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皖人社秘2011164 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务院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 2011 年 1月 1 日施行。由于我省依照法定程序修订安徽省实施办法工作尚未完成,为确保条例的贯彻实施,做好新老条例过渡期间的衔接工作,现对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各地结合实际贯彻执行。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新纳入工伤保险适用范围的各类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条例规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全体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上述用人单位参保前的老工伤人员应一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纳入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符合条例
2、规定的待遇项目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二、2011 年 1 月 1 日前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条例实施后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或 2011 年 1 月 1 日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条例相关规定执行。三、从 2011 年 1 月 1 日起,职工住院治疗工伤(含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一般为每人每天 20 元左右。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四、从 2011 年 1 月 1 日起,经所在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工伤保险基
3、金支付。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工伤职工,应选择普通公共交通工具,因伤情特殊需要选择非普通交通方式或非公共交通工具的,需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食宿费用标准一般为每人每天 130 元左右,在标准上限以内的凭据报销。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五、从 2011 年 1 月 1 日起,五至十级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其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仍按原标准执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五至十级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规定。六、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
4、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应为从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足额补缴工伤保险费、滞纳金之日起,职工继续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企业从 2004 年 1 月 1 日补缴,属于条例规定应参加工伤保险的其他用人单位从 2011 年 1 月 1 日起补缴。2004 年 1 月 1 日之后注册成立的企业,或者 2011 年 1 月 1 日之后注册成立的其它用人单位从注册成立之日起补缴。七、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5、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八、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后国家和省政府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二一一年五月十日上述用人单位参保前的老工伤人员应一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纳入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符合条例规定的待遇项目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二、2011 年 1 月 1 日前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条例实施后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或 2011 年 1 月 1 日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条例相关规定执行。三、从 2011 年 1 月 1 日起,职工住院治疗工伤(含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一般为每人每天 20 元左右。
6、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四、从 2011 年 1 月 1 日起,经所在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工伤职工,应选择普通公共交通工具,因伤情特殊需要选择非普通交通方式或非公共交通工具的,需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食宿费用标准一般为每人每天 130 元左右,在标准上限以内的凭据报销。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五、从 2011 年 1 月 1 日起,五至十级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其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仍按原标准执行,一
7、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五至十级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规定。六、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应为从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足额补缴工伤保险费、滞纳金之日起,职工继续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企业从 2004 年 1 月 1 日补缴,属于条例规定应参加工伤保险的其他用人单位从 2011 年 1 月 1 日起补缴。2004 年 1 月 1 日之后注册成立的企业,或者 2011 年 1 月 1 日之后注册成立的其它用人单位从注册成立之日起补缴。七、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八、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后国家和省政府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二一一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