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精选多篇).doc

上传人:dreamzhangning 文档编号:4325568 上传时间:2018-12-23 格式:DOC 页数:43 大小:65.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精选多篇).doc_第1页
第1页 / 共43页
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精选多篇).doc_第2页
第2页 / 共43页
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精选多篇).doc_第3页
第3页 / 共43页
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精选多篇).doc_第4页
第4页 / 共43页
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精选多篇).doc_第5页
第5页 / 共4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精选多篇)吉林省劳动合同范本使用说明一、本合同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合同之用。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劳动合同内容。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约束效力,甲、乙双方应当全面履行。二、用人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的义务。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它有效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它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四、本合同一经订立,双方均不得擅自涂改劳动合同内容。五、本合同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不得代为保管乙方劳动合同。六、用人单位应

2、当在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投诉举报电话:0432-2539110、0432-12333二八年一月制甲方名称:_注册地址:_法定代表人:_邮政编码:_联系电话:_乙方 姓名:_性别:_出生日期:_年_月_日居民身份证号码:_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_年_月_日乙方原工作单位:_户籍所在地:_现居住地址:_邮政编码:_联系电话: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

3、条款。一、合同类型和期限第一条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_种类型合同。固定期限合同:本合同于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无固定期限合同:本合同于_年_月_日起生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合同:本合同于_年_月_日生效,于_工作完成时终止。其中试用期于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_岗位工作。第三条 根据甲方的岗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_。第四条 乙方工作应达到_标准。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五条 乙方实行_工时制。标准工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 8 小

4、时,每周工作不超过 40 小时。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者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应当事先取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实行。第六条 甲方依法保证乙方的休息权利。乙方依法享受法定节假日以及探亲、婚丧、计划生育、带薪年休假等休息休假权利。第七条 甲方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乙方加班。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三小时,每月不超过三十六小时。四、劳动报酬第八条 甲方每月_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_元或按_工资分配制度执行。乙方在试用期

5、期间的工资为_元。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它约定_第九条 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为_元或按_执行。第十条 甲方结合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乙方的工资水平,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结合乙方的劳动技能、劳动强度、劳动条件、劳动贡献等确定,实行同工同酬。第十一条 甲方应严格执行吉林省企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及时足额支付乙方的劳动报酬,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第十二条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法定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者按照国家、吉林省相关规定向乙方支付加班费。五、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必须按国

6、家和吉林省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依法为乙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甲方可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第十四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休息休假、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生育、死亡等待遇,以及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期限及待遇,按国家和吉林省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_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第十六条 甲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各项制度,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各项制度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防止事故发生,减少职业危害。第十七条 甲

7、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第十八条 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减少职业危害。第十九条 甲方应根据自身特点有计划地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乙方思想觉悟、职业道德水准和职业技能。第二十条 乙方应认真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必要的教育培训。七、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第二十一条 甲乙双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依法、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甲方应当提供适当的工作场所、劳动条件和工作岗位,并按时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第二十二条 乙方应当认真履行

8、自己的劳动职责,并亲自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第二十三条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并采用书面形式确定。八、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第二十四条 甲乙双方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条和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第、条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 甲乙双方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条规定情形的,甲方应依法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第二十六条 经济补偿按乙方在甲方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乙方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乙方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如乙方月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本市上

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乙方在本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甲方要将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第二十八条 甲方应当在与乙方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与甲方办理工作交接。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手续时支付给乙方。第二十九条 甲方违法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乙方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的,甲方应当继续履行;乙方不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或者本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

10、行的,甲方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执行。乙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九、其它事项第三十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双方可以订立专项协议,约定服务期。乙方违反服务期约定时,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与乙方约定的服务期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乙方违约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_元人民币。第三十一条 乙方负有保密义务的,双方可以订立专项协议,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期限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竞业限制的范围_。在竞业限制期间甲方给乙方经济补偿_元 月。第三十二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或保密协议

11、中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保守商业秘密事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_元。第三十三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_第三十四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当事人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第三十五条 以下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_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者本合同中有关内容今后与国家、省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签字日期:年月日签字日期:年月日

12、劳 动 合 同 续 订 书经过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续订原劳动合同。续订合同类型为。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签字日期:年月日签字日期:年月日劳 动 合 同 变 更 书因原因,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现变更本合同部分内容。原合同未变更部分仍然有效。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签字日期:年月日签字日期:年月日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文本应当载明用人单位的名称、合同履行地以及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居民身份证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具备以下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及要求;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

13、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商业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事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知悉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或者另行签订保密协议。保密条款或者保密协议可以就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和相应的经济补偿作出约定,但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应当同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其中,年经济补偿额不得低于该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

14、从该用人单位获得的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一。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竞业限制的范围仅限于劳动者在离开用人单位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直接竞争的业务。竞业限制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当事人约定竞业限制的,不得再约定第十六条所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第十八条 当事人可以对双方的违约行为约定违约金。约定违约金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根据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等因素合理确定。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约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反保守商业秘密或者竞业限制约定的第二十条 下列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可以请求劳动

15、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

16、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使 用 说 明一、双方在签订本合

17、同前,应认真阅读本合同。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二、本合同必须由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职工签字或盖章,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三、本合同中的空栏,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填写,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需填写的空栏,划上“” 。四、工时制度分为标准工时、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三种。实行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五、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一并履行。六、本合同必须认真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并不得擅自涂改。七、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备查。甲方: 乙方:名称: 姓名: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18、 户籍地址: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经济类型: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一、劳动合同期限合同期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1固定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2无固定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止。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从 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止。该工作任务完成的标志为 试用期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试用期:1无试用期。2试用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乙方的工作部门为 ,岗

19、位为 ,职务为 。乙方的工作任务或职责是 。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甲方在合同期内因生产经营需要或其他原因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或派乙方到本合同约定以外的地点、单位工作的,应协商一致并按变更本合同办理,双方签章确认的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1标准工时工作制,即每日工作 小时,每周工作 天,每周至少休息一天。2不定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以 为周期,总工时 小时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甲方因生产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20、。除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最长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甲方按规定给予乙方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看护假等带薪假期,并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四、劳动报酬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按下列第 种形式执行,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计时工资:乙方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按 执行,初始工资额为 元/月或 元/时;乙方试用期工资为 元/月;2计件工资:计件单价 ;劳动定额 ;3其他形式: 。4甲方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状况、物价水平和政府颁布的工资增长指导线等情况,依法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经甲乙双方协商或者以集

21、体协商的形式,依法确定工资正常增长的具体办法和幅度。乙方的绩效薪酬或奖金的计发办法为: 。乙方的津贴、补贴的发放标准和办法为: 。工资必须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甲方每月 日发放 工资。如遇法定休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加班的,应按劳动法 、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但乙方休息日加班被安排补休的除外。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合同期内,甲方应按国家、省和本地区的有关规定,依法为乙方办理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手续,按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缴纳应由甲方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并

22、按规定从乙方的工资中代为扣缴应由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甲方应将为乙方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和扣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如实告知乙方。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的规定给予医疗期和医疗待遇,按医疗保险及其他相关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并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数额为 元/月。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甲方按国家和省有关劳动保护规定提供符合国家劳动卫生标准的劳动作业场所,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如乙方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甲方应如实告知乙方,并按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保护乙方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甲方根据乙方从事的工作岗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发给乙方必要的劳

23、动保护用品,并按劳动保护规定每 免费安排乙方进行体检。甲方按照国家、省和当地的有关规定,做好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和保健工作。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对甲方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乙方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者因工死亡的,甲方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办理。七、合同的变更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甲方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本合同继续有效,由承继甲方权利和义务的单位继续履行。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并办理书面变

24、更手续。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八、合同的解除和终止解除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其中由甲方提出解除本合同的,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乙方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本合同或者变更协议无效的;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本

25、合同约定的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甲方按照第、 、项规定解除本合同的,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并按规定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其中按第项解除本合同并符合有关规定的还需支付乙方医疗补助费。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号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年月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年月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调整劳动关系,完善劳动合同制度,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26、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的,适用本条例。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应当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第四条 订立、变更和履行劳动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劳动者的人格尊严、安全健康和获取劳动报酬、参与*管理等权利。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

27、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妇联组织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劳动者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依法保障用人单位自主行使劳动用工、人事管理、工资奖金分配等权利。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义务,提高职业技能,遵守劳动纪律

28、和职业道德。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七条 使用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成立,能够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劳动保护条件,并能够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和就业条件,并具有履行劳动合同的相应能力。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向劳动者书面公布与劳动合同有关的工作内容、岗位要求、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条件和规章制度等;劳动合同订立前,应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就业现状、健康状况等情况,提供自己的居民身份、学历、工作经历、职业技能等证明。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如实说明。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用人单位

29、应当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将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在劳动合同中写明。第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在劳动者第一个工作日之前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者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录用。第十条 劳动合同的内容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由用人单位出具符合第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应当用中文书写。同时用中文、外文书写的劳动合同文本内容不一致的,以中文劳动合同文本为准。竞业限制的范围仅限于劳动者在离开用人单位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直接竞争的业务。竞业限制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当事人约定竞业限制的,不得再约定第十六条所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第十八条

30、 当事人可以对双方的违约行为约定违约金。约定违约金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根据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等因素合理确定。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约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反保守商业秘密或者竞业限制约定的。第十九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第二十条 下列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可以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1、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劳动者已经按照用人单位要求履行劳动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 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提供相应的待遇,并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履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与实际履行的起始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实际履行的起始时间确认。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指派劳动者到其他单位工作的,可以与实际用人单位约定,由实际用人单位承担或者部分承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并将约定内容书面告知劳动

32、者。实际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承担对劳动者义务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实际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四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实际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高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和集体合同规定标准的,按照实际已经履行的内容确定;实际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低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者集体合同规定标准的,按照其中有利于劳动者的最高标准确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和集体合同规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不得低于法定标准。第二十五条 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未订立,但劳动者已经按照用人单位要求履行劳动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提供相应的待

33、遇,并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缴(请你关注 wWW.HaOWORD.CoM)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用人单位继续使用该劳动者的,应当与劳动者协商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可以中止履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暂时不能履行的;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中止情形。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劳动关系保留。中止履行的情形消失,仍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条件的,应当继续履行;不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合同终止。当事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劳动

34、合同中止的时间不计入劳动合同期限。第二十七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变更。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注明变更日期。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的,应当将变更要求书面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作出书面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二十八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签订协议,双方各执一份。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用人单位公布的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按照用人单位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劳动

35、合同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按照前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书面告知劳动者理由。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征求本单位工会的意见,并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的,

36、自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承担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者严重资不抵债,经采取补救措施仍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

37、期内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三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当事人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的,从其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的;用人单位以*、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用人单位采取搜身、体罚、侮辱等方式,严重侵犯劳动者人格尊严的;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用人单位拒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期满的;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劳动者退休的;劳动者死亡

38、,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用人单位解散,或者被依法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的;出现其他法定终止条件的。劳动合同当事人不得将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约定为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合同终止时间为终止日二十四点。劳动者完成正常工作任务须超过当日二十四点的,劳动者完成正常工作任务的时间为终止时间。第三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同时不属于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项规定的,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下列情形消失:患病或者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解除或者终止

39、劳动合同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注明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或者终止的时间等。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履行完必要手续的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劳动者档案转移和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手续。第三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到期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未及时与劳动者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视为当事人同意以原劳动合同约定的除合同期限以外的其他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

40、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劳动者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根据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根据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终止劳动关系 的;劳动者根据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 、 、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项规定劳动合同终止的。前款第项中,有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项规定情形之一的,经济补偿金总额最多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当事人约定的经济补偿金超过前款规定的,从其约定。第三十九条 劳动

41、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用人单位根据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除按第 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外,还应当给予劳动者不低于本人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或者绝症的还应当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第四十条 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的标准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实际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履行期间的月平均工资计算,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42、。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第五章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特别规定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应当订立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与每个用人单位约定的工作时间,平均每日不超过五小时,累计每周不超过三十小时。在多个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总和,不得超过法定最高工作时间。第四十二条 订立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劳动合同期限在一个月以下的,经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应当包括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

43、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等必备条款,但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没有约定的,一方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七日通知对方。第四十三条 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可以按小时计算,也可以采用其他形式,但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第四十四条 订立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使用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造成劳动者工伤或者患职业病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的规定,除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三十六条外,不适用于非全日制的劳动合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实用文档 > 规章制度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