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的质量,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的要求,全面完成基地内的建设后,应当向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单位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第三条 建设工程取得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明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方可向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使用及产权等手续。第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建设工程(含建筑、道路、桥梁、隧道、管线等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时,应当填写、并报送下列相关材料。(一) 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申请表 。(二)建设
2、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三)建设工程项目表、建设工程施工总平面图、建筑施工平、立、剖面图、建筑分层面积表、绿化布置图各一份。(四)建设工程灰线复验记录单复印件一份。(五)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书。(六)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核发的上海市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合格证一份。(七)建筑工程还应加送民防工程验收证明复印件。(八)其他材料。第五条 符合第四条要求的,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原件退还给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第六条 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受理申
3、请后,应当由两名以上规划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在法定工作日七日内对该建设工程进行竣工规划验收。第七条 建筑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内容:(一)建筑位置、用地范围、平面布置、建筑间距、退界距离、出入口设施等总平面布局;(二)建筑面积、层次、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停车泊位等技术指标;(三)建筑形式、立面、造型;(四)道路、踏步、围墙、大门、绿化、停车场、雕塑、水池等环境建设。第八条 (道路规划验收内容)道路、桥梁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内容:(一)中心线位置;(二)横断面布置;(三)路面结构;(四)路面标高及桥梁净空;(五)其他要求。第九条 (管线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内容)管线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内容:(一)中心线位
4、置;(二)管径尺寸及电缆孔数;(三)埋置深度及架空线的架空高度;(四)其他要求。第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后,凡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核准的图纸等要求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填写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送审表 ,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核发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明 。第十一条 凡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图纸等要求的建设工程,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记录单上注明意见,并提出改正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后通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限期予以改正。对于建设工程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图纸等要求建设的,并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应当按照有关查处违法建设规定另案处理。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
5、果报告书 应当由持有相应测绘资质证书的测绘单位负责编制。第十三条 建筑工程的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书 应当包括平面地形图合测量成果表。(一)平面地形图应当采用上海市地方坐标系统进行测绘,地形图中应当标示建设基地的范围、建筑工程、配套工程、绿化工程的平面尺寸合四至界限等。(二)测量成果表中应当载明建设基地面积:每栋房屋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包括地下建筑面积) 、建筑高度;基地内建筑总面积;绿化面积;道路面积;开放空间面积;停车场面积等。第十四条 管线工程的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书 应当包括数字化三维管线图或者综合管线平面图并标明中心线位置、管径尺寸、埋置深度等有关技术参数。第十五条 道路、桥梁工程的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书应当包括道路路线平面、纵断面图并标明中心线位置、标高、路幅等有关技术参数。第十六条 轨道交通、隧道、高架道路等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规定另行制订。第十七条 本规定中各项技术指标计算,按国家合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本规定有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 1999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