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际法视角下的中印边界问题摘 要中国的和平崛起需要一个良好的周边环境,中印边界问题的和平解决是个迫切而现实的问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中国与印度共和国两国关系走过了一段曲折的历程,中印两国的边界问题是重要影响因素之一。本文从国际法视角分析中印边界问题,希望能给中印边界问题的解决提供一些法律思考。本文通过对中印边界问题的由来、发展、分歧的阐述,以国际法学分析方法、历史分析方法、比较分析方法,从国际法的视角来分析中印边界问题印。同时,也是希望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能有更多的人从法律的视角关注此问题,为此问题的解决提供更好的法律方法。在前文分析的基础上对中印边界问题得出了一些粗浅的看法,认为:(
2、一)和平解决边界问题是顺应历史发展的规律,和则两利、斗则两败,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联合国宪章是解决中印边界问题的法律依据;印度对边界问题的认识和对中国领土的侵占于法无据。 (二)中国及其他国家的边界问题的和平解决说明了中印边界问题和平解决的可能性。关键词:中印边界 法律争端 和平解决一、中印边界问题的历史与现实(一)中印边界问题的由来1.古印度和中国的边界 印度和中国都是文明古国,两国相邻,交流渊远流长。从古至今,中印两国在绝大部分的时间都是友好的邻居,这是历史的主流。两国的版图随着历史的发展一直都在不断变化,但两国并无领土和边界争端问题,只是到了英印政府时期,由于其侵略扩张政策
3、才有了后来的中印边界争端。而现代意义上的边界的出现与民族国家有关,边界是在民族国家产生以后才出现的概念。古代,人口相对较少,交通工具也落后,国家之间的邻接地区一般是以一定宽度的带状地面或水面为边界区,多以山脉、河川、湖泊、海岸等自然物体的隔离作用形成双方的传统边界。有的只是一种传统意义上的边界,并无确切标明的边界线。2.英印政府和中国的边界 伴随着资本主义的产生和发展,英国对外的殖民扩张遍布全球各地。直至 1947 年印度才独立。英帝国主义者又以印度为基地发动了对其他周边国家的侵略扩张,把周边的部落和国家纳入英印政府的战略范围,以此与俄、法及其他帝国主义国家相角逐,争夺远东的势力范围,英国殖民
4、者的势力也就渗透到中国的土地上。 “根据英国对英属印度殖民地统治及对喜马拉雅山南麓国家控制的政治需要及军事利益,通过扩张手段,在对英属印度最有利的地方划定边界,利用天然屏障建立起全面封锁英属印度及喜马拉雅山南麓国家的防火墙 ”。这就是他们牺牲别国利益的安全政策。中国政府无力有效地阻止英印政府的渗透和扩张。但中国的历届中央政府都没有和英印政府签订关于边界的双边协议,有的也只是传统的边界。对于英印政府侵占的中国领土,我国历届中央政府始终都不予承认。3.印度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边界 中印两国在 1950 年代之初面临着一个共同的问题,即把历史上的边疆转化为边界。印度独立后继承了英印政府时期的领土
5、政策和安全政策,对原本是中国的领土不予退还,乘着中国面临美苏两个大国的敌视,以及在美苏的支持下,侵占和蚕食了传统线一侧的大量中国领土,并最终导致了中印边界武装冲突。在其后的时间继续占领中方领土,1960 年中印双方曾进行过边界谈判,但因双方的立场和观点相背,谈判无果而终。中印边界谈判自 1962 年中印边界武装冲突之后就停止了,印方一直拒绝谈判,直至 1981 年双方重新开始了谈判,至今虽然双方达成了一些其他协议,但边界问题没有取得实质的进展,依然任重道远。由上可知,从古至今,中国和印度两国之间没有现代意义上的边界,有的只是传统意义上的边界。中方不能接受印方的这些既不合理也不合法的主张和要求,
6、否则,对内,无以对国民,对外,无以对诸国;更进一步讲还会对中国处理和其他国家的的领土争端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二)中印边界问题的发展1.新中国成立到中印边界武装冲突时期 1949 年 10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印度很快承认了新中国政府并且建立了外交关系,但是它又不愿意放弃英印政府时期在西藏的特权和侵占的中国领土,继续奉行英印政府时期的“前进政策”和“安全政策” 。 “如果要有效地占领达旺和预先阻止中国对那个地区的可能入侵,就需要采取给人印象更深刻的和更为永久性的行动,以及通过武力使达旺地方的部族服从他们的命令 ;如果部落地区敢于反抗,就切断他们与阿萨姆平原地区的联系。 ”这就是 19
7、37 年 5 月 27 日里德给印度政府的报告中提出的“前进政策” 。在东段,自 1950 年后的一年时间内,印度在东北边境特区增设了 20 个哨所。乘中国抗美援朝无暇西顾之际,印度官方人员于 1951 年 2 月进入达旺地区,以武力赶走西藏的官员,宣布达旺是印度的领土。至 1954 年,随着军事部署的完成,印度侵占了中印传统边界以北“麦克马洪线”以南地区的约 9 万平方公里的有争议的领土。在中段,中印中段边界传统习惯线以东和以北的巨哇、曲惹,什布奇山口以西的桑、葱莎、波林三多地区、乌热、香扎、拉不底等地区,历来属于中国,是中国边界居民生息和活动的地方,长期为中国西藏地方政府所管辖。数世纪以来
8、的历史文件对此有清楚的记载,甚至英国和印度方面的一些官方记载和地图也不得不承认这些地方属于中国的事实。1954 年至 1958 年间,印度又侵占了巨哇和曲惹地区、什布奇山口以西地区、波林三多地区、乌热以及香扎和拉不底地区,总计约 2000 平方公里的中方领土。在西段,1954 年印度占领了巴里加斯地区。1959 年至 1962 年 9 月,印度不断侵占中国领土,制造事件。如 1959 年 8 月 25 日东段的朗久事件,印方部队向我边防部队开枪射击,挑起了武装冲突;1958 年 10 月 20 日西段的空喀山口事件,印方非法侵入中国领土,引发流血冲突;并且印方还不断在中方的领土上建立武装据点。
9、故此,1962 年 10 月 20 日,中国军队不得以进行了自卫反击。中印边界武装冲突全面爆发,至 1962 年 11 月中旬,中方取得了全面的胜利。1962 年 11 月 21 日中国政府发表声明,中方从 11 月 22 日零时起在中印边境全线停火,从 12 月 1 日起,中国部队将从 1959 年 11 月 7 日中印之间的实际控制线后撤 20 公里。如上所述,印方制造武装冲突事件,侵占中方领土,中国迫于自卫进行武装反击,完全胜利后又主动后撤。中方以实际行动表明,中方希望双方和平解决边界问题,以期中印边界问题的真正解决,而印方此后拒绝进行双方的边界谈判。领土主权和领土完整是现代国际法的基本
10、原则,而且 1954 年 4 月,中印签署了中印关于在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 ,并且都批准了该协定,该协定的序言中对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给予了确认。印方侵占中方领土,挑起武装冲突,既违背了国际法,更违背了中印双方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联合国宪章第 51 条规定:“联合国的任何会员国受到武力攻击时,在安理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以前,本宪章不得认为禁止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之自然权利。 ”中方依据联合国宪章第 51 条明确承认的国家的“天然自卫权”进行自卫反击是完全符合国际法的,因此,印方应负全部法律责任。2.中印边界武装冲突后的冷冻时期 中印边界武装冲突发生后,一些亚非
11、国家领导人表达了关心和向中国提出了建议。 “周恩来总理在给坦噶尼喀领导人的复电中,还表述了一个对第三者调停一般都适用的重要见解:中印边界问题应该而且只能由中印双方直接谈判来解决。 对双方都友好的第三方所能起的积极作用,不在于直接介入双方的纠纷,而在于推动双方进行直接谈判 。 ”1962 年 12 月 10 日,印尼、缅甸、柬埔寨、锡兰(今斯里兰卡) 、加纳和阿联等六国在科伦坡举行会议,协商调停中印边界争端问题。1963 年 1 月 14 日,中国收到科伦坡会议关于解决中印边界问题的建议,中国政府原则上接受此次会议的建议,以之作为促进中印边界谈判的初步基础,但对建议有保留。该建议既非中印边界条约
12、,也不是裁决,仅仅是第三国的建议,中国政府接受或不接受以及对建议的保留和解释都是符合国际法的。由此可知,中方是本着和平解决中印边界问题的目的接受了科伦坡会议的建议。但印方拒绝边界谈判以解决边界问题,改善两国关系。武力没能达到目的,又拒绝谈判,以当时的中方处境,如果印方有足够的证据和理由支持自己的观点,拒绝谈判利在何处。可见,印方只想侵占、蚕食中国领土,并没有和平解决边界问题的诚意,依旧沿袭英国殖民者的领土和安全政策。两国关系也因此全面倒退,经济、贸易、文化交流几乎停顿,政府高级官员间的政治对话也中断了,这种情形一直到 1976 年才逐渐改变。3.解冻后至今双边艰难谈判时期 1976 年 7 月
13、和 9 月,中印先后向对方派驻大使,两国关系逐步改善。1981 年 12 月,双方在北京举行了边界谈判,虽然没有达成任何具体协议,但仍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标志着印度改变了“边界问题不容谈判”的立场。1993 年,那罗辛哈拉奥总理访华,两国签署了关于在中印边界实际控制线地区保持和平与安宁的协定 。1996 年 11 月 28 日,中国国家主席江泽民访问印度,双方签订了关于中印边境实际控制线地区军事领域建立信任措施的协定 。2005 年 4 月 9-12 日,温家宝总理对印度进行了访问,中印签订了关于解决中印边界问题政治指导原则的协定 。至今,双方边界谈判一直在进行,但边界问题的解决没有实质性进展。
14、印度不断加强在边界地区的军事部署,希望加大谈判中的筹码,这与双方签订的协议与发表的声明的宗旨是相违背的,不利于双方的谈判和边界问题的和平解决。(三)中印边界问题的分歧1.双方对于边界划定与否的分歧 中印两国就边界是否划定存在分歧。中印边界目前存在着一些争论,原因就是两国从没有正式划定过边界,两国关于边界的看法互有出入。但是印度政府却认为,目前印度地图上所标明的中印边界,大部分为国际协定肯定的,没有理由举行全面的边界谈判。中印边界虽然未经正式划定,但是双方都承认有传统习惯线,这就是根据双方历来管辖所及而形成的界线。现在的问题是,双方对于习惯线的位置有很不同的认识。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印度一方面强
15、调传统习惯线,以其为定界;另一方面又强调条约和协议的效力。印方认可的传统习惯线与中方认可的不同,而是在中方认可的习惯线向中方一侧推进了的,于是出现了 12.5平方公里的争议地区。显然,这两点都是站不住脚的。关于条约和协议,中印双方到目前为止没有签订关于划定边界的条约和协议,就目前公开的资料和事实来讲,从国际法角度来看,这是无可争议的。印方所说的条约和协议是单方理解和认可的或者是非法的没有得到中国政府认可的,并不具有国际法上的效力,当然不能作为划定边界的依据。而印方对传统习惯线的理解是,根据国际惯例和实践,一条以自然特点如分水岭为依据的习惯线就是定界,而无需进一步划定,这在国际法上显然也站不住脚
16、。国际法上传统边界是以各方的历来行政管辖范围所及以及边民的生活习惯逐步形成的,自然特点只是依据之一,就中印争议地区而言中方有明确的行政管辖记载,当然不能依据印方单独依据自然特点来划定边界,但双方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2.双方存在分歧的争议地区 中印边界分为西、中、东三段,全长约 2000 公里,两国历史上从未正式划分过,双方争议地区的面积约为 125000 平方公里。东段边界,从西起于中国、不丹、印三国交界处,东至中国、印度与缅甸三国交界处的库阳山口,长约 650 公里,争议面积达 9 万多平方公里,东段边界争议即所谓的“麦克马洪线问题” 。 “麦克马洪线具体走向:( 从)马山口东经
17、 9140、北纬 2757,即我错那县于不丹交界的东经 9106北纬 2709处的美拉(me-la,山口,意为山口) ,边界折而向南,在离马山口约 13 英里处折向东,穿过南乍布河,然后沿大喜马拉雅山脉的山脊,即西藏境内的加玉河和印度(应为中国西藏)境内的卡门河、坎拉河和开鲁河之间的分水领,向东和向东北方向逶迤。此后,边界穿过苏班西里河,在马及墩正南传过杂日河,然后朝东北方向穿过顿回山口(约为东经 9410,北纬 2859) 。然后边界往东行,穿过迪亨河,上升到西藏境内的金多河和聋多河同印度境内的丹巴河及其支流之间的分水领。在这段境内,边界跨过降加普山口(东经 9536,北纬 2913)和冈利
18、卡保山口(东经 9605,北纬 2928) 。然后边界在察隅以南几英里跨过洛希特河,并在底富山口附近到达印度、缅甸和中国的三国边界交界点。 ”中段边界,从西藏阿里地区西南与拉达克、旁遮普邦三地的交界处起,至中国、印度、尼泊尔三国交界处为止,长约 450 公里,争议面积约 2000 平方公里。西段边界,是中国西藏、新疆与拉达克接壤处,从北起于喀喇昆仑山口,南下至西藏阿里地区、拉达克与喜马偕尔邦三处接壤处止,长约 600 公里,争议面积约为 3.35 万平方公里。二、中印边界问题的法律分析(一)传统边界线的法律分析1.传统边界线的含义 根据国际实践,国家边界形成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长期的历史过
19、程中根据双方历来行政管理所及的范围而逐渐形成的传统边界线线;另一种是有关国家依据条约划定的条约边界线。国际法规定,对于历史上无条约依据的边界划定以传统习惯线为依据,遵循“实际管辖”的原则。实际管辖涉及有效的防务、司法、行政管理等内容。中印传统边界线,即中印双方根据行政管辖所到的区域,依据自古以来的长期占有事实而确定的界线,而这类边界线是长期在历史过程中形成的,所以又称历史边界线。中印双方都承认传统边界线,但对传统线的具体位置认识不同,因此,出现了争议地区,产生了边界问题。我国解决边界问题的基本原则是:通过外交途径和平解决边界问题;历史上有条约的以条约为依据,历史上没有条约的根据传统习惯线加以解
20、决;在解决问题之前,保持边界现状;解决边界问题的目的并非谋求获取邻国的土地,而是为了实现中国与邻国边界地区的长治久安。在东段,传统边界线是指沿喜马拉雅山脉的南麓由长期的行政管辖和边民长期生活而形成的边界线。传统线和非法的“麦克马洪线”之间的领土主要由门隅、珞渝和下察隅三个地区组成。早在唐代吐蕃王朝统一西藏时,门隅、珞渝和察隅已属西藏管辖, 甲波迦塘一书记载:“赤松德赞攻破吐谷浑,把百姓移于门隅。 ”古代的门隅,包括现在的门隅、络渝和上下察隅。13 世纪,元朝统一西藏,门隅、络渝相继臣服,元朝设甲瓦万户管理门隅、络渝。明代以来,西藏地方政府一直对该争议地区行使行政管辖权。入清以来,藏族的政教势力
21、进一步从北向南推移至西藏门隅、络渝和下察隅三地区,首当其冲的是达旺地区。目前,该地区为印度侵占,成立了所谓的“阿鲁纳恰尔邦” 。在中段和西段,传统边界线从喀喇昆仑山山口起,向南或东南大致沿着喀喇昆仑山和喜马拉雅山脉而形成。 “ 在中段,除了桑、葱莎是 1919 年英印政府占领的外,从 1954 年到 1958 年间印度政府又侵占了巨哇和曲惹地区、什布奇山口以西地区、波林三多地区以及香扎和拉不底地区,共约 2000 平方公里的中国领土。在西段,1954 年,印度占领了中国一侧的巴里加斯地区。 ”“印方主张,西段边界已由 1842 年中国西藏地方当局和克什米尔当局之间的条约划定,按照印度地图的画法
22、,界线深入中国领土,把面积为 3.3 万平方公里的土地划入印度境内,主要在阿赛克钦地区。 ”这一地区现为中国控制。2.传统边界线的法律效力 中印双方都认可传统边界,但印方对传统边界的位置和走向看法与中方有分歧,因此引起中印边界争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和主权平等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现代国际法要求争端的当事国依据联合国宪章第 33 条所规定的和平方法去解决各方的边界争端。国际实践一般是通过谈判或协商再订立边界条约来解决边界争端,或者把边界争端提交仲裁或国际司法程序解决也是一种常见的实践。前者如中国同缅甸、越南等邻国的陆地边界争端的解决,后者如 1914 年帝汶岛仲裁案、 1968 年印度巴基
23、斯坦西部仲裁案、1986 年布基纳法索诉马里边界争端案,这些国家间边界争端的和平解决表明中印边界争端和平解决的可能性。解决边界争端的过程中一般应适用“承认现状原则”或“保持占有原则” 。国际法院在 1986 年布基纳法索诉马里的边界争端案、1992 年萨尔瓦多诉洪都拉斯的陆地、岛屿、海上边界争端案的判决中都适用了“保持占有原则” ,而且认为这是一项一般原则。因此,传统边界也就成为解决中印边界争端的合法依据。但印度 1947 年独立后继承了英印政府时期的“前进政策” ,根据英国侵略者在英印政府时期侵占的领土和制造的伪边界线,以及 1947 年独立后侵占中国领土而形成的争议边界线作为自己认可的传统
24、边界线,歪曲历史事实,强占中国领土,挑起武装冲突,显然已经违反了国际法原则和联合国宪章,也与国际实践相违背。(二)侵占中国领土的违法性1.“麦克马洪线”的违法性 1913 年 10 月,英国策划在印度的西姆拉召开了一次所谓的“中印藏三方会议” ,即“西姆拉会议” 。英国代表麦克马洪时任印度殖民政府外务大臣,他在此次会议之外背着中国政府的代表,于 1914 年 3 月 24 日在德里同西藏地方政府的代表,用秘密换文的方式,划出了一条沿着阿萨姆、喜马拉雅山山脊的总长超过 1126 公里的所谓的“麦克马洪线” ,将传统边界线从喜马拉雅山山脚向前推进了约 100 公里,到达了喜马拉雅山山脊,以后即以此
25、线为中印东段边界,企图将 9 万多平方公里的门隅、珞渝和下察隅三地区划归英属印度,但中国代表陈贻范没有在西姆拉条约正式文本上签字,历届中国政府都不承认这条所谓的“麦克马洪线” 。根据国际法通说,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缔结的协议,即只有国家、国际组织等国际法主体之间所缔结的协议才是条约。另外,条约以国际法为准,即条约之缔结、适用及解释应受国际法支配。由上可知,第一、西藏地方政府以秘密换文的方式缔结的协议违反了国际法的规定,主体资格不合格。第二、中国政府代表没有在西姆拉条约正式文本上签字,历届中国政府都不承认这条所谓的“麦克马洪线” 。此事实表明西姆拉条约违反了国际法上条约的缔结条件
26、。因此, “麦克马洪线”是违反国际法的。2.“阿鲁纳恰尔邦”的领土占有的违法性 1914 年,英国非法划出了一条“麦克马洪线” 。20 世纪 30 年代 ,英军进一步加剧了对我门隅、珞渝和下察隅三地区的侵略,1943 年英帝在门隅、珞渝和下察隅三地区非法成立了所谓的“东北边界特区” 。1947 年印度独立后,印度政府继承了英国的殖民主义的遗产,且实行英印政府时的“前进政策” 。1950 年,印度在传统边界线以北和“麦克马洪线”以南地区设立“东北特区” ,设立相应的管辖机构“北部和东部边境委员会” 。1954 年,改“东北特区”为“东北边界特区”,归属外交部管辖。1972 年,改“东北边界特区”
27、为“阿鲁纳恰尔邦中央直辖区” ,归属联邦政府直接管辖。1986 年 12 月,印度议会通过法案,将“阿鲁纳恰尔中央直辖区”改名为“阿鲁纳恰尔邦” 。国家领土的变更是指,由于某种自然和人为的原因取得领土或丧失领土,从而使国家领土面积发生变化。现代国际法承认以下的领土变更方式:添附,全民公决,非强制性割让,原殖民地、委任统治地、托管领土实现民族自决而成为新独立国家。显然, “阿鲁纳恰尔邦”不符合添附,全民公决,原殖民地、委任统治地、托管领土实现民族自决而成为新独立国家的领土取得方式。那么,非强制性割让是否可行呢?当然也不可能。非强制性割让是有关国家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缔结条约转移部分领土,其形式通常
28、有买卖、交换或赠与。买卖之例,1867 年俄罗斯将阿拉斯加卖给了美国;赠与之例,1850 年英国将伊利湖中的马蹄礁赠给美国;交换之例,1960 年,中国和缅甸根据所签订的边界条约交换了部分的领土。显然, “阿鲁纳恰尔邦”不是以上述方式中的任何一种取得的,违背了现代国际法的领土取得方式,印度对“阿鲁纳恰尔邦”的领土的占有是违背国际法的。(三)中印边界分歧的法律分析1.1954 年中印协定的法律意义 经过谈判和协商,1954 年 4 月 29 日,两国签署了中印关于在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 。该协定在序言中对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给予确认,指出,“双方同意基于互相尊重领土主权、互不侵犯、
29、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惠、和平共处的原则,缔结本协定。 ”中印谈判和上述协定中都没有涉及到两国边界问题,随后,双方政府批准了该协定。条约是指不论其名称和特定形式为何而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体之间缔结的意图创设相互间权利和义务的国际协定。条约是国际法的重要渊源之一,其特征有如下几点:第一、缔结主体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际法主体;第二、意思表示一致;第三、内容是为了创设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由此可知 1954 年中印双边协定是国际法意义上的双边条约。首先,缔约主体都是国际法主体。1969 年维也纳条约法第 6 条明确规定:“每个国家皆有缔结条约之能力” ,所以,国家是国际法上的首要主体,是条约缔结的主
30、要方,是完全意义上的国际人格者,具有完全缔约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共和国是独立的主权国家,具有完全缔约能力,是当然的国际法主体。其次,意思表示一致。国际条约,在形式则为国际法主体间意思表示一致,以何种方式表现出来不限。中印 1954 年协定,以书面的方式和以协定为名称,达成了关于解决在西藏通商与交通等问题的共识,双方签署并在随后批准。因此,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再次,内容上中印双方创设了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中印双方经过反复谈判和协商,确定了协定的内容:废除了历史上英国在西藏的特权,双方相互在对方部分地点设立了商务代理处,互设了贸易市场,以及确定了双方香客朝圣的事宜,这表明了双方创设了国际法上
31、的权利和义务。而印度认为 1954 年中印协定已解决了中印边界问题,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当然,中方也不会认可。2.实际控制线的法律性质 中印双方从 1981 年至今已经经过了 13 论边界谈判,但依旧没有取得实质性突破,双方没能签订边界协议,这样,在双方之间形成了一条实际控制线。在东段,以所谓的“麦克马洪线”为双方实际控制线;在中段和西段,大体与传统边界线相吻合,但属于中国领土的巴里加斯、巨哇、曲惹,布不奇山口、波林三多、葱沙、香扎、桑和拉不底于 1959 年 11 月 7 日前为印方所侵占。1993 年 9 月 7 日中印双方在北京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关于在中印边境实际控
32、制线地区保持和平与安宁的协定 ,并与同日生效,该协定共 9 条。第一条:双方认为,中印边界问题应通过和平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双方互不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在两国边界问题最终解决之前,双方严格尊重和遵守双方之间的际控制线。双方的一切活动不得超过实际控制线。如果一方人员越过实际控制线,在另一方提醒后,越线人员应立即撤回到实际控制线本方一侧。必要时,双方将在对实际控制线有不同认识的局部地区共同核定实际控制线的方向。第六条:双方同意,本协定所提及的实际控制线不损及各自对边界问题的立场。该协定是国际法意义上的条约,且签订后即生效,从而该协定具有法律拘束力。首先,双方确认以和平友好方式协商解决,不以武力或
33、武力相威胁;其次,以上两条也即说明了实际控制线的法律地位,边界问题最终解决之前,实际控制线起着边界线的功能;再次,双方将在对实际控制线有不同认识的局部地区共同核定实际控制线的方向;最后,又强调它不损及各自对边界问题的立场,它只是解决问题的权宜之计。这里我们看到,中印双方以法律形式表达了将遵循国际法原则和联合国宪章以及国际边界争端实践来解决双方的边界争端。然而,现实中我们看到了另一面,在中印边界,印度不断增兵,加强军事部署,兵力及军事部署远远超出了正常需要,领导人视察军队及争议地区。当然,中方也采取了一些相应措施,但相对缓和得多。这些并不利于双方谈判,不利于边界争端的和平解决,表现了条约与行动的
34、不一致。(四)印度国内立法的违法性1.印度国内立法的单方面性 1986 年 12 月,印度议会通过法案,将“阿鲁纳恰尔中央直辖区”改名为“阿鲁纳恰尔邦” ,试图从法律上使其占领合法化。中国政府对此提出抗议,不承认所谓的“阿鲁纳恰尔邦” 。条约的国内实施方式,从国际法的角度而言,完全是一个国家的内政。每个国家都有权决定条约在自己国家内部如何实施。而现实情况是中印双方之间到目前为止并没有签订边界条约,那么,也就不存边界条约在印度的实施,更勿论实施方式。因此,从国际法的角度来讲,印度议会通过法案设立所谓的“阿鲁纳恰尔邦”则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印方不能单方面以国内法代替国际法而将有争议的领土侵占并
35、设立行政区域,其行为违反了国际法。2.违反国际法原则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两国之间相互交往的基础是国家主权。国家主权首先体现在国家只受国际法调整,即国际法的直接效力。除此以外,主权还表现为尊重其他国家主权独立的义务。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是国际法最基本和最古老的原则,是国际关系的基础。 国际法原则宣言明确地宣称:“各国一律享有主权平等。各国不问经济、社会、政治或其他性质有何不同,均有平等权利与责任,并为国际社会之平等会员国。 ”主权平等包括:第一、各国法律地位平等;第二、各国均享有充分主权的固有的权利;第三、各国领土完整及政治独立不得侵犯;第四、各国均有权利自由选择发展其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制度。因此
36、,印度国内关于“阿鲁纳恰尔邦”的立法将有争议的领土进行行政管辖的行为,侵犯了中国的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违反了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三、解决中印边界问题的法律思考(一) 以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为基础1.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联合国成立之前,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各国所倡导的,同时也有着丰富的国际实践,但不是每个国家的义务,有条约约定的除外,当然也不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1945 年 6 月 25 日,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抗击德国、日本、意大利法西斯的 50 个国家于美国的旧金山通过了联合国宪章 。1945 年 10 月 24 日, 联合国宪章生效,联合国宣告成立。到目前为止,世界上很少有国家不是联合国会员国家
37、都有权决定条约在自己国家内部如何实施。 31而现实情况是中印双方之间到目前为止并没有签订边界条约,那么,也就不存边界条约在印度的实施,更勿论实施方式。因此,从国际法的角度来讲,印度议会通过法案设立所谓的“阿鲁纳恰尔邦”则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印方不能单方面以国内法代替国际法而将有争议的领土侵占并设立行政区域,其行为违反了国际法。2.违反国际法原则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两国之间相互交往的基础是国家主权。国家主权首先体现在国家只受国际法调整,即国际法的直接效力。 32除此以外,主权还表现为尊重其他国家主权独立的义务。 33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是国际法最基本和最古老的原则,是国际关系的基础。 国际法原则宣
38、言明确地宣称:“各国一律享有主权平等。各国不问经济、社会、政治或其他性质有何不同,均有平等权利与责任,并为国际社会之平等会员国。 ”主权平等包括:第一、各国法律地位平等;第二、各国均享有充分主权的固有的权利;第三、各国领土完整及政治独立不得侵犯;第四、各国均有权利自由选择发展其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制度。因此,印度国内关于“阿鲁纳恰尔邦”的立法将有争议的领土进行行政管辖的行为,侵犯了中国的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违反了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三、解决中印边界问题的法律思考(一) 以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为基础1.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联合国成立之前,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各国所倡导的,同时也有着丰富的国际实践
39、,但不是每个国家的义务,有条约约定的除外,当然也不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1945 年 6 月 25 日,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抗击德国、日本、意大利法西斯的 50 个国家于美国的旧金山通过了联合国宪章 。1945 年 10 月 24 日, 联合国宪章生效,联合国宣告成立。到目前为止,世界上很少有国家不是联合国会员的,作为会员则必须要遵守联合国宪章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作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在联合国宪章中有了明确的规定。宪章第 1 条第 2 款规定:“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的集体方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
40、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 。第 2 条第 3 款规定:“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国际争端,避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 ”联合国大会在 1949 年修改并更新了 1928 年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总议定书后,又分别于 1970 年和 1982 年通过了国际法原则宣言和关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马尼拉宣言进一步确认和澄清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具体法律义务。因此,对于中印双方来讲,谁违背了此项国际法基本原则,谁就会在法律和道义的天平上失去了一定的砝码,对于这个简单的道理谁会不懂?但事实往往又是复杂多变的,太多的因素阻碍着双方对于边界问题的妥善解决,双方都加强了军事准备,这是相互影响的结果。而历史事实已经表
41、明,武力解决是行不通的,即使解决了也是暂时性的,也意味着更多的隐患的出现。更何况今日的战争或武装冲突已非昔日可比,2011 年 3 月的日本福岛核危机再次给世人以警示,尽管第二次世界大战离我们还不遥远,两个如此大的拥有核武的国家动起武来结果不可预料,这是双方都不愿看到的,也是全世界爱好和平的人们所不愿看到的。中印双方为了解决这个复杂的历史难题,都必须付出努力与智慧,等待锲机,和平解决边界问题。2.备选的和平解决争端方法谈判和司法解决 现代国际法中解决国际争端的和平方法主要有三类,外交方法、法律方法和国际组织的解决途径。谈判和协商为外交方法,仲裁和司法解决为法律方法。在各种和平解决争端程序中,谈
42、判是一种争端各当事方普遍使用而无第三方介入的程序。它是争端各当事方直接交涉以谋求相互接受的解决结果的一种政治解决方法。其特点是:整个过程一般是排除第三方的介入,尽可能充分地体现于尊重争端当事方的意志与合意。司法解决,即利用国际法院与裁判庭的司法职能和平解决国际法主体间发生的国际争端的制度。其特点:第一、法院与法庭是固定的和事先组成的;第二、法官由有关国家事先和定期选举产生且有一定任期,仲裁员由争端各当事方为特定的案件专门选任;第三、法院或法庭审判案件适用国际法,仲裁法庭适用争端各当事方一致同意的法律或其他规则;第四、判决对个当事方具有法律拘束力,仲裁裁决完全依赖当事方的善意遵守和执行。3.和平
43、解决边界问题的现实运用与评价 第一、中国和缅甸边界问题的和平解决 1954 年 6 月 29 日,周恩来总理访问缅甸。会谈当中,缅甸总理吴努提出希望早日解决中缅边界问题,周总理认为中国对边界问题没有准备,边界问题的谈判时机尚不成熟。随后,两国总理发表联合声明,表示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指导中缅关系的原则,保持两国的亲密接触,继续加强友好合作。1954 年 12 月吴努总理访华时,中缅两国总理在会谈公报中提出“在适当时机内,通过正常的外交途径”解决中缅边界问题。1955 年 11 月,中缅边界由于误会发生了武装冲突事件,这使双方感到解决边界问题的必要。1956 年起,中缅通过访问和公文交换来
44、磋商边界问题,双方的观点逐渐接近。1956 年 10 月,吴努访华,周恩来与之谈判,双方达成谅解,他通过吴努向时任缅甸总理的吴巴瑞提交了一份关于中国解决中缅边界问题原则的备忘录。1956 年 12 月,周恩来访问缅甸,在会谈中表示,中国军队已撤出 1941 年线以西的地区,提出了解决边界问题的具体设想,希望缅方能加以讨论。1957 年 3 月,周恩来与吴努交换信件,双方同意在边界问题获得最终解决的同时,签订一个体现友好合作精神的互不侵犯条约。1960 年 1 月,奈温访华,中缅双方的会谈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1960 年 1 月 29 日,双方签订了中缅关于两国边界问题的协定和中缅友好和互不侵犯
45、条约 。前者规定了边界问题会谈的具体原则,而后者则规定:双方承认并尊重彼此的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保证用和平协商的办法解决双方之间的一切争端,而不诉诸武力;保证互不侵犯,不参加针对另一方的军事联盟。1960 年 6 月,中缅边界联合委员会成立,负责对边界的勘查、划定和边界条约的起草工作。1960 年 10 月 1 日,双方在北京签署了新的中缅边界条约 ,至此,中缅边界问题获得最终解决。中印边界问题一直严重影响中印关系的发展,而中缅双方互谅互让、通过谈判最终解决了边界问题,改善了两国的关系。中缅边界问题的解决为中国解决与其他邻国存在的历史遗留的边界问题提供了参考,启发我们思考没有解决中印边界问题
46、的原因。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法律依据的争端是其原因之一,或者可以说是其重要原因之一。第二、其他国家边界争端的司法解决国际实践中,国家之间通过国际司法程序解决边界争端的有不少案例,如 1986 年布基纳法索诉马里的边界争端案、19901994 年利比亚与乍得的领土争端案、1992 年萨尔瓦多诉洪都拉斯的陆地、岛屿、海上边界争端案等,这说明边界争端的司法解决是可行的。自 20 世纪 80 年代以来,提交国际法院的案件数量逐年增加,这说明对司法程序解决国际问题的一种认可,对国际法院解决边界争端的一种信任。中印边界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对两国影响都很大;谈判一直谈,也一直无实质性突破,印度于中印边界陈
47、兵 20 万,双方剑拔弩张都不轻松;边界问题已超出了问题本身,成为他国影响中印关系的一个楔子,埋伏着武装冲突或战争的隐患,早解决比晚解决好。因此,双方可选择面积不大的一个或几个争议地区,提交给国际法院,通过国际司法程序解决边界争端,以作为边界问题解决的探索以及对双方僵持局面的突破。国际法基本原则和联合国宪章都明确禁止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历史也表明 1962 年的边界武装冲突没有解决问题,反而加深了某些矛盾;边界谈判双方各持一端各不相让,导致无实质性进展;重兵压境,中印若再次发生武装冲突或战争,其复杂性和结果是不可预料和不可控的。鉴于此,通过国际司法程序解决边界争端则是一种可行性的探索、尝试
48、和借鉴。即便一方或双方不满意判决的结果,但对双方而言,此种损失风险相对于现状而言是可接受和可控的,作为对整体问题的解决的探索和尝试也是值得的。(二)发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作用1953 年 12 月 31 日,周恩来在接见印政府代表团时首次指出:“互相尊重主权、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和平共处是新中国处理中印两国关系的原则。 ”1954 年 4 月 29 日,两国签署了中印关于在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在协定的序言中对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给予确认,指出,双方同意基于互相尊重领土主权、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惠、和平共处的原则,缔结本协定。1954 年 6 月,中缅印三
49、国政府发表联合声明,确认并倡议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指导相互关系和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提出的背景是世界政治意识形态对立、经济分裂,但由于其反映了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利益要求,因此,即使在冷战时期它仍然发挥了求同存异、协调矛盾的作用。今天,世界政治的多极化和经济的全球化对世界各国来讲既是难得的机遇,同时亦是严峻的挑战。为了抓住机遇,迎接挑战,中印理应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1.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 “主权是国家具有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 , “国家主权具有两方面的属性,即在国内是最高的,在国外是独立的” 。领土,是国家主权行使的对象,也是一国人民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主权与领土是不可分的。主权国家目前依旧是国际关系中最重要和最主要的行为体,尊重他国的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国家交往的重要原则。中印双方在尊重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问题上的分歧和斗争主要表现在边界问题上。2006 年 11 月中国领导人访问印度的前一周,中国驻印度大使提醒印度中国拥有对所谓的“阿鲁纳恰尔邦”的主权, 2007 年 5 月中国拒绝将签证发给一名来“自阿鲁纳恰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