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doc

上传人:weiwoduzun 文档编号:4325714 上传时间:2018-12-23 格式:DOC 页数:10 大小:44.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强化学生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和遵纪守法的观念,树立良好的学风、校风,构建文明和谐的校园环境,促进我校育人质量和办学水平稳步提高,保证职业教育又好又快的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对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应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和实事求是、教育为主的原则,要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真正达到警示惩戒的效果。第三条 对违纪学生,视其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好坏,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之一的纪律处分: 1.警告;2.严重警告 3.记过 ;4.记大过 ;5.开除留校查看;6.勒令退学;7.开

2、除学籍。第四条 受上述处分的学生(除开除学籍外)由本人申请,班主任评议,确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在 3-6 个月期间可按程序办理处分撤销。第五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仍教育不改的,令其退学;毕业时处分未撤销者,按结业处理,只发学历证明,不发毕业证;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业证明;被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自公布之日起,不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该生应在生效处分后一天之内办理离校手续。凡无理取闹,拒绝离校者,学校可以采取合法的强制措施限其离校。第二章 实施细则第六条 反对党的基本路线,从事或组织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在校组织或带头罢课、罢操、罢餐、罢考,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第七条 触犯国家刑法,构成违法犯罪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受到司法部门或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或刑事拘留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或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八条 偷窃、诈骗、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1.作案价值在 50 元以下,经教育认识态度端正且有悔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2.作案价值在 50 元以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除送公安机关处理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3.作案两次以上者(含两次),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4.知情不报者,给予警告

4、处分;提供伪证或窝藏、销赃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5.偷窃试题、机密文件、重要资料或篡改学习成绩,弄虚作假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第九条 故意浪费、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和按规定罚款外,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1.故意损坏财物价值不足 50 元者,除按原价 2 倍罚款,给予留校查看处分;2.故意损坏财物价值 50 元以上者,除按原价 25 倍罚款,给予勒令退学处分;3.随意攀折树枝、采摘花果,破坏学校绿化者,在墙壁、课桌等处乱涂写、乱刻画、乱踢蹬脚等行为者,除责令责任人赔偿损失,给予通报批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4.违犯学校防火消防管理规定,故意破坏消防设施,尚未造成

5、严重损失,给予记过处分;5.破坏消防设施,造成严重损失,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理,并赔偿经济损失;6.对故意纵火,造成严重损失,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送公安机关处理;7.违章用电(私接电线、乱用电器等),未造成其他损失者,收缴电器,给予警告处分;造成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第十条 打架、聚众斗殴及其肇事者、策划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1.窝藏管制刀具、木棍的或策划、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记过处分;2.策划、动手打人致伤他人的,负担伤者的医疗、误工等费用,致受伤的,给予留校查看处理;致他人重伤的,给予勒令退学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3.

6、邀集校外人员到校滋扰闹事或打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4.参加聚众斗殴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聚众斗殴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5.以“劝架 ”为名,促使事 态发展的,视后果程度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6.打架事件已终止,事后又报复打人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7.殴打教职工,除赔偿有关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8.故意殴打别人的给予留校查看处分,致其受伤,情节较严重的给予劝退学处分。应由公安机关处理的,送由公安机关处理。第十一条 酗酒、吸烟、起哄、打麻将、打扑克牌、赌博,视其情节和认识态度分别给予下列处分:1.严禁喝酒,学生在校期间喝酒的,给予警告处分

7、;两次以上喝酒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对于酗酒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于酒后肇事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2.严禁吸烟,违反一次给予通报批评处分,再犯者升级加重处分;3.严禁在宿舍、教室等公共场所起哄,敲击脸盆、碗等,燃放烟花爆竹有意扰乱校园秩序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4.严禁打扑克或麻将,禁止打扑克或麻将,凡参加者给予警告处分,再犯者升级加重处分;5.严禁赌博,以现金、有价证券或其他物品为赌注(包括以请吃东西为条件)进行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除没收赌注、赌具外,对参与赌博者(含通风报信者或望风者),给予记过处分,组织赌博(或做庄)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重犯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8、。第十二条 不正当处理同学之间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下列处分:1.利用信件、短信侮辱、诽谤、骚扰、威胁他人,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2.私拆信件妨碍他人通讯自由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3.不文明上网,阅览或传播不健康内容,利用贴吧攻击他人者,给予记过处分;4.在校内公共场所举止不得体、搂抱接吻不听劝告、态度恶劣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5.男女学生同室居住,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凡有严重违纪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第十三条 凡有违反学校寄宿生管理规定及门卫制度者,根据情节轻重和认识程度,进行处理:1.不按时熄灯、就寝,在宿舍区域大声喧哗、起哄,妨碍他人学习、休息、生活的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视

9、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2.不按时起床,不准时出操、上课,影响宿舍关门的,给予警告处分;3.食堂就餐时,插队者或变相插队者,给予警告处分; 4.未经食宿科同意不得进入异性宿舍,凡进入异性宿舍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5.未经批准而擅自留宿外来者,给予通报批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不服从统一管理,擅自调换房间和床位者,给予警告处分;7.严格请假制度,一经查房发现有夜不归宿的、私自在外面租住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再犯者升级加重处分;8.学校大门、学生宿舍大门关闭后,爬墙进出校园或宿舍者,一经发现,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再犯者给予勒令退学处理; 9.衣冠不整、不按规定着装、不戴胸

10、卡(校牌等)的,转借或伪造胸卡(校牌等),烫发、染发的,戴首饰的,男生留长发的,第一次进行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屡教不改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10.阻挠学生会、团委会、校卫队队员、宿舍管理人员或保安人员执行公务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殴打、谩骂管理人员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第十四条 凡有违反学校卫生及安全管理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进行以下处理:1.在公共场合吃零食,随手乱扔垃圾的,给予警告处分;2.在校内随意燃烧废纸杂物、乱倒垃圾的,给予警告处分;3.往教室、寝室的窗外乱扔垃圾的,给予警告处分;4.不参加班级、卫生区、宿舍卫生值日者,给予警告处分;5.卫生习惯差,又不听从教育的,给予警告处分;

11、6.宿舍、教室或公共场所,随意用明火的给予警告处分;7.私自下河游泳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十五条 根据考场规则,凡擅自缺考和考试作弊者,分别给予下列处理:1.无故旷考者以及考试作弊者,该课程以零分记载;2.该门课程不得参加正常补考,根据今后对错误的认识和表现,在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作弊者,该课程按零分计;3.作弊情节严重或态度恶劣者,除该课程以零分计外,取消补考资格,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为他人代考或协同作弊者,给予警告处分。第十六条 学生旷课按以下规定处理:1.迟到、早退 2 次按旷课 1 节计,规定要到校的自习课按正课计;2.一周旷课累计超过 8 节给予警告处分;3.一次连续旷课超过

12、12 节以上给予严重警告处分;4.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 2030 节的给予记过处分;5.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 3140 节的给予记大过处分;6.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 4150 节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7.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 51 节以上者,的给予勒令退学或留校察看处分;8.无特殊原因一学期连续旷课超过 10 天,经动员不返校的,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七条 假期社会实践、实习期间有严重违反有关规定,不服从厂方安排,不听从师傅指导,并造成事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十八条 学生上课、课外活动、劳动实践、实习实训,学生要遵守操作规程,服从老师、师傅指挥。不按规定执行者,要照价赔

13、偿损失,并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十九条 不接受老师教育,扰乱课堂秩序,给予警告处分,威胁殴打老师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第三章 宣传处分的方式第二十条 学生有违纪行为的,学生科及时通知其班主任,班主任及时找其谈话并跟踪教育,视其悔改表现可在班会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理。第二十一条 如果学生有记过处分的违纪行为的,班主任要及时与其家长联系,向家长通报子女违纪的事实,一般情节不严重的在班会上宣布处分决定,严重违纪的、影响极坏的在校会上宣布处分决定或写成布告形式张贴于学校,并在校会上作书面检讨。第二十二条 学生受到开除学籍或劝退学处分的,不得再返回本校就读。第二十三条 凡 参 与 打 架 或 勾

14、结 社 会 青 年 在 校 内 外 报 复 同 学 致伤 者 ,除 受 纪 律 处 分 外 ,还 必 须 赔 偿 受 伤 者 的 医 疗 费 、营 养 费 、误 工 费等 等 ;有 必 要 的 扭 送 公 安 机 关 进 行 刑 事 处 理 。第二十四条 凡 是 故 意 破 坏 公 物 的 ,要 处 于 公 物 25 倍 的 罚 款(非 故 意 的 ,按 原 价 赔 偿 ,并 给 予 批 评 或 一 定 的 纪 律 处 分 )。第二十五条 记 过 的 次 数 要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酌 情 给 予 相 应 的 处 分 ,违 纪 达 两 次 记 过 (含 两 次 )以 上 或 被 留 校

15、察 看 处 分 的 ,班 主 任 务 必 通 知学 生 家 长 到 校 进 行 协 助 管 教 ,并 写 保 证 书 。第二十六条 留 校 察 看 时 间 一 般 不 超 过 2 个 月 。受 留 校 察 看 处 分的 学 生 ,在 留 校 察 看 期 间 对 错 误 有 深 刻 的 认 识 、悔 改 表 现 好 、主 动 向 学校 汇 报 思 想 及 表 现 并 有 较 大 进 步 者 ,由 本 人 提 出 申 请 ,学 校 审 核 批 准 给予 按 期 解 除 察 看 期 ;表 现 差 者 ,给 予 延 长 察 看 期 后 再 不 悔 改 者 (延 长 察看 期 不 得 超 过 2 个 月

16、 )则 实 行 劝 退 学 或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第二十七条 学 生 违 纪 后 ,对 错 误 的 认 识 态 度 好 坏 以 及 认 识 程 度 ,可 以 作 为 从 重 或 从 轻 处 分 的 重 要 依 据 。第二十八条 如 果 违 纪 行 为 超 出 学 校 处 理 范 围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法规 )的 ,移 交 公 安 机 关 处 理 。第二十九条 凡 被 学 校 记 过 以 上 处 分 的 学 生 ,学 校 将 停 止 其 办 理本 学 期 的 一 切 (国 家 或 政 府 )资 助 申 报 手 续 ,并 取 消 其 本 学 年 校 内 外 的一 切 评 优 评 先

17、 资 格 及 在 校 的 所 有 职 务 。第三十条 受 学 校 处 分 的 学 生 ,如 果 在 本 学 期 内 能 彻 底 悔 改 ,为班 级 、学 校 争 得 荣 誉 或 作 出 贡 献 ,将 获 得 学 校 对 其 违 纪 处 分 的 解 除 ,学校 将 为 其 补 办 本 学 期 的 一 切 (国 家 或 政 府 )资 助 申 报 手 续 。第三十一条 凡 被 学 校 处 分 的 学 生 ,如 果 未 能 获 得 学 校 对 其 违 纪处 分 的 解 除 ,学 校 将 不 发 给 毕 业 证 书 ,不 推 荐 就 业 (工 作 )。第四章 处分权限和程序第三十二条 处 分 权 限 和

18、 程 序1.学 生 在 各 科 室 、各 部 门 管 理 的 范 围 内 ,触 犯 纪 律 和 规 定 ,由 各 科室 、部 门 调 查 核 实 违 纪 经 过 ,将 其 情 况 用 书 面 报 学 生 科 ;2.学 生 科 根 据 报 告 情 况 ,通 知 班 主 任 找 学 生 本 人 谈 话 核 实 ,然 后 根据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3.记 大 过 以 下 (含 记 大 过 )的 处 分 ,由 学 生 科 审 批 执 行 ,其 他 处 分 由校 行 政 会 议 研 究 决 定 。第三十三条 处 分 撤 销 权 限 和 程 序 :1.受 处 分 学 生 (除

19、 勒 令 退 学 和 开 除 学 籍 外 )有 显 著 进 步 表 现 的 ,经3-6 个 月 考 察 后 可 申 请 撤 销 处 分 ;2.撤 销 处 分 由 学 生 本 人 提 出 申 请 ,班 主 任 根 据 其 表 现 ,提 出 书 面 意见 并 签 字 ,报 学 生 科 审 核 批 准 ;3.受 处 分 满 2 个 月 后 ,方 可 提 出 申 请 。4.处 分 被 撤 销 后 ,处 分 材 料 从 学 生 个 人 档 案 中 取 出 ,存 入 学 生 科 档案 。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 本 规 定 未 列 举 的 其 他 违 纪 行 为 ,如 确 应 给 予 处 分 ,可 参 照 相 近 条 款 类 推 给 予 处 分 ,如 确 不 能 参 照 ,可 按 处 分 权 限 研 究 处 理 。第三十五条 学 生 科 每 天 、每 周 、每 月 、每 学 期 、每 学 年 把 受 处 分学 生 的 情 况 汇 总 建 档 保 存 ,作 为 今 后 学 生 评 优 评 先 的 参 考 依 据 或 毕 业时 的 纪 律 处 分 登 记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学生科,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实用文档 > 规章制度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