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民用建筑中层高、楼梯、栏杆以及门窗玻璃等方面常见问题的规范解读近期,我站在对开发区内的民用建筑监督过程中,有关层高、楼梯、栏杆以及门窗玻璃等几方面问题频繁出现。典型案例包括:同丰路某住宅小区,设计层高 2.80m,竣工验收实际测量部分单元层高仅 2.75m;太湖路某多层住宅,单元楼梯底层平台梁下过道净高实测值 1.85m,小于规范要求的 2.0m 最低值;柏庐路某 18 层写字楼,上人屋面栏杆高度实测值 0.90m,小于规范要求的 1.10m 最低值;珠江路某高层商住楼,阳台栏杆高度从可踏面处计算不满足设计 1.10m 要求,且阳台栏杆设计为可攀爬型;此外,部分工程外门窗未按设计要求采用节
2、能型中空玻璃,不按规范及设计要求选用安全玻璃。凡此种种,不一枚举。通过对上述存在问题的工程进行调查分析,发现问题产生有多方面因素。部分工程是不按图施工;部分工程是设计图纸存在问题;部分则是由于现行规范已做局部修订,而设计及施工单位仍按原规范内容执行,进而产生问题;少部分工程则完全由于施工人员缺乏对规范的基本了解,凭感觉做所致。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由于现行规范种类繁杂,而且对于同一内容彼此规定也存在差异,工程技术人员普遍反映难以全面掌握。针对上述事实,笔者对涉及常见民用建筑中层高、楼梯、栏杆以及门窗玻璃等方面规定的现行规范进行了初步整理,以方便一线工程技术人员掌握使用。一、关于层高问题层高指建筑物
3、各层之间以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计算的垂直距离,屋顶层由该层楼面面层(完成层)至平屋面的结构面层或至坡顶的结构面层与外墙外皮延长线的交点计算的垂直距离。1、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室内净高应按楼地面完成面至吊顶或楼板或梁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计算;当楼盖、屋盖的下悬构件或管道底面影响有效使用空间者,应按楼地面完成面至下悬构件下缘或管道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计算(第 6.2.2 条);建筑物用房的室内净高应符合专用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地下室、局部夹层、走道等有人员正常活动的最低处的净高不应小于 2 m(第 6.2.3 条)。2、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 年版):普
4、通住宅层高宜为 2.80m(第 3.6.1 条);住宅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 2.40,局部净高不应低于 2.10,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 1/3(第 3.6.2条);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住宅卧室、起居室(厅)时,其 1/2 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 2.10(第 3.6.3 条);住宅的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 2.20(第 3.6.4 条);厨房、卫生间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面、地面净距不应低于 1.90,且不得影响门、窗扇开启(第 3.6.5 条);3、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和寝室净高不应低于 2.8m,特殊形状的顶棚、最
5、低处距地面净高不应低于 2.20m(第 3.1.5 条)。4、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学校主要房间的净高:房间名称 净高小学教室 3.10中学、中师、幼师教室 3.40实验室 3.40舞蹈教室 4.50教学辅助用房 3.10办公及服务用房 2.80注:合班教室的净高度根据跨度决定,但不应低于 3.6m。设双层床的学生宿舍,其净高不应低于 3.00m。二、关于楼梯的问题1、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梯段改变方向时,扶手转向端处的平台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宽度,并不得小于 1.20m,当有搬运大型物件需要时应适量加宽(第6.7.3 条);(见图 1)图 1每个梯段的踏步
6、不应超过 18 级,亦不应少于 3 级(第 6.7.4 条); 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 2m,梯段净高不宜小于 2.20m。注:梯段净高为自踏步前缘(包括最低和最高一级踏步前缘线以外 0.30m 范围内)量至上方突出物下缘间的垂直高度(第 6.7.5 条);(见图 2)图 2不同性质建筑楼梯踏步的高宽比应符合表 1 的规定(第 6.7.10 条)。踏步应采取防滑措施(第 6.7.8 条)。2、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 年版):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 1.10m。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 1.0m(第 4.1.2 条);楼梯踏步宽度不
7、应小于 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 0.175m(第 4.1.3 条);楼梯平台净宽不应小于楼梯梯段净宽,且不得小于 1.20m。楼梯平台的结构下缘至人行通道的垂直高度不应小于 2.0m。入口处地坪与室外地坪应有高差,且不应小于 0.1m(第 4.1.4 条);楼梯井净宽大于 0.11m 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第 4.1.5 条)。3、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楼梯间应有直接天然采光(第 6.3.1 条);楼梯不得采用螺形或扇步踏步(第 6.3.2 条);每段楼梯的踏步,不得多于 18 级,并不应少于 3 级。梯段与梯段之间,不应设置遮挡视线的隔墙。楼梯坡度,不应大于
8、30。楼梯梯段的净宽度大于 3000mm 时宜设中间扶手(第 6.3.3 条);楼梯井的宽度,不应大于 200mm。当超过 200mm 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第 6.3.4 条)。4、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室内楼梯的每梯段净宽不应小于 1.40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 0.16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 0.28m(第 3.1.6 条)。三、关于栏杆(室内楼梯及临空栏杆)高度及可踏面问题1、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1)室内楼梯:室内楼梯扶手高度自踏步前缘线量起不宜小于 0.90m。靠楼梯井一侧水平扶手长度超过 0.50m 时,其高度不应小于 1.05m(第 6.7.7条
9、);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楼梯,梯井净宽大于 0.20m 时,必须采取防止少年儿童攀滑的措施,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栏杆净距不应大于 0.11m(第 6.7.9 条);2)临空栏杆: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第 663 条):(1)、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2) 临空高度在 24m 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 1.05m,临空高度在 24m 及 24m 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注:栏杆高度应从楼地面或屋面至
10、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部有宽度大于或等于 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 0.45m 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见图 3)图 3(3) 栏杆离楼面或屋面 0.10m 高度内不宜留空;(4) 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 0.11m;(5) 文化娱乐建筑、商业服务建筑、体育建筑、园林景观建筑等允许少年儿童进入活动的场所,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也不应大于 0.11m。(见图 4)图 42、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 年版):1)阳台、外廊、上人屋面
11、等临空处:阳台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栏杆的垂直杆件间距间净距不应大于 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第 3.7.2 条);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 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净高不应低于 1.10m。封闭阳台栏杆也应满足阳台栏杆净高要求。中高层、高层住宅及寒冷、严寒地区住宅的阳台宜采用实心栏板(第 3.7.3 条);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净高,低层、多层住宅不应低于 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不应低于 1.10m,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 0.11m(第 4.2.1 条)。2)楼梯等共用部分扶手高度不应小于 0.90m。楼梯
12、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 0.50m 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 1.05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第 4.1.3 条);楼梯井净宽大于 0.11m 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爬的措施(第 4.1.5 条);3、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DGJ32J1620051)栏杆抗水平荷载(第 9.4.1 条): (1)住宅、宿舍、办公楼、旅馆、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应取 0.5kN/m;(2 )学校、食堂、剧场、电影院、车站、礼堂、展览馆或体育场,应取 1.0kN/m.;栏杆材料应选择具有良好耐候性和耐久性的材料,阳台、外走道和屋面等遭受日晒雨淋的地方,不得选用木材和易老化的复合塑料等。金属
13、材料型材壁厚应符合以下要求:(1)不锈钢:主要受力杆件壁厚不应小于 1.5mm,一般杆件不宜小于 1.2mm;(2)型钢:主要受力杆件壁厚不应小于 3.5mm,一般杆件不宜小于 2.0mm;(3)铝合金:主要受力杆件壁厚不应小于 3.0mm,一般杆件不宜小于 2.0mm;栏杆高度及立杆间距必须符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 年版)的规定。砌体栏杆压顶应设现浇钢筋砼压梁,并与主体结构和小立柱可靠连接。压顶梁高度不应小于 120mm,宽度不宜小于砌体厚度,纵向钢筋不宜小于 410。2)玻璃栏杆住宅工程和人流集中的场所严禁设计承受水平荷载的玻璃栏杆。不承受水平荷载的临空栏杆玻璃,
14、应具有一定的抗冲性能,必须选用钢化玻璃或者钢化夹胶玻璃,其厚度不应小于 12mm;当临空高度为 5m 及以上时,应使用钢化夹胶玻璃。室内非临空的栏杆玻璃,可选用厚度不小于 5mm 的钢化玻璃或厚度不小于 6.38mm 的夹胶玻璃(第 9.5.1 条)。4、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楼梯、扶手、栏杆和踏步应符合下列规定:(1)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并应在靠墙一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不应大于 0.60m;(2)楼梯栏杆垂直线饰间的净距不应大于 0.11m。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 0.20m 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3)楼梯踏步的高度不应大于 0.15m,宽度不应小于 0.26m;(4)在
15、严寒、寒冷地区设置的室外安全疏散楼梯,应有防滑措施。(第 3.6.5 条)阳台、屋顶平台的护栏净高不应小于 1.20m,内侧不应设有支撑。护栏宜采用垂直线饰,其净空距离不应大于 0.11m(第 3.7.4 条)。5、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外廊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低于 1100mm。栏杆不应采用易于攀登的花格(第 6.2.3 条);楼梯梯段的净宽度大于 3000mm 时宜设中间扶手(第 6.3.3 条);室内楼梯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小于 900mm。室外楼梯及水平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小于 1100mm;楼梯不应采用易于攀登的花格栏杆(第 6.3.5 条)。 四、关于
16、门窗玻璃问题(一)门窗节能根据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43 号)规定,民用建筑(包括公共建筑及居住建筑)必须按照现行国家建筑节能相关规范进行节能设计,相应的门窗设计应符合节能标准。工业厂区内办公用房、科研楼、试验楼、住宅以及食堂等附属用房必须执行节能标准,对于工业厂房内设置办公用房的,可不执行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详见江苏省建设厅苏建函科2006第 530 号关于对苏州市建设局有关工业厂房内办公用房节能设计问题请示的回复)。目前,江苏省门窗节能设计主要参照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 以及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江苏省民用建筑热环境与节
17、能设计标准(DB32/478-2001)执行。相应,凡需执行节能设计标准工程的外门窗,应采用双层中空玻璃,否则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计算无法符合规范要求。(二)门窗设置及安全玻璃1、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1)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第 6.10.3 条):(1)窗扇的开启形式应方便使用,安全和易于维修、清洗;(2)当采用外开窗时应加强牢固窗扇的措施;(3)开向公共走道的窗扇,其底面高度不应低于 2m;(4)临空的窗台低于 0.80m 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高度由楼地面起计算不应低于 080m;(5)防火墙上必须开设窗洞时,应按防火规范设置;(6)天窗应采用防破碎伤人的透光材料;
18、(7)天窗应有防冷凝水产生或引泄冷凝水的措施;(8)天窗应便于开启、关闭、固定、防渗水,并方便清洗。注:(1)住宅窗台低于 090m 时,应采取防护措施;(2)低窗台、凸窗等下部有能上人站立的宽窗台面时,贴窗护栏或固定窗的防护高度应从窗台面起计算。(3)(第 6.10.3 条的条文说明)上述第 4 款临空的窗台低于 0.80m(住宅为 0.90m)时(窗台外无阳台、平台、走廊等),应采取防护措施,并确保从楼地面起计算的 0.80m(住宅为 0.90m)防护高度。低窗台、凸窗等下部有能上人站立的窗台面时,贴窗护栏或固定窗的防护高度应从窗台面起计算,这是为了保障安全,防止过低的宽窗台面使人容易爬上
19、去而从窗户坠地。2)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第 6.10.4 条)(1)外门构造应开启方便,坚固耐用;(2)手动开启的大门扇应有制动装置,推拉门应有防脱轨的措施;(3)双面弹簧门应在可视高度部分装透明安全玻璃;(4)旋转门、电动门、卷帘门和大型门的邻近应另设平开疏散门,或在门上设疏散门;(5)开向疏散走道及楼梯间的门扇开足时,不应影响走道及楼梯平台的疏散宽度;(6)全玻璃门应选用安全玻璃或采取防护措施,并应设防撞提示标志;(7)门的开启不应跨越变形缝。3)建筑幕墙玻璃幕墙应符合下列规定(第 6.11.2 条):(2)玻璃幕墙应采用安全玻璃,并应具有抗撞击的性能;2、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
20、1999(2003 年版):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 0.90m 时,应有防护设施,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窗台的净高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 0.90m(第 3.9.1 条)。 底层外窗和阳台门、下沿低于 2m 且紧邻走廊或公用上人屋面上的窗和门,应采取防卫措施(第 3.9.2 条)。 3、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发改运行20032116 号)根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质检总局和工商总局联合发布的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发改运行20032116 号)文件精神:建筑物需要以玻璃作为建筑材料的下列部位必须使用安全玻璃:(1) 7 层及 7 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2) 面
21、积大于 1.5m2的窗玻璃或玻璃底边离最终装修面小于 500mm 的落地窗;(3) 幕墙(全玻幕除外);(4) 倾斜装配窗、各类天棚(含天窗、采光顶)、吊顶;(5) 观光电梯及其外围护;(6) 室内隔断、浴室围护和屏风;(7) 楼梯、阳台、平台走廊的栏板和中庭内栏板;(8) 用于承受行人行走的地面板;(9) 水族馆和游泳池的观察窗、观察孔;(10) 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门厅等部位;(11) 易遭受撞击、冲击而造成人体伤害的其他部位。采购用于建筑物的安全玻璃必须具有强制性认证标志(即 3C 标志)且提供证书复印件,对国产安全玻璃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对进口产品提供检验检疫证明。(笔者注:上述规定应
22、理解为适用于所有符合条件的工业及民用建筑门窗,不仅局限于民用建筑。)4、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2003:(第 6.2.1 条)门玻璃和固定门玻璃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a)有框玻璃应使用符合本规程表 6.1.2-1 规定的安全玻璃;当玻璃面积不大于 0.5m2时,也可使用厚度不小于 6mm 的普通退火玻璃和夹丝玻璃。(笔者注:此条即有框门玻璃面积大于 0.5m2时必须采用安全玻璃。)(b)无框玻璃应使用符合本规程表 6.1.2-1 的规定,且公称厚度不小于 10mm 的钢化玻璃。(第 6.2.2 条)室内隔断应采用安全玻璃。(第 6.2.3 条)人群集中的公共场所和运动场所中装配的
23、玻璃应符合下列规定:(a)有框玻璃应使用符合本规程表 6.1.2-1 的规定且公称,且公称厚度不小于 5mm 的钢化玻璃或公称厚度不小于 6.38mm 的夹层玻璃.(b)无框玻璃应使用符合本规程表 6.1.2-1 的规定且公称厚度不小于 10mm 的钢化玻璃.(第 6.2.4 条)浴室用玻璃应符合下列规定:(1)下列位置的有框玻璃应使用符合本规程表 6.1.2-1 规定的安全玻璃。(a)用于淋浴隔断浴缸隔断的玻璃;(b)玻璃内侧可见线与浴缸或淋浴基座边部的距离不大于 500mm,并且玻璃底边可见线与浴缸底部或最高邻近地板的距离小于 1500mm.(2)浴室内除门以外的所有无框玻璃应使用符合本规
24、程表 6.1.2-1 的规定且公称厚度不小于 5mm 的钢化玻璃。(3)浴室的无框玻璃门应使用公称厚度不小于 10mm 的钢化玻璃。(第 6.2.5 条)栏杆用玻璃应符合下列规定:(1)不承受水平荷载的栏杆玻璃应使用符合本规程表 6.1.2-1 的规定,且公称厚度不小于 5mm 的钢化玻璃,或公称厚度不小于6.38mm 的夹层玻璃。(2)承受水平荷载的栏杆玻璃应使用公称厚度不小于 12mm 的钢化玻璃或钢化夹层玻璃,当玻璃位于建筑高度为 5m 及以上时应使用钢化夹层玻璃。(笔者注:上述规定应理解为适用于所有符合条件的工业及民用建筑门窗,不仅局限于民用建筑。)5、江苏省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程DG
25、J32J07-20051) 门以及落地窗的玻璃,必须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2003 中人体冲击安全规定;(第 3.4.8 条)3)下列情况必须采用安全玻璃:(第 3.4.8 条)(1) 地弹簧门用玻璃(2)窗单块玻璃大于 1.5 m2,有框门玻璃面积大于 0.5m2;(3)玻璃底边离最终装饰面小于 500mm 的落地窗;(4)无框门窗玻璃;(5)公共建筑出入口门;(6)幼儿园或其他儿童活动场所的门;(7)倾斜窗、天窗;(8)7 层及 7 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笔者注:上述规定应理解为适用于所有符合条件的工业及民用建筑门窗,不仅局限于民用建筑。)6、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
26、通病控制标准DGJ32J1620051)屋面玻璃和地面玻璃(第 9.5.2 条)(1)必须采用安全玻璃,但最高点离地面大于 5m 时,必须采用夹胶玻璃。(2)地面玻璃必须采用钢化夹胶玻璃。(3)地面和屋面夹胶玻璃的夹胶片厚度不应小于 0.76mm。2)玻璃板隔断和门窗玻璃(第 9.5.3 条)必须使用安全玻璃的门窗:(1)无框玻璃门,且厚度不小于 10mm;(2)有框门玻璃面积大于 0.5m2;(3)单块玻璃大于 1.5 m2;(4)沿街单块玻璃大于 1.0 m2;(5)7 层及 7 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6)玻璃底边离最终装饰面小于 500mm 的落地窗。3)室内玻璃板隔断应采用安全玻璃,无
27、框玻璃厚度不应小于 10mm。7、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严寒、寒冷地区主体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应设挡风门斗,其双层门中心距离不应小于 1.6m。幼儿经常出入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第 3.7.2条):(1) 在距地 0.601.20m 高度内,不应装易碎玻璃。(2) 在距地 0.70m 处,宜加设幼儿专用拉手。(3) 门的双面均宜平滑、无棱角。(4) 不应设置门坎和弹簧门;(5) 外门宜设纱门。外窗应符合下列要求(第 3.7.3 条):(1) 活动室、音体活动室的窗台距地面高度不宜大于 0.60m。楼层无室外阳台时,应设护栏。距地面 1.30m 内不应设平开窗。(2) 所有外窗均
28、应加设纱窗。活动室、寝室、音体活动室及隔离室的窗应有遮光设施。7、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教学用房窗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第 5.3.2 条):(1) 教室、实验室的窗台高度不宜低于 800mm,并不宜高于 1000mm。(2) 教室、实验室靠外廊、单内廊一侧应设窗。但距地面 2000mm 范围内,窗开启后不应影响教室使用、走廊宽度和通行安全。(3) 教室、实验室的窗间墙宽度不应大于 1200mm。(4) 风沙较大地区的语言教室、微型电子计算机教室、实验室、仪器室、标本室、药品室等,宜设防风沙窗。(5) 二层以上的教学楼向外开启的窗,应考虑擦玻璃方便与安全措施。(6) 炎热地区的
29、教室、实验室、风雨操场的窗下部宜设置可开启的百叶窗。(三)安全玻璃及防护措施部分工程技术人员认为门窗(包括玻璃幕墙)采用安全玻璃后就无需增加防护措施,而相应的施工过程中也就会忽略防护措施。其实,相关规范对此已作出明确的规定:1、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第 6.10.4 条):(6)全玻璃门应选用安全玻璃或采取防护措施,并应设防撞提示标志;2、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2003安装在易于受到人体或物体碰撞部位的建筑玻璃,如落地窗、玻璃门、玻璃隔断等,应采取保护措施(第 6.3.1 条)。保护措施应视易发生碰撞的建筑玻璃所处的具体部位不同,分别采取
30、警示(在视线高度设醒目标志)或防碰撞设施(设置护栏)等。对于碰撞后可能发生高处人体或玻璃坠落的情况,必须采用可靠的护栏(第 6.3.2 条)。3、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 年版):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 0.90m 时,应有防护设施,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窗台的净高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 0.90m(第 3.9.1 条)。 底层外窗和阳台门、下沿低于 2m 且紧邻走廊或公用上人屋面上的窗和门,应采取防卫措施(第 3.9.2 条)。 4、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DGJ32J162005玻璃板隔断和门窗玻璃(第 9.5.3 条):(4)落地窗、门和玻璃隔断等易于受到人体或物体碰撞的玻璃,应在视线高度设醒目标志或护栏,碰撞后可能发生人体或玻璃坠落的部位,必须设置可靠的护栏。5、补充一条地方规范DBJ15-30-2002铝合金门窗工程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广东省标准):无室外阳台的外窗台距室内地面高度小于 0.9 m 时,必须采用安全玻璃并加设可靠的防护措施。窗台高度低于 0.6m 的凸窗,其计算高度应从窗台面开始计算(第 4.10.7 条)。注:本文中黑体字加下划线为强制性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