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门店资产、现金管理规定受控状态文案名称门店资产、现金管理规定编 号执行部门 门店 监督部门 财务部 考证部门 人事行政部一、备用金的管理1 私自挪用店经理备用金,当事人及店经理处以口头警告并罚款 50 元,若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全额赔偿。2 私自挪用收银备用金,当事人及店经理处以书面警告并罚款 100 元,若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全额赔偿。二、辰森物流系统的管理3 订货、补货:门店在规定时间内未在辰森物流系统内下单订货、补货,当事人处以每次 10 元处罚;4 收货:未按以下规定收货及录入辰森物流系统,当事人处以每次 10 元处罚:1纸质送货单:指定收货人负责货物数量并签名,使用单位管理组负责品质并
2、签名,值班经理负责审核盖收货章并签名;2收货人在纸质收货单涂改需签名;3辰森物流系统录入:收货管理组负责录入、值班经理负责审核。5 日盘点:当日收市后未做日盘点并准确录入系统,当事人处以每次 10 元处罚;6 门店因人为原因漏订货、少订货导致加急送货的,当事人处以每次 100 元处罚;三、日常管理7 费用报销、借款(注:备用金另行规定)按权责发生制日清月结,并在次月 10 号前将单据交给财务部,凡跨月报账,处以当事人和店经理口头警告并罚款 50 元;8 深圳、广州市场门店未将供应商送货单于次日交物流配送车上交市场财务核算的,每次门店经理处以 10 元罚款;9 深圳、广州市场门店未将点菜单、退菜
3、单、收银小票、餐券、银行存款单、结班报表、清机报表于次日交物流配送车上交财务核算的,每次门店经理处以 10 元罚款;10 未按规定保管使用辰森 IC 卡的,处以当事人书面警告并罚款 100 元,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全额赔偿。四、 收银管理11、每天早上和下午各存一次营业款,不按规定缴存营业款处以门店经理和当事人书面警告并罚款100 元,造成损失将由当事人全额赔偿。12、 客人埋单未按规定给客人收银小票,收银员每次罚款 10 元。13、 现金盘点差异规定:1当班现金盘点差异允许 5 元(含)内;25 元差异金额50 元,收银员应予赔款;350 元差异金额100 元,收银员应予赔款并处以口头警告、罚
4、款 50 元;4差异金额100 元,列为重大事故,应立即查明原因;收银员应予赔款,当班管理组及收银员予以书面警告并罚款 100 元;情节严重的,报公司另行处理。14、 辰森系统开市、交接班、日结,当班管理组未按规定流程操作,当事人处以书面警告并罚款100 元,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全额赔偿。15、 1000 元以上没有抽大钞,每次值班经理罚款 10 元;16、 管理组未按规定操作打折、优惠券和退菜,当事人处以书面警告并罚款 100 元。17、 收银操作输入辰森系统不能误输、错输每次罚款 10 元。18、 收银员在岗期间携带现金、手机、有价证券等,每次罚款 10 元。19、 小费、长款不主动上交,当事人处以口头警告并罚款 50 元。20、 没有及时保管好营业单据(点菜单、存款单、银联单)、成本单据,当事人每次罚款 10 元;情节严重的,报公司另行处理。本管理规定中的处罚依据统一由市场财务部提供给市场经理及市场人事行政部,并在本月工资中扣除当事人相关罚款。编制日期 2011-11-5 审核日期 2011-11-29 批准日期 2011-11-30修改标记 修改处数 修改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