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规范我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工作,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关于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决定(粤发20018 号),参照农业部等九部委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农经发20014 号),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以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经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审定,并报省政府确认的企业。第三条 对省重点农业龙头
2、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作用,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第四条 在新的对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扶持政策和优惠政策实施前,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继续享受中共广东省委关于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决定(粤发20018 号)和广东省重点发展 100 家农业龙头企业实施方案(粤府办2001101 号)规定的扶持政策及其他有关扶持政策和优惠政策。第二章 标准及考核办法第五条 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标准(一)企业类型。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或农业科技推广类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
3、业等。企业经营的产品中农产品经营额须占企业经营总额的 70%以上。(二)企业规模。分别按农产品生产型龙头企业,农产品加工、流通型龙头企业,农产品市场带动型龙头企业以及农业科技推广类企业等四种类型企业,根据注册资本、资产总值、固定资产、年销售收入等四项指标进行考核。(三)企业信用。企业是否守法经营,照章纳税,是否有良好的金融机构信用等级。(四)企业资产负债率。(五)企业带动农民能力。企业是否通过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经济合同,或以委托生产、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和利润返还等形式,明确企业与农户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
4、农户增收。(六)企业生产基地。企业是否具有与其生产规模相当的生产基地。(七)企业产品竞争力。1.企业是否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2.企业的主营产品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3.企业的产品质量或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是否在同行业中居领先水平。第六条 具体考核评分办法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考核以百分制计分,综合得分 80 分以上的,方可列入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候选对象。具体考核计分办法如下:(一)企业规模(以具备国家认可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数据为准,25 分)企业分三种类型计分。1.农产品生产型龙头企业。(1)年销售收入:珠江三角洲地区达到 8000 万元、其他地区达到 40
5、00 万元的计 20 分,达不到的计 0 分;珠江三角洲地区超过 8000 万元的,每超过 1000 万元增计 1 分,其他地区超过 4000 万元的,每超过 500 万元增计 1 分,最高增计 5分。(2)注册资本(金):珠江三角洲地区在 300 万元以上,其他地区在 200 万元以上,达不到的不得评为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3)资产总值和固定资产:珠江三角洲地区资产总值在 3000 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在 2000 万元以上;其他地区资产总值在 2000 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在1000 万元以上;若两项指标中一项达不到的扣 2 分,最高扣分为 4 分。2. 加工、流通型龙头企业。(1)年
6、销售收入:珠江三角洲地区达到 1 亿元、其他地区达到 5000 万元的计20 分,达不到的计 0 分;珠江三角洲地区超过 1 亿元的,每超过 1000 万元增计 1分,其他地区超过 5000 万元的,每超过 500 万元增计 1 分,最高增计 5 分。(2)注册资本(金):珠江三角洲地区在 500 万元以上,其他地区在 400 万元以上,达不到的不得评为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3)资产总值和固定资产:珠江三角洲地区资产总值在 5000 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在 3000 万元以上;其他地区资产总值在 4000 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在1500 万元以上;若两项指标中一项达不到的扣 2 分,最高扣
7、分为 4 分。 3.农产品市场带动型龙头企业。(1)年交易(经销)额:珠江三角洲地区达到 15 亿元,其他地区达到 7.5 亿元的计 20 分,达不到的计 0 分;年交易(经销)额珠江三角洲地区超过 15 亿元的,每超过 3 亿元增计 1 分,其他地区超过 7.5 亿元的,每超过 1.5 亿元增计 1 分,最高增计 5 分。(2)注册资本(金):珠江三角洲地区在 2000 万元以上,其他地区在 1000万元以上,达不到的不得评为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3)资产总值和固定资产:珠江三角洲地区资产总值在 2 亿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在 1.2 亿元以上,其他地区资产总值在 1.5 亿元以上,其中固定资
8、产在 1 亿元以上,若两项指标中一项达不到的扣 2 分,最高扣分为 4 分。4.农业科技推广类企业。鉴于该类企业的特殊性,不作规模上的具体限定。对其考核与认定由省派出的考核组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经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定后报省政府确认。(二)企业信用(以相关部门证明为准,15 分)1.企业审核年度依法纳税的计 5 分,欠税的计 0 分。2.企业不欠职工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的记 5 分,若有一项不达标的扣 5 分。3. 企业银行信用等级达到 AA 级以上(含 AA 级)的计 5 分,AA 级以下的扣 2分。(三)企业资产负债率(以具备国家认可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数据为准,5 分)
9、企业资产负债率在 50%以下(含 50%)的计 5 分,高于 50%低于 70%(含 70%)的计3 分,高于 70%的计 0 分。(四)企业带动农户能力(以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经济合同、契约或“订单农业”方式为准,35分)1.企业带动农户 2000 户的计 15 分,达不到的计 0 分;带动农户超过 2000 户的,每增加 100 户,增计 1 分,最高增计 5 分。2.企业所带动的农户从产业化经营中户均年取得收入 1000 元的计 10 分,达不到的计 0 分;取得收入超过 1000 元的,每增加 100 元,增计 1 分,最高增计 5
10、 分。(五)企业生产基地(以企业的产权证明或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或设施使用合同、协议为准,10 分)1.种植企业:粮油作物面积 500 亩以上,或蔬菜面积 200 亩以上,或水果面积200 亩以上,或茶叶面积 200 亩以上,或花卉面积 50 亩以上,或糖蔗面积 200 亩以上,或其他种植面积 50 亩以上。2.养殖企业:家禽年出栏量 100 万只以上,或生猪年出栏量 1 万头以上,或牛年出栏量 1000 头以上。3.水产养殖企业:养殖面积 100 亩或年产量 200 吨以上。4.木材加工利用企业:造林面积在 5 万亩以上。5.海洋捕捞企业:生产渔船 20 艘或年产量 500 吨以上。6.
11、农产品加工企业:有符合国家环保标准、食品加工卫生标准的加工基地或生产设施。7.农产品专业市场或贸易型企业:有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交易场地或农产品运输、贮藏设施。8.其他企业,须出具与其生产规模相当的生产基地证明。上述第 1 至第 5 类企业中,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不得评为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第 6至第 8 类企业中,符合规定标准的计 10 分,低于规定标准的扣 2 分。(六)企业产品竞争力(以企业提供的证明材料为准,10 分)1.农产品原产地证明、无公害证书、绿色食品证书、有机食品证书,有其中一项的记 2 分,没有的记 0 分; 2.省著名商标证书、国家驰名商标证明文件,有其中一项的记 2 分,没有
12、的记0 分; 3.省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证书,有其中一项的记 2 分,没有的记 0 分; 4.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保达标评定证明、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等,有其中一项的记 1 分,没有的记 0 分;5.有专利证书的记 1 分,没有的记 0 分;6.有商标注册证的记 1 分,没有的记 0 分;7.有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的记 1 分,没有的记 0 分。第七条 企业应提供的材料: (一)填写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或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监测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 (四)金融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的信用记录证明和信用等级
13、证明; (五)生产基地的产权证书或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使用合同、协议等复印件;(六)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农产品购销、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等形式带动农户的合同、协议和占所带动农户 5%的农户名册(姓名、住址、联系电话)或相关证明材料; (七)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分税种年度纳税情况说明; (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企业支付职工工资、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等情况证明; (九)产品质量、环保、科技成果、商标、专利等方面的证明材料:1.农产品原产地证明、无公害证书、绿色食品证书或有机食品证书复印件; 2.省著名商标证书、国家驰名商
14、标证明文件复印件; 3.省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证书复印件;4.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保达标评定证明、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等复印件;5.专利证书复印件;6.商标注册证复印件;7.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以上材料可根据企业情况据实出具。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第八条 申报程序各地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一)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报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申请。实行“首问责任制”,即第一个接受企业申报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应在核对企业有关凭证材料原件与复印件无误后,在复印件上盖章予以确认,以示负责。(二)各地级以上市农业产
15、业化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发展改革、财政、工商、税务、劳动保障等部门负责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经当地政府同意,以市政府名义向省联席会议办公室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省属农业企业按要求直接向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申报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第九条 审核及认定程序(一)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委托相关具备国家认可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申报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第六条要求进行评分,形成审核意见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省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后报请省联席会议讨论审定。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可根据需要,组织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络员对中介机构出具的审核意见进行复核。(二)经省联席会议审定通过的省重
16、点农业龙头企业,将在广东农业信息网和省农业厅政务公开屏上公示七天。公示期满后,如社会各界没有提出异议,将报省政府确认公布,并授予“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证书和牌匾。第四章 运行监测与管理第十条 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对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实行运行监测、动态管理,优保劣汰。第十一条 实行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一年两次的监测信息统计制度。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在每年的 2 月 5 日和 8 月 5 日前,分别填报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主要经营指标统计表,前一次填报上年全年数据,后一次填报当年上半年数据,送交所在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于当月 10 日前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第十二条 实行省重点农业龙头
17、企业两年一次的监测评审制度,具体办法是:(一)由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发出监测评审通知。(二)被监测的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按第七条要求,将监测评审材料报所在地级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省属的直接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三)地市级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被监测的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评审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并出具是否监测合格的意见,以市政府名义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四)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委托具备国家认可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被监测企业的评审材料进行审核。中介机构应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进行评分,并出具审核意见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审核意见汇总后报请省联席会议讨论审定。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可根据需要
18、,组织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络员对中介机构出具的审核意见进行复核。(五)经省联席会议审议通过为监测合格的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将在广东农业信息网和省农业厅政务公开屏上公示七天,如社会各界没有提出异议的,将报省政府确认公布,并授予“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证书,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其“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资格,收回证书和牌匾。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一经查实,采取一票否决。对获得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资格的,将取消其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资格;对未获得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资格的,取消其申报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资格。(一)被税务部门查实,有偷、逃、骗、抗税违法行为的;(二)由于防范
19、措施不力或防范不当,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人民生命和财产重大损失的;(三)被新闻媒体曝光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经工商、质检等部门查实并给予处罚的;(四)被新闻媒体曝光环保不达标,经环保部门查实并给予处罚的;(五)省农业厅、财政厅、审计厅通过正式文件要求企业提供经营情况、财务报表,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六)在提供有关材料时存在严重的造假行为的;(七)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的。第五章 附 则第十四条 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其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的,企业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市级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予以审核确认后,通报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