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路详细工程地质勘察技术要求细则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 1.1条 本次详勘阶段的目的是:根据建设单位批准的工可及初步设计文件中所确定的路线走向、设计方案等资料,通过详细的工程地质勘察,为施工图设计文件提供完整、可靠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第 1.2条 本阶段工程勘察的目的是根据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中所确定的路线修建原则、设计方案、技术要求等资料,有针对性的进行工程地质勘察工作,为公路路线的确定、工程构造物位置的拟定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提供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资料。本阶段工程地质勘察的主要任务是:1.在初步工程地质勘察、工程可行性研究地质勘察报告的基础上,充分搜集和研究勘察区内已有的
2、各种地质资料,通过工程地质调绘工作,在现场对初勘成果进行核实、补充和修正,进一步查明沿线的工程地质条件;2.对局部调整的路段方案、新发现的不良地质和特殊性岩土地段,运用工程地质调绘、钻探、原位测试、岩土工程试验等综合手段,进行详细的工程地质勘察工作,查明其工程地质条件和不良地质现象的形成和分布规律,并做出相应的工程地质评价;3.对于初勘阶段已勘察的大型人工构造物进行进一步的调查与核实,并补充一定的勘探工作量,详细查明其建筑场地的工程地质条件;4.对施工图阶段新增设的大型工程场地,在综合分析已有各种地质资料的基础上,进行详细的工程地质勘察,查明桥址区地层岩性、地质构造以及不良地质现象的分布及工程
3、地质特性;5.对于地质条件复杂的桥基或特大桥的高塔(墩)等特殊基础采用综合勘探手段,为施工图设计提供满足设计所需的工程地质资料;6.对沿线筑路材料料场进行复核和补勘,最终确定施工时所采用的料场。第 1.3条 本阶段工程地质勘察工作应遵照如下交通部部颁技术标准及各专业技术要求的规定执行: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JTJ06498)公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 (JTJ02485)冻土地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JTJ11898)公路土工试验规程 (JTJ05193)公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 (JTJ00489)公路工程水质分析操作规程 (JTJ05684)公路工程石料试验规程 (JTJ05494)公路路
4、基设计规范 (JTJ0132004)其它专业技术要求及来往函件鉴于部颁的技术规程对工程地质勘察工作中某些专业工作尚未做明确规定,具体操作时可参考如下同行业标准中能够满足本次详勘工作要求的有关条款的规定:火力发电厂工程地质测绘规定 (SDGJ6594)水利水电工程物探规程 (DL501092)浅层地震勘察技术规程 (地矿部标准)铁路工程技术勘察技术规程 (TBI001398)铁路地质钻探技术规程 (TBJ1485)冻土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GB503242001)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 (GB5019193)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规范 (DB00194)工程岩体分级标准 (GBJ3491)第 1.
5、4条 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按我院指定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编制办法及图表示例执行,并采用同样的出版模式。第 1.5条 工程地质勘察工作中所使用的测量仪器、试验仪器应定期维护保养、计量标定,并在投入使用前全面检查,确保工作精度符合要求和工作的顺利开展。第 1.6条 本阶段工程地质勘察工作应在设计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的基础上,按本“细则”的有关要求和相关的规程、规范进行,凡是提交设计单位供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所使用的中间资料,必须经过严格的复核及审核,确保中间资料的可靠性与客观性。第 1.7条 勘察单位具体工作时,应将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及困难及时与本项目管理组取得联系,以便及时解决工作中的有问题,确保本项
6、目工程地质勘察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二章 工程地质测绘第 2.1条 本次工程地质测绘的主要目的是对初勘资料进行全面的复核与复查,对初勘阶段遗留的或尚未完全解决的有关地质问题进行深入的调查与研究,并给出明确结论。第 2.2条 在初勘资料的基础上,对初勘尚未查清的地段,应选择代表性的地段,布设一定数量的观测点,进行观测。观测点应布设应在下列特征点上:不同时代的地层接触带、不同岩性的分界线;地质构造线;不同地貌单元的分界线及同一地貌的微地貌区;露头良好的地区;不整合面;物理地质现象分布等地段。第 2.3 观测点在图上的点距为 2 厘米,当地质条件简单时,可适当放宽;但对于工程稳定性有影响的地质现象或当地
7、质条件复杂时,则应予以加密。第 2.4条 各种地质界限在图上的误差不得大于 2 毫米;第 2.5条 实测地质体的最小尺寸一般相应于图上的 2 毫米。但对工程地质评价有重要意义的地质现象,在图上的尺寸不足 2 毫米时可采用扩大比例的方法加以表示,并在图上标注相应的尺寸。第 2.6条 对隐晦的、通过地面调查无法解决且与工程地质评价有重要影响的地质界限(如断裂构造线、特殊土的分界线等)的工程地质测绘应辅以必要的勘探手段进行。第三章 工程地质钻探第 3.1条 本阶段勘探钻孔应在初勘工作的基础上,根据施工图设计阶段对地质资料的要求加以布设。工程地质钻探的计划工作量由设计单位提供或在现场根据设计意图和具体
8、的地质情况由设计单位和勘察单位协商布置。第 3.2条 工程地质钻探应按布设的孔位进行勘探。在工作过程中,当遇到特殊情况无法施钻或施钻较为困难,需移动孔位时,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报请设计单位或项目部核批,在未得到批复前,不得擅自移动勘探孔位。第 3.3条 桥位勘探孔中的控制性钻孔应占全桥位钻孔数量的一半,特大桥或长度近于 500 米的独立大桥,应在物探资料的基础上适当增加控制性钻孔。第 3.4条 勘探钻孔、原位测试和物探点的的定位测量应采用仪器、钢尺(或皮尺)测定,其定位误差为:陆地应小于 0.1 米,水中应小于 0.5 米;当水流湍急,固定钻船极为困难时,其定位误差不应超过 1.0 米,并在套管
9、固定后核实孔位。勘探点的高程测量误差为:陆地不应超过 0.01 米,水中不应超过 0.1 米,同时应注意水位升降的变化,进行实际孔深的换算。钻孔内的地层分层高程误差应在 0.050.1 米之内。第 3.5条 勘探钻孔数量及深度 勘探钻孔数量及深度应按照设计单位提供的孔深进行勘探,当地质条件及岩土体工程力学性质较好,经演算满足设计要求时,应向设计单位提出书面报告,并如实汇报情况,经设计单位复核演算、满足设计要求时,方可终孔,不得擅自终孔。在设计单位未提供钻孔深度时,孔深应按部颁有关规程、规范的要求执行。桥梁墩台钻孔深度:对天然地基或其它浅基础,在第四系覆盖层或基岩风化层较深的基础,孔深应钻入可能
10、的持力层(或埋置深度)510 米;在第四系覆盖层较薄的基岩基础,孔深应钻入可能的持力层以下 35 米;直接裸露的基岩,如需钻探时,孔深应钻入基础埋置深度以下 35 米。对于深基础,在第四系覆盖层或强风化层较深的基础或覆盖层较薄而风化层较浅的基岩基础,孔深应钻入可能的持力层 35 米。桥梁墩台钻孔深度 表 3.5.1工程地质条件简单 工程地质条件复杂钻孔深度桥梁类型 孔深(m) 孔数(个) 孔深(m) 孔数(个)特大桥 2040 57 40120 710大 桥 1035 35 3550 57中桥(分离、互通) 820 23 2025 34路基钻孔:勘探钻孔深度一般为 1520 米,且应达到特殊土
11、层的底板以下 1.0-3.0米;特殊土类路基孔深度详见本“细则”第八章之规定。隧道钻孔:在、类围岩段,勘探钻孔深度应钻入隧道仰拱以下 35 米或隧道设计线以下 58 米,在、围岩段,应钻至隧道设计线以下 3 米。并进行有关测试:声波测试及水文地质测试:应根据隧道钻孔的涌水量情况,进行抽水试验或简易提水试验,求取水文地质参数,评价隧道施工期间的涌水量。第 3.6条 钻孔质量验收 为确保钻探质量,在钻孔施工前,地质人员根据野外实地勘察情况,详细填写“钻孔技术要求任务单” ,并报地质组组长审批,通过后移交钻班进行施钻。施钻完毕后,工点负责地质员必需认真填写“钻孔质量验收单” ,由钻班班长、记录人员及
12、工点负责地质员三方签字后,该钻孔方可确定为合格钻孔,否则,应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第 3.7条 取芯、取样工程地质钻探的取芯、取样应根据试验和工程地质评价的要求采取岩芯和岩土式样试样应分层采取,其质量、数量和规格应满足试验和工程地质评价的有关要求,岩芯采取率应符合下列规定:在坚硬完整的岩层中,岩芯采取率不应小于 85%;在强风化、破碎的岩层中,不应小于 50%;粘性土地层,不应小于 85%;砂土类地层,不应小于 65%;碎石土类不应小于 50%。重点研究的孔段应尽量提高岩芯采取率;粘性土及砂性土地层中,应采用“快速压入法”或“重锤少击法”用取土器采取原状土样,并应严格控制取土器压入土层的深度,避
13、免人为对土样造成压实。如在钻探进尺达 3 米而未取得岩土样时,该钻孔判定为不合格钻孔,应采取措施进行补救。不得以岩芯代替原状土样。岩芯应摆放整齐,并分段填写岩芯标签,以便地质人员核查,并进行拍照。对大型或地质条件复杂的工点,应取具有代表性的岩芯,按地层上下顺序进行编号、整理、装箱,认真填写岩芯卡片和岩芯箱登记表,以便施工时进行对照。取样间距应满足下列规定:桥梁墩台钻孔:在覆盖层中,一般每 1 米应取样一件,当土层厚度较大时,10m以下,每 1.5m 取样 1 个,但遇土层变化时应立即取样,粘性土取原状土样,砂类土除取扰动样外,应分层采取代表性的原状土样。取样完毕后应立即做动力触探试验。基岩风化
14、层应选择代表性钻孔按不同的风化等级采取岩样。路基钻孔:一般在 10 米以上每 1 米应取样 1 各,10 米以下每 1.5 米取样 1 个,如遇土层变化应立即取样。粘性土取原状土样,砂类土除取扰动样外,应分层采取代表性的原状土样。取样完毕后应立即做动力触探试验。隧道钻孔:为测定隧道通过地段岩土物理力学性质,在设计洞底标高以上相当于3 倍洞径高度范围内,应取样作试验,特殊情况可视需要而定,但应满足岩土分类定名和围岩分级评价及岩土工程性质指标与参数评价的需要。每座岩质隧道各类围岩部位采取试样不得少于 35 组,土质隧道取样间距为 2m,变层取样。第 3.8条 岩土样编号 同一勘探孔内的岩土样按深度
15、依次编号(全风化、强风化基岩按最终风化产物采取原状土样或扰动土样,并注明其母岩名称) ,并在编号前标注“原-”或“扰-”字样,以区别原状土样与扰动土样。弱风化、微风化及新鲜基岩,应单独编号,并在编号前注明“岩-”字样,并预留具有代表性的岩石,进行相应的试验。土样在运输过程中,应避免震动,避免水份流失。土样在送往试验室时,必需填写送样清单,一并交付试验室。第 3.9条 地下水位的测量 施钻时,应密切注意观察岩土样含水状态的变化,并记录初见水位的深度。终孔后,应保护好井口,并在地下水位稳定后进行稳定水位的测量。如在钻探深度范围内未量测到地下水位,在钻探班报记录中应注明“未见地下水” 。第四章 工程
16、物探根据项目区多处于山区,第四系覆盖层较薄。第四系冲洪积物与下伏基岩界面存在较大的波阻抗差异和波速差异,通过试验可以发现,勘察区具有进行物探勘察的良好地球物理条件,具备了面波勘探的频散物理基础,用地震波(反射波、折射波、面波)勘探可进行第四系冲洪积物和下伏基岩界线的划分。本次综合工程物探采用综合地震勘探技术,在现场方法试验的基础上,从反射波、折射波、面波勘探等方法中筛选出了折射波、面波等 2 种有效方法组合,构成本次综合工程物探。综合工程物探的剖面长度、点距等根据不同类型工点的地质情况、技术要求野外实地确定。各种物探方法主要解决的工程地质问题: 浅层折射波勘探:主要用于划分第四系松散堆积物厚度
17、,确定基岩埋藏深度、风化界面及破碎带的范围,提供隧道围岩的分类依据。 瞬态瑞雷面波勘探:由于面波勘探受水的影响极小,该法主要用于第四系松散堆积物的分层、地层分层及基岩界面的确定 孔内声波测试:本次本次勘察应在隧道的钻孔中进行孔内声波测试,测定孔内岩体的波速(VP)及岩样的波速(VC),评价岩体的风化程度、完整性,确定软弱破碎带的分布位置,作为围岩级别划分的依据。详见“工程物探技术要求细则” 。第五章 土工试验第 5.1条 岩土的试验项目和试验方法的确定依据不同岩土类别按地基基础设计要求完成。第 5.2条 试验工作原则上按公路土工试验规程 (JTJ05193) 、 公路工程石料试验规程 (JTJ
18、05483)和公路工程水质分析操作规程 (JTJ05684)的有关规定执行。对特殊试验项目,当现行的部颁标准不能满足试验工作的需要时,可参照能满足勘察要求的有关行业标准或技术规范执行。第 5.3条 岩土试验项目粘性土:天然含水量、天然容重、液限、塑限、颗粒分析、压缩、直剪、选择代表性样品做比重和无侧限抗压强度试验。冻土:粒度成分、总含水率、液限、塑限、比重、天然密度、含冰量或未冻含水量、盐渍度、有机质含量、骨架比热、导热系数、冻胀力、冻结强度、抗剪、抗压强度;砂类土:颗粒分析、原状土样做天然含水量、天然容重、相对密度、压缩、直剪、选有代表性样品做渗透及天然休止角试验。碎(砾、卵)石土:颗粒分析
19、、选取代表性试样做渗透试验。在桥位勘察时,为计算冲刷深度,应在自地面以下 15m 范围内,根据颗粒分析资料绘制颗粒级配曲线。膨胀土:除满足本条款第项规定外,应进行膨胀土试验,提供自由膨胀率、50kPa 压力下的膨胀率、收缩系数及膨胀力等指标,并计算其胀缩总率。岩石类全风化、强风化岩石:应按岩石最终的风化产物进行相应的试验。弱、微风化及新鲜岩石:单轴饱和极限抗压强度、代表性岩样的容重、比重、软化系数、抗拉、抗剪、弹性模量、三轴、岩块声波测试。第 5.4条 桥涵地基土的定名按公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 (JTJ 02485)附录一之规定执行。第 5.4条 为便于操作与统一,公路路基土的分类及定名按
20、我院总工办下达的公路路基土分类表执行(见表 5.4.1) 。公 路 路 基 土 分 类 表 表5.4.1在塑性土位置土类土组土 名符号颗 粒 组 成 液指WL塑指 Ip备 注漂(块)石土 BSI 200mm 超过 50%巨粒土 卵(碎)石土 CBSI200mm 小于 50%;60mm 超过 50%粗 砾 G 20mm 超过 50%中 砾 G 5mm 超过 50%砾类土 细 砾 G 2mm 超过 50%粗 砂 S 0.5mm 超过 50%中 砂 S 0.25mm 超过 50%细 砂 S 0.074mm 超过 75%低液限粉土质砂 SML 0.074mm 超过 50% 0.074 超过 50% 0
21、.074mm 为 25-50% 0.074mm 不超过 25% 0.074mm 占 25-50% 0.074mm 不超过 50% 0.074mm 占 25-50% 0.074mm 不超过 25% 0.074mm 占 25-50% 0.074mm 不超过 25% 75 7540 4014 40 4023 2311 23 2316 169 20 2013 138 18 1812 127 17 1712 127 14 1411 116 13 1310 105 12 128 83 11 116 61.7 10 105.5 5.51.5 30 击及动 63.5击数10 击的全风化岩层承载力可采用公路桥基
22、规范老粘性土容许承载力表。第七章 标准贯入试验第 7.1条 标准贯入试验适用于砂土及一般粘性土,确定土的状态及稠度,确定土体的物理力学指标。第 7.2条 标准贯入试验孔应采用回转钻进,钻至试验标高以上 15cm 处,清除孔底残土后进行试验,并防止涌砂或塌孔;锤击时应保持探杆垂直,避免偏心及侧向晃动。锤击速率应小于 30 击/分。第 7.3条 标准贯入试验数据的记录试验时以每分钟 1530 击的贯入速率将贯入器打入试验土层中,先打入 15cm 不计击数,继续贯入土中 30cm,记录锤击数。每贯入 10cm 为一阵击,记录每一阵击的锤击数。若砂层比较密实,可记录小于 30cm 锤击数,并根据式(7
23、31)计算贯入 30cm的锤击数:式中:N贯入 30cm 的锤击数;n所选取任意贯入量的锤击数;S对应锤击数 N 的贯入量。在贯准贯入试验结束后,应取出标贯器内的土样进行鉴别描述。(731)sn 0第 7.4条 标准贯入试验结果的整理触探杆长度的校正当用标准贯入试验锤击数确定土体的承载力等指标时,应对锤击数进行触探杆长度的校正。当触探杆的长度大于 3 米时,需按 741 式对试验结果校正:式中:N 63.5修正后的试验锤击数;N63.5标准贯入试验实测锤击数;a修正系数,修正系数 a 值见表 7.4.1。标准贯入试验钻杆长度修正系数 表 7.4.1钻杆长度(m) 3 3.5 4.0 4.5 5
24、.0 5.5 6.0 6.5 7.0修正系数 1.00 0.987 0.973 0.960 0.947 0.933 0.920 0.91 0.90钻杆长度(m) 7.5 8.0 8.5 9.0 9.5 10.0 10.5 11.0 11.5修正系数 0.890 0.880 0.870 0.860 0.852 0.843 0.835 0.827 0.818钻杆长度(m) 12.0 12.5 13.0 13.5 14.0 14.5 15.0 15.5 16.0修正系数 0.81 0.803 0.797 0.790 0.783 0.777 0.770 0763 0756钻杆长度(m) 16.5 17
25、.0 17.5 18.0 18.5 19.0 19.5 20.0 20.5修正系数 0750 0743 0737 0.730 0725 0720 0715 0710 0705钻杆长度(m) 21.0修正系数 0.700注:表中修正系数仅适用于钻杆长度21 米,当钻杆长度21 米时,应用式(742)式进行修正:式中:L为触探杆长度,其余各参数项的意义与式(741)相同。对于有效粒径 d00.1-0.05mm 范围内的饱和粉砂、细砂,当其密度大于某一临界(741)5.635.6Na(745.635.63)04.78( NLN2)(743)2)15(.635.63N密度时,贯入阻力将会偏大。相应于此
26、临界密度的锤击数为 15 击,故在此类砂层中贯入击数 N63.5大于 15 时,其有效击数 N63.5应按式(743)校正:式中参数意义与式(742)相同。第 7.5条 标准贯入试验成果的应用根据试验结果确定砂土的状态。见表 7.5.1标准贯入试验确定砂土的密实度 表 7.5.1密实度分级 相对密度(D r) N65.5(实测)极密实 50密 实 Dr0.67 3050中 密 0.67Dr0.33 1029稍松 0.33Dr0.20 59松散极松 Dr35半坚硬、坚硬 IL3.50 干旱区。工作条件系数 表 8.2.5.1地形坡度干燥度 Kc 深度(m)80 8 0亚干旱区 12230.700
27、.7760.770.85亚湿润区 1 0.78 0.868251)(150msps wce(8252)pmk湿 润 区 13 0.85 0.91注:干燥度 Kc=全年蒸发量/全年降雨量当常年地下水位比较稳定且位于地表以下 3m 以内时,w m可取土的天然含水量。第 8.2.6条 膨胀土的膨胀潜势及膨胀土基础的胀缩等级应按表 8.2.6.12 之规定分类。膨胀土的膨胀潜势分类 表 8.2.6.1 膨胀土基础的胀缩等级分类 表 8.6.2.2自由膨胀率(%) 胀缩总率(%) 膨胀潜势 胀缩变形量 Sc(mm) 胀缩等级40 ef4 强膨胀 Sc90 第三节 盐渍土的勘察第 8.3.1条 盐渍土地区
28、的勘察除应满足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外,尚应包括下列内容:查明盐渍岩土的分布范围、形成条件、含盐类型 、含盐程度、溶蚀洞穴的发育程度及空间分布状况以及植物分布生长状况;对含石膏为主的盐渍岩,应查明当地硬石膏的水化程度(即石膏水化后变成石膏的界限) ;对含芒硝较高的盐渍岩,在隧道通过地段应查明地温情况;查明大气降水的积聚、径流、排泄、洪水淹没范围、冲蚀情况及地下水类型、埋藏条件、水质特征、水位及其变化幅度;查明有害毛细水上升高度值。粉土、粘性土用塑限含水量法,砂土用最大分子含水量法确定;收集研究区域气象(主要为气温、地温、降水量、蒸发量)和水文资料,并分析其对盐渍岩土工程性能的影响;第 8.3.2
29、条 盐渍土的取样应在干旱季节进行,自地表往下按 00.05m、0.05-0.25m、0.250.5m、0.50.75m、0.751.0m 逐段连续取样,按深度百分比(即5%、20%、25%、25%、25%及 25%)计算平均含盐量。第 8.3.3条 盐渍土的室内试验除应满足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外,尚应满足如下规定:盐渍土地区对松胀性和湿陷性指标的测定应按照膨胀土和湿陷性土的有关试验方法进行;对硬石膏根据需要可做水化试验、测定有关膨胀系数;应有一定数量的试样做岩、土的化学含量的分析、矿物成分分析和有机质含量的测定。第 8.3.4条 盐渍土的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盐渍土按盐类型分类应符合表 8.3.4
30、.1 之规定:盐渍土按盐性质分类 表 8.3.4.1C(CI-) 2C(CO32-)+C(HCO3-)盐渍土名称2C(SO42-) C(CI-)+2C(SO42-)氯盐渍土 2 亚氯盐渍土 21 亚硫酸盐渍土 10.3 硫酸盐渍土 0.3注:表中是指这些离子在 100g 土中所含毫摩尔的比值。盐渍土按含盐量分类应符合表 8.3.4.2 之规定:盐渍土按含盐量分类 表 8.3.4.2平均含盐量(%)盐渍土名称氯及亚氯盐 硫酸及亚硫酸盐 碱性盐弱盐渍土 0.51.0 中盐渍土 15 0.52.0 0.51.0强盐渍土 58 25 12超盐渍土 8 5 2第四章 红粘土的勘察第 8.4.1条 碳酸盐
31、岩系出露的岩石,经过红土化作用形成的棕红色、褐黄等色的高塑限粘土,其液限一般大于 50,上硬下软,具明显的收缩性,裂隙发育。经过再搬运但仍保留红粘土的基本特征,液限大于 45 小于 50 的土为次生红粘土。第 8.4.2条 红粘土场地的工程地质勘察及调绘,除满足本“细则”常规要求外,应满足下列之规定:查明不同地貌单元的红粘土和次生红粘土的分布、厚度、物质组成、土性、土体结构等特征及其差异;下伏基岩的岩性、岩溶发育特征与红粘土土性、横向厚度变化的关系;查明地裂分布、发育特征及其与自然因素的内在联系。在场地范围内划分出土体结构不同的红粘土分布。调查土中裂隙发育的密度、延伸方向、深度等发育特征及其规
32、律,分析其对人工边坡的影响。查明地表水体、地下水的分布、动态及其对红粘土湿度状态垂向分布、土质软化的影响。第 8.4.3条 红粘土的室内试验除应满足本“细则”中规定的常规试验及膨胀土的试验要求外,尚应提出三轴剪切及无侧限抗压强度试验指标,当评价土体边坡稳定性时,应提供重复慢剪试验指标。第 8.4.5条 有关红粘土状态及其红粘土的分类应符合下列之规定:红粘土坚硬状态按含水比划分应符合表 8.4.5.1 中的规定:按土的含水比 aw划分红粘土的坚硬状态 表 8.4.5.1aw 值 坚硬状态aw0.55 坚 硬0.551.00 流 塑注:a w为天然含水量与土的液限之比。红粘土的裂隙状态按灵敏度划分
33、应符合表 8.4.5.2 之规定:红粘土裂隙程度的划分 表 8.4.5.2灵 敏 度 St 裂隙状态St1.2 致密状1.2S t0.8 巨块状St00.8 碎块状红粘土按成因类型分可分为红粘土与次生红粘土:红粘土:颜色为棕红色、褐黄色、覆盖于碳酸岩系之上,其液限等于或大于 50%的高液限粘土,应判定为红粘土。次生红粘土:红粘土经过搬运、沉积后仍保留其基本特征,且液限大于 45%,应判定为次生红粘土。红粘土按界限液塑比 Ir 和液限比 Ir 分类应符合表 8.4.5.3 之规定:按土的界限液塑比和液塑限比关系划分 表 8.4.5.3土类 Ir与 Ir关系 收缩特征类 IrI r 收缩后再浸水膨
34、胀量能恢复到原位类 IrI r 收缩后再浸水膨胀量不能恢复到原位表中 Ir 和 Ir 分别按(8451)及式(8452)计算:8451LrwI06.8452pLrI红粘土按地基均匀性分类应符合表 8.4.5.4 之规定按地基均匀性划分 表 8.4.5.4均匀性分类 基底压缩层范围内岩土组成均 匀 全部为红粘土不均匀 由红粘土与岩石组成第四节 风化岩与残积土的勘察第 8.4.1 条 风化岩是指新鲜岩层在物理风化和化学风化作用下,使其结构、成分、性质等产生不同程度变异的岩石。岩石已风化成土而未经搬运的应定为残积土。第 8.4.2条 本阶段的勘察重点是:不同风化程度带的埋深及厚度;风化的均匀性和连续
35、性;有无侵入的岩体、岩脉、断裂构造以及破碎带和其它软弱夹层,其产状及厚度;残积土中风化残留体的分布范围;节理裂隙的发育情况及产状;风化带及残积土在暴露后的抗风化能力;是否具有膨胀性及湿陷性;岩土物理力学性质及地下水赋存条件。第 8.4.3条 风化岩与残积土的勘察应用钻探、挖探和物探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其勘探点及勘探测线的布设应满足下列之规定:勘探点的布置均应考虑到不同岩层和其中岩脉的产状和分布特点布置;勘探点间距的布设宜控制在 3050m 范围内,线距宜控制在 50100m;本阶段勘察中,应有一部分勘探点达到或深入微风化岩层中,以了解整个风化面的情况,并进行相应的原位测试。第 8.4.4 风化岩
36、与残积土的取样及试验除应满足本“细则”有关章节的规定之外,尚应符合如下之规定:风化岩石按风化带取样,每一风化带不少于三组,并宜采用双重管或三重管取土器;除用钻探取样外,对残积土或强风化带宜挖掘一些探井,直接观察其结构及岩石暴露后的情况,并从探井中采取不扰动试样,并利用探井作原位密度试验;如残积土与风化岩层具有膨胀性及湿陷性,应按照本“细则”有关规定,进行相应项目的试验;对边坡工程的残积土尚应做不排水剪切试验,对花岗岩类残积土应做细粒土的天然含水量、塑性指数、液性指数试验等。第 8.4.5 条 花岗岩类的风化岩与残积土的划分应满足表 8.6.5.1 之规定:花岗岩类的风化岩与残积土的划分 表 8
37、.6.5.1判 据 残积土 全风化 强风化标贯击数 N NN30 N50风干试验无侧限抗压强度 qu() ququ600 qu800剪切波速 Vs() Vs Vs250 Vs350第 8.4.6 条 风化岩类残积土的变形模量可按式(8661)确定:EO=2.2N (8661)式中:N 为标准贯入试验击数。注:式(8661)适用范围为 30N5。第九章 不良地质勘察第一节 地震液化第 9.1.1条 当抗震及设防烈度为度的地区,在桥位、高路堤等重要构造物地段,在地面以下 20m 范围内有饱和砂土或粉土层时,应查明可液化土对桥基、路基稳定性的影响。第 9.1.2条 对可能发生地震液化可能性的判别应先
38、进行宏观判别,宏观液化判别除按有关国家标准规范、规程之规定外,尚宜包括如下内容:分析区域地震条件、历史地震背景,包括发震断裂、震源深度、历史地震液化、地震震级、基本烈度、震中距、地面加速锋值、持续时间、特征周期等;分析调查区地层、地形、地貌和地下水条件,特别是古河道、河曲、牛扼湖岸边斜坡等地貌特征以及调查区内土的成因、年代、埋藏条件、地下水动态等;地震时有无喷水、冒砂、地面沉陷、岸边滑移和地基失稳等现象以及其发生位置、影响范围和与桥位高路堤等重要构造物的关系;当调查区内存在砂脉枝、砂珠串、砂带和其它历史地震液化遗迹时,宜分析液化重复的可能性和液化程度;调查收集当地重要构造物的抗震措施及抗震效果
39、与震害情况。第 9.1.3条 本阶段勘察手段宜采用钻探、物探、原位测试等综合方法进行勘探,勘探深度应在地面以下 20m 范围内,查明饱和砂土层或饱和粉土层埋藏深度、分布范围、层位、层厚和上覆非液化土层的厚度及地下水位等。第 9.1.4条 勘探孔应按不同地貌单元布设,并布设一定数量的技术性孔。钻孔的数量应满足查明可液化土的分布为原则。桥头引道或高路堤每隔 100m 左右应布设 1 个钻孔,其勘探深度应大于 20m。当桥头引道或高路堤需加固时,应增加横向钻孔,同时,适当加密、加深纵向钻孔。第 9.1.5条 在钻孔内,对饱和砂土层和粉土层应进行原位测试。其标贯试验应每米进行一次,每个工点、每层砂土层
40、或粉土层的标贯试验数,不得小于 6 个,并进一步判别是否液化。第 9.1.6条 试验项目除按有关规程、规范之规定及本细则有关章节的规定执行外,必要时作土的动力特征参数试验。第 9.1.7条 对于地面以下 20m 范围内的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层,按公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 (JTJ 00489)的规定,判别其在地震作用下液化的可能性。凡判别为可液化土层,应按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 11)之规定,确定液化指数及液化等级,评定液化危害的程度,为路线、桥位、高路堤等方案比选提供依据。第二节 崩塌与岩堆第 9.2.1 条 勘察重点 在初勘资料基础上,进一步查明崩塌与岩堆的分布范围规模及形成崩塌、岩堆
41、的工程地质条件,包括地形、地貌、微地貌形态与植被、地层岩性、地质构造、各种结构面特征及其组合关系、层间软弱夹层、风化程度等。预测崩塌的范围及对路基、桥涵和隧道的危害。查明崩塌、岩堆对公路的危害影响程度及预测本次工程活动对其稳定性的影响。对形成崩塌的岩体边坡面进行结构面和稳定性图饰(玫瑰花图、 平投影图等)分析评价,并提出设计防治对策。第 9.2.2 条 勘察方法 以地质调绘为主尽量利用附近的地质露头剖面 勘探以表层揭露或探槽为主,必要时配合物探,一般每个崩塌路段,应至少布设 1 条路基横断面, 每条横断面上不少于 3 个勘探点。断面方向上至少有一个代表性勘探点为挖探孔或钻探。 勘探深度一般在基
42、础底面或开挖最低点以下 3m;如遇软弱夹层,应穿透软弱夹层以下 3m;第十章 沿线筑路材料的勘察第 10.1条 本阶段勘察的主要目的是:充分利用已有资料,通过访问、实际调查、勘探和试验,查明材料的类型、产地、质量、数量和开采运输条件。勘察的料场,材料储量不得小于工程设计需要的量倍。第 10.2条 筑路材料的调查宜采用调查和勘探相结合的手段进行。调查工作由近及远、逐步扩大和大小料场兼顾的原则。在以大型料场为主的同时,对工程附近质量符合要求且采用方便的中、小料场应加以充分利用;测绘料场工作面的概略范围和地形;调查有用层和覆盖层的厚度以及有用层随季节变化情况和废方堆放地点;宜开采的季节及可采取的措施
43、及机械开采的可能性;调查砂、砾石、卵石料场的地下水埋深、水位季节性、水位变化情况及地下水渗透性能;石料场岩层的产状、节理裂隙发育情况及软弱夹层;调查材料运输距离、运输方式以及现有交通状况和需增建、改建运输专线工程的数量。调查工程用水水质情况,必要时应采取试样做混凝土的侵蚀性试验以及用水水源的开采量。为计算储量,需布设一定数量勘探断面,断面的布设一般应垂直岩层走向或地貌界线布置,每一断面不得少于个探孔(坑) ,断面间距宜控制在 200400m,探孔(坑)深度应大于有用厚度或计划开采深度。第 10.3条 为评价筑路材料的质量,取样取样及试验必须符合下列之规定:对各类料场,必须取代表性样品进行必要的
44、试验,对各类材料成品率的估算,应通过调查、试验确定,力求准确。对外购天然筑路材料,应取得正式得试验成果报告。取样地点要求在料场内分布均匀,每一料场一般不少于 35 处,沿探坑剖面应能控制有用层得变化。试验项目应满足如下之规定:石料和粗骨料:抗压强度、抗冻性、坚固性、有害物质含量、筛分、针片状颗粒含量、含泥量、压碎值等试验;细骨料:颗粒分析、含泥量、有机质含量、云母含量、轻物质含量、有害物质含量、压碎值等试验;粗粒土:颗粒分析、含水量、塑限、液限、密度、击实等试验;细粒土:颗粒分析、含水量、塑限、液限、密度、击实、承载比、有机质含量、易溶盐等试验;粗集料:颗粒分析、压碎值、针片状颗粒含量、含泥量
45、、磨耗、吸水率、磨光值、坚固性、冲击性、软弱颗粒含量、有机物含量等试验;细集料:颗粒分析、表观密度、含泥量、砂含量、有机质含量、坚固性、三氧化硫含量等试验。第 10.4条 土石工程分级宜满足表 10.4.1 之规定:土石工程分级参考表 表 10.4.1土石等级土石类别 土石名称及特征 坚石 硬玄武岩、坚硬石灰岩、白云岩、大理岩、石英岩、粗粒花岗岩、正长岩。 次坚石 硅质页岩、砂岩、白云岩、石灰岩、坚硬的泥灰岩、软玄武岩、片麻岩、正长岩、花岗岩。 软石 各种松软岩石、盐岩、胶结不紧的砾岩、泥质页岩、砂岩、煤、较坚硬的泥灰岩、块石土及漂石土、软的节理多的石灰岩。 硬土 硬粘土、密实的硬黄土、含有较
46、多的块石土及漂石土;各种风化成土块的岩石。 普通土 水分较大的粘土、密实的粘土及砂性土、半胶结状的黄土、含有mm 以下树根或灌木根的泥炭土(不包括块石土及漂石土) 。 松土 砂类土、腐殖土、中密的粘性土及砂性土、松散的水分不大的粘土、含有mm 以下树根或灌木根的泥炭土。第十一章 野外勘探资料的记录与整理第 11.1条 外业勘察期间,技术人员必须对所调查的内容做详细记录,所有原始资料均应保持其原始面貌,严禁涂抹和重复覆盖,严禁用重抄的资料代替原始资料。当需要更改时,可将被改部分圈去,在旁边写上应更改的内容。第 11.2条 野外调查原始资料的记录应包含如下内容:地貌单元、微地貌形态、地形切割及自然
47、边坡稳定性情况;各岩土层的分布、性质、岩石产状、结构和风化状态;不良地质现象的种类、分布范围、规模、发展趋势、稳定性评价及对构造物稳定性的影响程度;特殊岩土体的种类、分布特征及对路基、边坡及构造物等稳定性的影响;基岩的产状、基岩面的起伏情况,断层的性质、证据、类型及对路基、边坡及构造物稳定性的影响程度;水文地质特征。包括地下水的类型、水位、补给、径流和排泄条件,当有多层地下水且可能对工程产生影响时,应查明各层水位或水头是否存在越流补给,并评价其对工程的影响。对有地下水出露的地段,应记录地下水的出露类型、水量大小及对工程的影响程度,并应记录详细的出露位置,以便采取水样,进行水质分析;调查区内的工
48、程地质评价;根据调查结果现场填绘工程地质平面图。第 11.3条 钻探、井探、槽探、洞探的原始记录均应在勘探过程中及时整理与校对,严禁离开现场后追记或补记。其记录内容应符合如下规定:工点名称(如大桥、中桥、互通式立交、分离式立交、路基、料场、隧道等) ;勘探点的性质(如控制性钻孔、一般性钻孔)及勘探点编号;勘探点里程(在无法用里程表示其具体位置时,应用坐标表示) 、孔(井)口标高及深度;初见水位及稳定水位;各种测试结果(重试验、标准贯入试验等) ;各类岩土样的取样深度、编号(岩土样编号按本“细则”第 3 章第 3.8 条的规定执行) ;勘探起讫日期。岩土体的描述。岩土体的描述应按不同岩性分层描述,并应包含如下内容:岩石:名称、风化程度、颜色、矿物成分(结晶岩) 、结构、构造、裂隙发育程度、裂隙宽度、裂隙间距和充填情况、岩石质量指标(RQD) 、岩芯采取率、工程岩体质量等级及其他特征;碎(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