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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核心政策变化及热点问题解读.ppt

上传人:saw518 文档编号:4416945 上传时间:2018-12-28 格式:PPT 页数:84 大小:41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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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新企业所得税法核心政策变化及热点问题解读中国税网涉税风险研究室马秀卿,(一)新法出台背景,内外资企业适用两套税法,全球几乎没有,也不符合WTO国民待遇原则。二者之间的差异直接带来了内外资企业实际税负的不公平,影响了国家宏观经济的发展。在中国已进入WTO后过渡期的情形下,两法合并是中央政府宏观经济调控一重要举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了解新法,企业应采取那些应对措施 ,规避风险,减少纳税成本,不仅是企业财务人员应掌握的问题,更是企业管理层应重视的问题。,(二)

2、新法划分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纳税义务有哪些不同,一般国家所得税的划分分别按属人属地划分,我国新法同样采取了即按属人也按属地原则划分 属人原则即划分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 属地原则即收入按来源地划分,1、怎样划分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纳税义务有哪些不同,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 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称为无限纳税义务。,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

3、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具有企业性质的组织。,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如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在中国进行了解市场情况、提供商情资料、联络、投标、市场调研、及其他准备性、辅助性活动。 (二)农场、工厂、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三)提供劳务的场所; (四)营业代理人; 所称营业代理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非居民企业委托,代理从事经营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1 )经常代表委托人接洽

4、采购业务,并签订购货合同,代为采购商品;( 2)与委托人签订代理协议或者合同,经常储存属于委托人的产品或者商品,并代表委托人向他人交付其产品或者商品;( 3 )有权经常代表委托人签订销货合同或者接受订货;( 4 )经常代理委托人从事货物采购、销售以外的经营活动。 (六)其他机构、场所。,2、非居民企业境内、境外的所得划分原则,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所称实际联系,是指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财产等。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

5、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一般只有对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征税,即其只履行就境内所得向居住国政府纳税的义务,称为有限纳税义务,3、非居民企业境内、境外的所得划分原则,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的所得,按经营活动发生地确定;企业从事经营活动是指企业利用一定的场地、设施、设备、技术等,通过劳动进行种植、养殖、采掘、制造、加工或从事科技开发、技术转让、组织商品购销活动以及为生产、变换、分配、消费提供各种服务取得收益的营利性行为。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按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按转让动产的企业所在地确定;,股息红利所得,按分

6、配股息、红利的企业所在地确定;利息所得,按实际负担或支付利息的企业或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租金所得,按实际负担或支付租金的企业或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实际负担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企业或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三)新税法税率 基本税率与特殊税率有哪些变化,1、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 2、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25% 3、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1)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2)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

7、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20%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4、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所称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行业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一)制造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非制造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5、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国家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一

8、)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 国家重点支持九大领域的高技术领域 :节能环保、集成电路和软件、通信、数字音视频、新型元器件、汽车电子、信息增值服务和数字内容服务、新型药物、新材料这九大领域的高技术创业投资项目将获国家重点支持。,(二)用于高新技术产品和技术的研究开发费用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重, (1)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的,为3, (2)销售收入5000万元至2亿元的,为4, (3)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6。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60以上:(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职工占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和技术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20以上

9、。,(四)什么叫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四部分)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等于应缴所得税 1、收入总额形式 包括: 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 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劳务、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资产以及其他权益。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资产的市场价格、同类或类似资产市场价值基础确定的价

10、值。,2、收入包括内容,销售货物收入 提供劳务收入 转让财产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利息收入 租金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接受捐赠收入 其他收入:,收入确定中需要注意问题,1、企业持有到期的长期债券或发放长期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应当按照实际利率法确认收入。 2、租金收入, 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3、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4、接受捐赠收入, 应当在实际收到捐赠资产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5、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没收的押金、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企业已作坏账损失

11、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账款、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6、 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 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7、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劳务等, 持续时间超过十二个月的, 应当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8、 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 以企业分得产品的时间确认收入的实现, 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9、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

12、的除外,3、扣除标准的规定,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税前扣除1、职工福利费。企业实际发生的满足职工共同需要的集体生活、文化、体育等方面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准予扣除。2、工会经费。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工会经费支出,在职工工资薪金总额2(含)内的,准予扣除。3、教育经费。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在职工工资总额25(含)以内的,准予据实扣除。,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税前扣除1、业务招待费。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实际发生额的50扣除。2、广告费。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含)的部分准予

13、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缴纳的各类保险税前扣除,1、企业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税前扣除。2、企业提取的年金,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范围内,准予扣除。,3、企业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财产保险等商业保险,不得扣除。4、企业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准予扣除。 5、企业参加财产保险和责任保险,按照规定实际缴纳的保险费用,准予扣除。责任保险包括:公众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产品

14、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环境生态恢复专项资金税前扣除,企业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生态恢复等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提取资金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已经扣除的,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关于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 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企业未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核定而提取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企业经营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可以扣除,1、借款费资本化范围。企业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十二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如 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而发

15、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 2、借款费当期扣除。有关资产竣工结算并交付使用后或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可在发生当期扣除。3、借款费计税限额。企业发生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符合税法和本条例对利息水平限定条件的,准予扣除。非金融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1)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2)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企业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4、金融企业的储蓄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准予扣除。5、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合理的工资薪金税前扣除,1、据实工资。企业

16、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职工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前款所称职工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在雇佣人的指示、监督下,为雇佣人提供劳务,由雇佣人支付报酬的劳动关系。判断雇佣关系成立的主要标准: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2、限制工资。企业发放给在本企业任职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其他有关联关系的人员的工资薪金,应在合理的范围内扣除。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17、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公司法 3、计税工资。对特殊类型的企业发放的工资薪金,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扣除。,资产类计税基础的确认,1、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 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

18、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2、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产生资产增值或损失,除税收规定可以确认损益的外,不得调整有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固定资产折旧扣除,1、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十二个月(不含十二个月)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2、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短年限如下: (一) 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 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 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

19、年; (四) 电子设备,为3年。 3、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改建支出资本化和调整折旧,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除(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计入长期待摊费用,企业改变房屋、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应当增加该固定资产原值,其中延长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还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并相应调整计算折旧,改建支出资本化和调整折旧,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支出:(一)发生的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50以上;(二)发生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延长2年

20、以上;(三)发生修理后的固定资产生产的产品性能得到实质性改进或市场售价明显提高、生产成本显著降低;(四)其他情况表明发生修理后的固定资产性能得到实质性改进,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增加。,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支出,长期待摊费用,从费用发生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少于3年。长期待摊费用,包括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企业对外投资的成本扣除规定,企业对外投资的成本在对外转让或处置前不得扣除,在转让、处置时,投资的成本可从转让该资产的收入中扣除,据以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关于投资费用和投资损失。国税发2002128号规定,外商投资性公司向其子公司投资所发生的投资决策、投资利息、投资

21、管理人员工资、办公费用等投资费用和投资损失,不得作为营业费用和损失在计算外商投资性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也不得向其子公司分摊。,企业重组资产转让所得损失处理,1、重新确定计税基础。企业重组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资产交易,凡已确认收益或者损失的,相关资产应当按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 2、确定计税时间。企业重组业务,一般应在交易发生时确认有关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3、非货币资产处理。企业在重组业务中发生的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或者以非货币资产投资购买股权的,应当分解为转让资产和清偿债务或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4、债转股处理。企业在债务重组中发生的债权转股权业务,应当分解为债务的

22、清偿和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重组的所得或损失。5、债务人处理。企业在债务重组业务中,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 6、债权人处理。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关联方让步债务重组处理,1、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含有让步条款的债务重组,有合理的经营需要,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按以上规定确认债务重组所得或损失:(一)经法院裁定的;(二)有全体债权人同意的协议;(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2、 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关联方之间的含有让步条款的债务重组, (1)债权人的让步损失,应当视为捐赠,不得在税

23、前扣除, (2)债务人应当确认捐赠收入;,(3)如果债务人是债权人的股东,债权人所作的让步应当推定为企业对股东的分配,债务人取得的让步按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规定处理。 3、符合让步规定条件的债务重组,债务人确认的债务重组所得金额超过当年应纳税所得额20的,可分5年分期计入应纳税所得额。4、除企业股权重组业务中,交易方之间存在100控股关系,且有关股权的受让方为中国境内企业的,其他跨境重组交易不得享受本条例规定的免税待遇,应在重组交易发生时确认有关重组交易中涉及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居民企业分得境外投资收益抵免限额,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

24、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由居民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一) 投资与被投资:由单一居民企业直接持有25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二) 直接与间接 :由本条第(一)项规定的外国企业直接持有25以上股份,且由单一居民企业通过一个或多个前述外国企业间接持有 25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三) 被投资与投资 :由本条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的外国企业直接持有25以上股份,且由单一居民企业通过一个或多个前述外国企业间接持有25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规定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中由其负担的

25、税额的,应在符合本条例规定持股比例的企业之间,从最低一层企业起逐层计算由上一层企业负担的税额 本层企业所纳税额由上一层企业负担的税额:本层企业就利润和投资收益所实际缴纳和按税法规定计算负担的税额x本层企业向上一层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额本层企业所得税后利润额,关联交易纳税调整,关联收入或所得额调整。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26、(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关联方共同成本的分摊,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分摊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所发生的成本的,应对实际发生的共同成本,按照与所有权、用益权和收益权相配比的原则,以协议的方式确定分摊比例及应分摊的数额。,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资本弱化问题),1、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所称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间接从其所有关联方获得的

27、、需要按照合同或协议的约定支付利息或需要以其他方式于以补偿的长短期融资。3、所称权益性投资是指所有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的所有权,其金额为企业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包括企业投资人对企业投入资本以及形成的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等。,4、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一)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二)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或抵押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三)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5、所称规定标准是指:(一)银行、保险等金融企业,包括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在内的全部负息债务不得超过权益性投资的20倍; 关联交易预约定价,(二)其他

28、行业,包括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在内的全部负息债务不得超过权益性投资的3倍。6、企业全部负息债务超过上述规定标准的,其关联方的债权性投资,在全部负息债务超过规定标准数额内的部分所发生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且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7、超过上述规定标准但企业能够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其关联方债权性投资的融资条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不受此限。,关联交易预约定价,1、 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所称预约定价安排是指企业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方法和计算标准,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与税务机关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协商、

29、确认后达成的协议。 2、规定,以预约定价安排的方式签订成本分摊协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按协议分摊的成本,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企业未按照规定报送协议,或准备、保存和提供相关资料;(二)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三)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或经济实质。3、预约定价安排在一定条件下可适用于以前年度的转让定价调整。4、预约定价安排包括单边预约定价安排和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应按照我国政府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有关相互协商程序的规定执行。5、 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关联交易预约

30、定价,3、预约定价安排在一定条件下可适用于以前年度的转让定价调整。4、预约定价安排包括单边预约定价安排和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应按照我国政府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有关相互协商程序的规定执行。5、 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关联业务税务调查,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所称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是指与被调查企业在经营内容和方式上相类似的企业。 所称相关资料是指:(一)企业须提供的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价

31、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同期资料;(二)企业及其关联方须提供的关联业务往来所涉及的财产、财产使用权、劳务、资金等的再销售(或转让)价格或最终销售(或转让)价格;(三)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须提供的与被调查企业可比的产品价格、定价方式及利润水平等资料;(四)其他关联业务往来的资料。,关于核定关联交易所得额,1、 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2、核定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可以采用下列方法:(一)参照同类或类似行业中类似企业的利润率水平核定;(二)按照企业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

32、方法核定;(三)按照关联企业集团整体利润的一定比例核定;(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3、企业对税务机关按照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关于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纳税调整,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 (1)实际税负明显低于25%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 (2)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所称中国居民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就其境内外所得在中国负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个人。,所称控制是指

33、下列控制关系之一,(一)在纳税年度中任何一天居民企业或中国居民直接或间接单一持有外国企业10或以上有表决权股份,且共同持有该外国企业50以上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二)在纳税年度中任何一天单一居民企业或中国居民直接或间接持有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在50或以下,但由于持有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的关系,对该外国企业构成实质控制;,(三)其他构成实质控制的关系。所称实际税负明显低于25%税率水平,是指构成本条例控制关系的外国(地区)企业的实际税负,低于25% 税率的50(12.5%),但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所称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是指,构成本条例控制关系的外国(地区)企业,不从事实质性

34、经营活动,而以减少或规避中国税收为主要目的。,关于减少应税收入或所得额纳税调整,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所称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获得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纳税款等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特别纳税调整补征税款加收利息处理,1、税务机关依照特别纳税调整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2、税务机关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对纳税人在本条例施行以后的纳税事项作出的调整,应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补税期间,按日计算加收利息。 3、企业在税务机关做出纳税调整决

35、定之前补缴税款的,该提前补缴税款部分的利息计算截止日为提前补缴税款日。,4、前款规定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所称利息,应按照税款所属年度次年6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5、企业能够有效地按照税法第四十三条及本条例的相关规定提供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相关资料资料的,利息可减按前款规定的基准利率计算。6、 税务机关按照特别纳税调整规定作出的特别纳税调整,可以向以前年度追溯,但最长不超过10年。,免税的投资收益,(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是指居民企业

36、直接投资于另一居民企业所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投资于另一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所取得的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所称股息、红利投资收益,不包括投资于另一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所取得的投资收益。 原规定,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产业和项目优惠,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

37、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的种植;2。中药材的种植;3。林木的培育和种植;4。猪、牛、羊的饲养。,(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蔬菜的种植,水果、坚果、饮料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林产品的采集(不包括天然森林和野生植物产品的采集);3。牲畜、家禽的饲养(不包括狩猎和捕捉动物);4。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和远洋捕捞;5灌溉服务、农产品初加工服务、兽医服务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所得。,(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从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

38、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项目。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以上项目,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从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项目。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以上项目,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

39、惠。,(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潮汐发电、海水淡化等,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从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规定的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500万元以内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500万元以上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关联方之间发生技术转让所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下列所得

40、可以免征所得税:,(一)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中国政府、中国境内银行和居民企业取得的利息所得;(二)外国银行以优惠利率向中国境内银行提供贷款或购买债券所取得的利息所得;(三)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投资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区域优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所称民族自治地方,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民族自治地方内国家限定发展行

41、业的企业,不得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进行摊销。前款所称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是指国内尚未形成研究开发成果的技术、产品和工艺。,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按实际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比例抵扣,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

42、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领。 创业投资,系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创业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但不含已经在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9号),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符合抵扣条件并在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逐年延续抵扣。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

43、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高新技术企业。,缩短与加速折旧,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规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一)由于科技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短不得低于(20年10年5年3年) 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为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减计收入:,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44、时减计收入。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非国家限定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前款所称主要原材料,是指利用的资源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比例不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所规定标准的原材料。,税额抵免,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1、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其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的应纳所得税额中抵免。前款所称环境保护专用设备,是指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的设备。,2、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的节能节水专用设备,其设备投资额的10可

45、从企业当年的应纳所得税额中抵免。前款所称节能节水专用设备,是指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的设备。3、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其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的应纳所得税额中抵免。前款所称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是指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的设备。,税收优惠的监督管理,1、单独计算所得。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行业或区域所得税待遇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计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所得额;没有单独计算所得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2、合理分配所得额。凡生产经营项目适用不同税率和不同税收待遇的,按企业经营收入、职工人数或工资总额、资产总额等因素在各

46、生产经营项目之间合理分配应纳税所得额。,3、转让税收优惠。 企业投资经营的项目依照国家重点扶持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和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规定享受减、免税的,在减免税期末满时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税收优惠;减免税期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重新计算减免税。4、转让、出租抵免专用设备。企业享受税额抵免优惠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应是企业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的设备,企业购置上述设备在五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停止执行相应税收优惠政策并补缴已抵免税款。,享受过渡性减免税优惠,过渡企业范围:本法公布前(2007.3.16)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

47、,(老企业) 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是指税法公布前(2007.3.16)已经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成立企业。 (1)低税率: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 所称享受低税率优惠的企业,是指依照税法公布前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区域性、行业性低税率优惠以及地方所得税优惠的企业。,低税率种类,区域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

48、资企业,减按百分之二十四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行业2006年1月1日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所称定期减免税优惠,是指依照税法公布前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各项定期减免税优惠。 如: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未获利,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2008)起计算(5年20082012 )。 (4

49、)区域: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所称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是指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鼓励类,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 所称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是指按规定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 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基础产业的企业,且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以上的,实行企业自行申请,税务机关审核的管理办法。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八)外商投资企业哪些特定优惠政策不再执行,1、出口型的外商投资企业当年出口额达到销售收入70%,减半征收所得税,只能执行到2007年底 2、外商投资企业购置国产设备抵免所得税的优惠只能执行到2007年底 3、出口型的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退税执行到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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