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营业税暂行条例条文对照及要点解读发布时间:2008-11-18 来源: 中国税务报 作者:程彩清 权威部门: 营业税条例主要作了四方面修订 一是调整了纳税地点的表述方式为了解决在实际执行中一些应税劳务的发生地难以确定的问题,考虑到大多数应税劳务的发生地与机构所在地是一致的,而且有些应税劳务的纳税地点现行政策已经规定为机构所在地,将营业税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地点由按劳务发生地原则确定调整为按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原则确定 二是删除了转贷业务差额征税的规定这一规定在实际执行中仅适用于外汇转贷业务,造成外汇转贷与人民币转贷之间的政策不平衡,因此,删除了这一规定三是考虑到营业税各税目的具体征收范围难
2、以列举全面,删除了营业税条例所附的税目税率表中征收范围一栏,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四是与增值税条例衔接,将纳税申报期限从 10 日延长至 15 日进一步明确了对境外纳税人如何确定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发生时间扣缴地点和扣缴期限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新旧暂行条例条文对照表旧条例 新条例 变化要点国务院令1993第 136 号 国务院令2008第 540 号 (1993 年 12 月 13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36 号发布 2008 年 11 月 5 日国务院第 34 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
3、不动产的单位和个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条例缴纳营业税第二条 营业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营业税税目税率表执行第二条 营业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营业税税目税率表执行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纳税人经营娱乐业具体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规定的幅度内决定纳税人经营娱乐业具体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规定的幅度内决定第三条 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当分别
4、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以下简称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第三条 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的应当缴纳营业税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以下统称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第四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第四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外汇结算营业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
5、民营业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营业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币计算第五条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第五条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一)运输企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乘客或者货物的,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该承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一)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6、(二)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二)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三)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三)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四)转贷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08 版取消了
7、 93 版条例第五条第四款所规定的“转贷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这表示转贷业务应按全额征税(五)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四)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六)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情形(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条 纳税人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08 版条例第六条进一步明确第五条规定扣除项目如取得凭证不符合规定不得扣除的精神第七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
8、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08 版条例第七条规定:“应税价格明显偏低无正当理由,则由税务机关核定营业额”这个规定属于新增条款93 版无此规定第六条 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第八条 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一)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一)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二)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二)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三)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三)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四)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四)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
9、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五)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五)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六)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六)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七)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较 93 版条例,08 版第八条增加了第七款“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
10、险产品”免税的规定该规定已在关于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2157 号)明确,此次上升为条例除前款规定外,营业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除前款规定外,营业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第七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第九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第八条 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财政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第十条 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
11、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第九条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第十二条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条 营业税由税务机关征收第十三条 营业税由税务机关征收第十一条 营业税扣缴义务人:第十一条 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
12、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一)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二)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三)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营业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第十二条 营业税纳税地点:第十四条 营业税纳税地点: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管税务机
13、关申报纳税 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二)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转让其他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二)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三)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三)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第十三条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五日十日十
14、五日或者一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第十五条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 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配合增值税转型改革,08 版条例第十五条增加一档 1 个季度的纳税申报期;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纳税人以 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
15、日起 15日内申报纳税;以 5 日10 日或者 15 日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 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 1 日起 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申报纳税期限由原来的次月 1-10 日延长为 1-15 日扣缴义务人的解缴税款期限,比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营业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营业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营业税,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执行第十六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制定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四年九月十八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同时废止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 2009 年 1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