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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的赔偿模式·各地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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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浪/腾讯微博: 义联法律咨询 咨询热线:(010)82357827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的赔偿模式各地规定工伤保险制度的出现让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事故后,身体受到伤害时能够得到及时的救济和相应的待遇,从而保障了劳动者的权利。但是工伤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障类型的救济,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导致的工伤,劳动者是否可以既向第三人主张民事侵权赔偿,又主张工伤保险待遇,是存有争议的。对于劳动者是否可以主张双赔的问题,目前缺乏全国统一的标准,各地的司法实践也不一样。对于各地的规定,总结如下:省份 法律依据 法条规定 赔偿模式 评析最高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2、释 (2004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20061228 发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

3、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2006 年 12 月 28 日 (2006)行他字第 12 号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你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死亡的亲属在获得高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双重赔偿 最高院是主张劳动者在获得工伤赔偿后可以向第三人主张民事侵权赔偿。没有对劳动者向第三人主张民事侵权赔偿的范围进行具体规定。新浪/腾讯微博: 义联法律咨询 咨询热线:(010)82357827原则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以

4、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此复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死亡的亲属在获得高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请示2006 年 8 月 16 日 (2006)新高兵法行示字第 1 号最高人民法院北京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的通知(2007 年)12. 因机动车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安全

5、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赔偿问题。机动车事故赔偿已给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丧葬费等费用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机动车事故赔偿已给付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的,不再发给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但交通事故赔偿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应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因机动车事故肇事者逃逸或者其他原因,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机动车事故赔偿的,经有权机关证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北京的规定要求劳动者先按主张民事赔偿,不足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新浪/腾讯微博: 义联法律咨询 咨询热线:(010)

6、82357827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给予工伤保险待遇。上海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2013 年 1月 1 日)第四十五条(与其他赔偿关系)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由第三人支付工伤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社保经办机构有权按照规定向第三人追偿。由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的费用,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在获得第三人赔偿后,应当予以相应偿还。不能双赔,工伤保险基金享有追偿权上海的规定,在不主张双赔模式的条件下,赋予了工伤保险基

7、金的追偿权。浙江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2011 年)在遭遇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的情形下,职工因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职工获得侵权赔偿,其享受待遇的相对应项目中应当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五项费用: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双赔,但应该扣除相应部分湖北 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04 年第三十九条由于道路、航运、航空、铁路等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或者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时所发生的工伤,或者职工工伤涉及其他民事伤害赔偿的,应按照有

8、关规定索取伤害赔偿。获得的伤害赔偿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根据用人单位是否参加工伤保险,由经办机构或所在单位补足差额部分。补差模式河北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处理20、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同时又符合工伤条件的,劳动双赔模式,但是要扣除住院费、新浪/腾讯微博: 义联法律咨询 咨询热线:(010)82357827的参考意见 者既可以依据人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爱工伤保险待遇,也可以依据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获得人身损害赔偿。劳动者进行治疗所发生的住院费、医药费等费用,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劳动者不得就该部分费用再次要求侵权行为人进行赔偿,不

9、能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劳动者要求侵权行为人赔偿的,应予支持医疗费等费用广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2 年 9 月 15 日粤高法发200221 号)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2000)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2000)第三十三条:同一工伤事故兼有民事赔偿和商业性人身、人寿保险赔偿的,被保险人因未能及时获得民事赔偿和商业性人身、人寿保险赔偿而危及生命或对其康复有严重影响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垫付工伤医疗费用,以保证被保险人得到及时抢救、治疗。在被保险人获得民事赔偿和商业性人身、人寿保险赔偿时,应偿还工伤保险基金垫付的费用2002 年广东

10、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五条:劳动者的工伤系第三人侵权所致,劳动者先获得侵权赔偿的,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补偿应扣除已支付的医疗费和丧葬费。 劳动者的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劳动者依人身保险合同获得的赔偿,用人单位不得主张在工伤待遇中扣除。 双赔模式,但是要扣除医疗费和丧葬费广东规定了劳动者获得民事赔偿后偿还工伤保险基金的义务。天津 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 (2012 年)第二十九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应当承担的人身损害赔偿(不含精神损害赔偿)总额低于工伤保险待补差原则 天津模式把精神损害赔偿排除在补差新浪/腾讯微博: 义联法律咨询 咨询热线:(0

11、10)82357827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部分。之外。福建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01 年)、劳动者的伤亡既是工伤又是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劳动者分别对用人单位与第三人起诉的,根据补偿与损失相当的原则,劳动者已在侵权案件中得到补偿的损失部分在工伤赔偿案件中不再赔偿或应偿还用人单位不能双赔四川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2003 年)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机动车事故伤害,或者履行工作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按条例规定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的,如第三方责任赔偿的相关待遇已经达到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标准的,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

12、机构不再支付相关待遇;如第三方责任赔偿低于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或因其他原因使工伤职工未获得赔偿的,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规定补足工伤保险相关待遇。补差原则重庆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05 年)四、用人单位未给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统筹事宜的,赔偿权利人可要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也可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权利人已获得第三人民事赔偿的,用人单位不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但第三人赔偿的总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补足差额部分。补差原则安徽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

13、题的指导意见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皖高法2006241号)第二十条:因他人侵权行为受到伤害,同时又构成工伤的,当事人获得工伤待遇后又向侵权人要求人身损害赔偿的,应予支持。当事人获得人身损害赔偿后,有要求工伤待遇的,应予支持。工伤待遇以货币形可以双赔,但要扣除第三人已经赔偿部分。营养费、精神抚慰金不新浪/腾讯微博: 义联法律咨询 咨询热线:(010)82357827式支付的可以扣除第三人已经赔偿的部分,但营养费、精神抚慰金不应扣除。工伤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是同一单位的,受害人只能选择一种赔偿扣江苏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妥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2009 年 2

14、月 27 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全委会第5 次会议讨论通过)2、妥善处理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赔偿的关系。对于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如果劳动者已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中应扣除第三人已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和丧葬费等实际发生费用。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赔偿的,可以在第三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第三人追偿。可以双赔,但要扣除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和丧葬费等实际发生费用山西 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

15、170 号)2004 年第二十三条 由于交通事故等民事伤害造成的工伤,除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外,其他相关赔偿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按照“分项对应、累计相加、总额对比“的计算方法,由经办机构或者用人单位按规定补足差额。经办机构或者用人单位先期垫付的费用,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获得民事伤害赔偿后应当予以偿还。补差原则 山西也主张补差原则,但是又规定了在劳动者获得民事赔偿后的偿还义务。黑龙江省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 (2011 年)第十八条 由于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处理,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执行。交

16、通事故赔偿标准低于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补足差额部分。(二)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其他原因致使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应享受补差原则 黑龙江也赋予了社保经办机构向第三人追偿 的权利。新浪/腾讯微博: 义联法律咨询 咨询热线:(010)82357827的工伤保险待遇。事故责任人归案后,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事故责任人追偿。新疆 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兵团分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4年)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

17、应予支持”。该规定赋予了受害人(赔偿权利人)对于第三人有独立的赔偿请求权,不再规定保险机构享有代位求偿权。因第三人侵权赔偿与工伤赔偿机制目前在法律上是并行不悖的,一个属于私权力范畴,一个属于公权力范畴,二者不能混用,也不能相互替代。所以,劳动者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工伤,比如交通事故,除按工伤保险条例获得赔偿外,向第三人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可以双赔内蒙古 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内政办字2003462 号) 第十三条 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法和有关规定处理,赔偿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其他原因,受伤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支付待遇。补差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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