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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供水条例.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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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包头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20101223(颁布时间)20110201(实施时间)包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文号)包头市供水条例(2010年9月30日包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三章 供水设施第四章 供水第五章 用水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包头市供水条例,已经2010年12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0年12月23日第一

2、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供水管理,统筹发展城乡供水事业,保障城乡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水、用水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 供水, 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管 水供水 包 定 水供水 和二次供水。第四条 供水 统一规划、合理布 、 保 、 合 用、 行 、规 务的 则。 保障 民生活用水,统筹生产、经、建设用水的。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currency1 发展供水事业“国民经和会发展fi划, 在fl政 中 ,保障供水事业的发展。第六条 市人民政curren

3、cy1供水行政管 ” 市供水管 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水 管理 ,责区、 区、区、九 区及 产业 发区供水管理 。区、 区、 、 合、 人民政currency1供水行政管 ” 区供水管 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水 管理 。发展和 、fl政、国 、城乡建设、规划、生、保, 自 责 供水相关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七条 市、区供水管会发展和 、国 、城乡建设、规划、生、保, 制供水规划。供水规划根据国民经会发展规划和水 合规划 制,与 用总规划相 。 制供水规划 经过行、 , 分征求公众意见,报本级人民政currency1批准后,“城乡规划。第八条 市、区供水管根据供水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需要制定年度建设f

4、i划,报本级人民政currency1批准后 实施。由政currency1投 的建、 建、扩建供水设施目, 需经费列市、区人民政currency1年度fl政 , 基本建设程序履行相关手续。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currency1 根据供水规划,统筹 用表水和水,有fi划 发水 ,建设公共备用水 和 急水 ,采取措施防止水 枯竭和水污染,保障用水 。第十条 区建设和旧区 造时,规划、国 供水规划的要求, 留城镇供水设施建设用。城乡规划 定的城镇水 厂、供水管网、加压站、管 水站供水设施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 变用途。第十一条 建设目实施时, 配套建设公共输 配 水干管线及相关设施。建、

5、建、扩建公共输 配 水干管线及相关设施, 符合供水规划及年度建设fi划,经市、区供水管提出审查意见后, 基本建设程序履行相关手续。第十二条 在城镇公共供水能够提供用水的区域 围内,用水单位不得建设自备水 。因对水质有 殊要求 需建设自备水 的,需经供水管审核,报市、区人民政currency1批准。第十三条 农村牧区有条件的 实行公共供水。区人民政currency1 建设农村牧区集中供水设施。没有条件实行公共供水的农村牧区,区人民政currency1 勘探水 ,采取打井、修渠、建蓄水池措施,保障缺水农村牧区 民的 用水 。鼓励会 投 、捐 建设农村牧区集中供水设施。第十四条 建、 建、扩建重大建

6、设 程需要用水或者增用水量的,建设单位 在立前向供水管申报 水、用水合理评估和用水案。建、 建、扩建重大建设 程 配套建设 水设施。前款规定”外的建设 程, 向供水管申报用水案。第十五条 建、 建、扩建建设 程需要用水的,建设 程施 图 包含供水设施设fi案;对水压要求超过供水标准水压的, 包含二次供水设施设fi案。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施 图审查前, 供水设施设fi案报供水管审查。供水管收到建设单位供水设施设fi案后, 在十个 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反馈建设单位。第十七条 在供水规划 定的管 水供水区域内,建住宅 配套建设管 水供水设施。第十八条 管 水 使用 质水。管 水 程的建设 符合国 有

7、关 规程行业标准。第十九条 承担供水设施的勘察、设fi、施 、 理单位 有相 的 质和执业 格,严格执行国 和自治区有关 标准和规 。第二十条 建、 建、扩建建设 程、城镇 路,需要配套建设供水设施的,供水设施 与 程时设fi、时施 、时验收、时交付使用。第二十一条 供水设施使用的设备、管 和配件, 符合国 标准、行业标准和标准。第二十二条 供水管 对民用建 配套建设的供水设施的施 质量和使用的设备、管 和配件的质量行 管理。 管理 法由市人民政currency1制定。第二十三条 及供水的建设 程,建设单位 验收时, 通 供水管及供水单位 加。 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水设施,不得投使用。建、

8、 建、扩建的住宅配套建设的供水设施, 向供水单位 理供水设施 交手续后,投使用。建设单位在供水设施 验收合格 日起三十日内,向供水管备案,在三个月内向城乡建设 案管理交 的 程 案。第三章 供水设施第二十四条 供水管对供水设施的重 位划定 保 围。供水单位 在 保 围内设 标 ,采取相 的保 措施。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列 供水设施 常 行的行为:一 在划定的供水水 和公共输 配 水干管线及附 设施的 保 围内, 取、 集 污染或者修建建 、 ;二 擅自 、 或者供水设施;三 擅自在公共供水、管 水供水输 配 水管线 其他附 设施;四 用输 配 水管线代 或者 线;五 擅自curre

9、ncy1供水“;六 其他供水设施的行为。第二十六条 因 程建设 需 、 、公共输 配 水干管线和管 水取水设施、输 配 水管线及附 设施的, 征求供水单位意见,报规划行政管和供水管批准,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施 业时, 查供水设施的fifl,与供水单位 定后采取相 的保 措施,不得供水设施。第二十八条 自建设施供水管 不得擅自与公共供水管 通。 需通的, 经供水单位意,在管 采取要的防 措施。止供、中水管 或者含有有 质的生活用水管 与公共供水管网”统 。管 水管网 行, 止其他管 。第二十九条 城镇供水设施 列规定划分修 责任:一 水 ”统和公共输 配 水干管线的供

10、水设施,由供水单位 定承担修 责任。二 民用水 结水表在外的,”结水表为分 ;结水表在内的,”建 外井为分 井的”建 外1.5为分 。从公共输 配 水干管线到分 围内的供水设施含井 由供水单位承担修 责任;分 ”后的供水设施 含结水表 由用水 承担修 责任。 民用水 ”供水单位与用水 定的总结水表为 ,从公共输 配 水干管线到总结水表的供水设施,由供水单位承担修 责任;总结水表”后 含总结水表及表井 的供水设施,由 民用水 承担修 责任;总结水表的”公共输 配 水干管线与线的头 为 ,头 ”前的由供水单位承担修 责任;头 ”后的供水设施,由 民用水 承担修 责任。三 有二次供水的 民用水 ”二

11、次供水设施为 ,二次供水设施 含二次供水设施 到 民的供水设施由用水 或者委 的管理单位承担修 责任,二次供水设施”前的供水设施由供水单位承担修 责任; 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由用水 承担修 责任。二次供水设施” 定由供水单位有行修 。四 中 、自治区包业建设的 住宅区内的供水设施,由业自行承担修 责任。 建设、管理单位与公共供水单位对供水设施修 事有 定的,从其 定。五 管 水供水设施”用水 分 结水表为 ,结水表”前分 含水表 由管 水供水单位承担修 责任;结水表”后分由用水 责修 责任。第三十条 建、 建、扩建住宅 一 一表、fi量出 的规定 行设fi和施 。市、区人民政currency

12、1 对现有住宅 到一 一表、fi量出 要求的,有fi划 行 造。 造 法由市人民政currency1制定。第三十一条 现有住宅内,因 供水设施,需要管 过其时,相关单位和个人 提供要的 。因施 相关单位和个人造 fl产 的, 或者 予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currency1” 公共输 配 水干管线到 民用水 分 围内供水设施 造事,制定相关的 政 。供水管, 根据公共输 配 水干管线到 民用水 分 围内供水设施 实际,制定年度管网 造fi划,报市人民政currency1批准后 实施。第三十三条 城镇公共输 配 水干管线到 民用水 分 围内供水设施的 造 需 由市、区fl政 ;修 需 从水费中

13、提取。第三十四条 供水单位 建立供水设施 查制度,定 对供水设施 行查。发现其责 管理的供水设施 在 或者 常供水 的, 及时 行修 , 。第三十五条 供水设施发生障时,供水单位 立 行 修,” 修 有关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 。供水单位 修供水设施, 采取有 的 和生防 措施。造 路、 设施的, 或者 予 。供水单位 修公共输 配 水干管线到 民用水 分 围内供水设施时,相关 业业、业 提供管网相关 , 予配合。第三十六条 用水 修 责任的供水设施发生障时,用水 ”通 供水单位,供水单位 及时人员责 修 ,发生的费用由用水 承担。用水 因 修供水设施需要关相关“时,供水单位 予配合。第

14、三十七条 因 修用水 共有供水设施事,需要 用相、时,相关单位和个人 提供 。因 修供水设施 相关单位和个人造 fl产 的, 或者 予 。第四章 供水第三十八条 供水实行经制度。供水管 国 有关规定,供水经 予符合条件的供水单位。第三十九条 设立供水单位 符合列条件,向供水管申请供水经后,从事供水经活动:一 有 、 定的水 ;二 有符合国 标准 与供水规模相适 的供水设施;三 有与供水规模相适 的 ;四 有定的经场 ;五 有与供水规模相适 的业 人员;六 有 善的 、生产管理制度和 务规 ;七 有与供水规模相适 的修 险队伍及其设备;八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本条例实施前设立的供水单位符合

15、前款规定条件的,供水管 予供水经;不符合条件的限,符合条件后, 予供水经。第四十条 供水单位不得擅自转让供水设施;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需转让供水设施或者停业、歇业的, 经供水管审核,报市、区人民政currency1批准,对用水 用水出妥善 , 保用水 能够 常用水。第四十一条 对法保障 定供水或者发生重大事不能及时有 理,严重 常用水,危会公共 益和 的供水单位,经市、区人民政currency1批准,供水管”依法采取 急 管或者其他要措施。 管的供水设施,由供水管委 符合条件的供水单位经。第四十二条 市、区供水管责本行政区域内供水水质的 ,定 对水质 行测每季度向会公布供水水质测结果。第四十

16、三条 向 民提供生活 用水的供水水质 符合国 生活 用水生标准。管 水水质 符合国 有关管 水的标准。第四十四条 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 国 有关规定对供水设施 行定 清洗、。使用的净水剂、剂及与制水有关的 , 符合国 有关标准。第四十五条 供水单位 建立健 水质测制度,设 水质测 ,配备相 的验 人员和仪器设备, 国 有关规定定 对 水、出厂水和公共供水管网水质 行测。不备相 水质测能力的, 委 有相 质的水质测 行测。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 建立水质管理制度,配备 人员,加强日常水质管理,对 类储水设施 规定定 行水质测。第四十六条 供水单位发现水质不符合生活 用水水质标准时, 及时

17、采取相 措施 水质,时 立通 受 的用 ,报告供水、生和境保 管。供水水质能对人健康造 时, 立停止供水。第四十七条 供水单位 保 常的供水管网压力, 国 有关规定设 管网测压 , 水压 测 。第四十八条 供水单位 保 不间断供水,不得擅自停止供水。因施 、设备修 因 需停止供水的,供水单位 提前向供水管报告,提前二十四小时通 用水 ;需要大 围停水的, 提前四十八小时向会发布公告。公共供水续停止供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报供水管批准。因发生灾或者紧急障不能提前通 的,在 修的时通 用水 ,尽快 常供水,向供水管报告。公共供水因修、 修停止供水超过四十八小时的,供水单位 向 民用水 提供临时用水。

18、第四十九条 供水单位 供水行业统fi的要求,定 向供水管报送相关统fi 。第五十条 供水管 制定供水 急 案。发生自然灾、水 污染、供水设施遭受严重重大突发事件造 法 常供水时, 立currency1动 急 案,采取 急措施,保障 民生活用水,有关、供水单位和用水 予”配合。供水单位根据政currency1的相关 急 案,制定本单位的 类突发事件 急 案,发生重、 大事,立currency1动 急案 险。第五十一条 供水管 对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供水管网压力和 务质量 行 ,设 用水 投诉电话和投诉 待人员,受理用水 对水质、水压、水费和供水单位 务质量的投诉。对用水 的投诉 在三个 日内答

19、。第五十二条 供水单位 建立供水 务承诺制度和受理投诉制度,设立的修 险队伍,设 用水 投诉电话和投诉 待人员, 人员二十四小时值班。对用水 投诉的水质、水压、水费和 务质量 ,在四十八小时内予”答 和理;对用水 反映的供水设施障 , 在四小时内 人 行 修, 用水 责任 围内的供水设施,” 标准收取费用。第五章 用水第五十三条 供水价格实行政currency1定价。供水价格 根据供水单位的申请、会承受能力和供水 本变动fifl行调 ,由政currency1价格管 规定限和程序报批。调 供水价格 采取召 听 会和向会公 式广泛听取 面意见。第五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currency1 审fi对供

20、水单位的生产 本和经fifl 行审fi。第五十五条 供水单位 与用水 签订供用水合, 双的 义务。第五十六条 民用水 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供水管根据水 中长 供求规划、自治区人民政currency1公布的行业用水定额和用水 用水的实际fifl,对生产经用水 年度用水fi划。用水 需增加用水量的,”向供水管申请追加。第五十七条 民用水 的用水fi划用水。超fi划用水的实行累 加价; 民生活用水在满足基本生活用水量的前提,实行阶梯式fi量水价。供水价格、累 加价及阶梯式fi量水价标准 国 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八条 用水 用水 不用水质分类 表fi量。水表 由有法定 质的fi

21、量测 验合格, 周 行定。第五十九条 用水 对水表准 提出异议的,”委 有法定 质的fi量测 测,误差超过标准的,供水单位根据测结果退还或者追缴超出误差标准分的 月水费差额,测费用由供水单位承担; 超过标准的,测费由用水 承担。第六十条 供水单位 有关规定 认用水 的用水质, 价格管公布的供水价格标准,实际用水量fi收水费。第六十一条 用水 在用水缴费通 单 认的用水截止 日起十五日内缴“水费。用水 逾 一个月”不缴“水费,经供水单位催交 的,暂停供水。用水 缴清欠费后,供水单位 在二十四小时内 供水。用水 逾 十五日”不缴“水费,”日加收 月 缴水费千分 五的违 ,违 总额不得超过 月缴水费

22、。第六十二条 因用水质不而共用一水表的, 用水质最水价fi收水费。 变用水质的, 向供水单位 理变 手续。第六十三条 供水单位 根据用水 的分布 fl,设立 用水 交费的收费 。第六十四条 水表发生障法抄收时, 及时障。 用水 责任的, 月水费 前三个月中最用水量fi收;用 责任的, 月水费 前三个月中最低用水量fi收。第六十五条 用水 不得擅自 currency1水表锁 或者水表 、 位。 需 位的, 征得供水单位意。第六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列行为:一 经供水单位意,在公共供水管 、管 水供水管 取水的;二 经过结水表 常fi量用水或者干扰结水表 常fi量的;三 擅自 变用水质的;四

23、 擅自转供、转售公共供水的。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擅自建设自备水 的,由供水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自备水 设施,”十万元”二十万元”罚款。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建民用建 配套建设管 水供水设施的,由供水管责令 建,”一万元”五万元”罚款。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执业 格或者 国 和自治区有关 标准和规 从事供水设施的勘察、设fi、施 、 理的,由供水管责令 ,”五千元”三万元”罚款。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供水设施使用的设备、管 和配件不符合国 标准、行业标准和标准的,由供水管责令 ,”五万元”十万元”罚款。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

24、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供水设施 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使用的,由供水管责令 ,”十万元”二十万元”罚款。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供水设施 常 行的,由供水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公民”一千元”三千元”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 ”五千元”一万元”罚款;造 的,依法予”赔。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在施 业时,对供水设施造 ,严重 常供水的,由供水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十万元”二十万元”罚款;造 的,依法予”赔; 犯罪的,依法追刑事责任。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擅自 供水管 的,由供水管责令限 ,对公民”一千元”五千元”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 ,”五千元”二万元”罚款

25、;造 的,依法予”赔。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供水单位对其责修 的供水设施发生事 行 修的,由供水管责令立 行 修,”五千元”二万元”罚款。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 、 供水单位 修业的,由供水管责令 ,”两千元”五千元”罚款。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 取得供水经从事供水经活动的,由供水管责令停止经活动,没收违法 得,”五万元”十万元”罚款。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供水单位擅自转让供水设施、或者擅自停业、歇业的,由供水管责令 ,”十万元”二十万元”罚款。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向 民提供的生活 用水 包 二次供水 和管 水水质

26、、水压不符合国 有关标准的,由供水管责令 ,”一万元”五万元”罚款。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 规定对供水设施 行清洗、或者 定 对 水、出厂水、供水管网和二次储水设施水质 行测的,由供水管责令 ,”一万元”五万元”罚款。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停止供水的,由供水管责令 ,”五万元”十万元”罚款;造 的,依法予”赔。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供水单位 在规定时间内理用水 投诉或者反映的 ,由供水管责令 ,”一千元”五千元”罚款。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自行 currency1水表锁 或者 、 位的,由供水管责令 ,对公民”

27、二百元”五百元”罚款;对法人及其他 ”二千元”五千元”罚款。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的,由供水管责令 ,追缴水费”认定水量水费三倍”罚款;水量不能认定的, 相用水质的 常用水量的三个月的标准追缴水费,对公民”五百元”两千元”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 ”五千元”两万元”罚款;fi 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 管理罚法有关规定的,交由公 关依法予”罚; 犯罪的,依法追刑事责任。第八十五条 供水管管理 人员玩忽 、滥用 、徇私舞弊的,由其 在单位或者级 关 予行政分; 犯罪的,依法追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八十六条 本条例 公共供水, 公共供水单位”公共供水管 及其附 设施向单位和 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 建设提供用水。本条例 自建设施用水, 用水单位”自行建设的供水管 及其附 设施,要向本单位生活、生产和其他 建设提供用水。本条例 二次供水, 因建 度对水压要求超过本市规定的供水水压标准,公共供水经过储 、加压后,再向用 提供用水。本条例 管 水供水, 经深度净 、集中理 到标准后,通过管 向用 提供的” 用水。本条例 供水设施, 净水配水厂、泵站、取水井、输水配水管网、“、火栓、共用水表和其他共用附 设施。第八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包头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时废止。包头市人大网站(来 )法规(类别)Y(采用标识)1(级别)20101202(批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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