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 30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案件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增强全系统从业人员责任心,严肃法纪,有效防范、遏制各类案件及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 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 (保监发201012 号) 、 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实施细则 (中保协发2009211 号) 、 安诚财产保险公司员工奖惩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的案件及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以下内容:(一)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构成贪污、挪用、侵占、诈骗、商业贿赂、非法集资、洗钱、传销等犯罪,人民法院已经做
2、出生效判决的案件,或者人民法院尚未判决,但案件事实已基本查清、实际损失已确定发生的案件;(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受到保险监管部门等金融监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的案件;(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造成系统性风险的其他案件。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责任人是指对案件发生负有责任的公司从业人员,包括: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连带间接责任人。(一)直接责任人:指对案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2 / 30直接责任人员,即决策、组织、策划、实施或参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或部署、授意、默许、胁迫、协助他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公司从业人员,以及其他不
3、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形成案件风险、引发不良后果起直接作用的违法违规人员。(二)间接责任人: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未能有效制约或防范案件的发生,对形成案件风险、引发不良后果起间接性作用的公司相关人员。主要指:1公司案件防控第一责任人:指对案件防控治理承担首要责任的人员。包括总公司总经理,省级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或主持工作的副总经理,区、县支公司的经理或主持工作的副经理。2公司经营管理责任人:指公司内部各层级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划分为:(1)分管责任人:指在工作分工中,对发生案件风险的岗位、环节、领域或业务直接分工管理的省级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区、县支
4、公司副经理、经理助理。(2)相关责任人:指在工作中,负责与直接发生案件岗位环节、领域或业务相关联、相制约工作,对造成案件风险或不良后果负连带管理责任的总公司、分公司部门负责人。(三)连带间接责任人: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制约、管理或监督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知情不报,未能有效防范案件发生,对形成案件风险、引发不良后果负间接责任的其他工作人员,一般为中层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3 / 30第四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公司从业人员,是指公司各层级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普通员工及所辖的营销员。第五条 案件责任追究遵循“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程序合法、权责对等、逐级追究、过错与处罚相适应、教育
5、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案件性质、涉案金额、风险损失、社会影响程度等情况,在核实相关人员责任基础上予以追究。案件责任追究遵循“分级管理、下管一级”的原则,必要时上级公司可以越级进行案件责任追究,或要求下级公司追究案件责任人员的责任。第二章 案件责任追究的方式第六条 公司案件责任追究方式包括: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罚。纪律处分由轻到重依次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停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经济处罚包括:扣减薪酬等。上述案件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第七条 对导致案件发生的直接责任人,在核清违法违规事实后,属公司员工的,按规定程
6、序和标准,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一律开除;属非公司员工的,如营销员等,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代理合同追究其责任。对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标准不应低于对同一案件的间接责任4 / 30人的责任追究标准。第三章 案件责任追究处罚标准及内容第八条 根据案件性质和引发不良后果程度,区、县支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条规定处罚:1发生单个案件,涉案 50 万元以下;2发生单个案件,造成直接损失 10 万元以上;3一年内发生两起涉案金额 2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案件;4一年内发生两起直接损失金额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案件;5与社会上犯罪分子、团伙或与客户、修理厂等勾结,故意隐瞒承保条件、虚增、
7、虚假理赔案件,骗取保险资金累计 5 万元以上;6公司从业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公司造成损失 10 万元以上;7受到保险、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8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9因违法违规行为被限制业务范围;10、一年内所辖远程出单点有 2 家因违法违规被监管机关责令停业;11擅自印制、伪造、变更、隐匿保险单证,违规制作宣传材料,私自更改客户投保和保全信息,销售假保单;12挪用侵占保费、滞留保费私设账户、小金库及公款私存;5 / 3013伪造、销毁账务、档案,指使违规操作;14参与伪造相关资料,协助他人进行洗钱活动;15伪造公司和客户的公章、印件;1
8、6盗取或恶意毁坏公司重要数据设备;17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对公司案件防控第一责任人,即区、县支公司经理或主持工作的副经理给予降级(职) 、扣发两个月绩效薪酬的处分。对公司经营管理责任人,即分管副经理、经理助理给予撤职、扣发两个月绩效薪酬的处分。对部门负责人给予留用察看、扣发一个月绩效薪酬的处分。对连带间接责任人给予调离本岗位、扣发一个月绩效薪酬的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第九条 根据案件性质和引发不良后果程度,中心支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条规定处罚:1发生单个案件,涉案金额 100 万元以下;2发生单个案件,造成直接损失 10 万元以上;3一年内发生两起涉案金额
9、2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案件;4一年内发生两起直接损失金额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案件;5虽未出现以上 1-4 种,一年内发生案件累计损失金额 50 万元以上;6 / 306受到保险、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7一年内所辖支公司、营销服务部,经司法机关或公司纪检、审计稽核部门累计查处 5 起假赔案,被骗取保险资金累计达 10 万元以上;8一年内所辖支公司、营销服务部有 2 家单位高级管理人员被撤销任职资格或者禁入保险业;9一年内所辖支公司、营销服务部有 2 家单位因违法违规行为被限制业务范围;10一年内所辖支公司、营销服务部有 1 家单位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11、一年内所
10、辖远程出单点有 3 家因违法违规被监管机关责令停业;12擅自印制、伪造、变造、隐匿保险单证,违规制作宣传材料,私自更改客户投保和保全信息,销售假保单;13挪用、侵占保费、滞留保费私设账户、小金库及公款私存;14伪造、销毁账务、档案,指使违规操作;15盗取或恶意毁坏公司重要数据设备。对公司案件防控第一责任人,即中心支公司总经理或主持工作的副总经理给予降级(职)处分、扣发两个月绩效薪酬的处分。对机构经营管理责任人,即分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给予留用察看、扣发两个月绩效薪酬的处分。7 / 30对部门负责人给予撤职、扣发一个月绩效薪酬的处分。对连带间接责任人给予调离本岗位、扣发一个月绩效薪酬的处分。对
11、直接责任人给予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第十条 根据案件性质和引发不良后果程度,对省级分公司分情形作出处罚。(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如下处罚:1省级分公司本部发生单个案件,涉案金额 200 万元以下;2省级分公司本部发生单个案件,造成直接损失 10 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3省级分公司本部一年内发生两起涉案金额 100 万元以上 200万元以下案件;4省级分公司本部一年内发生两起直接损失金额 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案件;5受到保险、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6一年内辖内有 3 家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撤销任职资格或者禁入保险业;7一年内辖内有 2 家支公司被限制业务范围,1
12、 家中心支公司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8与社会上犯罪分子、团伙或与客户勾结,故意隐瞒承保条件、虚假理赔、骗取保险资金累计 10 万元以上;9一年内所辖分支机构经司法机关或公司纪检、审计稽核部门8 / 30累计查出 10 起假赔案,被骗取保险资金累计达 20 万元以上;10在法定会计账册外另立会计账册、滞留保费私设账户、小金库及公款私存;11盗取或恶意毁坏机构重要数据设备;12伪造、销毁账务、档案,指使违规操作;13违反业务操作流程,以造假、欺骗手段通过总公司核保,违规承保,给公司造成 100 万元以上赔付;14不认真执行有关安全防范措施,造成资金、现金及其财物被抢、被盗
13、或发生重大责任事故;15因失职渎职、玩忽职守及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突发事件,未进行及时处理,引发公司公共关系危机造成系统性风险的案件;16违反决策程序,重大事项不在班子成员间协商、沟通、通报,论证讨论不充分,自作主张擅自改变集体决策,造成重大失误。对公司案件防控第一责任人,即省级分公司总经理给予记大过、扣发两个月绩效薪酬的处分。对公司经营管理责任人,即分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给予降级(职) 、扣发两个月绩效薪酬的处分。对部门负责人给予撤职、扣发一个月绩效薪酬的处分。对连带间接责任人给予留用察看、扣发一个月绩效薪酬的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留用察看、扣发两个月绩效薪酬的处分。9 / 30(二)有下列情
14、形之一的,作出如下处罚:1发生单个案件,涉案金额 500 万元以上;2发生单个案件,造成直接损失 100 万元以上;3一年内发生两起涉案金额 250 万元以上,500 万元以下案件;4一年内发生两起直接损失金额 50 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案件。对公司案件防控第一责任人,即省级分公司总经理给予撤职、扣发两个月绩效薪酬的处分。对公司经营管理责任人,即分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给予留用察看、扣发两个月绩效薪酬的处分。对部门负责人给予开除、扣发一个月绩效薪酬的处分。对连带间接责任人给予开除、扣发一个月绩效薪酬的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开除、扣发两个月绩效薪酬的处分。第十一条 根据案件性质和引发不良后
15、果程度,对总公司分情形作出处罚。(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如下处罚:1业务经营(1)总公司本部发生单个案件,涉案金额 500 万元以下;(2)总公司本部发生单个案件,造成直接损失 50 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3)一年内有 2 家省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撤10 / 30销任职资格或者禁入保险业;(4)一年内有 2 家省级公司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5)一年内有 2 家省级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保险、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6)总公司本部受到保险、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2财务、资金运用管理(1)总公司本部财务故意造假账、设置账外账、小金库;(2)总公司本部
16、财务违反财经纪律,擅自支付款项,单笔涉案金额 100 万元以上的,造成经济损失 30 万元以上;(3)总公司本部贪污、挪用公款,涉案金额 50 万元以上,造成经济损失 10 万元以上;(4)总公司本部故意弄虚作假,隐匿、谎报财务信息,提供虚假会计凭证,擅自虚列成本,涉案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5)总公司计财部违反行业监管规定,违规审批机构财务支付事项,该机构涉案金额在 200 万元以上,并造成经济损失 30 万元以上;(6)总公司本部擅自违规拆借资金、违规进行资金运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0 万元以上;(7)总公司本部擅自故意销毁保存期内的财务档案、有价单证、转移账务;
17、11 / 30(8)总公司本部因资金操作流程管理不严,发生贪污、失窃、携款潜逃等事件的(IT 应用系统问题除外) ,涉案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造成经济损失 20 万元以上。3综合管理(1)擅自更改、变通上级指示、决议、决定,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导致案件发生致使遭受经济损失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2)在大宗物品采购、基建、印刷管理等方面收受贿赂,发生违法违纪案件;(3)违反保密规定,造成泄密事件;(4)因工作失职或人为因素发生安全事故,造成公司财物损失10 万元以上;(5)未按规定使用印章,或印章丢失、被盗,导致案件发生,造成公司经济损失 10 万元以上;(6)由于提名、推荐不当、考核失实、用
18、人失察、失误,造成“带病”提拔形成严重后果,或把不良行为人安排到重要岗位等,引发案件风险,造成严重后果;(7)对审计稽核过程中发现的重要违法违规线索,应深入查证而未查证,造成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能揭露的;审计稽核发现的违法违规事项或者人员应移送有关部门处理而未按照规定进行移送,导致案件发生,造成严重后果;(8)严重损坏或丢失被稽核单位的账簿、有价单证、重要凭证、文件和资料的,对发现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有意隐匿不报,导致案12 / 30件发生造成严重后果;(9)对合规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要违法违规线索,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而未按照规定进行移送,贻误办案时机,导致案件发生造成严重后果;(10)发现明显
19、的违法违规问题后有意隐匿不报,导致案件发生造成严重后果;(11)未按规定对重大合同、协议进行法律审核,或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存在明显瑕疵,导致出现重大经营决策失误、发生重大法律纠纷造成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造成经济损失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12)擅自更改、删除违法违规系统记录,阻碍案件查处工作;(13)提供不实数据、虚假资料,影响经营决策正确性,引发系统性风险或造成经济损失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对公司案件防控第一责任人,即总公司总经理给予警告、扣发两个月绩效的处分。对公司经营管理责任人,即分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和行使职权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给予记过、扣发两个月绩效的处分
20、。对部门负责人给予降级(职) 、扣发一个月绩效的处分。对连带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职) 、扣发一个月绩效的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留用察看、扣发一个月绩效的处分。(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如下处罚:13 / 301业务经营(1)总公司本部发生单个案件,涉案金额 1000 万元以下;(2)总公司本部发生单个案件,造成直接损失 100 万元以上;(3)系统内发生单个案件,涉案 1000 万元以上;(4)系统内发生单个案件,造成直接损失 500 万元以上;(5)一年内有 3 家省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撤销任职资格或者禁入保险业;(6)一年内有 3 家省级公司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者
21、吊销业务许可证;(7)一年内有 3 家省级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保险、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8)总公司本部受到保险、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2财务、资金运用管理(1)总公司本部财务违反财经纪律,擅自支付款项,单笔涉案金额 200 万元以上的,造成经济损失 50 万元以上;(2)总公司本部贪污、挪用公款,涉案金额 100 万元以上,造成经济损失 50 万元以上;(3)总公司本部故意弄虚作假,隐匿、谎报财务信息,提供虚假会计凭证,擅自虚列成本,涉案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4)总公司计财部违反行业监管规定,违规审批机构财务支付事项,该机构涉案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并造成经济损
22、失 50 万元以14 / 30上;(5)总公司本部擅自违规拆借资金、违规进行资金运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200 万元以上;(6)总公司本部因资金操作流程管理不严,发生贪污、失窃、携款潜逃等事件的(IT 应用系统问题除外) ,涉案金额在 200 万元以上,造成经济损失 50 万元以上。对公司案件防控第一责任人,即总公司总经理给予记大过、扣发季度绩效薪酬的处分。对公司经营管理责任人,即分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给予降级(职) 、扣发季度绩效薪酬的处分。对部门负责人给予撤职、扣发季度绩效薪酬的处分。对连带间接责任人给予留用察看、扣发季度绩效薪酬的处分。第十二条 在北京、上海、重庆、深圳、青岛、宁波等直
23、辖市或计划单列市设立的分公司,根据业务规模,案件责任追究按照省级分公司或区、县支公司标准。第十三条 按照“自查从宽、他查从严、尽职免责、失职重罚”的原则,实行鼓励自查、尽职免责的责任追究政策。第十四条 对被动发现案件,以及一年内发生三次同质同类案件的,严格按照上追两级的方式落实案件责任追究。有以下情况的,应从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一)支公司、中心支公司、省分公司辖内机构屡屡发生同质同类案件,年度内发生案件三次以上的;15 / 30(二)对发现的案件苗头、违法违规事实或重大线索不及时报告、制止、整改、纠正、处理,或故意包庇隐瞒;(三)发生案件后,未进行有效整改,不采取积极措施挽回影响和损失,或者
24、隐瞒事实真相,隐匿、伪造、篡改、毁灭证据和妨碍、干扰、阻挠、抗拒调查和处理;(四)严重失职,管理不力,致使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存在严重缺陷导致案件发生;(五)因违反决策程序造成重大决策失误,导致公司资产发生损失;(六)因参与内幕交易或者违规关联交易,导致公司资产发生损失;(七)未按规定进行业务检查,导致案件隐患未被及时发现,或者因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不及时进行有效整改,导致重大案件发生;(八)案件引发系统性风险或群体性事件,造成的社会影响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第十五条 通过以下情形自查发现的案件,在管理责任追究上可作从轻处罚;对尽职尽责,经确认没有管理责任的,可以不予追究。(一)在业务流程中,
25、关联岗位员工发现异常情况或案件线索,经反映举报并采取后续措施发现的案件;(二)在业务流程中,通过流程监督机制或 IT 系统预警功能发16 / 30现异常情况或案件线索,经向相关部门负责人或本公司负责人报告并采取后续措施发现的案件;(三)业务流程或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在日常管理监督或通过岗位轮换、强制休假等措施发现异常情况或案件线索,经向本公司负责人报告并采取后续措施发现的案件;(四)在本公司组织的检查或在本公司内审(稽核)监察部门检查中发现异常情况或案件线索,经本公司采取后续措施发现的案件;(五)在上级公司组织的检查或在上级公司内审(稽核)监察部门检查中发现异常情况或案件线索,责成或会同该公司采
26、取后续措施发现的案件;(六)公司按照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部暑,在组织开展全面自查或专项自查中发现异常情况或案件线索,经该机构采取后续措施发现的案件;(七)作案嫌疑人迫于内部监督检查、信访举报核查、岗位轮换、强制休假等措施的压力,在作案行为未暴露前、主动向本机构坦白交代发现的案件;(八)其他情形自查发现的案件。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一)通过加大案件治理、完善流程操作、改进业务管理、加强内审(稽核)检查及采取得当措施自查发现、主动揭露和暴露案件的;17 / 30(二)案发前发现内控中存在问题并及时提示风险、提出整改要求,或曾主动反映、举报案件线索的;(三)案发后及
27、时主动追缴资金和积极赔偿损失的,根据挽回损失程度相应减轻有关人员责任;(四)在受到胁迫情况下行为失当,事后积极补救的;(五)有重大立功表现和其他可从轻处理情节的。第四章 责任追究的程序第十七条 总公司成立案件责任追究领导小组,负责对案件进行责任追究。总经理任案件责任追究领导小组组长,公司副总经理,纪委书记任副组长,合规负责人、法律合规部、审计稽核部、纪检监察室、人力资源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法律合规部为案件责任追究办公室,负责对总公司实施案件责任追究,并对下级分支机构的落实执行情况进行督促考核,或根据案件责任追究领导小组的决定,牵头组织对下级分支机构的案件责任追究。各分支机构应按各自的职责要求、
28、管理权限,成立相应的案件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及具体实施案件责任追究的部门,并根据本级公司制定的案件责任追究办法,负责对本级公司的案件责任追究。第十八条 案件来源:(一)上级部门及政府部门批办的案件;(二)法院审理判决或正在审理的案件;(三)受到保险、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要求追究的案件;(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批办的案件;18 / 30(五)群众检举、控告和申诉的案件;(六)本公司纪检监察、审计稽核、合规部门内部检查发现的案件;(七)其他。第十九条 案件责任追究按立案、调查、审理、申辩、处理等基本程序进行。(一)立案。在接到案件线索后,由案件责任追究办公室工作人员填写案件责任追究立案呈报表 (见附
29、件 1) ,报公司案件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审批,作出立案决定。(二)调查。根据案件性质,由纪检监察室进行调查,或成立专项调查组进行调查。纪检监察室必须认真调查核实案件的基本情况、情节轻重、找出案件的原因所在,严格区分责任,提交有关责任人签字认可。被调查机构有配合调查人员开展工作的义务。必要时,纪检监察室可申请司法机关参与调查取证(见附件 2) 。(三)审理。依据调查结果,纪检监察室拟定案件责任追究初步意见。案件责任追究办公室牵头召集案件责任追究领导小组成员进行审理(见附件 3) 。(四)申辩。纪检监察室在案件责任追究领导小组成员进行审理的基础上,根据初步处理意见,写出案件责任追究调查报告,并征求被
30、追究责任人的意见。责任人对案件责任追究认定结果有异议的,须在收到案件责任追究调查报告起 15 日内,向案件责任追究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辩意见,案件责任追究办公室联合纪检监察室根据19 / 30书面意见进行答复。(五)处理。案件责任追究领导小组根据案件责任追究调查报告和书面申辩意见,根据案件的情节轻重,作出最终处理决定。(六)各分支机构可参照上述基本程序进行本级公司的案件责任追究。第二十条 责任人为中共党员的,由本级或上级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责任人涉嫌违法犯罪的,由纪检监察室按照相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一条 发生案件后,要在案发之日起 6 个月内对责任人
31、员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经请示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适当延长。处理决定作出后,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查处情况和案件责任追究结果报告保监会、当地保监局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第二十二条 如果责任人对处罚不服,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向上一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诉,上级管理部门在收到当事人申诉书的 30 日内,作出复审意见,复审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第二十三条 对于任职之前,本机构及网点已经查出的案件隐患,或发生案件后,不主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案件扩大和减少损失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二十四条 离开原工作机构或岗位后(含退休、退职 2 年内20 / 30的人员) ,被发现在任
32、职(岗)期间负有本暂行办法规定的案件责任,仍按本暂行办法追究相应的责任;由人力资源部将处理决定通知其现工作单位;对不能通知的,在公司外网上予以公告。第二十五条 对于受到案件责任追究的人员,公司将对其进行如下处理:(一)受到降职、留用察看、开除纪律处分的人员,3 年内不再安排任何职务或安排同等职务(级)的岗位,不享受任何奖励薪贴或者加薪;(二)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职)等纪律处分的人员,2 年内不得晋升职务(级) ,不享受任何鼓励薪贴或者加薪;(三)受到经济处罚的人员,1 年内不享受奖励薪贴或者加薪;(四)对发生刑事案件的(与经营管理有关)分支机构,在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的或者公司作
33、出责任追究决定之前,该分支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暂缓提拔任用或调离公司。第五章 案件报告制度第二十六条 案件责任追究情况采取专报和季报两种报告方式,实行属地管理、专人负责制度。法律合规部负责汇总各省级分公司的报表并向保监会报送总公司案件责任追究情况季报和专报,并负责将总公司案件责任追究情况季报和专报抄报重庆保监局。省级分公司人事行政部具体负责所辖机构报表的汇总,并负责将本级公司案件责任追究情况季报和专报向当地保监局报送。21 / 30(一)专报当发现案件后,在公司作出案件责任追究决定后 5 日内按规定报保监会或保监局。法律合规部负责将总公司处理的案件责任追究情况向保监会报告。各省级分公司负责将本机
34、构处理的案件责任追究情况向当地保监局报告,并向法律合规部备案。(二)季报法律合规部应于季后 7 日内负责汇总全系统的案件责任追究情况季报和向保监会的报送工作。各省级分公司应汇总辖内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情况,并于季后 7日内向当地保监局报送。各单位报送案件责任追究季报时,可以随同司法案件季报一并报送。第二十七条 报告的主要内容:(一)专报专报的主要内容包括案件责任追究情况、案件基本情况、案件查处情况。其中,案件责任追究情况包括责任追究对象、责任追究结果等,同时应附案件责任追究决定书复印件。案件基本情况包括发案机构、涉案人员、案件性质、涉案金额、损失金额、基本案情及危害程度等。案件查处情况包括立案调查
35、的机关及所采取的措施、涉案机构的应对措施、司法判决或行政处罚等案件处理情况(见附22 / 30件4) 。(二)季报季报主要包括案件责任追究统计报表和分析报告两方面内容。统计报表的内容主要包括报告期内被问责机构家次、案件责任追究对象人次等信息(见附件5) 。分析报告主要对本系统、本辖区报告期内案件责任追究状况及案件责任追究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尤其对符合公司案件责任追究办法规定的责任追究条件,而未按要求进行责任追究的情形要进行说明,并提出进一步做好案件责任追究工作的措施和建议。若在报告期内未发生案件责任追究事项,各单位也应采取零报告。第二十八条 在发现案件线索后,各分支机构应于 24 小时内向
36、法律合规部报告,法律合规部应于 48 小时内向公司案件责任追究领导小组成员或保监会报告。第二十九条 自 2010 年 7 月 1 日起正式执行案件责任追究报告制度。报送时,各分支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正式文件,并同时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报送文件电子版。各分支机构应当真实、准确、及时报送案件责任追究专报和季报,不得迟报、漏报、瞒报、拒报。对未按规定时间报告专报或季报的单位,第一次分别给予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 500 元的经济处罚并责令书面检查;第二次分别给予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 1000 元的经济处罚并在全系统通报批评。23 / 30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直接损失”是指案件发生所
37、引起的实际损失。本暂行办法所称“以上”皆包含本数, “以下”皆不含本数。第三十一条 各分支机构应根据本暂行办法,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分支机构案件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原安诚财产保险公司重大违法违纪案件领导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安保发200917号)同时废止。第三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法律合规部负责解释和修订。附件:1 案件责任追究立案呈批表 (样表)2 案件调查报告 (样表)3 案件讨论笔录 (样表)4 案件责任追究情况专报 (样表)5 案件责任追究情况季报 (样表)附件1:案件责任追究立案呈批表(样表)编号:案 由名称 单位负责人案件单位地址 电
38、话24 / 30姓名 性别 年龄单位 职务案件直接责任人地址 电话案件来源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案件主要事实及性质受理人建议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责任追究办公室意见签名(盖章) 年 月 日责任追究领导小组负责人批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填表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附件2:案件调查报告(样表)(首页)共 页25 / 30案由: 调查部门: 承办人: 调查时间: 案件情况: (可增页)处理意见: (可增页)承办人签名(盖章):年 月 日26 / 30附件3:案件讨论笔录(样表)(首页)共 页 案由: 讨论时间: 讨论地点: 主持人: 承办人: 出席人员姓名及职位: 列
39、席人员姓名及职位: 发言记录: (可增页)最后认定的事实、性质及处理意见: 27 / 30(可增页)签名: 年 月 日28 / 30附件 4:案件责任追究情况专报(样表)填报单位:(公章) 报告时间: 年 月 日发案机构全称: 案发日期 责任追究日 期 姓名 年龄 性别 身份证号码 职务 所在机构 所属机构层 级 责任追究方式 是否存在从重或从 轻问责情形直接责任人(共 人)经营管理责任人 (共 人)案件责任追究对象间接责任人 其他间接责任人(共 人)问责事项 涉案金额(万元) 损失金额(万元) 基本案情及危害程度案件查处情况立案机关全称 立案日期 涉案机构的应对措施 29 / 30处理机构
40、处理日期 处理结果 备注 填报联系人: 联系电话: 案件责任追究信息报送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30 / 30附件 5: 案件责任追究情况季报(样表)填报单位: (公章) 年 季度 单位:家次/人次/件数案件责任追究对象人次经营管理责任人地区或机构问责事项被问责机构家次 直接责任人小计 公司主要负责人 分管负责人 相关部门负责人其他间接责任人合计责任追究对象人次涉及责任追究的案件数司法案件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总公司公司重大违规案件 司法案件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分公司公司重大违规案件 司法案件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中心支公司公司重大违规案件 司法案件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支公司公司重大违规案件 司法案件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营业部公司重大违规案件 司法案件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营销服务部公司重大违规案件 司法案件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保险中介公司公司重大违规案件 合计 填报联系人: 联系电话: 案件责任追究信息报送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