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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tkhy51908 文档编号:4389321 上传时间:2018-12-26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3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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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云南省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云南省工程实验室(以下简称省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54 号)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工程实验室是指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为促进科技与经济的有机结合,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核心竞争力,强化对省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的技术支撑和保障,主要依托骨干企业、科研院所或高校等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省工程实验室的申报、审核、评价及资金管理等行为。第四条 省工程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围绕国家和省产业结构调整和振兴、

2、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培育、重大工程建设等需要,开展产业核心关键技术研发、关键工艺试验研究、重大装备样机及其关键部件的研制、产业技术标准研究制定和工程技术创新人才培养等。第五条 省工程实验室的建设目标是:建立先进的产业技术研发试验设施,形成具有行业领先水平、结构合理的创新团队,构建长效的产学研合作机制,促进重大科技成果的应用与推广,成为产业技术自主创新的重要源头,为行业提供技术支撑与服务。第六条 省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原则是:(一)坚持产业需求导向,围绕重点产业发展和重大工程建设需要,加强关键技术供给,提升产业持续发展能力;(二)坚持高水平、专业化,突出专业特色、技术研发优势,强化高素质人才队伍支撑;(

3、三)坚持创新资源整合,充分利用现有基础和条件,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以增量投入带动已有资源的优化配置;(四)坚持体制机制创新,充分发挥产学研各方优势和积极性,探索有效的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是省工程实验室建设的组织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省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二)组织评审省工程实验室申请报告,对符合条件的省工程实验室予以命名;(三)审批省工程实验室创新能力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下达省工程实验室创新能力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四)组织省工程实验室的运行评价和创新能力建设项目验收;(五)推荐符合条件的省工程实验室申报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或国家工程实

4、验室。第八条 省级有关部门,各州(市)发展改革委,省属大企业集团,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昆明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是省工程实验室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 ,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本地区、本行业省工程实验室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的申报、建设和运行管理,负责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所属省工程实验室建设和运行有关情况;(二)组织做好省工程实验室创新能力建设项目验收的前期准备;(三)通过安排配套资金、相关计划等支持省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四)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稽察、审计、监察和检查等各项工作。第九条 省工程实验室的项目建设单位主要履

5、行以下职责:(一)按照有关批复文件的要求,组织实施省工程实验室项目建设,落实省工程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的支撑条件,筹措省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经费,保障省工程实验室正常运行;(二)承担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委托的研发任务,保证省工程实验室的开放和共享,为国家和省相关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提供研发和试验条件;(三)按照有关要求向其主管部门报送省工程实验室的运行情况和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实施情况。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第十条 拟申请省工程实验室的单位,应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公布的相关要求,编写省工程实验室申请报告(编制大纲见附件一) ,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发展改革委(一式三份) 。第十一条 申报省工程实验室的单位应当

6、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长期从事相关领域的研发,具有主持国家和省重点科研项目的经历,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二)在本领域具有先进的研发试验设施和相应的技术创新团队,拥有一批能够带动产业发展的高水平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三)申报省工程实验室的定位明确,发展思路清晰,任务、目标合理,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四)符合国家和省其他相关规定。第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受理省工程实验室申报文件后,组织专家对工程实验室申请报告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正式命名。评审重点包括省工程实验室建设的意义与必要性、申报单位的条件、主要方向、任务、目标和管理体制、机制等。第四章 资金支持第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省高技术

7、产业发展资金情况,对命名的省工程实验室提出的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可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第十四条 申请创新能力建设省补助资金的省工程实验室,应委托本领域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的工程设计或咨询单位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二) ,报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初审后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对项目进行评估。并按照科学、公平、择优的原则,根据评估意见,综合考虑相关部门和州(市)政府的意见,按程序提交省发展改革委投资审批委员会审议后,批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第十五条 省工程实验室对省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严格按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以及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科

8、技部关于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及其它相关规定的要求对资金进行管理与使用,并根据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进行单独的会计核算;项目组织管理部门和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省补助资金加强监管。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十六条 省工程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实行实验室主任负责制。省工程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任命,报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主要负责主持实验室的日常工作、提出年度工作计划、聘任实验室有关工作人员等;省工程实验室应当设立由相关专家组成的技术委员会,主要负责实验室的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等方面的咨询。第十七条 省工程实验室实行运行情况年报制度。省工程实验室应于每年 2 月底前,将年度运行总结报告(编制提纲

9、见附件三)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同时抄送主管部门。年度报告主要包括科研基础设施与条件运行状况、人才队伍建设情况、技术研发重大进展以及其它相关情况和建议等。第十八条 省工程实验室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管理机制。省发展改革委定期组织专家或委托有关机构对省工程实验室进行运行评价。第十九条 评价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省工程实验室根据有关要求将评价材料报送主管部门。(二)主管部门对省工程实验室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报省发展改革委。(三)省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中介评价机构对上报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与评价。(四)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和发布省工程实验室评价结果。第二十条 评价的内容主要

10、包括:(一) 完成重大任务和重点工程相关研发工作的情况;(二)获得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成果以及对产业发展的支撑带动作用;(三)研发试验设施建设和利用情况;(四)产学研合作以及人才队伍建设情况;(五)建设单位对工程实验室的保障作用等。评价指标体系和具体要求另行制订。第二十一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不合格。被评为优秀和良好的省工程实验室,省发展改革委在安排相关项目时,将择优对其后续创新能力建设给予支持,并推荐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的省工程实验室申请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被评为基本合格的工程实验室,由省发展改革委进行通报,并由主管部门督促限期整改;被评为不合格的省工程实验室,由省发展改革委予以

11、撤销。第二十二条 省工程实验室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完成建设内容和目标后,应及时编制验收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四) ,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验收申请,由省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进行验收。第二十三条 省工程实验室名称、项目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发生变更的,应当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核批准。省发展改革委可根据国家、省产业政策和重大战略任务等需要以及工程实验室实际运行状况,对批复建设的省工程实验室进行重组、整合或撤销。第二十四条 省工程实验室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资金申请报告批复实施。项目实施发生重大变化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报主管部门初审后,再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核。第二十五条 省工程实验室运行和进行创新能力建设项目过程中有

12、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发展改革委应当视情况采取责令限期整改、暂停受理申报项目、撤销省工程实验室命名等措施处理。对情节恶劣或者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一)提供虚假情况、文件、资料,骗取省级项目补助资金;(二) 转移、侵占或挪用省级补助资金;(三) 擅自改变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的;(四)无违规行为,但无正当理由未在合理的时间内按要求完成项目总体目标,延期仍未验收;(五)无正当理由拖延拒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验收;(六)按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需由项目单位筹措的资金不到位,影响项目实施;(七)进行重大经济行为及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变动,对项目执行造成不利影响或存在使项目不能进行或完成的可能性的;(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 省工程实验室统一命名为:“云南省 XXX 工程实验室” 。第二十七条 有关省工程实验室项目管理的其他要求按照云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10 年 8 月 9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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