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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强制性条文汇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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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 告第 800 号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 JGJ16-2008,自2008 年 8 月 1 日起实施。其中,第3.2.8、3.3.2、4.3.5、4.7.3、4.9.1、4.9.2、7.4.2、7.4.6、7.5.2、7.6.2、7.6.4、7.7.5、11.1.7、11.2.3、11.2.4、11.6.1、11.8.9、11.9.5、12.2.3、12.2.6、12.3.4、12.5.2、12.5.4、12.6.2、14.9.4 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

2、16-92 同时废止。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8 年 1 月 31 日 (注:部分强制性条文有条文说明可用 Ctrl+点击互相翻查)3 供配电系统3.2 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3.2.8 条: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第十页)3.3 电源及供配电系统3.3.2 条: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必须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 (第 11 页)4 配变电所4.3 配电变压器选择4.3.5 条:设置在民用建筑中的变压器,应选择干式、气体绝缘或非可燃性液体绝缘的变压器。当单台变压器油量为 100kg

3、及以上时,应设置单独的变压器室。 (第 17-18 页)4.7 低压配电装置4.7.3 条:当成排布置的配电屏长度大于 6m 时,屏后面的通道应设有两个出口。当出口之间的距离大于 15m 时,应增加出口。 (第 24 页)4.9 对土建专业的要求4.9.1 条: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非燃或难燃介质的电力变压器室、电压为 10(6)kV 的配电装置室和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低压配电装置室和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第 25 页)4.9.2 条:配变电所的门应为防火门,并应负荷下列规定:1 配变电所位于高层主体建筑(或裙房)内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

4、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2 配变电所位于多层建筑物的二层或更高层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3 变配电所位于多层建筑的一层时,通向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4 变配电所位于地下一层或下面有地下层时,通向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5 变配电所附近堆有易燃物品或通向汽车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6 变配电所直接通向室外的门应为丙级防火门。 (第 25 页)7 低压配电7.4 导体选择7.4.2 条:低压配电导体截面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1)按敷设方式、环境条件确定的导体截面,其导体载流量不应小于预期负荷的最大计算电流和按保护条件所确定的

5、电流;2)线路电压损失不应超过允许值;3)导体最小截面应满足机械强度的要求,配电线路每一相导体截面不应小于表 7.4.2 的规定。表 7.4.2 导体最小允许截面导体最小截面(mm 2)布线系统形式 线路用途铜 铝电力和照明线路 1.5 2.5固定敷设的电缆和绝缘电线信号和控制线路 0.5 电力(供电)线路 10 16固定敷设的裸导体信号和控制线路 4 任何用途 0.75 用绝缘电线和电缆的柔性连接特殊用途的特低压电路 0.75 (第 60 页)7.4.6 条:外界可导电部分,严禁用作 PEN 导体。 (第 67 页)7.5 低压电器的选择7.5.2 条:在 TN-C 系统中,严禁断开 PEN

6、 导体,不得装设断开 PEN 导体的电器。 (第 68 页)7.6 低压配电线路的保护7.6.2 条:配电线路的短路保护应在短路电流对导体和连接件产生的热效应和机械力造成危险之前切断短路电流(第 70 页)7.6.4 条:配电线路的过负荷保护,应在过负荷电流引起的导体温升对导体的绝缘、接头、端子或导体周围的物质造成损害前切断负荷电流。对于突然断电比过负荷造成的损失更大的线路,该线路的过负荷保护应作用于信号而不应切断电路。 (第 71 页)7.7 低压配电系统的电击防护7.7.5 条:对于相导体对地标称电压为 220V 的 TN 系统配电线路的接地故障保护,其切断故障回路的时间应符合下列要求:1

7、 对于配电线路或仅供给固定式电气设备用电的末端线路,不应大于5s;2 对于供电给手持式电气设备和移动式电气设备末端线路或插座回路,不应大于 0.4s。 (第 74 页)11 民用建筑防雷11.1 一般规定11.1.7 条:在防雷装置与其他设施和建筑物内人员无法隔离的情况下,装有防雷装置的建筑物,应采取等电位联结。 (第 142 页)11.2 建筑物的防雷分类11.2.3 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物,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1 高度超过 100m 的建筑物;2 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建筑物;3 国家级的会堂、办公建筑物、档案馆、大型博展建筑物;特大型、大型铁路旅客站;国际性的航空港、通信枢纽;国宾

8、馆、大型旅游建筑物;国际港口客运站;4 国家级计算中心、国家级通信枢纽等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且装有大量电子设备的建筑物;5 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 0.06 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6 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 0.3 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民用建筑物。 (第 143页)11.2.4 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物,应划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1 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建筑物及省级档案馆;2 省级大型计算机中心和装有重要电子设备的建筑物;3 19 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和高度超过 50m 的其他民用建筑物;4 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 0.012 且小于或等于 0.06 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

9、及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5 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 0.06 且小于或等于 0.3 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民用建筑物;6 建筑群中最高的建筑物或位于建筑群边缘高度超过 20m 的建筑物;7 通过调查确认当地遭受过雷击灾害的类似建筑物;历史上雷害事故严重地区或雷害事故较多地区的较重要建筑物;8 在平均雷暴日大于 15d/a 的地区,高度大于或等于 15m 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构筑物;在平均雷暴日小于或等于 15d/a 的地区,高度大于或等于 20m 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构筑物。 (第 142-143 页)11.6 接闪器11.6.1 条:不得利用安装在接收无线电视广播的共用天线

10、的杆顶上的接闪器保护建筑物。 (第 153 页)11.8 接地网11.8.9 条:当采用敷设在钢筋混凝土中的单根钢筋或圆钢作为防雷装置时,钢筋或圆钢的直径不小于 10mm。 (第 157 页)11.9 防雷击电磁脉冲11.9.5 条:当电子信息系统设备由 TN 交流配电系统供电时,其配电线路必须采用 TN-S 系统的接地形式。 (第 164 页)12 接地和特殊场所的安全防护12.2 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和配电要求12.2.3 条:采用 TN-C-S 系统时,当保护导体与中性导体从某点分开后不应再合并,且中性导体不应再接地。 (第 166 页)12.2.6 条:IT 系统中包括中性导体在内的

11、任何带电部分严禁直接接地。IT 系统中的电源系统对地应保持良好的绝缘状态。 (第 166 页)12.3 保护接地范围12.3.4 条:下列部分严禁保护接地:1 采用设置绝缘场所保护方式的所有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及外界可导电部分;2 采用不接地的局部等电位联接保护方式的所有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及外界可导电部分;3 采用电气隔离保护方式的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及外界可导电部分;在采用双重绝缘及加强绝缘保护方式中的绝缘外护物里面可导电部分。(第 167-168 页)12.5 接地网12.5.2 条:在地下禁止采用裸铝线导体作接地极或接地导体。 (第 172 页)12.5.4 条:包括配线用的钢导

12、管及金属线槽在内的外界可导电部分,严禁用作PEN 导体。PEN 导体必须与相导体具有相同的绝缘水平。 (第 173 页)12.6 通用电力设备接地及等电位联结12.6.2 条:手持式电气设备应采用专用保护接地芯导体,且该芯导体严禁用来通过工作电流。 (第 174-175 页)14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14.9 监控中心14.9.4 条:系统监控中心应设置为禁区,应有保证自身安全的防护措施和进行内外联络的通信手段,并应设置紧急报警装置和留有向上一级接处警中心报警的通信接口。 (第 221 页)附: 条 文 说 明3.2.8:规定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而且不能同时损坏。因为只有满足这个基本条件,才

13、可能维持其中一个电源继续供电,这是必须满足的要求。两个电源宜同时工作,也可一用一备。对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的供电要求作了规定,除应满足本规范第3.2.8 条要求的两个电源供电外,还必须增设应急电源。近年来供电系统的运行实践经验证明,从电力网引接两回路电源进线加备用自投(BZT)的供电方式,不能满足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对供电可靠性及连续性的要求,有的全部停电事故是由内部故障引起的,也有的是由电力网故障引起的。由于地区大电力网在主网电压上都是并网的,所以用电部门无论从电网取几路电源进线,也无法得到严格意义上的两个独立电源。因此,电力网的各种故障,可能引起全部电源进线同时失去电源,造成停电事故。

14、当电网设备有自备发电站时,由于内部故障或继电保护的误动作交织在一起,可能造成自备电站电源和电网均不能向负荷供电的事故。因此,正常与电网并列运行的自备电站,一般不宜作为应急电源使用,对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需要由与电网不并列的、独立的应急电源供电。禁止应急电源与工作电源并列运行,目的在于防止工作电源故障时可能拖垮应急电源。多年来实际运行经验表明,电气故障是无法限制在某个范围内部的,电力企业难以确保供电不中断。因此,应急电源应该是与电网在电气上独立的各种电源,例如蓄电池、柴油发电机等。为了保证对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的供电可靠性,需严格界定负荷等级,并严禁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电源系统。3.3.2

15、: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必须采取可靠措施防止并列运行,目的在于保证应急电源的专用性,防止正常电源系统故障时应急电源向正常电源系统负荷送电而失去作用。例如应急电源原动机的启动命令必须由正常电源主开关的辅助接点发出,而不是由继电器的接点发出,因为继电器有可能误动作而造成与正常电源误并网。4.3.5:根据调查,目前在民用建筑中附设式配变电所内的配电变压器,均采用干式变压器。现在国际上已生产非可燃性液体绝缘变压器,虽然国内目前尚无此类产品,但不排除以后试制成功或引进的可能。对于气体绝缘干式变压器,在我国的南方潮湿地区及北方干燥地区的地下层不宜使用,因为当变压器停止运行后,变压器的绝缘水平严重下降,不采

16、取措施很难恢复正常运行。4.9.2:配变电所的所有门,均应采用防火门,条文中规定了对各种情况下对门的防火等级要求,一方面是为了配变电所外部火灾时不应对配变电所造成大的影响,另一方面是在配变电所内部火灾时,尽量限制在本范围内。防火门分为甲、乙、丙三级,其耐火最低极限:甲级应为 1.2h;乙级应为0.90h;丙级应为 0.60h。门的开启方向,应本着安全疏散的原则,均向“外”开启,即通向配变电所室外的门向外开启,由较高电压等级通向较低电压等级的房间的门,向较低电压房间开启。7.4.2:为电缆截面选择的基本原则。当电力电缆截面选择不当时,会影响可靠运行和使用寿命乃至危及安全。11.1.7:民用建筑多

17、为钢筋混凝土结构,防雷装置与其他设施和人员在雷击过程中很难进行隔离。因此,在无特殊要求的情况下,采取等电位联接是保证安全的有效措施,也易于实现。11.2.3:第 56 款 按年预计雷击次数界定的建筑物的防雷分类是按建筑物的年损坏危险度 R 值(需要防雷的建筑物每年可能遭雷击而损坏的概率)小于或等于可接受的最大损坏危险度 RC 值。本规范采用每年十万分之一的损坏概率,即RC 值为 10-5。该条文系引用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说明参见该规范第 2.0.3 条第 89 款条文说明。11.2.4:第 45 款 参见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第 2.0.4 条条文说明。1

18、2.2.3:TN-C-S 系统在保护导体与中性导体分开后就不应再合并。否则造成前段的 N、PE 并联,PE 导体可能会有大电流通过,提高 PE 导体的对地电位,危及人身安全;此外这种接线会造成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误动作。12.2.6:IT 系统是采用隔离变压器与供电系统的接地系统完全分开,所以其系统中的任何带点部分(包括)中性导体)严禁直接接地。单点对地的第一故障,可不切断电源,但不应长时间保持故障状态。12.5.4:对 PEN 导体提出了外界可导电部分严禁用作 PEN 导体。因为 PEN 导体可能有大电流通过,用外界可导电部分作为 N 导体和 PE 导体的共同载体是不适宜的。12.6.2:与原规范基本一致。14.9.4:系统控制中心的对外联系非常重要,它是下达指挥命令和向上一级接处警中心报告的必要保证。通信手段可以是有线的,也可以是无线的,有线通信是市网电话或报警专线,无线通信是指区域无线对讲机或移动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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