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家庭政策的现状与发展,家庭是社会制度的产物。 “在生产、交换和消费发展的一定阶段上,就会有一定的社会制度、一定的家庭等级或阶级组织。”现代的一夫一妻制家庭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产生的,也必然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 作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国家政策法律,不可避免地随着婚姻家庭的变迁而变迁。婚姻家庭政策的改变,反过来又会影响包括婚姻家庭在内的社会生活,以及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的变化。因此,社会变迁、婚姻家庭演变以及婚姻家庭政策的变化是相辅相成的,处于一种互动的状态。 视频: (中国家庭发展报告(2015年),中国家庭发展报告(2015年)调查结果,调查的主要结果表明我国当前家庭发展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2、: 1.家庭规模小型化、家庭类型多样化。现在是二人家庭、三人家庭是主体,由两代人组成的核心家庭占六成以上。同时,单人家庭、空巢家庭、丁克家庭也在不断地涌现。 2.家庭收入差距明显。收入最多的20%的家庭和收入最少的20%的家庭相差19倍左右。 3.家庭养老需求和医养结合的需求比较强烈。现在家里的老人养老靠自己和家庭成员。老年人养老最强烈的需求是健康医疗,特别是对社会化需求比较强烈。 4.父亲在照料和教育儿童的过程当中发挥的作用、扮演的角色比较有限。父亲在这方面还有待于改进和提高。 5.流动家庭和留守家庭已经成为家庭的常规模式,据了解当前的流动家庭接近于20%,也产生一些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留守
3、老人。 6.城乡针对家庭的社区公共服务差异明显。农村社区提供的各项公共服务比例明显低于城市社区,基础卫生设施亟待改进。,另外关于婚姻、儿童、生育、医疗等方面还有以下情况:,一,剩男多在农村,剩女多在城镇 中国家庭发展报告2015中指出,未婚男性多集中在农村地区,且分布在各个年龄组;而未婚女性更多集中在城镇地区。报告指出,在我国城乡差别较大、人口流动的背景下,加上人们在择偶过程中的婚姻梯度选择,婚姻匹配的矛盾将不可避免地发生转移。报告解释,婚姻梯度挤压指的是同龄适婚女性短缺,男性会从低年龄女性中择偶,“老夫少妻”增多;挤压到一定程度,就会向其他地区发展,如城镇男性找农村女性增多。其中,在一些贫困
4、地区,条件较差的农村男性往往成为“婚姻梯度挤压”的最终承担者,导致经济欠发达地区一些大龄男性因择偶困难,“被迫”未婚甚至终身不婚。例如,50岁以上农村男性的未婚比例都在2%以上,这些仍未结婚者极有可能终身不婚。报告表示,在30岁及以上的各个年龄组未婚人口中,城镇未婚女性比例远高于农村女性,这主要是由于一部分城镇女性受教育程度和经济独立性较高,因追求自我价值的实现和职业发展而推迟结婚。,二,逾三成农村儿童“留守”,在城镇化进程下,农村劳动力进入城镇后,家庭剩余人口在农村形成了一种特殊的家庭形态,主要有留守儿童家庭、留守妇女家庭和留守老人家庭。调查显示,流动家庭和农村留守家庭已经成为我国家庭模式中
5、的重要形态。流动家庭比例为17.2%。数据显示,农村留守儿童已占农村全部儿童的35.1%。其中近一半留守儿童的父母双方都不在身边。报告提醒,广大农村留守儿童普遍处于“生活上缺人照应、行为上缺人管教、学习上缺人辅导”的状态。这些儿童在成长过程中父母关爱的缺失,将对他们的健康成长产生不利的影响。分区域看,留守儿童比例较高的是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该区域分布与我国农村劳动力外流的区域分布特征相吻合,即农村劳动力主要由中国西部向东部沿海进行迁移流动。报告表示,学龄前农村留守儿童由祖父母隔代抚养,抚养人的文化程度往往偏低,缺乏基本的卫生保健知识,疾病预防意识淡薄,因此疾病发生率相对较高。,中国现行的家庭政
6、策现状分析,中国政府从未公开明确承认我国实行了家庭政策,中国当前的家庭政策无疑可归入“含蓄”的一类。与此同时,中国家庭却正遭遇前所未有的风险,它在中国社会转型的过程中为社会成员提供了最重要的社会保护责任,但却很少得到政府和社会的支持,在整个社会政策领域中家庭甚至是一个少被提及的概念(张秀兰、徐月宾,2003)。 在中国现有的行政管理体制下,目前以部门为主导而形成的各种与家庭相关的社会政策均呈现分散化和碎片化的特征,不同的政府部门往往专注于各自的功能和职能定位,相关部门之间职责交叉但界限不明确的情况时有出现,政策之间相互制约乃至冲突的现象时有发生,家庭发展在发展序列中的排序以及家庭政策优先对象的
7、确定都要取决于相关部门对家庭事务的理解,这会使推行家庭政策的许多基础性工作仍难以开展、源头性问题仍难以解决。因此,中国家庭政策的完善与改革应首先寻求在行政管理体制上的突破,以实现由“含蓄型”向“明确型”的转变。在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只有建立一个专门的家庭政策机构,从体制上强势整合人口计生、民政、税收、人保、卫生等部门的相关职能和资源,才能有效推进中国家庭政策体系的构建。,中国现行家庭政策及其在转型期面临的冲击:,改革以来,中国的社会政策一直以减轻企业(国家)的社会负担、增加家庭和个人责任为主导思想。因此,新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在由家庭承担主要社会责任的基础之上,并且具有浓厚的应急色彩。它所
8、覆盖的人群只是与国有企业改革直接相关的一部分社会成员以及传统社会弱势群体中的一小部分,即失去家庭依托的社会边缘群体,如城市的三无对象 、农村的五保户和孤残儿童等。其他凡是有家庭的社会成员,包括儿童、老人以及其他有特殊需要的人员,则首先必须依靠家庭来满足其相应的保障和发展需要,而家庭以外为家庭及其不能自立的成员提供帮助的渠道几乎不存在,政府和社会只有在家庭出现危机或遇到通过自身努力无法克服的困难时才会干预。,这一政策取向使转型时期的中国家庭陷入一种明显的政策悖论中: 一方面,中国的社会政策赋予家庭以重要的社会保护责任,使家庭成为满足社会成员保障和发展需要的核心系统,在社会保护体系中起着最为重要的
9、作用; 另一方面,家庭变成了儿童、老人以及其他生活在家庭中的弱势群体获得政府和社会支持的障碍:一个拥有家庭的社会成员就意味着得不到政府或社会的直接支持。在某种意义上,这一政策取向实际上是对家庭承担社会责任的惩罚,而不是鼓励家庭行使其应有的或希望其行使的职能。它的另一个后果是,由于家庭中弱势成员的生活质量和发展需要完全依赖其他成员的帮助,任何与家庭相关的风险,包括家庭照顾者个人的和环境的因素,都会使他们受到直接的影响,特别会使儿童的成长环境面临很多不确定的因素。,关于建立完善支持家庭发展政策法规体系的发展对策:,一要将家庭作为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优先事项予以促进。以家庭视角审视、制订和完善相关的法律
10、法规和政策,凡是制定法律法规和政策,必须充分考虑和评估对家庭的影响;同时可在适当时候考虑将散见于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未成年保护法中的有关内容整合起来,制订专门的婚姻家庭法,对婚姻家庭强化法律和政策保护。 二要因地制宜,明确家庭事务的管理职能。各级政府建立综合管理家庭事务的部门或家庭政策协调机制,并给予财政支持和人力资源的保证,从而形成自上而下的全国性家庭事务综合管理工作网络。 三要在城乡社区设立服务家庭的机构。对老人、儿童、病残者以及其他需要帮助的人群提供服务,建立法律咨询、婚姻咨询、家庭教育、家庭人际关系调适等专业咨询队伍,帮助解决家庭困难,满足各类家庭的不同需求。 四要建立系统的关于我国家庭和儿童福祉的数据统计。建立可与国际接轨的家庭幸福测量指标体系,以利于横向和纵向的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