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劳动合同法有八大亮点王玫认为,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劳动者、用人单位产生的最大影响在于,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加重了对用人单位违法成本。王玫同时结合近年经手的具体案例解决了这一影响的具体体现。一、新劳动合同法适用事业单位例:老姜是某事业单位的统计员,系聘用制工作人员,2004 年,他在某事业单位工作了 12 年零 11 个月时,单位管人事的工作人员告诉其,下个月不再续聘,办理离岗手续,老姜要求续聘或由单位支付补偿金,单位不同意,老姜到劳动仲裁申诉,仲裁不受理。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
2、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实践中事业单位人员的构成是由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实行聘用制的人员;一般劳动者。由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不适用劳动合同法,一般劳动者适用劳动合同法,实行聘用制的人员部分适用。劳动合同法“附则“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将实行“聘任制的工作人员”“交由“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来“来决定,部分适用于事业
3、单位,扩大了调整范围。二、签合同前用人单位须履行告知义务为了充分保证劳动者知情权,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三、不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须按月付双薪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违法成本: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
4、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违法成本: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四、同一劳动者只能被“试用”一次例:去年 5 月份,应届毕业生小王到大连市开发区一公司应聘,该公司与其签定一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 6 个月,工资 400 元,试用期到期前 10 天,该公司表示还要对其考察,如果小王同意,公司再与其续签 3 个月的试用期,小王为了今后能留在该公司工作,便同意再签 3 个月的试用期,合同到期前,该公司通知小王在试用期内达不到录用条件,不再录用。199
5、5 年实施的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按照劳动法规定,职工在试用期内达不到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正是由于现行法律的疏漏,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无法得到保护。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主要限定了了:试用期的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次数,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
6、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中,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违法成本: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五、鼓励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例:老李在某公司已经连续工作 15 年,在第 9 年合同期满前 1 个月,该公司告其不在续签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老李无法维权,只能拿包走人。按劳动法第 20 条规定,双方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具备 3 个条件:劳动者在该公司连续工作满10 年以上; 双方同意续签劳动合同
7、;劳动者提出要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按现行劳动法律规定,只要用人单位不同意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老李就不能与用人单位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也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按劳动合同法规定,老李提出与用人单位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签定。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如果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
8、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六、制定劳动规章制度不再是用人单位一方说了算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原劳动合同法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应当经工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此条内容外资企业表现非常强烈,他们认为这是与现代企业制度背道而驰,股东(老板)作为公司的所有者,理当享有制定、实施有关规章制度的绝对
9、权。“如果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公司最高权力已转向他人之手。”“甚至引发报界报道的美商会等资方“从中国撤资”“的威胁论。最终通过的劳动合同法中已将“应当经讨论通过“”删去,用“平等协商确定”“代替。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本身就是“霸王制度度”“,这种单方的规定很难保证员工的利益,因此劳动合同法规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不再是用人单位一方说了算,这样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违法成本: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七、行政部门不作为须承担赔偿责任针对
10、目前劳动者维权成本较高的现状,该法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八、明确了用人单位强迫劳动的四类情况王玫归纳劳动合同法加重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还有以下五种类型:(一)、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情形被纳入到行政处罚范围,并辅之赔偿责任。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
11、)、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 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三)、明确用人单位强迫劳动等四类情形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有以下四类情形,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山西黑砖窑事件适用于该条法律。(四)、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将受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
12、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五)、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1、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
13、费的;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工伤条例具有六大亮点这位负责人解释,新条例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的“亮点”:一是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各类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从制度上解除了这些单位和工作人员遭遇工伤风险的后顾之忧。二是调整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将认定范围从原来的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事故伤害调整扩大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伤害,惠及了更多的职工群众。限定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才能认定为工伤,主要是引
14、导职工群众高度重视上下班途中的交通安全,对上下班途中本人承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如无证驾驶、酒后驾车等行为造成本人伤亡的,不纳入工伤的范围。三是简化了工伤认定程序。新条例取消了工伤认定争议处理中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定,缩短了工伤认定时间;设置了工伤认定的简易处理程序,对于事实清楚、双方无争议的工伤认定申请的认定时限,由原来规定的天缩短为天。四是大幅度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从原来的至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提高至按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倍发放;同时,对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做了调整,将一至四级、五至六级和七至十级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上调,
15、增加了个月、个月和个月的本人工资。五是增加了基金支出项目。借鉴了国际经验和实践中的有效做法,明确了将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纳入基金支付的规定,并且授权我部会同财政、卫生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工伤预防费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办法。还将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以及“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统一支付。六是加大了强制力度。新条例增加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的新规定,使工伤职工能够得到及时救治,也可以从制度上遏制部分用人单位恶意诉讼。增加了对不参加工伤保险和拒不协助工伤认
16、定调查核实的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规定,提高了工伤保险的强制力度。完善工伤保险制度 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对于新条例的意义和作用,这位负责人表示:首先,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工伤职工的切身利益。新条例调整扩大了工伤保险实施范围和工伤认定范围、大幅度提高了工伤待遇水平,简化了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这些规定的贯彻实施,可以充分保障工伤职工及其家庭的合法权益,减少由此引起的社会矛盾,有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其次,有利于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减轻用人单位负担。新条例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纳入工伤保险范围,通过社会统筹的工伤保险制度,分散了这些单位承担的工伤职工经济费用,同时可以减轻这些单位的事务
17、性负担。新条例还将部分原由单位支付的待遇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进一步规范统一了工伤职工的待遇标准,保证了工伤职工待遇的及时发放,提高了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积极性。第三,有利于加快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新条例在进一步完善待遇保障制度的基础上,明确了工伤预防费的使用规定,确立了开展工伤预防工作在工伤保险制度中的重要地位;对工伤康复也做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使我国的工伤康复事业有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和保障。新条例的颁布实施,使预防、补偿和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框架最终形成,有利于加快实现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由单纯注重事后补偿向事后补偿与事前预防并重转变,由治疗性康复向以职业康复为核心、促进工伤职工回归社会
18、的工伤康复的转变,在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的同时,也从根本上保障了职工的权益。重点做好四项工作这位负责人说,明年月日,新条例就要正式实施,时间十分紧迫。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应集中做好以下工作,以确保新条例的顺利实施。一是加强组织领导。为贯彻实施好新条例,我部成立了由有关单位组成的领导小组,制定了实施方案。各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也要建立相应领导协调机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切实加以落实。我们将加强对地方贯彻实施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进一步与财政、卫生、安监、机构编制等部门沟通协调,共同推进新条例的贯彻落实。二是广泛开展新条例的宣
19、传学习工作。将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网络等各种新闻媒体,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深入到企业、街道和社区进行宣传,努力使新条例的精神和主要内容能够家喻户晓,提高劳动者依法维权意识。三是抓紧修订完善配套政策法规。将根据新条例要求,抓紧修订工伤认定办法和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制定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等。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也要对现行相关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凡不符合新条例规定的,要抓紧修改或废止;对新条例授权地方制定的政策标准要抓紧研究制定和完善。在清理和制定法规过程中,要妥善处理好新旧制度的衔接,实现政策的平稳过渡。四是切实做好贯彻落实新条例的监督检查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促进用人单位依法参保。要充分发挥行政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形成合力,促进新条例的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