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清远市环境教育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意义和依据) 为加强环境教育,增强公民环境意识,自觉履行环境责任,培养合格的社会公民,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定义和适用范围) 本规定所称环境教育为全民教育,是指向全体公民宣传普及环境保护的基本知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和参与环境保护的能力,自觉履行保护环境义务的各种教育活动。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的环境教育活动。第三条(组织实施主体)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依法组织实施环境教育活动。第四条(政府责
2、任)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环境教育工作,应当将环境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第五条(活动月和宣传日) 每年 5 月 20 日至 6 月 20日为“ 清远 市环保宣教活 动月” ,6 月 5 日举办全市性的环境2教育活动。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第六条(领导小组)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环境教育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所辖行政区域的环境教育工作,并于每年底向同级政府报送本行政区域环境教育总结报告。环境教育领导小组由生态环境、教育、人社、经济和信息化、商务、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发展和改革、财政、民政、文化和旅游、宣传、广电等部门组成,由同级人民政
3、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市、县环境教育领导小组应当在同级生态环境职能部门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第七条(部门分工) 政府有关部门的环境教育职责分工如下:(一)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调、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环境教育工作,并负责社区环境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二)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高校、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环境教育进行指导,制定学校环境教育规划,并督促高校、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校落实环境教育责任。每学年末应当向同级环境教育领导小组报送当年环境教育工作总结。(三)各级公务员、干部、专业技术人员主管部门应当将3环境教育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公务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专业技术人员
4、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内容,每年十二月底前应当向同级环境教育领导小组报送当年环境教育工作总结。 (四)各级经济和信息化、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结合行业的特点,指导本区域企业开展环境教育;(五)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和组织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开展环境教育。(六)各级社会组织登记主管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应当指导社会组织开展环境教育活动,鼓励社会组织为本地区环境教育公益活动提供支持和服务;(七)各级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党委宣传部门应当指导报刊、电视以及其他大众传媒开设经常性环境教育栏目、节目,开展公益性环境教育活动;(八)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的环境教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为本地
5、区环境教育提供资金保障;(九)各级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负责将环境教育纳入本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十)各级科技、自然资源、水利、卫生、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团体依照各自职责开展环境教育活动。第八条(基层组织)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协4助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环境教育工作。第三章 基本要求第九条(中小学学生) 中小学和幼儿园应当将环境教育内容纳入教学计划,中小学各年级(高三除外)学生每年应当接受环境教育不少于 8 学时。中小学的环境教育形式可以单独设课,也可以通过与其他课程的相互渗透,实施融入式教学。第十条(高校和职业学校学生) 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将环境教
6、育纳入学校课程体系,开设环境教育必修课程或者选修课程,非环境类专业学生在校期间应当接受环境教育不少于 18 学时。第十一条(其他单位)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自觉开展环境教育活动,制定环境教育计划,全体干部职工每年应当接受环境教育不少于 4 小时。第十二条(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 符合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要求的高污染、高耗能企业的负责人、环保管理人员和环保设施运行操作人员每年应当参加由市、县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环境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6 小时。第十三条(环境违法企业) 被依法查处的有环境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企业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在被查处当5年必须接受环境教育培训,
7、由当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相关企业可以自行聘请第三方培训机构实施培训,时间不少于 24 小时,并须通过培训机构的考评。第十四条(大众传媒) 报刊、杂志(不含专业期刊)等平面媒体每季度应当出版环境教育相关内容累计不少于 0.5 个版面,广播、电视媒体每月播放环境教育相关内容累计时长应当不少于 30 分钟。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十五条(工作检查) 市、县环境教育领导小组应当对各有关单位的环境教育工作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应包括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环境教育应当纳入文明单位、文明村镇工作内容,其工作绩效应当作为文明单位、文明村镇的评选和验收依据。第十六条(专家咨询机构) 市环境教育领导小组可以聘请专
8、家、学者和社会组织代表组成环境教育专家咨询机构,为市、县环境教育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第十七条(师资建设)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教育师资力量建设,做好环境教育专、兼职教员的选拔、培训和管理工作。第十八条(课程资源保障) 鼓励环境教育机构和人员通过课堂授课、讲座、现场体验、网络课程等方式提供充足6的环境教育资源,保障学生以及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人员有充分的机会接受环境教育。第十九条(信息公开) 市环境教育领导小组应当公开环境教育机构和人员的相关信息。第二十条(环境教育基金) 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制定支持环境教育机构和人员开展环境教育活动的政策和财政制度,设立市环境教育专项资金,择优对相关机构和人
9、员的环境教育活动经费给予补助。第二十一条(日常经费)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开展环境教育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年度预算,在本单位预算经费内列支。学校组织实施学生环境教育所需经费,列入年度教育经费预算。第二十二条(费用优待) 接受财政补助的环境教育机构和人员应当适当对公众给予免费服务或费用优待。第二十三条(环保宣教活动月安排) “环保宣教活动月”期间,市、县(区)、镇(街道)均应组织开展环境教育宣传活动,国家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集中开展环境教育主题活动;环境教育基地应当向社会公众免费提供环境教育公益课程,并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免费开放和参观的时间。第二十四条(宣传单位) 市、县宣传
10、、文化、新闻、出版7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制定环境教育宣传计划,报刊、广播、电视、电信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开办环境教育栏目、节目,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环境教育宣传活动。第五章 奖励及处罚第二十五条(表彰奖励) 对在环境教育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清远市环境教育奖励办法由市环境教育领导小组统一制定实施。第二十六条(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处分)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不依法开展环境教育工作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权机关依法依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分。第二十七条(对其他单位的处分) 学校、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违反本规定,不依法开展环境教育工作的,由当地环境教育领导小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相关单位不得申报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并视情节轻重,可以列入社会诚信黑名单,或与排污许可证审批挂钩。第二十八条(行政和刑事追责)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环境教育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生效)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