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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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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解读一、 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75 号)主要内容1 【执行时间】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起执行;2 【持有低值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0 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3 【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 100 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 100 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4 【六个行业扶持力度更大】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是

2、指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六个行业的企业。“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政策扩展至上述六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仪器、设备。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106 号)主要内容1 【执行时间】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新政策出台前未享受的可在 2015 年第 4 季度预缴申报时或 2015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办理享受;2 【扩大政策惠及面】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在原

3、有六大行业基础上,拓展至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个领域重点行业;3 【明确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界定】以轻工、纺织、机械、汽车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 50%以上的企业;4 【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有选择权】106 号文规定了企业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选择权,即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可选择是否实行加速折旧政策。三、相关政策要点1 【固定资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 12 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

4、、工具等。2 【最低折旧年限】-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1)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 10 年;(2)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 5 年;(3)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 4 年;(4)电子设备,为 3 年。3 【加速折旧方法】- 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981 号)(1)双倍余额递减法,是指在不考虑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期期初固定资产原值减去累计折旧后的金额和双倍的直线法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应用这种方法计算折旧额时,由于每年年初固定资产净值没有减去预计净残值,所

5、以在计算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应在其折旧年限到期前的两年期间,将固定资产净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平均摊销。计算公式如下:年折旧率2预计使用寿命(年)100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月折旧额月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月折旧率(2)年数总和法,又称年限合计法,是指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乘以一个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寿命为分子、以预计使用寿命逐年数字之和为分母的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计算公式如下: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寿命的年数总和100%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 月折旧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

6、 号 发文日期: 2014 年 10 月 20 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精神,现就有关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 6 个行业的企业 2014 年 1 月 1 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上述 6 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 2014 年 1 月 1 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

7、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 100 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 100 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二、对所有行业企业 2014 年 1 月 1 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 100 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 100 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三、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0 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四、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第

8、二条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 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本通知第一至三条规定之外的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问题,继续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执行。五、本通知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 号 发文日期: 2015 年 09 月 17 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的有关决定精神,现就有关固定

9、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具体范围见附件) 的企业 2015年 1 月 1 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二、对上述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 2015 年 1 月 1 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 100 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 100 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三、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

10、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也可选择不实行加速折旧政策。四、本通知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2015 年前 3 季度按本通知规定未能计算办理的,统一在 2015 年第 4 季度预缴申报时享受优惠或 2015 年度汇算清缴时办理。附件: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个领域重点行业范围代 码 类 别 名 称 备 注大类 中类 小类268 日用化学产品制造 轻工2681 肥皂及合成洗涤剂制造 2682 化妆品制造 2683 口腔清洁用品制造 2684 香料、香精制造 2689 其他日用化学产品

11、制造 27 医药制造业 轻工271 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 272 化学药品制剂制造 273 中药饮片加工 274 中成药生产 275 兽用药品制造 277 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 农副食品加工业 轻工131 谷物磨制 132 饲料加工 133 植物油加工 134 制糖业 135 屠宰及肉类加工 136 水产品加工 137 蔬菜、水果和坚果加工 13139 其他农副食品加工 食品制造业 轻工141 焙烤食品制造 142 糖果、巧克力及蜜饯制造 143 方便食品制造 144 乳制品制造 145 罐头食品制造 146 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 14149 其他食品制造 纺织业 纺织171 棉纺织及印染精加

12、工 172 毛纺织及染整精加工 173 麻纺织及染整精加工 174 丝绢纺织及印染精加工 175 化纤织造及印染精加工 176 针织或钩针编织物及其制品 制造 177 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 17178 非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 纺织服装、服饰业 纺织181 机织服装制造 182 针织或钩针编织服装制造 18183 服饰制造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 制鞋业 纺织191 皮革鞣制加工 192 皮革制品制造 193 毛皮鞣制及制品加工 194 羽毛 (绒)加工及制品制造 19195 制鞋业 20 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 轻工草制品业201 木材加工 202 人造板制造 203 木制品制造 204

13、竹、藤、棕、草等制品制造 家具制造业 轻工211 木质家具制造 212 竹、藤家具制造 213 金属家具制造 214 塑料家具制造 21219 其他家具制造 造纸和纸制品业 轻工221 纸浆制造 222 造纸 22223 纸制品制造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轻工231 印刷 232 装订及印刷相关服务 23233 记录媒介复制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 制造业 轻工241 文教办公用品制造 242 乐器制造 243 工艺美术品制造 244 体育用品制造 24245 玩具制造 化学纤维制造业 纺织281 纤维素纤维原料及纤维制造 282 合成纤维制造 292 塑料制品业 轻工2921 塑料薄膜制

14、造 2922 塑料板、管、型材制造 2923 塑料丝、绳及编织品制造 2924 泡沫塑料制造 2925 塑料人造革、合成革制造 2926 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 2927 日用塑料制品制造 282928 塑料零件制造 2929 其他塑料制品制造 金属制品业 机械331 结构性金属制品制造 332 金属工具制造 333 集装箱及金属包装容器制造 334 金属丝绳及其制品制造 335 建筑、安全用金属制品制造 336 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 337 搪瓷制品制造 338 金属制日用品制造 33339 其他金属制品制造 通用设备制造业 机械341 锅炉及原动设备制造 342 金属加工机械制造 343

15、 物料搬运设备制造 344 泵、阀门、压缩机及类似机 械制造 345 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制造 346 烘炉、风机、衡器、包装等 设备制造 347 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 348 通用零部件制造 34349 其他通用设备制造业 汽车制造业 汽车361 汽车整车制造 362 改装汽车制造 363 低速载货汽车制造 364 电车制造 365 汽车车身、挂车制造 36366 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机械381 电机制造 382 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 383 电线、电缆、光缆及电工器 材制造 384 电池制造 385 家用电力器具制造 386 非电力家用器具制造 38387 照明器具制造 389 其他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注:以上代码和类别名称来自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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