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事业单位行政职权的分类及梳理口径一、行政职权分类及梳理口径本次行政职权梳理,按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其他职权等 7+X 进行划分。行政职权的名称一般由权力指向的行为(对象)和权力种类两部分组成。权力名称表述应简洁、清晰、准确、规范,尽可能避免使用“管理 ”、“组织” 、“推进”、“会同 ”等词语。不同内设科室共同实施的相同或相近的职权作为一项列出。(一)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许可必须同时具有 5 个要素:(1)属于事前控制和事先性审查。 (2)有法定的设定依据
2、。设定依据为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临时性行政许可)。 (3)是依申请的行为。不以申请为前提条件的单向行政行为,如单方面指令计划下达等安排、各类资金的拨付,不属于行政许可。 (4)申请人通过获批取得某种权利和资格,如可以从事某种生产经营活动等的权利和资格。(5)是外部行政管理行为。对象是受行政机关管理权限制约的相对人,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规范:行政许可的项目名称、实施主体、实施依据等应与2我省各级政府公布保留的行政许可目录保持一致。梳理口径:如设定依据为不同条款,可分设;如设定依据为同一条款,但明确了两项以上的审批事项,可拆分子项。一个项目若拆分若干子
3、项,子项内容相加应等于该项目内容。如果子项列不全、列不准,可以不拆分子项。特别说明:关于行政许可的设定依据。一是如果项目设定依据为国务院批准、主管部门发布的XXX 办法,且该办法是在2002 年 1 月 1 日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实施前颁布生效的,此后也未予以清理废止的,该办法属于行政法规。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1988 年 10 月 31 日国务院批准,1988 年 11 月 14 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 2 号发布,根据 2011 年 1 月 8 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 年 2 月 12 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 3
4、 月 1 日林业部发布,根据 2011 年 1 月 8 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等。二是党内法规不能作判定行政许可的设定依据。三是法律、行政法规只授权部门制定有关管理办法、制度的,不能视为法律、行政法规授权部门设定行政许可。(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定组织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但尚3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给予法律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法规规定的
5、其他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设定。行政处罚基本上由法律和行政法规设定。其中人身自由处罚由于涉及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只能由有法律来设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行政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各类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和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处罚。已经有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只能结合本地具体情况,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具体化,不得超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规定行政处罚。规章可以设定行政处罚,但前提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规章只能在一定的范围内设定警告和一定数量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名称规范:建议统一为:的处罚。如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
6、标文件订立合同的处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等。梳理口径:原则上以一个违法行为作为一个事项。同一个法律条文同一款下面的行政处罚事项,归并为一个处罚事项,填列一个具体的行政处罚职权。同一条分为若干款,且为不同的违法行为的,宜每款作为一个事项。同一条或者同一款下分为多个项,4且各项为不同违法行为的,宜分为多个事项。同一违法行为的不同情形应当合并为一个事项。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 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7、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对于以上同一条款下五项违法行为的处罚,归并为一个行政处罚职权,权力名称可以表述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处罚。对于上述名称,也可以对五项违法行为概括其主要内容后表述。特别说明:1.对于同一行政主体管理范围内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同的法律规范同时作出处罚规定的,仍应作为一
8、个行政处罚权5填列,并在实施依据中将几个作出规定的法律规范的相应条款内容按法律阶位的高低分别列明。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同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613 号)第七十六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
9、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 5以上 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此种情况,应填列“中 标人违法转让、分包中 标项目的处罚” 一项职权。2.对于上位法与下位法同时作为同一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的情况,如上位法中一款规定的处罚情形在下位法中细化为多条或多款规定的,在确定事项梳理口径时应以上位法中的一款规定填列一项处罚事项的原则来掌握。6例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66 号)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 违反本
10、条例规定,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销售活动,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同 时,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国防科工委令第 16 号)和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国防科工委令第 18 号)又进一步细化为两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国防科工委令第 16 号)第二十二条:“ 企 业未 经许可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 产的,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活动,处 10 万以上 50 万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
11、国防科工委令第 18 号)第三十二条:“企业未经许可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活动的,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销售活动,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此种情况,应以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填列一项处罚事项“ 未经许 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处罚”,并在实施依据中将三个依据全部列明。3.多个部门对同一违法行为均有处罚权的,各部门应分别编列事项。法律、法规、规章未明确处罚实施主体的,必须补充处罚实施主体,否则不列入清单,也不得实施。74.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的区别。行政处分是国家行政机关对其内部违法失职的公务员实施
12、的一种惩戒行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都是行政机关实施的具有惩戒性的行为,两者之间的区别:(1)作出决定的机关不同。行政处罚是由对外部实施管理职能并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处分是由公务员所在机关或者上级机关、监察机关作出的。(2)适用的管理领域不同。行政处罚适用于行政机关对外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领域;行政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管理。(3)制裁对象不同。行政处罚以违反行政法规范的外部管理相对人为制裁对象;行政处分是针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其职务上违法失职行为作出的制裁。(4)是制裁方式不同。行政处罚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
13、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分则是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开除六种。(三)行政强制。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1.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包括限制8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其他行政强制措施。2.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主体或行政主体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包括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
14、、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其他强制执行方式。行政强制的设定。行政强制执行和行政强制措施中的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只能由法律设定。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名称规范:建议按照法条的具体规定概括职权名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
15、处理决定” 。 该条是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行为的行政强制规定,建议名称概括为:“查封或者扣押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梳理口径:建议按照法律条文来进行梳理,同一个法律条文同一款规定的行政强制,归并为一个行政强制事项。9特别说明:1.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是行政强制法关于行政强制执行主体确定的一种制度性设计,其本身不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故“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 不能作为行政强制权填列。2.同一法律条款中,既有行政强制的规定,又有行政处罚的规定,可以分别列入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事项。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按照规定 应当报废
16、的渔业船舶继续作 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收缴失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强制拆解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并处 2000 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 条规定同 时涉及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的内容,可以分别填列“ 强制拆解 应当 报废的渔业船舶” (行政强制权)和“按照规定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权)两个权力事项。3.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是指国家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了预防或制止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危险状态以及不利后果,而作出的要求违法行为人履行法定义务、停止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后果或恢复原状的具有强制性的决定,如
17、责令退还多收价款、责令限期拆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等。在现行法律中,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一般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合并适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0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也可以单独适用。一般认为,责令改正既不属于行政处罚,也不属于行政强制,而是行政主体对特定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行政命令。但从职权梳理的角度来看,对于与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合并适用的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考虑到一般具有前置性、辅助性、非直接强制性等特点,建议不单独填列“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这一权力事项,而直接以相关行政强制或行政处罚作为权力事项填列,并且在实施依据中完整列明责令和
18、处罚(强制)的相关内容。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有关“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 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的 规定,可以直接以“ 强制拆除其公路用地范围内的非公路标志”为职权 名称。(四)行政征收。行政征收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定组织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强制地、无偿地征集一定数额金钱或者实物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征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法定性的特征。行政征收主要包括行政征税、行政收费等。如税收、排污费、资源费、土地房屋征收等。根据国务院规定
19、,以有权机关批准文件为依据的考试培训费、检测费等有偿服务性收费不列入行政征收范围。11名称规范:建议统一为:征收。如耕地占用税征收、社会保险费征收、排污费征收等。梳理口径:财政、税务部门征收的税费,按照征收依据的不同,建议按照一个征收依据填列一个行政征收职权的原则把握。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权力,建议与财政、物价部门发布的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一致。特别说明:1.列入行政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是行政主体直接依据征收权所进行的收费,是一个独立的行政行为。如果相应的收费附属于行政许可等职权,那么就不是一个独立的行政行为,而应归入行政许可等职权事项进行清理,并需要在行政许可事项相关栏目中注明收费依据和
20、标准。2.行政机关行使税收代位权等,其本质是基于民事法律关系(如合同关系、侵权关系)而代表国家(债权人)向侵权方、违约方主张民事权利,其与当事人均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因此,行政机关从事此类活动不属于行使行政权力,不宜归入行政征收类权力事项。(五)行政给付。行政给付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定组织依法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物质利益或赋予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给付主要包括:社会保险金的给付;社会救济金、福利金的给付;军烈属抚恤金、生活补助费的给付;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给付;独生子女保健费给付;自然救济金、救济物资的12给付等。行政给付具有以下特点:一是行政给付以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为条件。二是行政
21、给付是一种行政行为,主体一般是行政机关,但是也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社会组织。三是行政给付的内容是赋予行政相对人以一定的物质利益或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权益。四是行政给付的对象是处于某种特殊状态之下的行政相对人。一般而言,行政给付的对象是因为某种原因而生活陷入困境的公民与对国家、社会曾经作出过特殊贡献的公民,如灾民、残疾人、鳏寡孤独的老人与儿童,革命军人及其家属、革命烈士家属等。名称规范:建议统一为:给付。如抚恤金给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给付等。梳理口径:建议按照一种给付类别填列一项给付职权的原则掌握。特别说明:行政给付与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在实践中容易混淆,需要予以厘清。两者的主要区别有(1)实施目
22、的不同。行政给付是行政机关对特殊困难的人群依法进行救助,旨在提供必需的生存、生活条件,是政府的一种法定职责;财政专项资金通常是为了支持特定事业发展而设立的,财政专项资金分配除少部分有法律依据外,多以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为依据,体现了政策的引导性。(2)实施的形式不同。行政给付的形式多种多样,既包括金钱的给付(如发放最低生活补助金),也包括实物的给付(如发放生活必需13品),还包括服务的给付(如法律援助等);财政专项资金分配的形式相对单一,主要表现为对特定对象的资金拨付。(3)裁量空间不同。行政给付有明确的标准,只要符合给付的标准,一般都要予以给付,行政机关往往没有自由裁量的空间;财政专项资金分配虽
23、然有明确的条件,但通常并非对所有符合条件的对象都给予拨付资金,而是在对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进一步择优筛选的基础上确定资金分配对象,在实施过程中,行政机关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六)行政检查。行政检查是指具有行政监督检查职能的行政主体按照法定的监督检查职权,对一定范围内行政相对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执行有关行政决定、命令等情况,进行能够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检查了解的具体行政行为。梳理口径:行政检查往往贯穿于日常行政管理全过程。通常与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其他行政行为紧密相关,如果行政检查行为能够为其他行政行为所包涵,或是其他行政行为的一个环节,就不必单独填写。此处要填写的是,不能
24、为其他行政行为所包涵的独立的行政检查行为,如治安、消防、安全生产、市场监管和劳动监察等领域的检查行为。特别说明:1.在职权清理过程中,将行政检查明确界定为法律规定的不为其他行政行为所包涵的独立的行政检查行为,如出入境边防检查、特种设备检查等,主要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是行14政检查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方式,但很多的检查行为并非独立存在的,如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事项中,行政检查往往是获取证据和事实的重要手段,是作出行政决定的必要环节,属于整个行政行为的一部分,无须单列一项检查权力。二是将法律有明确规定的行政检查行为逐项罗列,有利于让公众清晰了解行政机关的行政检查事项,增强行政职能清理目录
25、的指引性,方便公众监督;也有利于加强权力制约,防止行政机关随意检查、执法扰民。当然,这种处理方式在客观上可能存在难以穷尽的问题。2.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总则部分通常有部门负责领域监督的规定,但从监督的具体规定看,这种监督包含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备案等一系列具体的职权。因此,在法律上,这种监督权与行政许可权、处罚权、备案权等各类行政职权是一种包含与被包含关系,并非同一层面的权力。如果以此类原则性的规定作为填列行政检查事项的依据,必然会带来与其他相关行政权力之间边界不清晰、口径不一致的问题,故不宜将监督检查的原则性规定作为确认一项具体的行政检查权力事项的依据。3.对年检的性质目前尚有争论,有的
26、认为年检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有的认为年检是行政监督检查行为,有的认为年检具有行政许可和行政监督检查双重属性。这是由于目前关于年检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以及实践中对年检行为的异化等原因造成的。从本质上看,年检是行政机关依职权主动对行政许可持有人实施15行政许可的状况所实施的一种后续监管行为。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为,年检是依职权的行为;行政许可是一种事前监督行为,年检是一种事中监督行为。因此,此次行政职权梳理暂将属于事中事后监管行为的年检年审等行为划为行政检查类别。对实践中名为“ 年 检” ,实为“许可”的管理手段(比如 规定,未申请年检或者未通过年检,当事人就不能从事相关活动),要按照行政许可法有
27、关行政许可的规定进行规范。4.国家工商总局决定,自 2014 年 3 月 1 日起,停止对领取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及其他经营单位的企业年检工作,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对年度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登记机关对年度报告内容不审查,这有别于确认企业继续经营资格的年度检验制度。可以归入“备 案” 职权。(七)行政确认。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有关身份、能力、资格、法律事实、法律地位或者法律关系等进行甄别,通过确定、证明等方式决定行政相对人法律地位、
28、法律关系或者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包括: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房屋产权以及专利权、商标权等事项的确定;学历、学位、居民身份、货物原产地等事项的证明;户口、婚姻等事项的登记;事故责任、工伤等事项的认定;产品质16量等事项的认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确认。行政确认的主要形式有:确定、认可、证明、登记、批准、鉴证、行政鉴定等。名称规范:建议统一为:登记(证明、鉴定、认定等)。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伤残等级鉴定、土地权属登记、产品质量鉴定、原产地证明等。梳理口径:建议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梳理。特别要注意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两者之间的区分。一是法律性质不同。前者是对行政
29、相对人既有法律事实、身份、能力的确认,是一种确权性的行为,不赋予行政相对人权利;后者是赋予行政相对人某种权利、资格,是一种赋权性的行为,即授予行政相对人没有的权利或利益。前者是业已存在,而后者是许可之前不得为之。二是法律效果不同。行政确认是对既有的事实、身份、能力的确认,其效力溯及既往;行政审批是准许行政相对人今后从事某种行为或享有某种权利,其效力针对未来。行政确认中未被认可的行为或地位将发生无效的结果而不适用法律制裁;而在行政审批中,未经许可而从事的行为将发生违法后果,当事人将因此受到法律制裁。(八)其他职权。其他职权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定组织依法实施,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
30、影响,又难以准17确界定为上述 7 种类型的具体行政行为。凡属于过程性管理或者事后性管理性质,又不依附于上述 7 类的职权事项,可列入其他类职权。如行政裁决、行政奖励、备案、认定、考核、评定、资质核验、组织评审、验收、审核转报等事项。对其他类型职权的确定,也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1.行政裁决。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如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土地权属纠纷、劳资纠纷、商标纠纷、专利纠纷等。行政裁决具有以下特点:一是行政裁决的主体是法律授权的特定行政机关。二是行政裁
31、决的对象是特定的民事、经济纠纷。三是行政裁决在形式上具有准司法性。四是行政裁决在效果上具有强制性。名称规范:建议统一为:裁决。如拆迁补偿纠纷裁决、土地权属争议裁决、植物新品种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等。梳理口径:建议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来梳理,相关法条规定一件裁决事项,填列一项行政裁决职权。2.行政奖励。行政奖励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定组织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或者模范地遵纪守法的行政相对人,给予物质或精神奖励具体行政行为。18名称规范:建议按行政奖励的实际内容填写权力名称。如对的奖励、评选等。梳理口径:建议结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
32、公厅关于公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保留取消和归并项目的通知(豫办2014 30 号)保留项目目录进行梳理。省级政府文件规定开展的行政奖励可以保留。3.备案。备案是指向行政主体报告事由存案以备查考的一种制度。如工商登记备案、房产合同备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等。梳理口径:需要行政主体同意才能办理的事前备案,属于实质意义上审批行为,不同于通常意义上的事后告知性备案,应归入相应的审批类权力。4.审核转报。审核转报是指行政主体对有关管理事项进行审核并转报上级机关审批的行为。省级审核后,报国家有关部委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省级只具有审核权,而不是最终的审批权,这类事项属于国务院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因此不列入省级
33、行政许可事项,建议列入其他类职权。行政职权依据来源参考格式:(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教19科书审定制度。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 372号)第十二条:“申请设 立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四十二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 (3)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1993 年 12 月 21 日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34、,2010 年 7 月 30 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作。”(4)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教技20032 号)第十四条:“通过教育部组织 的专家评审后,由依托单位填写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由依托单位按正式公文的形式报教育部,教育部签署意见后,批准立项建设。地方高等学校的立项申请需经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后,报教育部批准立项。 ”(5)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 号)附件第 172 项:“ 项目名称: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实施机关:
3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20(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 200462 号)附件第 110 项 :“项目名称: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7)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 20145 号)将“向国外申请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注意事项:(1)法律一定要加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不能只填水法。(2)“国 发20145 号”类文号中的括号用六角括号 ,不要用方括号 、 【 】。(3)同一项目的实施依据中,有不同阶位依据的,从高到低依次列举。每个法律法规依据均另起一段,空两格。同一法律法规依据的不同条款不分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