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宗教事务条例应知应会知识点1、 填空题1、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自 2018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2、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3、宗教活动场所包括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4、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5、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规定为宗教教职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6、任何组织或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7、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给与处分的,依法给与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
2、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工商、规划、建设等部门责令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9、宗教活动场所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不得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10、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2、 判断题1、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 对 )2、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 ( 对 )3、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 ( 对 )4、宗教院校聘用外
3、籍专业人员,应当经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到所在地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 对 )5、宗教活动场所内可以经销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 ( 对 )6、宗教团体、寺观教堂以外的组织以及个人不得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 对 )7、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开展宗教教育培训,不得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活动等。8、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 对 )9、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不得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附带条件的捐赠,接受捐赠金额超过 10 万元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 对 )10、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注销或者终止的,应当进行财产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事业。 ( 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