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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行政法律知识要点.ppt

上传人:weiwoduzun 文档编号:4414891 上传时间:2018-12-27 格式:PPT 页数:28 大小:115.02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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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公共行政法律知识要点,立法法规定的我国的法的渊源,行政处罚法有关内容简介,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行政处罚的概念: 行政主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给予的刑罚以外的制裁。,行政处罚的原则,1.处罚法定(依据法定、主体法定、程序法定)。 2.公正、公开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4.无救济即无处罚,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处罚法第八条: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及有关证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

2、处罚。,种子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的设定,1.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2.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3.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4.规章可以设定警告和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5.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3、安徽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和合肥、淮南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需要设定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1.对非经营活动中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 2.对经营活动中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1.行政机关 2.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行政处罚法第16条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主要是城市管理领域 3.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4.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接受委托的组织 (1)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公共

4、事务职能; (2)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3)具有相应的检查、鉴定等技术条件,种子法第五十条: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

5、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地 构成犯罪的移送: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一事不再罚 追诉时效: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决定,简易程序: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般程序:立案、调查取证、决定 听证程序: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告知义务 安徽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皖政(1997)66号):较大

6、数额罚款是指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的罚款,行政处罚的执行,罚缴分离 强制执行措施 1.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行政强制法第45条: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法第46条: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行政许可法有关内容简介,行政

7、许可法第2条:本法所称的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对经济和社会事务的管理行为,不包括对民事权利、民事关系的确认。据此,植物新品种权的授予、组织机构代码、商品条码的注册、产权登记、机动车登记、婚姻登记、户籍登记、抵押登记等不是行政许可;而城市规划管理中选址意见书的批准、土地管理中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批准,是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的外部行政管理行为。外交部门对地方政府外事办公室护照签证自办权等的审批,不是外部行政管理行为,不是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审查后决定其可

8、以从事有关活动的行为。因此,行政机关采用检验、检测等手段对市场产品的日常监管不是行政许可。,种子法设定的行政许可,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许可T8 占用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许可T10 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许可T11 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推广前品种审定T15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推广前登记T22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T31 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许可T39 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许可T48 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许可T53,行政许可的设定主体及其权限,1.法律 2.行政法规:尚未制

9、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3.国务院决定: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5.省级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1.合法原则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3.便民原则:廉价、便捷、迅速 4.救济原则:陈述权,申辩权,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取得国家赔偿权 5.信赖

10、保护原则: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权力的正当合理信赖应当予以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生效的行政行为,确需改变的,对于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补偿。 6.行政许可不得转让原则: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转让的除外 7.监督原则,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1.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3.行政机关委托的其他行政机关种子法第31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

11、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一、申请与受理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12、,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二、审查与决定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三、期限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

13、起20日内审查完毕。 种子法第22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自受理品种登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者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书面审查,符合要求的,报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公告。,四、听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依职权主动听证)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依当事人申请听证) 五、变更与延续被许可人需要

14、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种子法第33条: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和种子经营的范围、有效期限、有效区域等事项;前款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核发许可证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六、行政许可的费用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15、,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行政诉讼法修订主要内容简介,一、扩大受案范围 1.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3.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4.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5.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

16、竞争的; 6.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7.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8.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二、应当登记立案四中全会决定: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有些法院在收取立案材料后消极应对,既不受理也不出具裁定;有的收到立案材料拒开收据,使原告无法证明已经向改法院行使过诉权;有的口头回复“回去等消息”进行敷衍。T51: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

17、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三、起诉期限延长 T4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原来规定是3个月)提出。 四、增加调解制度 T60: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调解应当遵循自愿

18、、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五、行政首长应当出庭应诉 T3: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T66.2 人民法院对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将被告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情况予以公告,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被告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的司法建议。,六、集中管辖和提级管辖 T18.2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

19、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T15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六、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T26.2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T26.3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七、可拘留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负责人 T96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三)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四)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五)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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