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时办结制度限时办结制度是指管理相对人和服务对象到动物卫生监督所办事,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手续齐全的前提下,经办科室或经办人应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其所诉求事项的制度。(一)各科对所承办的管理服务事项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提出办事要求,科学、合理地明确办事时限。(二)对即办事项,在管理相对人手续清楚完备、材料齐全和符合规定的情况下,经办人员应当即时予以办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和刁难。(三)对限时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当即时对管理相对人申报的材料和有关手续进行审核,同时出具收件相关回执单,回执单内容包括所收材料名称、页数、办结取件时间及经办人。(四)对管理相对人诉求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准延时办理。如特殊情况确需延时办理,经办人要按照职权规定报领导审批,并告知当事人延时办理的理由。(五)违反本制度,应根据情节轻重,按照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