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伤认定中若干问题 -从行政复议视角 授课人:尚昌虎 2014年5月29日,一、工伤认定归责原则,1、什么叫“归责”及“归责原则”。 “归责”,是指依据某种事实状态确定责任的归属。归责原则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在讨论侵权行为法的基本问题时似乎无法不论及归责原则及其适用。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就是关于归责原则的阐述: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的,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一)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要件的归责原则。无
2、过错即无责任。过错推定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方式,它是根据损害事实的发生推定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主要行为人证明自己确无过错时,才能免除责任。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以过错的存在判断行为人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三)公平责任原则是在法律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又显失公平时,依公平原则在当事人之间分配损害的归责原则。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根据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由双方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2、归责原则体系:,3、工伤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工伤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工伤事故发生后由谁承担赔偿责任的准则。历
3、史上,工伤赔偿的归责原则经历过不同的发展阶段,由最初的劳动者自己负责、雇主过失责任发展到现代的雇主责任。雇主责任应当适用何种归责原则?,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 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
4、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工伤认定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7345号) 辽宁省劳动保障厅: 你厅关于工伤认定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辽劳社2006150号)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受伤职工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且不存在第十六条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受伤职工虽不存在第十六条情形,但也不符合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不予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受伤职工虽符合第十
5、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但存在第十六条情形的,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视同为工伤。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七年九月五日,结论,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并未明确采取什么归责原则。但在工伤保险赔偿案例中,多数执行的是无过错赔偿原则 ,即原则上,只要发生工伤事故,不究过失在谁,企业主无论是否有过失,均应承担赔偿责任。除非有第 16条除外规定。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职工违反内部规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规定“只有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规定,就应当认定为工伤”。,二、工伤认定程序中若干问题,1、工伤认定时限起始时间工伤认定办法第八条
6、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2、时限中止,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7、,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某公司不服工伤认定案】汤某某系某公司职工,2012年3月6日工作期间上下班途中受伤。2013年3月3日汤某某申请工伤认定,2013年5月2日因某公司不服民事一审(确认劳动关系)判决提请上诉,工伤认定时限中止。2013年8月27日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两天后,工伤认定部门恢复审理。2013年10月24日工伤认定部门作出工伤认定。,(1)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如起诉、请求、承诺),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2)诉讼时效中止:是当事人主观意志不能左右的事实(如不可抗力、债务人
8、失踪),而产生阻碍诉讼时效完成的效力。时效中止是将中止的期间暂停计算,待法定中止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时效期间。,3、工伤认定的管辖,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职工工伤认定由参加工伤保险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用人单位未给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工伤认定由生产经营地的社会保险
9、行政部门负责。,【南京某公司不服市人社局工伤认定案】南京某公司作为劳务派遣公司,注册地在南京,生产经营地如何理解:1、一个企业可由多个生产经营企业。2、企业实现经营目的地点。3、本案劳动合同履行地和劳务派遣合同履行地均指向同一地点。结论:劳务派遣工作地点可视为生产经营地。,4、工伤认定中的听证,【王某某不服工伤认定案】申请人王某某为第三人水电工,根据物业维修单维修设施。第三人有职工食堂,晚上就餐时间为17:30至18:30。2012年7月初申请人从白鹭山庄调入碧云山庄工作。事发当晚,第三人没有给申请人安排维修任务。2012年7月29日晚19:40左右,申请人在同事孙鹏飞的陪同下,到白鹭山庄15
10、桩206室煮面条,因206室人不在,申请人攀爬窗户,不慎坠落摔伤。2012年8月10日第三人为申请人申请工伤,在申请表受害经过表述一栏中称申请人到白鹭山庄15桩206室的目的是煮面条吃。工伤认定部门以此认定不构成工伤。申请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并提供关键证人的证言(证明去拿工具)。为查明案件事实,本机关公开进行行政复议听证会。听证会上各方就维修地点、情况是否紧急,用工单位有没有给其下达维修单,到白鹭山庄是否是取劳动工具展开辩论。申请人对申请人被申请人提出的为什么不能向同事借用工具,非紧急情况,为什么不能等同事回来再取工具等询问不能予以合理解释。复议机关根据听证报告,对申请人提供的去拿工具复议理由
11、,及其证人证言没有不予采信,作出维持决定。,听证一般程序,(一)听证记录人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介绍主持人和记录人,询问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宣布听证开始。 (二)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以及行政处罚建议。 (三)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进行陈述和辩解,提出有关证据,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 (四)听取当事人的最后陈述。 (五)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听证主持人在听证中有权对参加人不当的辩论内容予以制止,维护正常的听证秩序。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提出书面意见。行政机关负责人应
12、当根据听证主持人的意见和听证笔录,,5、当事人权利保护,【王业超不服工伤认定案】2012年8月10日第三人为申请人申请工伤认定时,没有就受害经过表述的内容向申请人进行核实。被申请人开展工伤认定事实调查时,申请人已恢复神智出院。被申请人尽管按照工伤认定办法规定,向案发目击证人、第三人水电工班长等进行调查询问核实,但被申请人在工伤认定申请是第三人提出的情况下,明知即将作出不予工伤认定的决定与申请人有重大利害关系,必将将对申请人的切身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理应向申请人调查核实,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被申请人没有向申请人调查核实,违背了“程序正当”原则,侵害了申请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这也是申请人申请行政
13、复议的理由之一。,三、工伤认定中的证据若干问题,证据三性: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 证据的种类: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1、工伤认定的举证责任与行政机关的调查核实义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工伤认定办法第
14、十七条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1)举证责任,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并有运用该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 举证责任倒置,指基于法律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因医疗行为
15、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在一般证据规则中,“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而举证责任的倒置则是这一原则的例外,(2)行政机关的调查核实义务,工伤认定办法第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工伤认定的性质。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行政确认不同
16、与“居中”的行政裁决 ,是一项依职权行为。用人单位举证不能不免除行政机关的调查核实义务。,2、部分证据的形式要件,(1)证人证言: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证人证言符合下列要求: A 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B 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 C 注明出具日期; D 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2)调查勘验笔录:第十五条 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调查询问笔录的制作,
17、1、格式。调查询问笔录一般采取一问一答的格式进行制作,制作时“问”与“答”要分行进行,即便问话和回答只有一个字,也要分行进行,一般不出现几个问题一起问一起回答的情况。2、笔录的正文。 (1)说明来意; (2)了解用人单位基本情况,询问是否缴纳工伤保险 (3)查清受伤职工是否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没有劳动合同注重询问收集报名表、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等) (4)受伤具体情况(位置、时间、从事工作)和事后的处理 (5)告知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必须告知),调查询问笔录的制作,3、笔录要语句准确无错别字。笔录语句要力求准确,不能出现方言、口语化的词语及“大约、可能”等模棱两可的语句。4、笔录修改处必须
18、被询问人认可。笔录制作完毕后,应将记录内容交由被调查人核对,对于无阅读能力的被调查人,调查人应向其宣读记录的内容,若有删改,则应由被调查人在删改处按手印,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人在记录内容的下一行注明“经核对,内容记录无误”并签名,若笔录有多页,则经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人逐页签名。,【金城公司不服工伤认定案】全部采用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四、工伤认定中若干争议 问题的理解,1、判断“工作原因”应考量的因素 (1)职工受伤与工作之间的因果关系(因工作而起) (2)履行本岗工作、本职工作及单位临时指派的工作与“与工作有关”的关系(直接原因、间接原因) (3)工作原因与个人原因的关系【市防腐公司
19、不服工伤认定案】(破伤风案件) (4)工作原因与职业利益的关系,法定原因,1、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 2、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暴力等意外伤害; 3、职业病; 4、因工外出,非法定的工作原因,1、职工从事用人单位临时指派工作; 2、职工工作过程中满足吃饭、喝水或者工间休息等人体正常生理、生活需要; 【王某某不服工伤认定案】 3、职工参加本单位或者经本单位同意参加的其他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 4、职工为了用人单位(正当或合法)利益(在处理重大、紧急情况的活动中)从事相关工作,2、“上下班途中”的理解,【李某不服六安市人社局工伤认定案】李某系六安市某公司职工,未婚。2007年6月18日
20、晚,李某上夜班,6月19日(端午节)凌晨3点下班 。下班后,李某回单位安排的宿舍,因6月19日白班轮休,单位又口头通知端午节放假半天,遂驾驶摩托车回六安舒城南岗镇父母家中(李某户籍所在地)。凌晨4点多,李某驾车途中与一小货车相撞,李某受重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货车驾驶员负事故全部责任。2007年12月,李某申请工伤认定。如不认工伤:理由如认定工伤:理由,一是“合理时间”的界定。实践中,一般做法是用劳动者住所地到单位的距离除以时速以获取合理的时间来判断。承办人认为该时间并不是认定“合理时间”的关键。工伤保险条例中该条规定的立法本意应当是在于劳动者自身的主观目的性,只要劳动者用人单位出发的目的是为了
21、下班回家,而不是为了干其它的私事,那么我们都应认定这是劳动者上班途中所需要的合理时间。本案中第三人18:21分刷卡下班,19点40分左右受到交通事故伤害,时间是长了一点,但扣除到车棚取车、遇见亲友打招呼(系日常人情世故,不影响第三人下班目的性的认定)等耽误时间,路途用时仍在合理范围,且申请人也未能举证证明申请人因其它的私事,而不是“下班”目的。二是“合理路线”。 “合理路线”原则上是指职工为了上下班而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途径。根据日常生活的实际情况,职工上下班的路线并非固定的、唯一的,而是存在多种选择,用人单位无权加以限制,只要劳动者的主观目的是为了上班或回家,而不是为了个人办理私事
22、故意绕道行走,那么此时劳动者所选择的路线就应认定为合理路线。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上下班途中受伤认定工伤问题的复函“行程路线是指工作地点与居住的间相对合理路线,居住地点包括单位提供的住地和本人常住地,或与上述住地同一城区的临时居住地”。,3、工伤认定中劳动关系认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 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请示的答复 (2009年7月20日,(2009)行他字第12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劳动法第九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
23、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 此复。,六、法律文书的送达应当注意的事项,1、送达的种类 (一)直接送达 凡是能够直接送达的,就应当直接送达 。一般情况下,受送达人是公民的,由该公民直接签收。该公民不在时可交由与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 。 (二)留置送达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受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三)委托送达行政机关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时,依法委托其他行政机关代为送达。委托送达与直接送达
24、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四)邮寄送达行政机关将所送达的文书通过邮局并用挂号信寄给受送达人的方式。通常是受送达人住地离法院路途较远,直接送达有困难。邮寄送达,应当附有送达回证。 (五)转交送达 行政机关将文书送交受送达人所在单位代收,然后转交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转交送达有三种情况:受送人是军人、被监禁的、被劳动教养的 。 (六)公告送达行政机关以张贴公告、登报等办法将诉讼文书公诸于众,经过一定时间,法律上即视为送达的送达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用公告送达必须是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前五种方式无法送达时,才能适用的送达方式。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公告期满,视为送达。,2、应当注意的事项,1、签收问题。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收。办公室、值班室、门卫工作人员不当然具有签收权利。 2、留置送达问题。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没有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的,可以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不当之处,欢迎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