽没有以出口实绩作为条件的明确规 定,但事实上补贴的给予与实际或预期出口或出 口收入联系在一起,则该补贴也属于出口补贴。,2018/12/31,18,进口替代补贴,进口替代补贴是指,以使用国产货物为条件而给 予的补贴。 与出口补贴授予出口产品的生产者或出口商不同, 进口替代补贴授予的对象是国产品的生产者、使 用者或消费者。 这
9、种补贴的影响在于:它会使进口产品在与受补 贴的国产品的竞争中处于劣势,从而抑制相关产 品的进口或进口增长。,2018/12/31,19,进口替代补贴既可以给生产商,也可以直接给使 用者或消费者,如给予使用者物质奖励、允许使 用者对进口替代设备进行加速折旧、对此类设备 的增值税予以全额抵扣、对此类购买提供优惠贷 款等等。,2018/12/31,20,(2)可诉补贴(俗称黄色补贴),指那些虽然不是一律被禁止、但又不能自动免于质 疑的补贴。补贴与反补贴协议第5条对这类补贴规定了总体 原则,即任何成员不得通过使用第1、2条所规定的 专向性补贴而对其他成员的利益造成不利影响。 所谓“不利影响”是指:对另
10、一成员的国内产业造 成损害使其根据GATT所获得利益的丧失或减损 “严重侵害”另一成员的利益。,2018/12/31,21,损害是指,一成员政府的补贴对另一WTO成员国 内产业所造成的实质损害,这与倾销对国内产业 所造成的损害是非常相似的。 利益的丧失或减损是一个非常模糊的概念。对于 补贴来讲,比较典型的情况是,一成员因另一成 员实施补贴,使其本应获得的市场准入机会受到 了削弱。 严重侵害是一个范围更广的概念。补贴协议 第6条第1款对“严重侵害”规定了一些推定标准, 即如补贴符合规定情形,便可视为对另一成员的 利益造成了“严重侵害”。,2018/12/31,22,(3)不可诉补贴(俗称绿色补贴
11、),补贴协议第四部分规定了两大类不可诉补贴, 即不具有专向性的补贴和符合特定要求的专向性 补贴。 符合特定要求的专向性补贴,是指研发补贴、贫 困地区补贴和环保补贴。,2018/12/31,23,研发补贴是指对公司进行研究活动的援助,或对 高等教育机构或研究机构与公司签约进行研究活 动的援助。 贫困地区补贴是指按照一项总体地区发展规划给 予贫困地区的补贴。 环保补贴是指为适应法律、法规规定的新的环保 要求而对现有设施进行适应改建的工程费用进行 的补贴。,2018/12/31,24,6.2.5反补贴行政措施,(1)临时措施临时反补贴税(2)补救承诺(3)征收反补贴税,2018/12/31,25,6
12、.3 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WTO所有成员均承认补贴可在发展中国家成员的 经济发展计划中发挥重要作用,因此补贴协议在第八部分详细规定了各类发 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2018/12/31,26,与WTO其他协议相比,补贴协议中的优惠待 遇可能是涉及范围最广、对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 达国家具有重要和实质意义的优惠。 补贴协议按联合国标准将发展中国家分为了 三类,即48个最不发达国家、列入附件7的年人均 国民生产总值低于1000美元的20个国家发展中国 家和其他发展中国家。,2018/12/31,27,(1)禁止性补贴方面的优惠,-最不发达国家可以无限期地使用出口补贴,在 WTO成立之后8年内可使用进口替代补贴。 -附件7所列的20个发展中国家有权使用出口补 贴,直到它们的人均GNP达到每年1000美元。另 外在WTO成立之后5年内以保留进口替代补贴。 -其他发展中国家在WTO成立之后8年内可以保 留出口补贴,但应在8年内逐步取消,且不得提高 其出口补贴的水平。,2018/12/31,28,(2)可诉补贴方面的优惠,补贴协议第27条还针对发展中国家放宽了第 三部分规定的适用于可诉补贴的多边纪律,且这 些更加优惠的待遇没有时间限制。(3)反补贴调查中的优惠 如果补贴总水平按单位计算不足单位产品价值的 2%(非发展中国家为1%),那么针对一发展中 国家产品的反补贴措施必须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