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法学,刑法学的学科体系,第一章 刑法概说,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和性质 第二节 刑法的制定根据和任务 第三节 刑法的体系和解释,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和性质,一、刑法的概念简单而言就是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具体而言就是指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以国家名义颁布的,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刑法的这个概念揭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刑法的制定者:统治阶级 2、刑法制定目的:阶级统治的工具 3、刑法制定过程:统治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 4、刑法的基本内容:罪、责、罚,刑法概念的广义狭义
2、之分,狭义刑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以法典形式公布的刑法。专指刑法典。 广义刑法,是指一个国家制定的所有涉及犯罪、刑事责任以及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 和附属刑法。,二、刑法的性质,(一)刑法的阶级性质 1.刑法是阶级社会的产物。2.刑法反映统治阶级意志。3.刑法是统治阶级阶级统治的工具。4.刑法的阶级性质是由国家的阶级性质所决定。 (二)刑法的法律性质 1.刑法所调整和保护的社会关系十分广泛。2.刑法的强制性最严厉。,第二节 刑法制定的根据和任务,一、刑法制定的目的 惩罚犯罪 保护人民 二、刑法制定的根据 宪法是制定刑法的法律根据 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是制定刑法的实践根据
3、我国的实际情况是刑法制定国情依据,三、刑法的任务,保卫国家安全 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 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维护社会秩序,第二讲 第三节 刑法的体系和解释,一、刑法的体系 (特指刑法典) 总则、分则和附则三部分。 总则有5章,共101条。 分则有10章,包括10大类犯罪。 附则为刑法典最后1个条文。 刑法典条文共计452条。,目 录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二章 犯罪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三节 共同犯罪 第四节 单位犯罪,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4、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
5、、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二、刑法的解释:法律总是需要解释的,推荐图书,张明楷: 罪刑法定与刑法解释 刑法分则与刑法解释原理,刑法的解释,(一)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1. 立法解释,即立法机关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有三种情况: 在制定刑法时列入解释性的条文 国家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草案的说明对立法精神和规范含义所作的阐明。 在刑法实施过程中,由全
6、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某些内容所作的解释。 2.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 3.学理解释,是由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对刑法规范所作的解释。属无效解释。,(二)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文理解释:即对刑法条文的字义,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 如组织他人卖淫罪、强奸罪 原因在于语言有局限性:抢劫罪 论理解释:就是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包括: 当然解释:是指刑法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规范目的、事物属性和形式逻辑,将该事项当然包含该规范适用范围之内的解释。抢劫与抢夺国有档案罪;盗窃、侮辱尸体罪 扩张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
7、文作出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侵犯通信自由罪:电子邮件 短信? 限制解释:是对刑法条文作出狭于字面意思的解释。故意杀人罪,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的区分,马车和拖拉机 电动车 汽车的区别冒充军警人员:假冒和充当,1.从形式上看,扩大解释所得出的结论没有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 2.从概念的相互关系上看,没有借助上位阶概念 3.从着重点说,扩大解释着眼于刑法规范本身,是对规范的逻辑解释;而类推解释是在规范外对事实的比较 4.从论理方法上,扩大解释是扩张性的划定刑法的某个概念;而类推解释则是认识到某行为不是刑法处罚的对象,而以该行为与刑法规定的相似行为具有同等恶害性为由作为处罚 5.从实质上说,扩大解释没
8、有超过公民预测可能性的范围,真题解析,关于刑法解释,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学理解释中的类推解释结论,纳入司法解释后不属于类推解释B.将大型拖拉机解释为刑法第116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汽车”,至少是扩大解释乃至是类推解释C.刑法分则有不少条文并列规定了“伪造”与“变造”,但不排除在其他一些条文中将“变造”解释为“伪造”的一种表现形式D.刑法第65条规定,不满18周岁的人不成立累犯;刑法第356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根据当然解释的原理,对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刑法第356条,【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刑法解释。选项A说法错
9、误。学理解释中的类推解释,纳入司法解释后,仍属类推解释。选项B说法正确。“汽车”通常是指以汽油发动机作动力的运输车辆,而拖拉机通常是以柴油发动机作动力的,因而将大型拖拉机解释为刑法第116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汽车”,至少是扩大解释乃至是类推解释。选项C说法正确。刑法分则有不少条文并列规定了“伪造”与“变造”,如伪造货币罪与变造货币罪,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等等。但是,不排除在其他一些条文中将“变造”解释为“伪造”的一种表现形式,如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伪造有价票证罪,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
10、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等等。选项D说法正确。累犯比毒品犯罪再犯的成立条件更加严格,既然不满18周岁的人不成立条件更加严格的累犯,那么更不应当成立条件比较宽松的毒品犯罪的再犯,这符合当然解释的基本原理。,同时采用伪造和变造手段,制造真伪拼凑货币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以伪造货币罪定罪处罚。,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概念: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基本精神的准则。 三大基本原则的确立:我国第3、4、5条规定了我国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适
11、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刑法原则的意义。,第二节 罪刑法定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的概念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渊源 三、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 四、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一、罪刑法定原则的概念,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换句话说,什么样的行为构成犯罪,对构成犯罪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罚,必须由刑法预先明文规定,刑法上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得定罪处刑。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渊源 传统的刑法理论认为:罪刑法定原则是建立在三权分立和心理强制说基础上的 现代刑法理论更强调罪刑法定原则是民主主义和人权主义的体现,心理强制说,人作为自然的存在者,具有追求快乐、逃避痛苦的
12、本能。人受因果规律支配,没有自由,犯罪原因是感性的冲动。为防止犯罪,就要抑制人的这种感性冲动,其措施就是刑罚,即被他称之为“感性害恶”的东西。刑法的规定,预先使人们知道因犯罪而受刑,刑之苦大于罪之乐,从而抑制自己不去犯罪,此即“心理强制说”。 黑格尔认为,此观点只是把人当做狗一样看待的理论,而没有尊重人的尊严和自由,三、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1.刑法的渊源排斥习惯法。 习惯则带有许多不确定的因素,必须依据成文的法律 2.刑法的效力否定溯及既往的效力。 “昨天的行为不得按照今天立法的刑法法规来处罚” 3.刑法的适用禁止类推。 类推,是指刑法上没有规定的行为,审判人员可以根据刑法最相类似的条文定
13、罪判刑的制度。类推的本质是“法无明文”却要“法外治罪”4.刑罚的适用反对不定期刑。 不定期刑,是指在判处剥夺人身自由刑时,根据服刑人的表现即在行刑阶段最后确定刑期的制度。必须有确定的刑种与刑罚幅度,由法官来确定刑期 。,四、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1、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取消了类推制度。 2、对犯罪作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 3、重申了刑法的时间效力采取的是从旧兼从轻 的原则。 从旧兼从轻,就是对一种行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或追究什么样的责任,原则上应以行为时的法律为依据,但是审判时新的刑法处理更轻的,从有利于被告出发,应适用新的刑法。 4、刑罚的法定化 各种犯罪应处什么样的刑罚,须有刑法明文
14、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新刑法对刑罚的种类和适用的原则和条件,以及各种犯罪的量刑幅度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第三节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并不否定因犯罪人或者被害人的个人情况而在立法上、司法上允许定罪量刑有其符合刑法公正性的区别性对待。”,第四节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概念 刑法第5条规定:“对犯罪分子量刑的轻重,应当与其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体现 1、确立了科学的刑罚体系 2、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 3、设置了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
15、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司法适用 1、纠正重定罪轻量刑的倾向 2、纠正重刑主义思想 3、纠正量刑悬殊现象,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也叫刑法的适用范围,研究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具有效力。第一节 刑法空间适用范围 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适用范围,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一、刑法空间效力的概念和原则 1、属地原则 2、属人原则 3、保护原则 4、普遍原则 5、折衷原则,二、我国刑法对空间效力的规定,(一)属地原则 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1.领域内的含义 实质领土包括:领陆、领水、领空。 拟制领土包括:我国的船舶、航空器 2.
16、特别规定的情况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 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的 特别刑法的特别规定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出的例外规定,(二)属人原则,1、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适用我国的刑法 2、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实施犯罪,原则上适用我国刑法刑法第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不予追究。”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之罪的,适用本法。”,(三)保护原则,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和公民的犯罪,在一定的条件下,也可以适用我国的
17、刑法。 我国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和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四)普遍原则,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的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三、外国刑事裁判的效力,刑法第10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 追究刑事责任的,虽然经外国的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一、刑法的生效时间 一是刑法规定通
18、过或公布之日起生效。 二是刑事法律公布一段时间后再生效。 二、刑法的失效时间 立法机关明确废止的时间。 由于新法的实施而旧法自然失效。,三、刑法的溯及力,刑法的溯及力,是指一部新的刑事法律通过、施行以后,对它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这一法律就有溯及力,如不适用,这一法律就没有溯及力。 刑法的溯及力原则 从旧原则 从新原则 从新兼从轻的原则 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 的规定 刑法第12条的规定,采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习题,甲某于1997年1月到1998年1月,连续实施十余次入户抢劫犯罪行为。请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对甲应适用旧刑法的规定 B对甲
19、应适用新刑法的规定 C对甲应使用新旧刑法两部刑法典中规定处罚较轻者 D对甲应使用新旧刑法两部刑法典中规定处罚较重者,2. 陈某,男,1981年7月生,于1997年6月20日(当时其未满16周岁)盗窃他人财物9万余元,一审法院于1997年9月4日开庭审判,根据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认定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陈某不服,提出上诉。1997年10月1日,新刑法生效。二审于1997年10月13日进行(此时新刑法已生效),新刑法规定不满16周岁对盗窃罪不负刑事责任。问新刑法此项规定对陈某案是否具溯及力? A不具溯及力,因陈某的盗窃行为是1997年6月20日,此时新刑法未生效,应依行为时法
20、B不具溯及力,因阵某案已于新刑法生效之前(1997年9月4日)审结 C具有溯及力,因对陈某判的刑太重 D具有溯及力,因上诉期间判决书还不具有终审效力,且新刑法规定16周岁对盗窃罪不负刑事责任,对此案来说是轻法,. 下列关于中国刑法适用范围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甲国公民汤姆教唆乙国公民约翰进入中国境内发展黑社会组织。即使约翰果真进入中国境内实施犯罪行为,也不能适用中国刑法对仅仅实施教唆行为的汤姆追究刑事责任 B中国公民赵某从甲国贩卖毒品到乙国后回到中国。由于赵某的犯罪行为地不在中国境内,行为也没有危害中国的国家或者国民的利益,所以,不能适用中国刑法 C.A国公民丙在中国留学期间利用暑期外出旅游
21、,途中为勒索财物,将B国在中国的留学生丁某从东北某市绑架到C国,中国刑法可以依据保护管辖原则对丙追究刑事责任 D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实施的犯罪行为,按照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内容提要:本章从抽象意义上阐释犯罪的本质、概念和犯罪构成。重点:犯罪的概念犯罪构成,第一节犯罪概念,一、犯罪的本质 1、中国:社会危害性 2、大陆法系:对法益的侵害 a、犯罪的本质同样是违法行为的本质 c、犯罪与违法的界限罪刑法定原则 d、刑法典具体化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二、犯罪概念的类型 1、犯罪的形式概念违反刑事法律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22、 2、犯罪的实质概念犯罪是危害某种社会关系制度的作为和不作为。 3、犯罪的混合概念本质形式 三、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 1、刑法典第13条(分三个层次) A、例举例举侵害的对象分则章名 B、概括三性犯罪的特征 C、但书排除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节犯(情节是否严重),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危害社会的,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四、犯罪的特征,(一)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1、犯罪是人的行为,而不是思想。 2、正确理解社会危害性 A、社会危害性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 B、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质与量的统一 C、犯罪的社会
23、危害性是稳定与变化的统一 D、考察社会危害性的方法的科学性 E、决定社会危害性的因素的复杂性,(二)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1、刑事违法性的含义 2、刑事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的关系 3、刑事违法性与罪刑法定原则 (三)犯罪是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行为,具有应受惩罚性 注意应受刑罚处罚性与需要刑罚处罚的区别 刑法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但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一、犯罪构成的历史沿革: 1、意大利犯罪的确证(诉讼阶段) 2、意大利犯罪事实(诉讼阶段) 3、
24、德国犯罪构成(诉讼阶段) 4、德国刑法分则关于犯罪成立的条件(刑事实体法分论) 5、德国上升为刑法总论的理论体系的基干(刑法学总论) 6、大陆法系犯罪成立的三个条件: 构成要件的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 7、前苏联构成要件包括:客体、客观、主体、主观,第二节 犯罪构成,二、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1、总结:犯罪成立必须具备的条件 2、犯罪与犯罪构成的关系抽象与具体 A、犯罪什么是犯罪?犯罪有哪些基本属性? B、犯罪构成犯罪是怎样成立的?它的成立需要具备哪些法定条件?-标准、规格,3、犯罪构成
25、 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A、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B、只有决定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的要件构成要件 C、诸要件由刑法所规定或包含。,3、我国刑法的犯罪构成包括: A、犯罪客体要件 C、犯罪主体要件 B、犯罪客观要件 D、犯罪主观要件三、研究犯罪构成的意义 A、为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提供根据 B、为划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提供标准 C、为无罪的人不受非法追究提供法律保障,.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
26、治权利。”关于本条的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属于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B.“他人”属于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 C.“侮辱”、“诽谤”属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D.“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属于相对确定的法定刑,第五章 犯罪客体,一、犯罪客体的概念 (the Concept of the Object of Crime) 1、概念 犯罪客体:我国刑法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所指的社会关系是刑法特别保护的社会关系关系到统治者生存条件的社会关系 社会关系的分类及保护手段一般的社会关系道德等规范来维护重要的社会关系法律来调整或维护特别重
27、要的社会关系刑法来维护,2、学说,权利侵害说犯罪是对被害人权利的侵犯 利益说犯罪是对社会各阶层利益的侵犯。包括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个人利益等 多元说犯罪侵犯的内容具有多样性,不仅包含社会关系,而且包括生产力和环境,三、研究犯罪客体的意义,有助于认识犯罪的本质特征 有助于准确定罪 有助于正确量刑,第二节、犯罪客体的分类及意义 (the Classification and Meaning of the Object of Crime,刑法理论将犯罪客体划分为三类或三个层次,它们之间是一般与特殊、共性与个性、抽象与具体、整体与部分的关系。根据犯罪客体体现的社会关系范围和层次的不同,一般将犯罪客体分
28、为 一般客体所有犯罪所共同侵犯的社会关系的整体 同类客体一部分犯罪所共同侵犯的社会关系 直接客体个别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的社会关系简单客体 复杂客体 :主要客体、次要客体、选择客体,直接客体的类型,根据个别犯罪行为侵犯的社会关系的单、复 简单客体一个犯罪行为所直接侵犯的单个的社会关系 复杂客体一个犯罪行为同时直接侵犯的多个社会关系复杂客体:主要客体次要客体,图表,第三节 犯罪对象,一、犯罪对象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施加某种影响的具体的物或具体的人 。 犯罪对象的具有以下特征: 客观性 、法定性 、受侵害性 二、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关系 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联系 犯罪行
29、为所直接作用的具体的物是具体社会关系的物质体现;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的具体的人是具体的社会关系的主体。犯罪对象反映着犯罪客体,是犯罪客体的存在和表现形式;犯罪客体则是隐藏在犯罪对象后面的犯罪的实质内容。,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区别,第一,两者的表现形式不同。 犯罪对象是具体的人或者物,而犯罪客体却十分抽象第二,两者对界定犯罪的作用不同。 犯罪客体常决定犯罪的性质,犯罪对象一般不决定犯罪的性质。 第三,对具体行为构成犯罪的作用不同。 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都不可缺少的要件,凡是犯罪,都必定侵害到一定的客体,而犯罪对象则不是每一个犯罪都必须具备的要件。 第四,两者遭受损害的情况不同。 第五,两者对犯罪
30、的分类的作用不同,案例分析,被告人刘某,男,30岁;被告人张某,男,25岁。 1992年9月间,刘某找到张某为他开汽车,两次由外地购进假冒的山海关牌香烟1150条,在偷卖时被工商机关查获。工商机关依法将刘某尚未出售的320条香烟、赃款145元以及运烟的汽车扣押,并罚款1万元,责令刘某于月底前交清。 刘某拒绝交款,并与张某预谋抢回被扣的汽车。9月24日晚12时许,刘某携带尖刀、手铐,与张某一起翻墙进入工商局院内,因大门上锁无法将汽车开走,遂由张某负责给被扣汽车加油,刘某从被扣车内拿出斧子、手电筒直奔2楼所长办公室要大门钥匙。值班的所长惊醒后即起身,刘某见状即喊叫:“别动,趴下,把脸蒙上!”所长奋
31、起用被子向刘某捂去,刘某挥斧就砍。所长呼救,刘某见势不妙,与张某一起逃跑。 问:刘某与张某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刑法保护的客体?,第六章 犯罪的客观方面,第一节 犯罪客观方面的概述 一、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 是指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的事实特征。犯罪客观要件是任何犯罪都不可缺少的要件 二、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 危害行为-必要要件 危害结果 选择要件 行为时间、地点、方法 因果关系-不是构成要件,三、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 1、区分罪与非罪2、区分此罪与彼罪3、区分犯罪完成与未完成形态4、正确分析和认定犯罪主观要件5、正确量刑,第二节 危害行为案例,一、危害行为的概念 危
32、害行为是指人在自己的意识意志支配下实施的有害社会的身体的动静。 危害行为具有以下的特征: 第一,危害行为是行为人的身体的动静,具有人类行为的一般共性。 第二,行为人的身体动静是在其意识和意志支配下实施的。 第三,危害行为客观上必须对社会有危害并触犯了刑法的规定。,二、危害行为的基本表现形式,(一)作为 指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即法律要求人们不应为,而行为人却有所为。 “不当为而为” (二)不作为 是指行为人负有刑法要求的必须履行的某种特定的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这种义务的行为。 “当为而不为”,不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1、行为人必须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作为义务)。 2、行为
33、人有履行义务的实际可能性。 3、行为人没有履行特定的义务。,特定作为义务的来源,1、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 2、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的作为义务 3、行为人实施的法律行为而产生的作为义务 4、行为人先前行为所派生的作为义务 履行义务的实际可能性 可能性既包含了行为主体的自身能力,也包含了履行义务的客观条件,二者相辅相成。,不作为犯罪的理论分类,不作为犯罪的种类 纯正不作为犯: 只能由不作为的形式实现的犯罪, 如:遗弃罪 、遗弃伤病军人罪 不纯正不作为犯 :既可以由作为实现,也可以由不作为形式实现的犯罪,而行为人以不作为的方式实现了通常以作为实现的犯罪如:可能情形放火罪、故意杀人罪等 我们所称作为犯
34、或不作为犯只能是针对现实的犯罪,持有,不是行为的第三种形式,既不同于作为,也区别于不作为,第三节 危害结果,一、危害结果的概念和特征 广义的危害结果,是指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事实,包括危害行为所引起的直接后果和间接后果; 狭义的危害结果,是指作为犯罪构成构成要件的结果,通常是指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事实。 危害结果具有以下特征: 1、危害结果的客观性 2、危害结果的因果性 3、危害结果的侵害性 4、危害结果的多样性,二、危害结果的种类,1、构成要件结果与非构成要件结果 2、物质性结果和非物质性结果 3、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三、危害结果在刑法中的意义,第一,有些犯罪以结果是否
35、发生或结果的大小、轻重作为罪与非罪的界限。 丢失枪支不报罪 第二,有些犯罪以危害结果是否实际发生作为区分犯罪完成状态(既遂)与犯罪未完成状态(预备、未遂、中止)的界限。 第三,有些犯罪以有发生某种严重结果的可能或危险作为犯罪构成要件。 危险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破坏 交通工具罪 第四,以危害结果的轻重作为量刑轻重的重要情节。,第四节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一、刑法上因果关系的概念 引起某一现象的是原因,被某种现象所引起的现象为结果,客观现象间这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就是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二、因果关系的特性 因果关系的客观性 因果关系
36、的相对性 因果关系的时间顺序性 因果关系的条件性 因果关系的复杂性,因果关系学说,1.条件说:实行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关系 2.原因说:以某种规则为标准,从导致结果发生的条件中挑选出应当作为原因的条件 3.相当因果关系说: 4.合法则的条件说:根据科学知识,确定了前后现象之间是否存在一般的合法则的关联后,才能进行一般的具体的判断。 5.客观规则理论 我国:必然和偶然的因果关系,三、因果关系的联系形式,(一)必然因果关系 许多危害行为往往只包含了引起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只是这种可能性与其他包含结果发生可能性的介入因素(他人的行为、被害人本身的状况、地理环境特点、自然力的作用等)交织在一起共同发生作
37、用,危害结果的发生才会有可能性 变成现实性。因此,必然因果关系的形式也是复杂的,大致有以下形式:,第一,一个危害行为直接造成了通常情况下均会发生的一个或几个危害结果。例如,某甲携枪同某乙等4人去打猎,某甲见左前方有光亮,以为是野兔,举枪射击,结果将走散的某乙击中,某乙当场死亡。某乙的死亡结果是某甲疏忽大意开枪行为造成的必然结果。 第二,某人的行为在通常情况下,不是必然地产生某种危害结果,但由于被害人自身的特殊条件,却产生了这种危害结果,例如某甲与某乙争吵,某甲挥手一拳,不是很重,打在正常人身上至多能引起疼痛,但某乙恰好是肝脾肿大,经不起一击,结果甲的一拳使乙的内脏破裂而亡。,第三,某人的行为必
38、然引起另一人的行为,而由后一个人的行为直接造成了危害结果,这样,前一行为与最后的结果有必然因果关系,例如,某甲与同伴某乙在浴室淋浴戏耍,甲推了乙一把,乙倒退几步撞到在一旁洗澡的60多岁的老人丙的身上,丙措手不及,跌倒在地,送医院抢救后无效死亡。第四,某人实施了高度危险的行为,使得危害社会结果随时都可能发生,被害人的行为又使这种可能变成了现实。例如,某甲狩猎,晚上在林场的小道上装了许多绳夹、索绊,以击捕野兽,通常是晚上八、九点种置放,凌晨四、五点重收。一日,某甲睡觉误了时,早晨赶集的某乙路过时。触动绳绊,被活活夹死。,第五,行为人的行为直接早晨某种危害结果,由于某种不利条件的存在,前一结 果的恶
39、性发展导致了另一严重结果的发生。例如,驾驶员某甲驾车肇事将某乙撞成重伤,流血不止,由于事发地点离医院较远,结果某乙在送医院途中因失血过多而亡。这里,如果事发地点在医院附近,某乙就可能免于一死,但因为离医院太远的不利条件的存在,某乙的死亡就有一定的必然性。 第六,行为人实施了某一行为,在这一行为作用发展过程中,介入了他人的另一危害行为,几个行为的合力产生了危害结果。例如某油料仓库负责人某甲平时对安全生产不闻不问,没有建立一个的规章制度,使安全生产管理混乱,而工人某乙在车间内抽烟,乱扔烟头,导致一起重大火灾的发生。某甲和某乙的行为与结果的发生都有直接的联系。,偶然因果关系,所谓偶然因果关系,是指某
40、种行为本身不具有引起某种结果的必然性,但在发展过程中,其他原因偶然地介入其中并引起这种结果的发生,这就是一种外在的偶然的因果联系。 第一,某人的行为直接引起一种危害结果,在其继续发展过程中,偶然地介入了他人的行为,产生了另一严重结果。例如,某甲故意伤害某乙,某乙受了轻伤,根据伤情某乙没有生命危险,但某乙在送医院诊治的过程中,由于医生丙的玩忽职守,没有对手术器械严格消毒,使某乙伤口感染,转为败血症,不治而亡。,第二,某人的行为引起了被害人的行为,又由于被害人的疏忽,造成了严重的结果。量刑上考虑例如某甲拦路抢劫某乙,乙逃避,由于慌不择路,跌进没有盖的阴沟洞里,造成死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着
41、偶然因果关系。甲的追赶行为固然是乙逃避的原因,但甲的行为并不包含乙跌进阴沟的必然性,是由于受害人自己惊惶失措,疏忽造成的。 第三,某人的行为直接造成了某种危害结果,偶然地介入了自然力的作用,造成 了被害人更加严重的结果。例如,甲不慎把乙的胳膊划破,乙当时也没有在意,但几天后乙的伤口感染成破伤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乙的死亡不是由于伤势严重,而是伤口感染,而伤口感染同甲的伤害又无必然联系,因此。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只是存在着偶然因果关系。,需要注意的问题,因果关系的中断 因果关系的不可假设性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通常指刑法禁止的行为与结果的联系 有因果关系未必都成立结果加重犯 不作为行为也存在因果关系
42、 刑法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的联系与区别,存在介入因素时因果关系认定,1.前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危险性大小 2.介入因素的异常性大小 3.介入因素对结果发生的作用 4.介入因素属于谁的管辖范围,介入被害人行为的情形,1.被告人实施的行为,导致被害人不得不或几乎必然的实施介入行为的,或被害人实施的介入行为具有通常性的,即使该介入行为具有高度危险,也应肯定被告人的因果关系。 2.被告人实施的行为,导致被害人介入异常行为,造成结果,但考虑到被害人的心理恐惧或精神紧张等情形,其介入行为具有通常性时,仍肯定因果关系。 3.被害人虽介入不适当或异常行为,但若该异常行为属于被告人管辖范围之内的行为,仍有因果关系。
43、 4.被害人虽介入不适当行为,但若该行为是依照处于优势地位的被告人指示而实施的,仍有因果关系 5.被告人实施行为后,被害人介入的行为仅对结果造成轻微作用的,仍有因果关系 6.若被害人介入对结果起到决定性作用的异常行为,则没有因果关系。,介入第三者行为的情形,1.与前行为无关的介入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前行为无因果关系。 2.被告人的伤害行为具有导致被害人死亡的高度危险,医生或他人的轻微过失不否定伤害行为的因果关系。 3.被告人实施危险行为后,通常乃至必然会介入第三者行为,有因果关系。 4.被告人实施危险行为后,第三者有义务阻止危险发生但未防止危险,第三者行为有因果关系。 5.被告人的行为于第三者
44、行为都有决定性因素的,都有因果关系,下列关于刑法因果关系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 甲欲杀害其女友,某日故意破坏其汽车的刹车装置。女友如驾车外出,10分钟后遇一陡坡,必定会坠下山崖死亡。但是女友将汽车开出5分钟后,即遇山洪暴发,泥石流将其冲下山摔死。死亡结果的发生和甲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B 乙欲杀其仇人苏某,在山崖边对其砍了5刀,苏某重伤昏迷。乙以为苏某已经死亡,遂离去。但苏某自己醒来后,刚迈了2步即跌下山崖摔死。苏某的死亡和乙的危害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C 丙追杀情敌赵某,赵狂奔逃命。赵的仇人赫某早就想杀赵,偶见其慌不择路,在丙尚未赶到时即向赵某开枪,致赵某死亡。赵的死亡和丙的追杀之间没有
45、因果关系 D 丁手持上膛的手枪闯入其前妻钟某的住所意图杀死钟某。两人厮打时钟某自己不小心出发扳机遭枪击死亡。钟某的死亡和丁的杀人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使丁对因果关系存在认识错误,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甲乘坐公交车时和司机章某发生争吵,狠狠踹了章某后背一脚。章某返身打甲时,公交车失控,冲向自行车道,撞死了骑车人程某。甲的行为与程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B乙以杀人故意瞄准李某的头部开枪,但打中了李某的胸部(未打中心脏)。由于李某是血友病患者,最后流血不止而死亡。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C丙与同伙经预谋后同时向王某开枪,同伙射击的子弹打中王某的心脏
46、,致王某死亡。由于丙射击的子弹没有打中王某,故丙的行为与王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D丁以杀人故意对赵某实施暴力,导致赵某遭受濒临死亡的重伤。赵某在医院接受治疗时,医生存在一定过失,未能挽救赵某的生命。丁的行为与赵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一种蘑菇长期被人们食用,餐厅也普通使用这种蘑菇做菜,但这种蘑菇的亿分之一有毒。某大学生物系研究生甲在乙餐厅打工端盘子时,发现自己端给客人丙的蘑菇可能有毒,但他没有告诉客人丙,也没有餐厅有关人员,仍然将蘑菇送给了丙。丙吃后死亡。甲的行为是否属于“杀人”行为,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3.52A.甲、乙无意思联络,同时分别向丙开枪,均未击中要
47、害,因两个伤口同时出血,丙失血过多死亡。甲、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B.甲等多人深夜追杀乙,乙被迫跑到高速公路上时被汽车撞死。甲等多人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C.甲将妇女乙强拉上车,在高速公路上欲猥亵乙,乙在挣扎中被甩出车外,后车躲闪不及将乙轧死。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D.甲对乙的住宅放火,乙为救出婴儿冲入住宅被烧死。乙的死亡由其冒险行为造成,与甲的放火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吴某与另外三人一道为其祖坟做清明,吴点火烧纸钱,其余三人也在场,风刮火星燃烧祖坟周边茅草,吴等四人也作了短暂扑救,但见火势越来越大,吴为逃避责任,提出尽快逃离现场。此时尚未引起森林大火。吴等四
48、人在逃离途中遇见行人,行人问那里为何冒烟,吴等四人说是茅草烧着了。吴等四人在火情出现后完全可以采取呼救报警等措施,但不采取措施。吴等四人逃离现场分钟后引发森林大火。是否不作为犯罪?其余三人是否也有作为义务?,被告人朱某商店的270余元现金被盗,因其看到本村刘某(女,12岁)、侯某(女,12岁)、王某(男,10岁)三少年在其商店门前玩耍,遂到刘某家以买糖给刘吃为名,诱惑让刘某说出谁拿了商店的钱。此时,侯某某亦到场,刘某遂说是侯某拿了商店的钱,朱某便朝侯某脸部打了一巴掌,侯某即大哭并声明这是诬陷。之后,侯某边哭边跑回到自己家中拿甲胺磷农药一瓶,返回到刘家门前,声称要死在刘家并当场服毒。服毒后向刘家
49、内走去,刘某不让侯某进其家。此时朱某及刘某之母、姐均在现场,都没有制止和抢救,致使侯某中毒死亡。是否存在不作为犯罪?,甲邀约乙到野外狩猎,其间,乙遭到猛兽袭击,身负重伤。但甲没有救助乙,而是立即跑回家,乙因无人救助而死亡。甲是否负有救助乙的义务?反之,如果是乙邀约甲狩猎,甲是否负有救助乙的义务?,行为与被害人的行为相结合的情况:(1)甲向乙食物投放毒药,乙中毒后不至于死亡,但因中毒疼痛难忍,便上吊自杀身亡。(2)甲杀乙,乙仅受轻伤,但乙因迷信鬼神,而以香灰涂抹伤口,致毒菌侵入体内死亡。(3)甲欲杀乙,在山崖边对乙砍了刀,乙重伤昏迷,甲以为乙已经死亡,遂离去。但乙自己苏醒过来后,刚迈了两步即跌下山崖摔死。,行为与被害人的特殊体质相结果的情况:(1)甲持刀杀乙,乙虽受伤,但其受伤部位与程度,不致发生死亡结果;可是乙是血友病患者,受伤后流血不止而死亡。(2)甲开枪射击乙,虽未命中,但乙患有心脏病,因枪声所惊,致心脏病发作而死亡。(3)甲在与乙发生口角后,对准乙的胸脯打了一拳,乙倒地后抽搐,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后查明,乙是因为受刺激,心脏病发作而死,乙的邻居都知道其疾病,但甲对此毫不知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